当前位置:首页>合同>2023年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大全7篇)

2023年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大全7篇)

时间:2023-09-11 03:27:04 作者:纸韵2023年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大全7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一

今天的合同主题是劳动合同,一起来练练笔吧。公司结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赔偿一个月工资。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工厂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元人民币,于次月15日前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________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_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至少休息__________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__________次乙方工资。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__________%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__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________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________%或________%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________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________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病假工资;超过________天的,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_%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_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___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3.在法定节日和公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二

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品种与数量

1、品种:生乳猪。

2、数量:每天300头,如临时有改变则乙方要先知会甲方,甲方尽可能满足乙方的需求。

二、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1、等级和质量:生乳猪必须是健康的,重量要在8-20斤之内。

2、检疫办法: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

三、价格、货款结算

1、价格:16元/每斤,如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则由双方协商新价格,本合同继续有效。

2、货款结算方式:乙方需预付一个月的货款。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期限:一到两天交货一次。

2、地点:乙方的加工产所。

3、方式:甲方实物交货给乙方,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方货款。

五、乙方的违约责任

l、乙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10%(由买卖双方约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2、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乙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10%,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3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l、甲方逾期交货,如乙方仍然需要,甲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乙方偿付货物总值的10%的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甲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30%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乙方仍然需要,甲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乙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10%的违约金;如乙方不需要,甲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30%偿付违约金。

2、甲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乙方有权拒收。如乙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甲方交售的生乳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乙方可以拒收。

七、合同有效期

乙方第一个合同月需要的生乳猪数量较大,在万头左右,因此经双方协定当乙方付首笔货款250万元时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十、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街道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赔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三

农村建设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始终把学习放在首位并贯穿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始终,经常组织指导员进行集中学习。结合当前在全党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新农村工作队切实加强对党的xx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强农惠农政策,李纪恒、孔垂柱在全省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学习,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解,力求学深学透,学懂学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自己的头脑,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同时,还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新政策、文件精神对驻村指导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相互交流思想,要求驻村指导员参加镇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充分了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情况。通过不断的学习,深刻领会了新农村建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本领,提高了大家的整体素质,确保能有效的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积极组队参加区新农村建设知识竞赛活动,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在十七支参赛队中脱颖而出荣获一等奖。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为切实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制定完善了《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强化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驻村指导员坚持“调查到一线、帮扶到一线、决策到一线、服务到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政策体现在一线,形象树立在一线”的一线工作法,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始善终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和既定目标,以实干的精神赢得了干部群众的肯定和认可。驻村指导员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村党总支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法规宣传、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等工作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驻村指导员还与挂钩村领导密切配合,经常沟通,与村两委共同研究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工作,解决反映出来的问题,实实在在推进新农村建设。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组组长,经常巡回各村检查指导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在发展生产、改善村容村貌的同时,还注重治村、治人、村务公开等管理工作,使乡风更加文明、管理更加民主。各村都制订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村治安管理制度》等村规民约,为计生、殡葬、土地、治安、农村财务、环境卫生等村务的有序管理奠定基础。

三、真抓实干、注重实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建设氛围

我们从两个方面开展宣传工作:一是组织镇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讲明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群众谋利益,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使群众尽快过上小康生活。二是利用村委会各种会议及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反复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村容村貌得到进一步整治

在整治工作中,新农村指导员与村两委委员一道,采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培训会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和标语、组织村民集中讨论等形式,开展村民教育;督促村民革除生活陋习,规范村民清洁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全体新农村指导员和镇村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在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文明生活习惯的养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镇容村貌焕然一新。新田村地处“213”国道线沿途,长年来,打碑墓是这里大部分村民精湛的手艺,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饭碗”,但打造碑石也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严重影响了沿途的交通。为了给周边的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党委高度重视,下发了《关于取缔打碑立墓的通知》,要求各违规经营户限期整改。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使工作落到实处,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和挂钩的镇干部、村干部及社干部一道,对重点路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积极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杜绝了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调凤凰办事处出资10000元,解决了村委会饮水难、办公设施简陋和村委会绿化的问题。四是“7·24”洪灾冲毁了菁门村三叉路路基,严重影响了三叉路、白坡、马家冲等5个社305户206人的交通、生产及生活。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方面积极参加抢险核实,掌握了洪灾冲毁路基60米,另一方面,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和派出单位的支持,向昭阳公安分局争取资金10000元,对冲毁的60米路基进行了修复。五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和科技兴农大计,积极争取区公安分局出资4000元,修建了菁门村文化阅览室,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六是协调区审计局帮助白坡塘村两委解决会议室设施一套,另外调出三套电脑设备支援镇政府办公信息化建设。

