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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实用5篇)

时间:2023-09-10 13:46:08 作者:QJ墨客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 财务报告分析论文(实用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篇一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课程实践教学目标可设计为以下四方面:第一,学生能够掌握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第二,学生能够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报表进行有效解读;第三,学生能够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获现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常用能力指标进行正确计算和合理分析;第四,学生能够利用杜邦等财务评价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

二、课程实践教学内容设计

(一)对财务报表的初步解读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构成。学生通过这部分的实践教学,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初步解读这些报表的技巧。在实践教学中,根据课程教师的指导,学生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利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编制比较报表,然后再根据比较报表的数据进行水平分析和结构分析,最终形成简要分析报告。

(二)企业专项能力分析

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对报表分析的目的不同,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以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重点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公司的经理层更重视资产的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因此,学生必须掌握企业不同专项能力的分析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利用比率分析法,针对上市公司报表资料,练习不同能力涉及的各种指标计算,并对计算结果结合财务理论进行有效分析,最后形成专项分析报告。

(三)企业综合财务评价

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先根据杜邦分析法等财务评价模型计算出报表相关指标,然后利用因素分析法对重要指标的变动进行因素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三、课程实践教学形式设计

(一)案例安排阶段

首先,课程教师应根据所要实现的实践教学目标准备报表资料。例如,为了培养学生对偿债能力分析的技能,可以选取正常偿债能力的上市公司报表和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报表进行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锻炼学生。其次,针对分组完成的案例,课程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实际,安排不同层次的学生共同完成。

(二)案例完成阶段

首先,针对不同的分析内容传授不同的基本分析方法。在报表初步解读中,教师必须结合实际报表示范比较分析法如何使用;在企业专项能力分析中,教师必须展现各个能力指标如何用比率分析法分析;在综合分析中,教师必须讲解杜邦等综合分析方法如何结合因素分析法使用。其次,指导学生使用excel等数据处理软件。报表分析中需要大量的计算,必须借助计算机软件的帮助。excel软件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编制初步分析中所需的比较报表,还可以通过函数设置进行各项指标的计算。最后,指导学生财务分析报告的撰写。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课程教师有必要指导学生如何将分析过程和结果形成正规的财务分析报告。

(三)案例点评阶段

该阶段分为同学相评和教师总结两部分。每个案例完成后,先由同学们汇报各自或各小组的财务分析报告,然后同学之间先进行自由点评。通过相互点评,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在学生点评后,教师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报表分析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内容的总结。分析工作的总结,主要是点评学生在报表分析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分配、协调合作、分析步骤等问题,建议大家以后如何改进分析工作。分析内容的总结,主要是点评学生财务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分析所用财务理论是否恰当,分析的结果是否科学,提出的建议是否可行。

四、课程实践教学考核方式设计

“财务报表分析”课程以培养学生对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能力为目标,因此,这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尤其是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应以学生案例分析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共同构成,各占50%的权重。平时成绩来源于教师对学生平时实践教学中完成案例的质量评价,既包括案例本身的完成质量,也包括案例完成过程中学生的各种表现。期末成绩由学期末学生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综合分析完成情况决定。学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比较报表编制及分析、上市公司各种专项能力分析、上市公司综合财务评价等一整套的财务分析任务,最后,将计算分析过程和结果形成财务分析报告上交;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增加ppt展示环节,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五、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安排

任课教师既要精通会计领域,又要熟悉经济金融领域;既要掌握全面的财经理论,又要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最好还具备“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执业资格。同时,任课教师还需要有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描述能力,能通过案例分析指导学生掌握报表分析能力。因此,学校应加强该课程教师队伍的建设:第一,学校聘请一些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企业高级财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在周末来学校进行专题讲座或实践指导。第二,学校组织课程教师到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进行顶岗锻炼,提高专职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第三,学校安排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或是聘请教学名家来校指导,不断提高专职教师的业务能力,创新教学方法。第四,学校应鼓励专职教师继续进修更高层次的学位,拓展专业领域,提高理论水平。

