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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精选6篇)

时间:2023-09-10 12:06:11 作者:XY字客最新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精选6篇)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一

《春晓》是小朋友琅琅上口的一首古诗,在执教时,我就设计了让学生在以前熟读的基础上明理,感悟诗的意境,体会内在的涵义。

一、导入知“晓”(友情提醒:查找本课更多资料,请在站内搜索古诗题目)

首先,我并没有出示古诗,而是出示“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春”和“晨”用红笔书写)”这句话,让孩子说说意思。春天是一年中最宝贵的时候,早晨是一天中最宝贵的时候。

然后我出示课题:让学生对照黑板思考,你知道《春晓》两个字的意思吗?——“春天的早晨”个别孩子有所发现了。

然后我让孩子拿出字典,查“晓”字,注解一是“天刚刚亮的时候”,第二是“晓得知道”,这里我们应该选第几个意思,学生异口同声回答。

二、入境晓理

《春晓》琅琅上口,孩子们初读都显得那么得意开心,这个可不是这首诗的意境。

在第一小句教学时,我请孩子们说说意思,大家都知道:春天睡觉暖洋洋,不知不觉已经天亮了,耳边处处都是小鸟的鸣叫声。于是,我请大家体会体会,个别孩子说出小鸟很勤劳,早早地起来了,有的孩子还说出我以前教他们的西方俚语:早起的鸟儿有虫吃。这样再次朗读,孩子的表情和声音感觉渐渐进入意境了。

学生深情感受:

“老师我有体会了,我觉得时间不等人!”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我再也不能贪睡了,要学勤劳的小鸟,在早晨学好本领”

……

在这样的基础上,学生的朗读充满激情,从他们的朗读中,我听出了他们想抓住时间,想不再偷懒,想珍惜春天,想挽回遗憾……朗读有身临其境之意,抒真挚深切之情,情自心中来,情自口中出!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章岗位职责

一、港务部主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2、协助经理搞好经营策划、加强与联检单位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4、配合财务部加强码头费的回收工作;

5、主持每月一次的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工作例会;

6、搞好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定员和定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港务组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调度,和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泊作业进度;

2、协调联检部门、客户和码头各生产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3、协助客户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货和客户过磅;

4、解答客户有关查货、报关、交费、提货的手续和程序及过磅情况;

5、做好货轮加水工作。

三、港务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港务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港务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

3、协调各联检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4、做好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舶作业进度;

5、协调现场各部门以保证船舶装、卸货的顺利;

7、协助主任跟踪港务部每月成本开支细项,为84687522电话的责任人。

四、港务组业务员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报到,靠离泊直航船泊;

2、派发进出口舱单;

3、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柜和过磅,协助武警查船和查吉柜;

4、跟踪船舶作业进度和登记工作;

5、跟踪海关放行单证的传递情况;

6、负责电子舱单的录入;

8、负责舱单的管理工作。

五、港务组水手工作职责:

1、负责码头船泊的靠离泊;

2、协助现场调度根据作业情况对船泊进行合理调驳;

3、收取港澳船的船泊资料;

4、负责传递港务、业务部门和现场各操作部门之间的相关单证;

5、按港务部指示给船泊加水和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6、负责保管、检查加水设施的完整。

六、单证组工作职责:

1、负责单证、计费、配载、统计、箱管等工作;

2、协助财务部追收拖欠的码头费;

3、统计上报月度及年度吞吐量报表。

七、单证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单证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单证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兼船公司费用结算员;

3、负责散、柜货计费的复核工作;

4、负责每月与财务部收费单证的核对确认工作;

5、负责收费单证统筹管理工作和业务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6、协调客户在业务上遇到的困难,协助财务收费与催款;

7、负责每月码头产值统计工作,为84680798电话的责任人。

八、单证组副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组长分管箱管工作;

2、负责随船提单的签收、交接工作;

3、负责填制港务作业单的工作;

4、负责过驳船的配载申报及过驳船装货数量的统计工作;

5、负责放行提单的审核和放行提单归类存档工作;

6、负责过驳单证装订保管工作,为复印机的责任人。

九、单证组计费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件杂货计费和产值的统计工作;

3、负责船泊靠泊、系解缆费的计费、船泊加水计费和统计工作;

4、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工作;

5、负责每月加水登记表的总核工作;

6、负责船公司计费的复核工作;

7、协助财务部月结码头费欠款的催交工作;

8、负责过磅单的分类保管工作。

十、单证组箱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进出口的申报和登记工作;

