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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实用7篇)

时间:2023-09-09 11:37:22 作者:琴心月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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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x月以来,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_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用心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

一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决定,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

二是透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

三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主角,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构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xx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到达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潜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状况。20xx年x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xx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xx年x月x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xx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透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潜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带给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透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状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透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用心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资料。在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务必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用心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用心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透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适宜补偿,这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用心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用心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超多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推荐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透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用心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二

一、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

一是抓好学习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全院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今年,院党组提出在中院机关开展以提高干警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为主题的“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并相应出台了“五个一”学习制度。为使院党组的决策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我们坚持按照学习计划每周明确学习内容,并协同纪检监察室组成周一学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组,按照“逐庭检查、逐人核对、及时通报、落实奖惩”的方法和步骤,坚持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一年来,共组织了“物权法”、“十*大报告精神”及各级领导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论述等方面内容学习29次87项,下发学习通报25次,组织学习讲评6次。同时,政治部还按照院党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了“讲正气、树新风、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以及“学习贯彻十*大精神,强化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塑造良好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并将学习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把学习的过程作为提高素质、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还着重培养干警自我学习、自我改造、自我奋进的意识,变“要我提高”为“我要提高”。

二是抓好干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干警的日常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今年以来,院党组本着“重教、严管、厚爱”的干部队伍管理方针,加大了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力度。工作中,政治部人事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全院人员的行政职级、法律职务、法官等级、警衔、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共完成**名干警法律职务的任免、**名干警法官官等级的晋升申报。与此同时,还按照《公务员法》要求,排摸情况准确做好公务员情况登记工作,根据省高院的有关晋高安排,严格把关做好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今年,政治部还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每年一次的例行体检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体检工作。

三是抓好正面宣传工作,法院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从xx年年开始,为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干警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法院队伍,政治部按照院党组安排,在坚持自愿报名、择优选拔原则基础上,从各部门选出一批从事审判业务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干警组成兼职从事写作信息、宣传、调研、案例编报等工作的队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撰写稿件和理论文章。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宣传、调研课题,严格奖惩办法,极大地激发了发挥广大干警写作的积极性。

xx年年12月6日,我院党组书记、院长***走进直播室,做客《公仆与市民》节目,详细介绍我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电视台在12月6日至12月22日,将对此节目进行播放,共计播放15次。及时有效的宣传工作,为促进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也为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提供了积极的平台。

今年11月初,我院选送参加省法院文艺汇演的四个节目中,戏剧联唱《谢法官》获得本次汇演的一等奖,歌伴舞《母亲》、小品《心系百姓》获得本次汇演的二等奖,小品《法律无情人有情》获得本次汇演的三等奖,我院获得此次汇演比赛的组织奖。

四是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干警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今年,我院提出要把法院建设成为“科技型、学习型、为民型、节约型”的人民法院,重点突出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系统、分层次培养法院人才。通过组织中层干部到苏、鲁、辽等地先进法院院学习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邀请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与全院干警讲授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讲座、开展“四个一”评比等多种方式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和实战水平,促使队伍由知识型向能力型转化。

五是抓好考核制度的坚持,为党组提供及时准确的一手资料。根据院党组年初制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目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中院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政治部在受领任务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办,着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由于对机关的考核在中院尚未执行过,操作起来难度大,问题多。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办公室与中院各职能考核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对机关的考核工作已经结束。仅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各类考核通报就达50余期,考核办公室进行数统计用了近两周时间。可以说,准确及时的考核情况,不仅促进了中院部门相互取长补短,改进工作,也为院党组谋划新年度的工作提供了第一手参考资料。

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同时,政治部还完成了年度以来的各级表彰材料的准备,手续的完善报批;组织演讲比赛、协助基层党委和当地法院抓好班子建设等各项具体工作,在此不再一一讲述。