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篇二

审计方法均体现风险导向性。现代财务报表审计采用了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而内部控制审计则采用以风险导向的审计思想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的审计思想是使注册会计师从源头上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而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均体现了这一思路,这也为整合铺平了道路,也决定了整合的可行性。审计程序部分重合,证据可互为利用。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在审计程序上部分重合,存在相同的审计步骤,为整合提供了可能性。而且程序的部分重合也使得两者可以利用彼此的工作成果,特别是二者审计获取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和利用,为注册会计师指明了方向,更好地实现双重审计目标。外部实施条件有利。实践中分别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都必须交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节省审计成本、控制审计风险和实现二者的审计目标,这样有利的外部条件使得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切实可行。

二、整合审计的实施程序

(一)整合审计的实施思路与整合点

由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实施阶段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两个阶段,风险评估阶段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其内部控制,目的是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内部控制的关注是贯穿其中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阶段主要是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风险评估程序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从企业整体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控制进行了解,判断错报的可能来源,从而拟定测试的控制。控制测试是对选取的控制进行测试,包括测试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在识别并评价存在的控制缺陷后,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整合审计的流程

1.整合审计计划阶段。

首先应当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整合审计的约定书内容基于财务报表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增加必要的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条款,需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标准、审计范围、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及审计的固有局限性等。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应该组建审计项目组。考虑到是整合审计,审计项目组应该由同一组人员完成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委派项目组成员时,考虑到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配备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范以及指引并且具有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经验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制定整合审计计划可以参照财务报表审计计划,分为整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将内部控制审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点合并到相应的部分中去,按照风险、错报、控制这一连带意识,使二者融为一个整体,共同实现双重审计目标。

2.整合审计实施阶段。

首先在整合审计风险评估程序这一关键整合点上,注册会计师接受整合审计委托,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借鉴内部控制审计“自上而下”的评估思路,选择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先评估企业整体层面,再评估业务层面的控制,进而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形成初步判断结果,为下一步实施控制测试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并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至于整合审计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在整合审计中测试内部控制时可以采用的审计程序与财务报表审计控制测试程序相同,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和重新执行。在选择一种或多种测试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审计程序进行综合考虑。整合审计对舞弊风险的考虑方面,注册会计师均应当在审计的整个过程中关注舞弊风险对审计程序的影响。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出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继而在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和相关认定时考虑舞弊风险所带来的影响。而在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阶段所识别的舞弊风险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目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在评价内部控制缺陷的目的,是为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于评价标准的由来,主要是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定量和定性化标准。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关键控制点。

3.审计报告阶段。

在整合审计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可选择合并报告形式(即一份报告里既包含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也包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或独立报告形式来对财务报表和相关内部控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篇三

(一)解决合并报表准则现实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ifrs10发布之前,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国际准则主要有ias27和sic12,其中又以ias27为主。ias27要求以“控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在运用ias27提出的“控制”概念时,可能会因为会计准则本身没有特别说清楚等原因,而导致实务判断相左的问题。比如,对于某企业(投资方)持有另外企业(被投资方)超过50%有表决权股票的情形,人们不会否认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从而投资方应编制包括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然而,如果某企业(投资方)不持有被投资方超过50%有表决权股票,人们或许会对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再如,在隐含委托或代理关系的某些复杂架构下,投资方或决策方本身是否是“控制”方,人们也会因为会计准则相关指南不充分而存在不同判断。制定(修订)发布ifrs10则较好地澄清了这些问题。

(二)解决ias27与sic12之间存在的“控制”概念冲突问题。

按照ias27,除特殊情况外,报告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集团)对其所控制的主体(通常表现为子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中“控制”被界定为“统驭一个企业(或主体,以下这两个概念混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显然,ias27主要针对一般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牢牢扣住了“能够决定对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决策”这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依据,无论从何种角度看,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是,ias27本身没有特别涉及“非一般企业”,即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还层出不穷出现。为此,原iasc试图对ias27如何运用于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作出解释。这也是sic12出台的主要背景。按sic12的解释:

(2)特殊目的实体可能采取企业、信托、合伙或非企业实体的形式;