2、负责船公司出口计划的审核;

4、负责码头吞吐量的统计工作;

6、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和放行提单的审核工作;

8、负责进出口单证的装订和保管。

第二章港务组管理制度

为加强港务组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在最短的停靠泊时间安全和顺利装卸货,协助货主或报关员顺利报关,特制定港务组管理制度。

1、每日早上8:30分之前须将当天入境船舶资料预报给海关、边防、港监、动植卫险相关联检部门和现场各部门。

2、协调海关、边防、武警查船或吉柜要及时迅速。

3、海关、武警、边防查船之后须将查船情况及时反馈给码头现场,以保证船舶顺利清关卸货。

4、每日下午3:00之前须将船舶出境预报给海关、边防。

5、每日下午4:30之前须将码头夜班作业申请报海关审批。

6、积极协调联检部门、船务公司、码头现场的关系,及时反馈海关查柜、过磅的要求给码头现场。

7、做好edi舱单的录入和跟踪工作,协助货主、报关员顺利及时报关。

8、自星期一至星期六中午12:30至14:00,须有一名港务部业务员值班,并将值班情况作详细记录,值班员由港务部港务组组长安排。

9、上班时间要在服务咨询处窗口前摆放咨询员姓名台卡,解答客户问题时要站着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回答并能迅速带客户到相关部门人员处洽谈。

10、港务组业务员和水手在直航船靠泊前半小时,应做好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1、凡要求对码头费月结的客户,必须是与南伟码头业务部签订月结码头费合同(或协议)的客户。

2、月结码头费的客户,每次提货签单确认费用者,必须是该客户单位的签单授权人。

3、每月30日前,港务部计费员协助财务部把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当月25日前发生的码头费通知客户。

4、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十天内将上月费用结清。

对多次不能按期付清码头费的月结码头费客户,经多次协调无效后,港务部会同业务部作出扣货和取消该客户费用月结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提单、舱单管理规定

为加强提单、舱单的管理,防止提单、舱单的遗失,特定如下规定:

1、提单、舱单签收:船舶到港后,将提单、舱单交与港务调度后,单证室单证员、港务部调度员核对签收。

2、提单发放:货主或报关公司拿提单时凭单位公章或有效证件领单并签名登记。

3、提单、舱单存档:货主办提货手续时,应凭提单办理,单证员每天将已放行提单与之相应的舱单按先后次序存档归类,提单、舱单保存期三年。

4、港务组业务员应将盖有“海关同意卸货”章的舱单复印件按每日存档,该舱单保存期为一年。

第五章货轮加水管理规定

为杜约货轮加水漏洞,加强加水管理,特定货轮加水管理的规定:

1、货轮申请加水,必须先到港务组办理加水申请单。

2、港务业务员依据:

a、港澳线货轮码头财务已收费单据;

b、直航船代理公司签名确认的委托单。

上的加水数量通知水手给货轮加水。

3、水手接到港务员通知加水后准备给货轮加水,加水前要做好水表的登记工作,每次加水前后水表登记由港务业务员进行复核。

4、港务业务员每月26号前将一月加水登记情况汇总给港务单证组集装箱计费员总核。

第六章办理外贸进口货物提货手续的管理规定

1、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是提单或代理公司的提货单持有人或提单指明收货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证明的代理人。

2、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代理公司的提货单(d/o)。

3、港澳线的提单,必须为全程正本提单或船公司通知放货的二程提单。

4、直航大船的提货单(d/o)必须为代理公司备案中要求的提货单(d/o)。

5、提单或提货单(d/o)必须与船舶载货舱单相符。

6、正本提单必须为背书提单。

7、提货人必须在港务部六联作业单上签名。

8、对月结货主必须确认有关港口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而对非月结货主,必须先付清码头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特殊情况者,必须经部门主任以上级别批准才能先提货,后补交费用。

9、港务部单证员必须认真核对提单(提货单)、船舶进口舱单、外拖申请单上的提单号、船名、进口日期、货名、货主等是否相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三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租赁范围

地磅以南100米内(以东墙为准,往南10块水泥墙为准),在往南70米不在租赁范围,如无人使用时乙方可以使用。

二、租金计算

乙方使用码头时,甲方根据磅单收取磅费,磅费由运输车辆缴纳。乙方按照磅单提供的吨数交给甲方每吨2.2元的码头费。以整本磅单吨数为准,一本一交,由过磅员按整本磅单收取码头使用费。