总之,在院党组的带领下,经过政治部全体人员的辛勤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所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大力支持,是我们做好政治部工作的重要前提。任何工作要取得好的成绩,与领导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政治部工作也不例外。今年以来,院党组以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为目的,提出了“利用两至三年的时间赶上或超过全省乃至全国先进法院”的目标,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入手,以严格管理为手段,并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问题,使全院干警感受到了党组的温暖,看到了法院发展的希望,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出现了全体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也正是这种氛围,较好地保证了政治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2、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贯彻落实,是做好政治部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健全强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好政治部工作之必须,它不仅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还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的效果,从而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争先创优。xx年年初,**院长与新一届领导班子在深入调研,广泛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中院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干警带薪休假制度”、“干警十条禁令”、“五个一”学习制度等一系列的管理考核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督促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此次机关考核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保证了院机关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再如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对今年我院宣传工作取得全国、省、市先进也提供了重要保障。应该说,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制订和有效的贯彻落实,才保证了我们今年的全面工作扎实开展。

3、全体人员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是我们政治部干好工作的重要保证。政治部无论是人事处、宣传处还是教育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干警服务直接,其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不仅影响到政治部自身的形象,更关系到党组在干警中的威信。为此,政治部主任**多次要求政治部全体工作人员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弄虚作假,不拉帮结派,不投机取巧。要怀敬畏之心,敬畏规则,敬畏法纪,敬畏公论。要守宁静之境,甘过平淡生活,做好平凡工作,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工作中,我们政治部全体同志严格按照政治工作要求,默默工作,无私贡献。人事处副处长**,被干警称为法院人事工作的“活档案”,他为法官申报等级,每天工作13小时以上毫无怨言,为干警做拟升工资表格,常常忘记饭点,为竞争上岗工作直到深夜3点多钟才在地铺上休息。教育处**,因工作常常是把女儿忘在幼儿院里,因工作常常想不到又在院里过了一个休息日,因工作常常是来不及回家准备洗漱用品,就乘车赶到了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忙于起草各类材料,办公室的灯光经常是在深夜才息灭。正是他们这种工作以院为家,无私奉献精神,保证了政治部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三、的基本工作打算

xx年年我们政治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院党组的要求及先进法院政治部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政治部全体同志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面貌,紧紧围绕院党组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主题、抓好五项建设、争创四个一流、提升一个形象”的工作思路,为实现院党组提出的奋斗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具体说,在09年,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党组决策提供依据。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始终注重在“参”上下功夫,在“谋”上花力气,力求参到点子上,谋到关键处。通过深入的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队伍和审判实际,对影响法院队伍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进行透彻的调研分析,为党组做出决策提供依据。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从工作的大局考虑每一个细小问题,力求把每一件事情都考虑得更周全,安排得更细致,处理得更完善,切实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为领导科学决策、提高决策效率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二是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在协助院党组抓好干警队伍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完善《中院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把目标管理考核和工作创优作为队伍管理的主线。通过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落实“五个一”学习制度、开展“四个一”评比等活动,做到既严格考核又注重培养,真正发挥以考核促工作、强素质的目的。

三是认真抓好文化建设,丰富干警生活。联合有关部门以电子图书资料室、健身房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并积极组织各类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军转干部座谈会、篮球友谊赛等活动,相互切磋,共同提高。同时,注重宣传报道,借助电台、电视、报纸的传媒功能,通过庭审直播、开辟宣传专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

四是夯实自身基础,发挥政治部的示范作用。结合我院“三个年”活动的开展,注重抓好政工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政工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计划开展“树政工干部形象”活动,力求通过强化自我教育,树立政治部工作人员的奉献意识,做坚持原则,雷厉风行,严于律已,带头执行规章制度的模范。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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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论文摘要 2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 3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5(一)

司法为民价值 5(二)司法民主价值 5(三)司法公正价值 6(四)司法独立价值 6(五)司法监督价值 6(六)司法权威价值 7(七)知识弥补价值 7 三、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7(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的范围问题 7(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8(三)关于陪审员的职能发挥问题 8(四)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和能否连任的问题 8 [参考文献] 9 论文摘要 我国的陪审制度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部分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蕴涵着政治民主、司法民主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因此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进步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 陪审员 制度 价值 浅论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彰显了人民群众是参与国家治理和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促进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人民陪审员是指在国家法律条件规定之下,经过法定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平,在这一法律体系当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它最早是从西方传入的,我们现在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历史,从革命根据地开始实行,应该说在我国也有优良的传统,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建国后的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以及增强审判力量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十年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破坏,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一度停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当前构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审判。然而,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仍然是有很大不同。

