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总结>2023年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实用8篇)

2023年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实用8篇)

时间:2023-09-10 09:14:25 作者:笔尘2023年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实用8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一

1、3月3日,总公司组织召开了“学案例……保安全”学习教育整改提升活动车间主任学研专题会,会上,金属加工厂、防腐工程公司、合金加工厂、炼辅车间四个单位做了代表性汇报,安全处苏处长到会做了精彩的发言和参与了互学案例,于总经理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并对下一步学习活动提出了:“学习、查找、整改、完善、提高”十字要求。会后,于总、冯书记、带领与会人员在纠正违章是积德、整改隐患是行善的安全宣传条幅上进行签字活动。

2、3月4日-11日,安保部组织各车间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目标宣传、宣誓和签字活动。

3、为了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发动广大职工排查身边的隐患,保证危险作业安全实施,重大风险受控,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全面促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实现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保持总公司安全生产平稳态势。安保部3月15日联合总公司工会印发了总公司20xx年“查隐患、比比看”安全劳动竞赛活动方案。

4、继续开展事故案例学习教育整改提升活动,目前已组织学习事故案例11期。各单位做到了人员、岗位全覆盖,并结合案例教训,排查消除隐患,建立了隐患排查管理台账、责任落实到人,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了生产安全。

5、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进一步压实岗位责任、管理责任、专业责任、领导责任,构建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各部室、生产单位编制了《安全生产网格责任清单》。

6、加强危险作业项目计划管理和过程管控,安保部根据上级文件呀,制定了总公司危险作业项目报告和奖励实施办法。重点针对防腐施工、有限空间、加热炉、保温炉大修、防腐公司内部天车检修等项目。分级落实管控,编制每周的危险作业项目计划。危险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每日通过在集团公司“安钢安全站”工作群和附企风采群内进行动态通报。安全人员要加强和督导落实旁站监督、区域监督、巡查监督,确保危险作业项目全过程安全实施。

7、3月20日,配合人力资源部办理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相关材料。

8、修订、完善了总公司职业卫生健康档案,3月25日已上报安全管理处。

9、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基础互检工作,3月24日上午,由石总带领生产部、技术部、安全保卫部等相关人员对冶金炉料公司进行了安全互检;下午,迎接了综利公司对总公司的.安全互查工作。3月25日,安保部组织了总公司内部各单位的安全基础互查工作,通过安全基础互查,对安全工作有了较好的促进和提高。

9、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保部3月29日-31日,组织开展了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安全知识考试。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二

一是强化“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按照《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湘办发〔20xx〕5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xx〕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抓紧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要求各供水企业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与党政工作分工同步明确、绩效同步考核,落实“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严格专题会议议事制度。各供水企业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一线班组长的安全责任。重点落实隐患查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章规程等。重点落实企业自身安全考核制度。要求各供水企业每月、每季、全年进行安全绩效考核,确保企业随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力度。充分利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危害隐患因素的识别能力、防范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统领供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我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见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供水行业实际,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抓实、抓细、抓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长效机制。

一是规范隐患排查管理。结合我市供水行业实际,就突出的、常见的安全隐患梳理制定《安全隐患查治一张表》,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隐患排查表实行班班(天天)排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自主排查整改机制,促使企业全体员工能够识别隐患、排查隐患、防范隐患和处置隐患。

二是规范隐患查治监管。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 3-9月份累计培训1000余人次,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危害隐患因素的识别能力、防范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各企业实行班班查治、班组长作业现场全程随时排查、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定时抽查、企业分管领导每天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抽查3次。安全监察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排查制度执行和隐患的整改情况。3-9月共开展专项督查6次。

三是规范隐患查治制度。为促进企业落实隐患查治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层层建立隐患排查表报告制度。各供水企业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查治小结“每月一报”,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隐患自主排查和整改的主体责任,实现安全隐患的全闭合管理。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30人次,监督检查供水企业36家次,责令改正1起。