三、安全事项

乙方必须抓好安全生产,货物车辆进院必须有专人指挥卸车、装船,铲车必须有专业司机进行操作。装船时必须和船上人员沟通好,以保障安全生产。各种车辆的装卸都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不得干预。如在码头进行卸车、装船等过程中出现人员、机械等事故与甲方毫无关系。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

四、运营事项

甲方把磅房以南原有的码头和泊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证在运营中的安全负责的原则,码头和泊位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的损坏和船只不小心造成的损坏等一切损坏,全部由乙方(承租方)负责修复,修好为止。

五、电费交纳

每月按电力部门抄取电表的总数为准,按码头各家所住的人数分摊,由过磅员收取电费。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工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四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省20xx年度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检查的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xxxxxx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1日期间,开展节能减排自查自纠专项行动。活动期间,我公司领导小组对自身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监督落实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并要求全所上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一、对于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设计,我公司近年来开始选用低能耗、高效率的装卸设备,优先选用以电能作为动力源的装卸设备,如堆场新建的龙门吊。机务部也对码头装卸工艺系统进行了改进,使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能耗。

二、对于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项目,我公司逐步更新改造耗能高、效率低的老旧设备,提高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减少能耗及废气排放,提高作业效率。原有柴油发电机为动力源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已经废弃,改为由港区电网供电的固定门式起重机。

三、商务调度部一直对港区布局和码头设计进行优化改良,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监控,加强港口的科学生产调度,优化运输组织结构。通过改良,极大地减少了单车单放空驶现象,降低了设备的空驶率,提高了运输效率,降低了装卸的单耗。

四、机务部经过调查研究后,对装卸机械和工具进行了合理化科学化配备,使工艺流程先进、合理、科学、节能。

五、办公室积极推广绿色照明工程,科学、合理控制照明照度。码头、堆场、办公楼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定时开关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

六、商务调度股通过分时段作业和改良作业方法等有效减噪措施,减少工程施工期间和码头生产运营期间的噪声,营造了绿色和谐的生产作业环境。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五

1. 加强调度指挥中心设施建设,科技保安,提高调度、指挥、协调、服务、监督工作效率。

2. 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3. 致力于建设一支作风正、观念新、职工信任的好班子

4.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结合调度工作实际,推动各项工作的稳步开展。根据国家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试运行,制定相应制度,向规范化、常态化稳步迈进。

5. 遇到难题后,不能急躁,粗心,要静下心来判断事情的对错,并拿出理性的解决方案。

6. 熟练掌握岗位业务

7. 信息不能很好的传达,导致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

8. 强化质量管理

9. 建立了新线设备保养制度.

10. 认真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发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文件等,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既传达领导指示,又反馈各种信息,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收集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第一时刻、处理信息第一时段”,保证全矿上下政令畅通。

11. 改变精神面貌,遵守劳动纪律,积极的去执行每一项工作。

12. 务实创新,团结奋进。

13. 培育企业文化,提升文明程度,展示良好风貌

14. 敢于管理,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做到科学化、人性化。

15. 严格执行生产调度指令,认真组织生产

16. 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常有迟到的情况,员工作做到的,而自己没有做到。

17. 面对逆境,自立自强,创造好效益

18. 安全预防

19. 学习方面

20. 调度的日常工作

21. 做好“防洪”“防台”和值班工作,严守工作岗位,园满的按质按量的完成务项任务。

22. 加强业务方面的学习,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不搁置、不放过!

23. 创新工作方法,由监督型向服务协调型转变,不能天天只知道查找问题,而忘了自己的职责。

24. 质量标准化建设在大营煤矿取得实绩。久源煤矿正在逐步完善推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今年,我们在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制度修订的基础上,一直坚持着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章管理的规范化工作思路,并将以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精神,形成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运行模式。

25. 2015年工作规划

26. 生产计划执行

27. 全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9. 确保2000版质量保证体系在本班正常运行,进一步严格工艺管理,抓好过程控制,并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30. 思想意识的转变

31. 业务水平未达到精湛,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和分析。

32. 建立了一套符合我们班生产运行的新线运行模式

33. 几点建议

34. 遇到较难的问题就请示,没有自己好好的思考思考。

35. 能承受工作压力,遇到问题不回避,不怕批评,从批评中吸取教训,转化成一种动力。

36.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37. 加强煤质管理,确保煤炭发热量达到市场要求,保障我公司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38. 做好渡口安全管理,严格按规章制度检查,对违章船舶从严处理,做到依法行政,同地建立、建全船舶档案及台帐。