(3)特殊目的实体通常根据法律程序创立,而这些法律程序对管理机构、受托人或管理人员就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施加严格的限制,有时甚至是永久性限制。由此可以推断,主导特殊目的实体持续经营活动的政策通常不由除创立者或发起者以外的其他方而改变,也就是说,特殊目的实体系根据所谓的“自动驾驶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关于是否存在对特殊目的实体控制从而将其纳入投资方或决策方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sic12提供了两方面的指南:一是按ias27有关“即使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个企业表决权的一半或少于一半,也可能存在控制”的结论,类推出的“即使一个企业不拥有特殊目的实体权益或只拥有很少部分,也可能存在控制”;二是针对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提供的“专门“指南。这些“专门”指南,可以概括如下:

(1)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主体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主体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休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sic12虽属对ias27所作的解释,但它只针对特殊目的实体;而且在对“控制”进行解释时,更强调“风险和报酬”。由于两者对控制内涵解释的不同,必然导致控制概念运用的不一致;此外,由于缺乏清晰的指南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运用ias27或sic12,进一步加重了控制概念运用的不一致。也正因为如此,实务中人们在评估、判断投资方是否对特殊目的实体存在控制时,就自然而然地简单地将“存在控制”等同于“对投资方承担了多数风险”,而这种基于明显数量界线区分的测试为实现主体特定会计结果提供了构造交易(即为取得预定的会计结果而构造业务交易——“操纵”)的机会。

(三)回应有关各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的质疑。

2007年自美国暴发进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将广大投资者的目光引向“表外工具”(如金融资产证券化工具)所面临风险的透明度问题的质疑。如前所述,ias27和sic12本身的缺陷及相互间的概念冲突,致使有些主体设立或发起的“表外工具”涉及的风险,未能在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较好地反映,而待风险成为现实灾难并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已为时过晚。以g20、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为主要代表,强烈要求iasb重新审视“表外工具”有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这就直接助推了对ias27和sic12的修订项目的进程,结果就是ifrs10的面世。

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在哪些方面

(一)提出了“统一”的“控制”模式。

ifrs10明确提出“控制”应成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对“控制”进行界定时,不再局限于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而是基于更一般、更基础从而更具适应性的视角。按照ifrs10,当投资方暴露于(或面临)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回报的风险,或对该回报享有权利,且(投资方)凭借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有能力影响该回报时,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据此,投资方仅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表明其控制了被投资方:(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暴露于因涉入投资方(而产生)的回报的风险,或对该回报享有权利;(3)能够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投资方回报额。此即为“控制三要素”。换句话说,如果投资方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或三要素),就不能或无须合并被投资方财务报表,而应转而评估其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如,是否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是否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方等),并相应按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明确了投资性主体问题。

ifrs10经过2012年12月修订后,对一直处在争议中的投资性主体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2002年讨论修改ias27时就有意见认为,投资性主体应豁免于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提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在于,创新投资机构(基金)、私募股权机构以及类似组织对子公司的管理有别于非投资性主体,要求投资性主体提供涵括其子公司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意义不大。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没有接受这种观点,认为不应对主体类型或投资类型加以区分,从而提供编报合并报表的例外豁免。事实上,从提供有用财务会计信息来考察,对投资性主体合并报表“网开一面”不无道理。美国等资本和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的会计准则,对此类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问题历来就“开有口子”。ifrs10在这方面已迈出了较大的一步。根据ifrs10,投资性主体指具备以下“三要素”的主体:

(1)为提供投资方投资管理服务而自一个或多个投资方取得资金;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及评价其几乎所有投资的绩效。按此“三要素”,在判断某主体是否为投资性主体时,应着重考虑该主体是否具有以下(投资性主体)特征:

(1)其拥有超过一项以上的对外投资;

(2)其拥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方;

(3)其有不属于该主体的关联方的投资方;