(四)特殊群体得到进一步关爱

在敬老节期间,由龙泉办事处协调床上用品30套到海子村看望60岁以上老人30户,让老人们感受到了党的温暖;由区残联提供一部分康复器械给海坝村残疾人协会,对无能力购买辅助用品的残疾人免费发送用品用具,弥补了部分残疾人对辅助用品的盼望,填补了海坝村残疾人专门协会办实事的一个空白。由区公安分局出资8000元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活动,让菁门村23户贫困户, 14个残疾人, 3个孤儿过上一个温暧的寒冬。

(五)经济增长方式得到进一步转变

农村的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基于这一认识,我镇结合实际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全镇耕地、山地资源丰富的实际,继续大力发展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二是针对箐门村煤矿、沙石料厂分布较多的实际,扎实开展管理工作。三是针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试点,开展亮化、绿化、美化等工作。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镇新农村建设虽取得一点成绩,但距离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受村集体经济薄弱等因素制约,一些项目建设进度比较慢或难以实施;二是农民增收还存在较多困难;三是部分派出单位的支持不够。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尽可能地抓好农村文化工程建设,大力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二)尽可能地抓好农村社会保障工程,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尽可能地抓好民主管理工程,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总之,我镇新农村建设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为新农村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四

为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车间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车间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组织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即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公司法人代表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为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对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各部门均须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司各部长、车间主任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条 在本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车间、部门、个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有关对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原料部、生产质检部、设备要对所辖各车间及机器设备、人员生命安全负责。坚持安全巡查制度,由设备部负责每天专人巡查生产车间的设备、线路是否安全,对各部门、车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允许其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 安全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各部门部长要不定期地随时检查本部门的生产安全状况,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解决办法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每月组织定期检查一次安全。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书面向公司责任领导提交解决的方案,经批准后协同生产部门及时解决。

第六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领导,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维修设备设施时,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实行断电挂牌制度,并有专人把守,以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第八条 各部门每天必须对本部门的生产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供冷设施、消防设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实验药品、物品堆码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要保证各类设备、设施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第九条 按规定设置布施安全消防器具。

第十条 应在易发生安全隐患的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涉及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器械,如高压容器压力表、锅炉水、高、低压设备等,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人操作,严格操作规程,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达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区内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生产操作用刀、棍器具,生产时严禁持工具打闹,严禁在生产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四条 加工产品严格按haccp体系和公司《质量手册》操作,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凡外来人员(含参观人员)进入车间,须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同时由车间做好参观人员姓名、参观时间的确切登记以备查。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下班出车间时,车间须有专人看管产品,以防产品丢失。 第十七条 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大功率(1000w以上)电器取暖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 注重食品安全卫生,严禁带小孩或宠物进入生产

区域,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养狗、猫、鸡及鸟、鸽子等畜禽。

第 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安全管理条例或不注重安全事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部长处以本人当月工资2%的罚款、车间主任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段长、班组长的罚款,由车间主任在不超过5%罚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上述情况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

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

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

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

3、必须保持自身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

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

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

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

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五、门卫职责

1、服从场领导的安排,负责场内安全及周围清洁工作,随时打扫干净场内的卫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齐。

2、要每天检查猪舍内,配合检疫人员,搞好消毒工作。

3、保证场内安全,不能出现失窃现象,如果失职造成被盗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4、每天登记进出生猪等禽畜的数量等,检查猪舍,发现病畜及时向场长汇报,否则造成死畜,要负主要责任。

5、门卫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酗酒,若因酗酒而失职,责任由自己全部承担。

6、要杜绝闲杂人员入场,并对进出人员的车辆进行登记,以备主管负场长检查,确保场内安全。

六、畜禽检疫检验制度

为了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食品卫生法》,达到防病治病,清除病肉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搞好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及肉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肉上市,特作如下规定。

1、要对猪舍、屠宰间、急宰间、高温处理及洗下水间,进行定期消毒、灭蝇等卫生消毒工作。

2、凡运到屠宰场的禽畜应在当日(即屠宰前)全部进行活体检疫,包括测试体温,临床检查和一、二类病的检查等。

3、经检查发现污染病时,检疫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防疾病传播流行,若无法处理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4、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补充,对屠宰后的生猪、牛、羊等胴体、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汇同一号码,以便查对检疫。

亲自监督送至高温处理间,消毒处理后方可允许上市销售。

6、若发现猖瘟猪肺疫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仍不能消除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检疫人员亲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检疫人员应对高温处理和埋入地下的病肉记载清楚,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要记清肉主、数量、来源、地点、证明人等)。

七、购销台帐管理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猪购销台帐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生猪购销台帐管理,按宰前生猪进场检验登记和宰后肉品出场登记分类进行。由检疫人员和肉品交易人员具体落实。

3、凡进场屠宰的生猪,实行进场台帐登记制度。

(1)进场屠宰的生猪数量、产地、免疫状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运宰工具消毒证”等,要严格审查登记。