39. 坚持只有改革才能求生存求发展的观点

40. 现场卫生

41. 成本控制

42. 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好事,增强企业凝聚力

43. 加强执行力

44. 配合市海事科,做好船员服务簿发放工作。

45. 工作业绩

46. 以人为本

47. 对各矿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每天下井汇报考核,每10天一考核一通报,月底进行总结。主要是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出满勤、干满点,为东煌集团的经济效益提升贡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48. 抓好均衡生产,组织好矿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的兑现,抓好落实;掌握日、旬、月、季的原煤生产、掘进进尺、开拓进尺完成情况,坚持生产预测预报,做到安全生产。

49. 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50. 调度员的工作要领

码头理货员工作总结篇六

1、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南通市年初下达安全生产亡人控制指标为94人,比去年指标下降6,1-10月份,全区累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319起,同比下降;死亡51人,同比下降,其中,道路交通事故167起,同比下降;死亡47人,同比下降;消防火灾事故149起,同比上升;死亡2人,同比增加1人。工商贸企业发生3起事故,同比上升50,死亡2人,同比持平。1-10月份,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南通市下达我市控制指标的,预计全年事故起数和亡人数将继续实现双下降,全区无较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中通过会议推动、健全责任体系、严格督办等方式,全区各级各部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有效促进了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安全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推动各级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3、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我局认真分析近年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企业分类监管、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理事组管理模式等活动,指导、帮助企业从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内部教育、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夯实安全工作基础,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区工商贸企业事故呈下降趋势。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取得成效。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区安委办名义下发了《通州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各镇区和有关部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广泛动员、全方位排查、全过程监管,依法整治各类隐患。1-10月全区共排查隐患5350条,整改5243条,整改率为98,先后两批共挂牌督办42条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上报南通市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4条,所有挂牌隐患已经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整改到位,对各镇区和有关部门上报的未挂牌隐患,组织局业务科室分片跟踪隐患整改进程,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工作中,我们多次组织召开隐患整治推进会,经常深入到部门、镇和企业中,跟踪了解隐患排查治理进度,及时发现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定期通报,有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5、重点领域的安全状况有效改善。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船舶钢结构作为监管重点,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先后组织召开6次工作会议,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8月份召开专项整治推进会,11个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交流了上半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力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6、全民安全意识得到增强。通过面向基层、面向主要群体,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广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尤其是通过“安全生产月”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999民生热线广播,与群众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等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开辟安全新闻、安全知识、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专题栏目,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全民安全意识得到增强。

1、狠抓“安全生产年”工作。我局按照省、市部署,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为主线贯穿全年工作。一是成立了“安全生产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二是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议题,先后三次提请区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扩大会议,及时研究贯彻上级部署。三是采取六项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a、分解责任。以科室为单位分片包干辖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程;b、领导挂钩。明确分管局领导为分片镇区和部门“三项行动”工作责任人;c、完善机制。完善了隐患整改挂牌督办等五项基本制度,层层落实治理行动方案;d:专家服务。邀请了专家集中时间全力排查化工和船舶修造等行业的事故隐患;e、强化督查。局领导挂钩的督查组到有关部门和镇区督查“三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向纵深;f、挂牌督办。先后分两批挂牌督办42个三级以上的重大事故隐患。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今年来,我局结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一是加强重点时段安全检查。如对客运车辆的突击检查、在建重点工程的检查、国庆前安全大检查等活动,认真制定检查和督查方案,抓好组织发动,推动各镇、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大检查企业的频率。今年以来,我局将监管重心前移和下移,把大部分的安全监管力量下沉到基层和企业,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三是做好专家指导服务。为提高检查成效,我们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组的作用,定期组织上门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今年,我局根据全区产业结构的特点,在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建筑工程、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海洋渔业、船舶修造(钢结构)、非煤矿山等10个方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提出了各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要改变过去的面面俱到为实实在在地解决2-3个突出问题,落实了各项整治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明确了整治任务、整治目标、整治责任、整治要求等,要求各牵头部门组织推进专项整治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我们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规范企业的安全行为、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突出隐患的排查治理等环节,设法提高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助推企业做大做强。今年3月下旬,南通乐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联合国禁化武组织核查。为迎接核查,我区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同时聘请省、市化工专家,共同按照核查细则,指导企业开展认真、细致的排查和整改,圆满地通过了禁化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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