(4)其有表现为股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所有权权益。以下就是投资性主体的例子。a有限合伙企业于2011年成立,经营期限10年;公司章程明确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投资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主体(企业),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b作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供1%的资本给a有限合伙企业,并负责为a企业确定合适的投资目标;约占3/4与b普通合伙人没有关联方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资本给a有限合伙企业。假定a有限合伙企业2011年开始其投资活动,但直到2011年底还没有确定好投资目标。2012年,a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对c公司的控制权。a有限合伙企业在2013年之前完成其他投资交易,但于2013年取得对额外5家公司的权益投资。a有限合伙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评价其对外投资,且对b合伙人和其他外部投资方提供以上方面的信息。a有限合伙企业计划于10年经营存续期内,通过卖断等方式,陆续处置以上各项投资。对照ifrs10提出的投资性主体定义和特征,a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投资性主体。在已认定某个主体为投资性主体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该投资性主体不应将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而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基础计量对子公司的投资。其中所指特殊情况是:投资性主体拥有一个提供与其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子公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投资性主体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否则,可能让投资性主体存有明显的操控机会。

(三)对较难进行控制概念运用的方面提供了较多的指南。

ifrs10区分于ias27和sic12,提出统一的控制概念和应用指南。这些指南的“新”,主要体现在一些较难进行职业判断的方面。

1、缺乏多数投票权的情形。

不像ias27,ifrs10对这种情况下的控制概念运用提供了相对多的指南。按ifrs10,当投资方拥有不超过50%的表决权股份但拥有较多少数股权时,应当单独或与其他权利综合起来考虑,看是否能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具体评价时,投资方通常应考虑以下所有事实和情况:一是相对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和分散程序,投资方持有的数量;二是投资方本人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潜在投票权;三是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是其他表明投资方拥有(或不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的事实和情况。有时,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的事实和情况。比如,以前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方式、是否投资方拥有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如两者的核心高管人员相同)、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存在特殊的关系(如被投资方的经营资金大部分通过投资方融入)、投资方是否较大地暴露于来自被投资方回报的变动风险,等等。以下是这方面的例子。某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被成千个股东持有,其中没有股东单独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做出集体决策。在评估获得的投票权比例时,基于其他股权的相对规模,投资方认为48%的权益足以使其拥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持有股权的绝对规模及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规模,投资方可以推断,自身拥有充分决定性的投票权益以满足“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标准,并不需要考虑其他权力证据。

2、存在潜在投票权的情形。

按ias27,潜在投票权可以在判断控制是否存在时考虑,但必须是现在就可执行或实施。即,需要在主导相关活动时是可行使的。与之不同,ifrs10则认为,只要潜在投票具有实质性就应予以考虑。潜在投票权通常涉及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工具(如可转换债券)、远期合同。按ifrs10,投资方在评估自身是否拥有权力时,只考虑与被投资方有关的实质性权利;而对于具有实质性的权利,持有者必须有行使权利的现实能力。确定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需要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后进行判断,通常要考虑的因素(不限于)包括:一是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性质的)障碍,阻止权利持有者行使权利;二是当行使权利需要多于一方达成协议,或者此权利被多方持有时,是否存在有效机制,使各方在愿意时能够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如各方选择集体行使权利,提供各方实际集体行使权利的机制是否恰当;三是权利持有者或权利持有者们是否可从行使权利中获益(如,持有被投资方潜在投票权的主体应考虑该潜在投票权的行使或转换成本;当该工具是价内工具或投资方因为其他原因可从工具的行使或转换中获益时,潜在投票权有关的协议条款更可能是实质性的)。

3、涉及代理关系的情形。

ias27和sic12没有提供任何指南用于指导实务中如何评估投资方是否是委托方或代理方。但现实中,工商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常常会遇到这个难题。ifrs10对此特别提出,具有决策权的某投资方要获得控制权,必须是委托方而非代理方,并提供了相应的实务指南。代理方主要是代表其他方(委托方)行事并服务于其他方,因而在行使决策权时,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可以将特定事务或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权授予给代理方。在评估自身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投资方应将授予给代理方的决策权,视作为自己直接持有。ifrs10指出,作为决策方(投资方),在确定自己是否为代理方时,应全面考虑其本身、管理的被投资方与涉入的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对被投资方决策权的范围;二是其他方持有的权利;三是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薪酬;四是决策方承担的因其在被投资方中持有的其他利益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主体应根据特定事实和情况,给予这些因素以不同的权重。