二0xx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三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是今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针,一年来,我社区在杨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做了如下工作。

1、社区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大事在抓,专门成立了以社区主任为组长,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了年初有目标、有计划,年中有措施、有落实,年末有检查、有总结。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我社区在街办党工委的组织下,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辖区内的门面房安全情况如火锅厅、网吧、电焊部、熟食品加工店安全情况集中排查,为进一步了解辖区内门面房、居民楼院等安全防范设施情况,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入户排查摸底,经排查下、社区门面房,基本上都安装了安全设施和防范设施,如:灭火器、防火设施、探头、安全通道,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提醒门面房商贩在经营生意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注意防火,并给他们发放了安全宣传资料,提高了他们安全生产能力。

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利用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安全生产例会 的契机,传达街道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在社区的宣传栏里每月都更新安全生产宣传栏的内容,及时向居民发布一些安全生产信息和警示,让居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主要路口及人口密集处悬挂安全生产条幅;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极大的增强居民的安全保护意识。

把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社区每月都对辖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出来的问题,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做到检查制度化,经常化。我辖区共有大型商场、火锅厅、网吧、熟食品加工店20家,经居委会经常检查、督促,安全防范设施齐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火给人类带来了文明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火灾,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火灾,为了搞好辖区内的火灾预防工作,我们要从思想上、认识上警钟长鸣,要坚持不懈地把防火工作放在首位,学好防火常识,做好宣传,做到防患于未然,为社区除隐患、保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xx社区居委会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商洛供电局20xx年安全工作要点,以“两抓一建”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安全周”、“安全月”等专项安全活动,以春秋安检查和隐患治理为抓手,突出重点抓好计划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督,着力推进标准化作业,全局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未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发生一类障碍2次,二类障碍3次,截至11月25日,全局安全运行4419天。

1、扎实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一是结合春秋季安规考试组织了《安规》、《十八项反措》和《两票》的集中培训,邀请专家授课,采用知识答题,参加了省公司调考等手段促职工进安全知识的入脑如心。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网公司关于加强近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扎实地开展了“安全周”“安全日”“安全月”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及时召开了安全警示教育座谈会,观看了安全教育专题片,组织了延安8.19朱家变事故分析,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顿活动,提高了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注意力和关注度。

三是深入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了知识讲座和答题,组队参加知识竞赛,《条例》宣贯活动氛围浓厚。

2、根据《陕西省电力公司春秋安检查制度》,结合实际,扎实安排了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是抽调精干人员组成10kv线路设备隐患缺陷专业检查组,对局属20条重点10kv线路开展了春秋季两次隐患缺陷排查工作,共排查出10kv缺陷500项,重大缺陷38项,一般缺陷462项,0.4kv缺陷项368项,变电缺陷13项。三召开了秋查秋检工作座谈会,针对排查出的重大缺陷和线路迎峰度夏暴漏问题以及网架结构薄弱环节,与各单位对照排查缺陷进行沟通,结合迎峰过冬讨论各单位农配网运行方式调整,重点区域集中连片消缺,配电室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10月份消除重大缺陷28项,集中连片完成漫川片的消缺工作,安排换线项目6个,共计78公里,安排配电室综合治理80座,补充10kv杆号牌1988块,配变标识牌338块。

四是对各供电所秋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下发了秋查检查通报,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抽调资料员进行了为期3天的资料培训和集中整治,秋查秋检有序推进。

3、圆满完成了天竺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园暨第二届秦岭生态旅游节文艺演出、节假日及中高中考保电任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严密细致的保电方案和操作性较强事故预案。使4.16、节假日极高中考保电工作责任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二是细化施工方案,整合施工力量,精心施工,日夜奋战,在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安全高效完成供电工程任务。

三是精心编制了节假日及高中考保电工作方案,对用户侧的重点线路、电设备进行了专项检查消缺,组织了城区线路设备的综合检修消缺,重点部位进行了蹲守,确保了节假日和高中考保电。