(2)对不符合上述检验规定的生猪也要进行登记,要明确了解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滥宰,影响上市肉品质量。

(3)检验合格,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登记后发放《准宰证》进场屠宰;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不得签发《准宰证》,不准进场屠宰。

(1)详细登记当日屠宰总数量以及合格或不合格肉品的数量。

(2)详细登记当日肉品销售经销商名称、地址等。

(3)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登记。

(4)登记召回不合格肉品的数量及处理结果。

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屠宰加工生产技术标准,确保肉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凭证宰杀。车间每天凭动物检疫人员签发的《准宰证》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准进场屠宰。严禁宰杀病死猪、注水猪等,确保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3、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如发现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两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场,必须当即向场长汇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进行100%的无害化处理。

(3)由于生产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车间主任要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4、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屠宰场必须按操作要求配备检疫人员,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2、在活畜(禽)进场及屠宰加工的过程中必须有检验员在岗。检验员应按职责,依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活畜(禽)进场时,宰前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停食管理。

4、送宰时应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宰前检疫合格证》必须明确屠宰的数量及种类,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

5、屠宰车间必须按照《宰前检疫合格证》登记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屠宰。

6、急宰车间必须按照《急宰证明》进行屠宰。

7、宰后检验必须实行同步检验。

8、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分类,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10、定期应对有害物质进行检验。

十、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为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出场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述规定的生猪严禁进入场区。

2、严禁病猪、死猪、伤残猪进入本场。

3、种公猪、劣质母猪不准入场。

4、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

5、进入待宰圈屠宰的生猪一般不准离场。确须离场者必须经严格检疫、登记,当事人或卫检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场,且不得二次入场。

6、运输成品肉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盖好遮盖布,否则不准出场。

7、凡进入本场的运猪车辆必须消毒、登记后方可进场,经门口检疫人员对所运生猪临床无异常者烫号后方可进入待宰圈,有异常症状的活猪不予烫号,不得进入待宰圈,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8、为方便活猪检疫及管理,活猪进场进间定为夏季(5-9月份)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其它季节为下午4:00至晚12:00。

9、本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觉接受农牧、商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家畜家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加强肉类产品源头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进货索证、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屠宰企业必须改进和完善屠宰设施,全面实现机械屠宰、冷链式加工,在企业管理上逐步实行iso系列及haccp管理认证体系。

2、屠宰企业生产中必须做到:

(1)屠宰企业要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及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检验室、化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严格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出场的合格动物产品规范出证,同时加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监督对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立生猪产品出场证明制度,即产品出场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出场随货同行。出场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检验员、代码、货物配送市场、接收业户姓名等。

3、生猪产品市场的管理:

的质量不符,标识不全的产品不能接收;对成产或销售中的产品要建立质量管理现场巡查制度,产品售后责任。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质量全面负责,对消费者的质量争议,由市场主办方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2)进货台帐管理。市场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相对稳定的长期经营者要建立客户经营台帐;要建立生猪产品进货过索证台帐;对经营业户市场准入执行情况建立检查台帐。

(3)售后服务。市场都要建立售后服务系统,设立服务台或张贴服务承诺书,推行生猪产品安全销售责任承诺,公示承诺服务内容,及时处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投诉等问题,保证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市场退出机制。市场要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对法规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产品或经营者有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劣质生猪产品的,必须坚决清退出场,并建立相应的肉类产品退出处理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实行市场经营者退出制度。

(5)全程追溯。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用挂“黄牌”及“红牌”警示制度。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通过设立产品“质量监督牌”将肉类产品质量、来源等信息告知消费者,并通过肉品胴体上印记的编号或其他标识,对有质量问题的肉类产品进行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追溯。

4、对用肉单位的管理。建立统一的购销台帐,实行票证保全制度。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明确登记供货方、渠道、数量、时间、证卡编号,并将原始供货票证保留3个月备查。

一、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17236—1998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二、宰前要求。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有耳标,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充分喂水;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检疫合格,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三、屠宰操作规程。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具体操作要求按gb/t17236执行。

肚、肠等要清洁干净,其它小副产品及时回收、存放。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

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

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一、企业主管负责人进行屠宰车间生产安排。

二、车间所有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的各个工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和屠宰加工人员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证明。屠宰加工人员、化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的质量卫生。

五、对有伤病的生猪必须在急宰间由专人屠宰,检疫、检验人员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屠宰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管理人员、屠宰加工人员、检疫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提升、劈半、锅炉等岗位应指派工作责任时强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八、屠宰车间不得停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强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应登记在册,刀具不准带出车间,使用后要加锁妥善保存。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

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 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

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 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

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 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

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 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

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 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

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 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

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 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

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 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