4、被投资方被预先“设定”以致于在确定哪方对其控制时投票权不再是决定性因素。

sic12虽然对何时应将特殊目的实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指南,但因受当时情况的制约,其所提供的这些指南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ifrs10在sic12的基础上,对这方面有较大改进。一方面,ifrs10不再专门为特殊目的实体提供控制模式,而是对不同类主体构建一致的合并财务报表基础(即统一的控制模式);另一方面,以外延可能更大的“结构化主体”替代“特殊目的实体”,且将“结构化主体”界定为“其(特别的)设计使得投票权或类似权利在决定哪一方能对其控制时不是决定性因素的主体,比如投票权仅与行政事务相关,相关活动通过合同协议主导”。实务中,这样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受限的主体、目标单一且界定清晰的主体(如专门进行技术研发)、没有足够的权益为基础对外融资的主体、为进行金融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托等。按ifrs10,面对结构化主体,投资方应对“控制三要素”为基础,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以确定是否应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五个方面包括:一是结构化主体的目的和设计。这个要素尤其重要,投资方应考虑结构化主体设计时期望面临(暴露于)哪方面的风险以及如何将这些风险传递给相关的其他方,而投资方本身面临的是全部还是部分风险。其中,这些风险既有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也有权益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既有下行也有下行的可能性。二是结构化主体的活动有哪些,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决策如何作出。三是投资方拥有的权利是否赋予其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四是投资方是否承担源自涉入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有关的回报的变动性风险,或有权利获得这些回报。五是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自身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如果按照上述因素来考量,投资方以前根据sic12可能需要将某些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为其投资方面临源于结构化主体的大多数风险和报酬;但根据ifrs10却可能不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为投资方缺乏决策权,从而缺乏权力主导重大影响结构化主体回报的相关活动。反之,投资方如通过其在结构化主体中的决策权和某些重大财务权益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假定此时投资方面临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达到“大多数”的程度),那么按ifrs10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根据sic12下却无须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为没有达到前述“风险和报酬大多数”程度。

三、在运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时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确定“归属”。

合并财务报表指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像单一经济主体列报的集团财务报表;而“子公司”指的是“被另一个主体的控制的主体”。“控制”产生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相互关系。因此,在理解和运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时,有必要先弄清各类“不同”的投资关系的会计处理对应须遵循的会计准则。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均有与其实质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应在上图涉及的ifrss。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对应ifrs10“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对应ifrs“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0号)对应ifrs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

(二)理解新规。

准确理解ifrs10提出的要求是运用好新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则的基础。面对ifrs10“庞杂”而全面的要求,可以有多种视角去理解。以下从偏向“运用”的视角概括地予以审视。

1、辨认被投资方。

对控制的评估是在各个被投资方的层面进行的。这就涉及:可能被控制的被投资方,是一般工商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决策通常以占表决权多寡为基础作出)还是结构化主体;可能被控制的是某个主体整体还是该主体的一部分(通常是该主体的特定资产)。如果被投资方是某个主体的一部分(ifrs10将其视作“silo”,可形象地对应中文的“筒仓”或“地窖”之意),在评估控制时,可能涉及相对复杂的职业判断。虽然现实中silo普遍存在(又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证券、银行和保险等行业),但ias27和sic12没有对其界定或提供更多指南。ifrs10对此作了补正。按ifrs10,当且仅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投资方应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作认定的单独主体:被投资方的特定资产(有时涉及相关的信用增级)是偿付被投资方特定负债或特定其他利益的唯一来源;除特定负债方以外的其他方对于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的剩余现金流不拥有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来自特定资产的回报都不得用于被投资方的其他方面,且认定的单独主体的负债也都不需要由被投资方的其他资产进行偿付。本质上,认定的单独主体的所有资产、负债与权益系从被投资方中整体剥离开来。在辨认出被投资方是silo的情况下,投资方应识别显著影响其回报的活动,及这些活动如何主导,以评估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的认定部分是否拥有权力。在对silo进行控制评估时,投资方还应考虑自身是否通过涉入silo获得可变回报,以及是否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认定部分的权力以影响其回报。