4、加强农配网的运行管理,确保了农配网的安全可靠供电。

一是结合春查集中开展了线路设备的缺陷排查,建立了分局缺陷库,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严格按计划安排,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了春检消缺等重点工作任务。

二是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安全基础管理、重点工作落实、迎峰度夏等重点工作采用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促进农配网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是安排了50kva及以下配变绝缘及接地电阻遥测专项技术监督和通道清理专项活动,做实做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确保农配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5、认真贯彻落实商洛供电局和山阳县委县政府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下发了山阳分局防汛工作的通知,加强应急值班,全力做好防汛和两节期间的应急处和保电工作。

一是落实包抓责任,开展了防汛隐患的专项治理,防汛基础设施得到全面加强,在持续强降雨过程中得到检验。

二是落实防汛应急值班带班责任,采用电话查岗,突击检查等方式严肃防汛值班纪律。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汛和双节保电通知精神,沉着应对,科学安排,扎实落实各项保电措施,及时处了持续强降雨期间的农配网障碍异常,确保了中秋和国庆节期间的安全可靠供电。

6、以安全专项活动为载体,不断夯实基础管理。

一是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活动,制定下发了活动方案,召开了山阳分局风险管控工作启动会,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五十条落实措施,开展“两个规范”(《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培训学习宣贯。并结合春查春检阶段性重点工作对分局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五十具体措施分专业、分阶段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开展了“两票”管理专项安全监督,下发了分局两票补充规定和典票,邀请专家专题进行两票培训,活动期间共审查工作票74张,纠正不合格票14张。

三是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了“学反措、查隐患、抓整改”专项活动,梳理下发了十八项反措,组织了集中学习和知识答题,编制了活动周报和简报,结合农配网实际编制了“防人身和设备”反事故措施对照检查表,推动了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7、切实加强施工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和违章查处分析。

一是对承担农网升级工程的外包工队,严格审查资质,按照安监部入围名单认真核查现场人员,组织了安规考试,执行驻工地代表安全监督措施,现场核查安全措施,抽查安全管理到位情况,签订安全协议,进行逐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定期下发检查通报。

二是严格计划管控,将农网施工日控计划和营销检查中间环节纳入日控工作管控,结合周计划编制了安全监督计划,结合农配网实际按照简便、实用、突出重点的原则修订了监督卡内容。

三是认真执行持卡监督,按照专业分工落实下现场干部职责,由主管局长签发,按周统计分析,作为月度差费报销依据。

8、安排了危及安全通知书的核查和重大危及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一是针对房线、交叉跨越和村属危及安全线路等安全隐患,按照上报清册进行核查,对未下发危及安全通知书的新隐患进行督办考核。

二是针对迎峰度夏、防汛度汛暴露出的安全隐患结合秋检进行集中整治,共治理迎峰度夏安全隐患68项,防汛隐患15处。

三是对照梳理反措隐患结合秋检和农网项目进行综合治理,共安排危漏配电室改造80座,消除对地距离不够隐患21处,计划更换锈蚀破股导线78km,杨地第二电源联络线12km。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生产技术台账、技术监督、安全分析、缺陷管理等基础工作开展不扎实,资料不不完善。

2、部分基层单位对安全风险管控等专项工作认识深度不够,不能和实际工作有效结合,专项活动效果不明显。

3、部分县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没有和分局及时沟通,违章建筑、随意开挖造成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4、农网工程现场管理不够规范,施工检修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计划执行不严,现场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可控压力巨大。

1、超前谋划迎峰过冬和春节保电工作,重点做好过负荷配变、电网卡脖子、杨地第二电源、开关布、配电室设施完善等重点项目的实施,着力研究各10kv线路的联络互供方案,优化运行方式,确保春节安全可靠供电。

2、紧跟工业集中区规划,积极谋划山阳县工业园区用电规划和方案勘察,提前上报项目计划,跟进园区项目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3、配合县域重点项目建设、移民小区等民生重点工程的线路改迁,做好衔接,跟踪服务,积极争取配套项目资金,确保政府满意。