表完整、齐全。

八、 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

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清理。

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年月日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六

xx镇辖10村1社区6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约10730人。全镇设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11名,镇上无专职安全协管员。据调查我镇没有专职的宴席举办队伍,宴席举办以家族或邻居帮忙为主导。2017年度全年村级上报53次,聚餐规模达50人次的宴席上报备案率100%。

虽然xx镇从未发生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但由于举办者、乡村厨师及帮厨人员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加上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工作尚未迈上法治化管理轨道,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仍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必将造成几十上百人的公共卫生事件。

(一)承办主体意识淡薄。由于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乡村厨师认为加工制作程序简单,基本不考虑清洗消毒、食品存储、加工环境、凉菜制作、设施设备、人员健康及食品留样等问题,主动向村、镇申报备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制作过程中,所用的炊具来源于自备加拼借或全部租赁,帮厨人员也未经正规培训,个人卫生习惯差,有无疾病不得而知,操作不规范随处可见。监管走访的5家看,没有一家主办者主动索取了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没有一家执行了聚餐留样。

(二)家庭宴席超能力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90%以上为第一天花宴、第二天正宴、三天谢宴,人员进出流动大、桌数较多、持续时间长,使家用厨房和临时搭建的加工烹饪场所显得更为紧张。为了满足食用需要,不得不提前制作食品,乡村厨师全凭经验办事,随意制作多个凉拌菜,不执行生熟分开、荤素分工储存要求,不汲取相关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训,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三)加工场所条件简陋。自办宴席场所大多选择在家中,加工和就餐场所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冷藏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变质;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生熟交叉使用,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帮厨人员无流动水洗手,一盆水供多人使用,残渣冲洗不彻底,无法保证个人卫生质量;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圈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四)原料采买无安全保障。镇村宴席举办农户在原料采买上多数会从省钱角度考虑,所需的食品、蔬菜、酒水饮料等食品一般是集贸市场上购买的三无产品,进货渠道较混乱,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不认真查验食品是否变质或是否超过有效期等问题。尤其是熟肉制品往往贪图方便,不考虑检疫检验问题,导致一些问题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

(五)监管力量严重不足。xx镇地处山区,村庄分散,实有人口及流动人口过大,镇无专职食品监管人员,农村群体性自办宴席全权委托村级安全协管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无法适时开展现场监督,致使一些偏远村出现食品安全工作出现监管盲区。

(六)工作激励机制不够。虽然镇镇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因镇镇工作点多、面广,人员紧缺且缺乏相关知识,无强硬执法措施,加上缺少经费投入,不足以发挥监管效果。各村安全协管员员普遍反映“辖区太宽,不可能什么事都不做,为了每月100元整天跑去走村串户巡查”。

(一)加强宣传,通过开村干会培训、悬挂横幅、张贴挂图、村级大喇叭等手段宣传。

(二)本镇无专业技术力量,希望上级对口部门定期给予业务指导支持。

屠宰工作总结 肉鸡屠宰场劳动合同篇七

1-6月份,全市共屠宰牲畜39369头,与上年同比增长4.00%;其中屠宰生猪37929头,与上年同比增长5.01%,菜牛1440头,同比下降了18.45%。

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我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核换证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型屠宰厂应达到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换证审查验收方案,按照《方案》和标准分解表逐项进行审查。4月18日至5月16日,我们组织畜牧、环保等部门对我市中心屠宰厂(场)进行了现场审查,并当场责令城区中心屠宰场进行延期整改,延期整改至9月底前。

我办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贯彻于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取得了实效。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由副局长苏继雄带队在滨江公园、商业步行街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制作了展示宣传版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对怎样识别放心肉等食品安全常识进行了现场宣讲,发放了安全知识资料3000余份,接受咨询的群众达600余人次。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屠宰办人员进驻屠宰厂(场),深入一线,严格把关,不断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和制度。一是强化责任,监督和指导屠宰厂(场)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购、屠宰、检验和检测生猪,对违规收购屠宰生猪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屠宰企业严把生猪来源关,积极配合畜牧部门严格查验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发现可疑情况,采取强力有效措施;三是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主动会同畜牧等部门,督促驻厂(场)检疫人员、屠宰企业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全面落实好检疫检测制度,做到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耳标回收率达到100%,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样检测实施同步检测。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秩序,根据商务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及2月15日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们制订了实施方案;通过专项审核,使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的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肉品出厂质量得到了进一步保障。积极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对不合格的定点屠宰点予以关闭。

一是抓好肉品安全专项工作,完成定点屠宰宰杀量,确保肉品的出厂合格率达100%,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娄底市商务局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根据国家商务部第九部门,省商务厅、娄底市政府先后召开电视会议和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三是根据市小型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有力保证各项环节规范有序进行。

四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对无害化处理资金落实到位,资料整理归档,做到万无一事,迎接检查。

五是做好定点屠宰日常事物工作。

相关范文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