2、明确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涉及相关活动的决策方式。

“控制三要素”中第一要素就是投资方要“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而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取决于相关活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及与投资方和其他主体拥有的与被投资方有关的权利。按ifrs10,“相关活动”指显著影响被投资方回报的活动;通常包括:

(1)商品或服务的买卖;

(2)管理在寿命期内的金融资产(包括在违约的情况下);

(3)选择、购买或处置资产;

(4)研发新产品或新流程;

(5)确定融资结构或获得融资等。而有关相关活动决策的情况,通常包括:

(1)被投资方的经营与资本决策,包括制定预算;

(2)指派和给予报酬给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服务提供商,以及终止其服务提供或雇用关系。在实务中,确定哪些方面构成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需要职业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投资方中的每一方各自有权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的相关活动。此时,需要判断哪些活动最显著影响被投资方的回报,又是哪个投资方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显著影响被投资方回报的活动。这可以通过以下例子来说明。比如,a、b两个投资方成立某公司以开发和销售某种医药产品。a投资方负责研发并获取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此项责任包括对有关产品研发及获取许可的所有事项的独立决策权)。一俟监管部门批准该药品,b将生产并销售该产品(该投资方对有关生产与销售此产品的所有事项具有独立决策权)。如药品研发和获得许可、生产销售等活动都是相关活动,a、b均需决定自己是否能够主导对于被投资方的回报最有显著影响的活外,投资方在确定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还应分析自身和其他主体拥有的与被投资方有关的权利。图3从“投票权”出发概括了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利的分析思路。从该图可以看出,在投资方拥有大多数投票动。相应地,a、b均需考虑研发产品与获得许可或者生产销售产品是否是对被投资方回报具有最显著影响的活动,以及自己是否有有能力主导这些活动。在确定哪个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时候,a、b两个投资方应考虑:

(1)被投资方的目的及设计;

(2)决定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价值以及医药产品价值的因素;

(3)每个投资方就上述有关因素的决策权所形成的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

(4)投资方面临回报的变动风险;

(6)研发阶段成功后,哪一个投资方能够控制该医药产品。

3、分析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除相关活动及其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方式时,分析时应关注可能“夺走(投资方)权力”的权利(即考虑可能动摇支配权的其他权利);在投资方拥有少数投票权时,分析时应关注可能赋予投资方权力的所有权利;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不由投票权来主导时,分析时宜将重心放在被投资方的目的和设计,以及决定权力存在的其他因素等方面。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确定投资方的权利是否以赋予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相对有难度,需要较多的分析判断,比如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等问题。仅有实质性权利是投资方判断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利时应考虑的权利。某项权利若要是实质性的,则持有方必须要有实际行使它的能力。

4、评估投资方是否面临回报的变动风险。

由于ias27将控制定义为一种权力,投资方籍此可从被投资方的活动中获益;sic12由此推断,投资方能否控制特殊目的实体,关键的一点是看能否基于其决策权而从特殊目的实体“获得大多数利益”。但是,投资方获得的“益”是什么,无论ias27还是sic12都没有给出解释。ifrs10则引入并明确了“可变回报”概念,外延较宽泛。在运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时,不能忽视这一点。此外,ifrs10还给出了一些涉及判断可变回报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1)可变回报不固定,且会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动;

(2)可变回报可以只是正的、也可以只是负的,或者有正有负;

(3)投资方需要评估来自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是变动的,并基于回报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评估这些回报是如何变动的。比如,投资方可以持有固定利率的债券,其固定利率或利息是可变回报,因为固定利率或利息取决于违约风险和并使投资方承担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变动金额依赖于债券的信用风险。类似地,管理被投资方资产的固定业绩费用也是可变回报,因为它们使投资方承担被投资方的业绩风险;变动金额取决于被投资方产生足够收入以支付费用的能力。

5、评估投资方的权力与其回报之间的关联性。

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联度直接指向“控制三要素”的第三要素。围绕这个问题,核心要分析判断投资方(决策方)“手中”的权力是否是替其他方拥有,从而引向对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辨识。依据ifrs10,可以简单地给出辨识思路:权力+面临回报变动风险+利用该权力为自身谋取回报=投资方(决策方)是委托方;权力+面临回报变动风险+利用接受委托来的权力为其他方谋取回报=投资方(决策方)是代理方。