4、认真研究城区电网结构和运行情况,结合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做好城区线路设备改造规划,提高城区用电装备水平。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迁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推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点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的申请材料转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申请事项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工作点对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直接受理,但应当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报行政许可办公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接收的申请,按照第八条和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和核查:

(二)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危险学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该企业所在地工作点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由现场核查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办公室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还应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针对新产品作出专门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变更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除第(十一)项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

对上述变更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对上述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20日内向行政许可办公室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在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中应当对该企业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进行评价,并逐项作出是否符合的结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由省安监局另行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整改结束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书送达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出租、出借、买卖、伪造或涂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依法被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省安监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示、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省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者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六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头等大事,也是我区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又到了年终岁末,1月15日上午我区安全科―主任带队到我园进行了安全工作的全面督导检查。

检查过程中,督导小组通过:

一、核实情况。向教师和学生询问安全课程及安全平台的开展使用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看安全工作档案,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安全管理责任书和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档案材料。

三、巡查现场。查看校舍及消防设备、大型玩具、线路等情况。全面了解幼儿园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区安全科的督导检查工作,及时纠正了我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七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副县长刘新桥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苑志国、县安监局局长马金录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县工会、团县委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马金录担任。

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于6月1 日前在易县电视台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题讲话。

6月10日,由县安办组织安监、公安、文教、国土、交通、电力、气象、质监、建设、环保、食药、消防等20个部门在朝阳路等5个路口举办安全生产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各上街咨询单位都制作了安全生产宣传条幅;上街咨询资料全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印制,安监局印制发放了5000余份,其他上街咨询单位均发放了xx余份宣传资料。当天接受群众咨询1万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4万多份。

安监局、矿管办、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四个单位配置了送法下乡活动宣传车,每旬至少下乡一次,进村入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在易水内刊开辟了专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义务宣传;并刊发了分管副县长的署名文章;电视台定期播出《法佑平安》电视片,滚动播出安全生产标语字幕,同时做好县内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

积极协调网通、联通、电信三家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每周向手机和小灵通用户无偿发送一条安全生产标语短信,网络宣传覆盖了全县用户。

各乡镇(处)、各部门、医院、重点企业、宾馆、超市、饭店通过书写标语、悬挂条幅、黑板报、集市咨询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县共印制宣传条幅80多条,书写宣传标语25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14万多份,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了尽人皆知。

6月12日,由县安办组织公安、矿管办、电力、气象、环保等部门,同政府分管领导在富岗乡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送法下乡和安全检查活动。参加单位有坡仓、良岗、富岗、桥家河、甘河净五个乡镇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有关乡镇领导及安监所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讲解案例、现场分析、现场送书、多方座谈的形式,使乡镇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了充分认识。

6月上旬,由安委会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了一次以“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危险物品和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作业行为”为主题的联合检查活动。同时还组织了多项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互相配合。并多次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会。与此同时各部门、各乡镇(处)也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

为确保活动月期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从安委办、宣传部、县工会、县团委、司法局各抽调了2 名工作人员组成2个督导组,对活动月期间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活动结束后,县安办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通报:对工作得力、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敷衍塞责、无动于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

江苏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篇八

在生产过程中,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六)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根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九)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技创新引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重特大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范文推荐
  • 09-10 最新罐装工序工作总结(模板5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 09-10 最新总裁助力工作总结(大全5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 09-10 最新形势任务开展情况总结(实用7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 09-10 工模车间工作总结报告(优质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
  • 09-10 总裁助理年度工作总结 法务总裁工作总结(汇总5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总结怎么写才能
  • 09-10 巡视工作总结汇报(大全6篇)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
  • 09-10 2023年科学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总结(大全7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
  • 09-10 科学素质报告(优秀8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
  • 09-10 2023年主管月末总结 主管工作总结(精选7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
  • 09-10 2023年个人春播工作总结(大全6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