(三)搜集数据。

初始执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时,值得做的一项基础工作便是搜集相关数据或信息,并加以分析整整。通常来说,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1)与被投资方或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协议和合同;

(2)以前按原合并财务财务报表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

(3)截止执行新合并报表准则时仍存续的投资中,哪些是以股权为基础的,哪些不是以股权为基础的,哪些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拥有主导权(其中又可区分是拥有大多数投票权,还是拥有少数投票权);哪些对应的被投资方是结构化主体;哪些表明投资方(决策方)是代理方;而这些投资现在又分别遵循哪项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或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等。

(四)做好评估。

在搜集、分析和整理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按ifrs10提出的新的、统一的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模式(核心是“控制三要素”),对各项投资逐一进行审视。其结果可能是,投资方可能原先认为能够控制被投资方的,按ifrs10的要求判断,控制关系不再存在;相反,原先认定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按ifrs10的要求判断,控制关系确实存在。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须按ifrs10提供的过渡指南进行顺利转换。当然,除控制关系从而合并财务报表等事项外,还要在新旧准则转换时,评估对其他相关准则(比如所得税准则、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准则、资产减值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等)的影响。

(五)做好披露。

ifrs10没有涉及披露问题,但无论是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转换,还是理解和执行ifrs10本身,都不能忽视相关披露问题。就后者而言,因为投资方在确定是否对被投资方存在控制权时涉及较多的分析和判断,如不将这方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财务信息使用者很可能无从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信息。按ifrs12,至少应注意以下方面的披露:

(1)披露投资方在不同事实和情况下确定控制被投资方时运用的重要判断和假设;

(2)披露拥有重大非控制权益的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3)披露所有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4)披露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有关的信息;

(5)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总之,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较现行相关准则有很大改进,而只有准确理解其指南和要求,并辅之以充足的基础准备,才有可能将其“扎根”实处。

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篇四

将资产再细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将负债再细分为“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经此改动,便可以对一个单位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一目了然,也便于进行各种指标的计算。变化最大的属净资产这一块,不再单单是原来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笼统的三大块,而是更加细分为“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与投资)”、“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经此分类,净资产下的科目可以完全明了各项资金来源:“事业基金”是以前年度的积累;“非流动资产基金”因为随着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以及投资基金的加入,不再如原来般必然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专用基金”体现单位计提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财政补助结转”则是国库支付系统下巳批的财政补助收入减去单位巳支付的余额、待来月继续使用的经费;“财政补助结余”则是在年末,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与“非财政补助结余”与前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同,是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经此分类,将净资产分为更加明细的三类:一是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二是核算固定资产与投资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三是属于财政补助收支的结转、结余和属于非财政补助收支的结转、结余,既详细又明确,这样,不仅有助于对每月净资产情况的了解和把握,也有助于年末决算报表的编制。

二、收入支出总表

1.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大块,不做财政补助收支与非财政补助收支的分类,我们无法通过这张表知道财政补助收支余的情况,也无法知道非财政补助收支余的情况,所以,这是原来报表的缺陷,新规则下的收入支出总表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新的收入支出总表将整张表分为三部分:收入、支出、结余,再在这三部分下面明细分类为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补助收支,非常地详细。

2.新旧“收入支出总表”还有个比较大的变化,也可以说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上的改变,那就是不再区分“拨入专款”和“专项支出”,将“拨入专款”和“专项支出”发生的金额融入一般的收支科目,其专项收支的特性由“财政补助收支”与“非财政补助收支”、“项目支出(按项目名称分类)”的辅助项来体现,同样清楚明了,而且提供更多的关于资金的信息。

3.因为将收、支、余接习惯从左到右并排排列,所以将原来的竖表(收支两列)改为了现在的横表收、支、余三列显示。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新规则财务报表增设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顾名思义,就是将财政补助收支更加明细地来反映,明细到财政补助支出比如水费、电费、办公费等科目的具体金额,便于统计与分析财政拨款收支的合理性、效率性,提供更多的参考。这是新规则下的事业单位最主要的三张财务报表,其他还有“事业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会计附注及说明”等,可以依据各自情况,来设计编制,一切只为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决策的财政部门提供详细而准确的数据。新规则下的财务报表无论从布局上还是内容上,与原来旧规则下的财务报表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更趋于合理、更详细、更准确,能够提供更多信息,这是它的优点,不过,基于实际的工作经历,在与财务主办的交流与接触中,觉得他们及他们的领导非常关心一个指标,那就是他们的年度预算是多少,并且在某一时点,还剩余的额度有多少,比如,全年的预算是多少,人员的预算(也即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的预算(也即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预算等,及某一个时点,这几项预算剩余的额度还有多少,这些数据有利于他们做下一步的安排,但是这些数据在现有的报表中没有体现,如果能够加上这些信息将会使报表更具体更具参考价值。总之,新规则下的财务报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财务报告分析和财务报表分析的区别篇五

(一)两种审计确定重要性水平的方式基本相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为了对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各个阶段都应当确定合理的重要性水平。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要对内部控制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做出初步评价。由此可见,两种审计都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解而确定一个初步的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二)两种审计的结果可以相互利用,提高审计质量

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随后需要进一步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在仅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实施控制测试。如果现有的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这些错报甚至重大错报,就意味着在错报相应的控制点上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这将为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审查内部控制缺陷提供重要线索。不难看出,两种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有重叠部分,测试结果可以相互利用、相互支持能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三)两种审计的最终目标基本一致

内部控制审计是在审计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发表审计意见,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表达表示意见。两种审计业务的目的都是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从而为审计报告的利益关系人提供决策依据。

(四)两种审计的取证方法基本相似

根据我国现行审计准则,财务报表审计可以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七个方法获得审计证据,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内部控制审计中审计人员在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时,也可以采取询问适当、观察、检查支持性文件以及重新执行等程序方式。所以,两种审计业务在证据获得的方法上有相似之处,在获取证据过程可以互通有无,缩减重复取证工作。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必要性

第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整合执行两种审计业务,就能够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并减少审计程序,进而降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第二,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如果预期内部控制运行有效,还应当实施控制测试。而这些工作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初步的了解,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基础。同时,如果在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某一项错报,这可能表明相应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这也可以与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应结果来进行相互的验证。

第三,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最头疼的事就是不断地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证据,审计事项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营销管理部门、客户信息、合同管理部门等,被审计企业常常为提供审计证据应接不暇。如果将两种审计业务进行整合,并由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整合审计业务,就可避免重复取证困扰。

三、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主要步骤

(一)计划阶段

风险评估、公司规模与审计工作量、舞弊风险、利用他人工作等是开展内部控制的审计计划要考虑的主要内容。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从目前的做法看,不外乎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方案。制定总体审计策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如何实施。风险评估活动是一项连续性的信息聚集和分析判断过程,在审计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随时发现缺陷随时修改审计计划。制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时要与财务报表审计使用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二)实施阶段

两种审计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这无疑是两种审计业务的首要整合点,执行风险评估程序,除了识别评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还能为计划测试控制的选择提供初步判断依据。执行整合审计主要包对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环境进行评估判断、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了解错报的可能来源及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四个步骤。对两种审计业务整合的控制测试中应当以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为目标,测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由此,特别建议企业在日常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慎重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设计内控执行流程,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持续性地对内控制度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这样任何时候都能够经得起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考验。

(三)评价控制缺陷阶段

指引中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定义为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对有效性的判断又取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的重大缺陷,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则应判定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控制缺陷导致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可能性和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因此在评价控制缺陷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财务报表审计中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支持对财务报告控制缺陷重要性的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规定了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种,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要记录对整个内部控制情况的思考判断过程,尤其要详细记录关键判断和得出结论的理由。

(四)审计报告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出具审计报告时,可以使用的报告格式包括有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类型,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就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情况对财务报表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种格式的审计报告。根据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是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不能表达出一种游离于有效和无效之间的中间状态。虽然两种审计业务有部分程序融合,但我们要看清其实质只是流程上的整合,两种报告所服务的对象并不同,所以,两种审计出具一份整合报告并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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