首先,法院聘请到陪审员之后,由于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相对比较低,而且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不高。在审判实践中,组成合议庭的案件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因此,很难确定在未来的庭审当中,陪审员是否能准时参加庭审,因此实践做法往往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极少有陪审员,陪审员成了“名义”上的陪审员。

其次,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

再次,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1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

另外,对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不合理,外界对陪审员的压力难以消除等现象也一定程度的存在。总体来看,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逐渐淡化。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存在实行陪审制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古代历来是由各级官吏担任法官,从来没有出现过陪审制度”。2因而,在我国这样不具备相应文化底蕴的国家,强行将陪审制度移植进来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陪审制完全是舶来之物,既无价值且易生诸多麻烦与困扰,影响诉讼效率和公正,”是一项应予废除的制度。3那么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人民陪审制度真的已经丧失了生命力到了必须予以抛弃的地步了吗?如果我们从陪审制所发挥的政治作用和司法功能来考察,就会发现结论并不是这么简单。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倡导政治文明建设的今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防止法官专断。专家型陪审员更是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体现了新世纪最核心的司法理念--司法为民的思想内涵。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通过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和重要内容,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将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当前在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监督法院严格执法、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及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司法为民思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司法为民价值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也是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意识,人民陪审员制是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和一种审判组织形式,遵照一定程序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这一制度的落实,既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感情,又让当事人通过诉讼体会到了现代司法文明,也使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到诉讼活动之中。同时,促进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思想。

(二)司法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其他司法民主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可以使民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通过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达成的,这就可以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促进民众对司法的关心,进而增强一般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三)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其一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其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推进有关诉讼规则的确立。其 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不象英美国家,人民历来是“重法治,轻人情。”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先入为主的内心确信与偏见,有利于遏制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偏私现象的发生。

(四)司法独立价值 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法院内部上级领导的干预。因为民众头上并没有乌纱帽,因此可能并不害怕因拒绝干预而丢乌纱帽的危险。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作出为由,而抵制外来的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实现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陪审员的“临时身份”有助于避免来自合议庭外部的干扰,也给法官提供了抵御对案件干涉的充分“理由”。

(五)司法监督价值 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当前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十分必要。一方面,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也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因为,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该法官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较大,但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与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陪审制通过吸收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将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共同合议,这就可以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众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法官滥用职权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监督与法官的廉洁公正。

(六)司法权威价值 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七)知识弥补价值 一些陪审员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专业、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这就是有利于帮助法官克服其有可能出现的官僚色彩。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陪审员用社会视角观察问题、分析事物和独有的判断力。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行现象,防止错案的发生。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的范围问题 很多学者呼吁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案件是应该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程序不够健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5《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此规定了“两个适用,两个不适用”。两个适用,就是这两类案件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参审,一类是一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要求陪审员参审的。两个不适用,一个是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另一个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样的规定尽管仍有些不太具体,但毕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以后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再进行更详细的改进。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陪审员应当由法院进行挑选,然后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成为候选的陪审员,因为陪审员要行使审判权,必须经过人大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对于被选中作为候选陪审员的资格不用作太严格的要求,入选的人数也可以多一些,以扩大参与审判的公民的范围。然后,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随机选出的人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一般应该在正式陪审员人数的三倍以上。然后,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6对于陪审员的选择是否一定要强调素质和质量,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从现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和现在各级法院正在进行的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可以窥见,立法机关对于陪审员的要求还是强调精英化的。这也是对我国现在陪审员素质普遍偏低对症下药的作法,笔者对此是持赞同态度的。尽管西方更在意普通民众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依靠经验和良知形成的内心确信而不是知识的多寡,但对我国目前陪审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来说还不能过早的强调陪审员的泛大众化。只有等到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而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有很大提高的时候,再提倡人人都可以做陪审员才有其合理的基础。

(三)关于陪审员的职能发挥问题 按照我国现实的情况,照搬西方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行使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职能的作法是不现实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陪审员是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职能的。但在实际庭审中,陪审员的职能远未发挥出来。而且对于个案要不要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的问题,由于原来法律的规定存在着选择的余地,很多实际应该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没有找陪审员参加,全部由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对于合议庭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比例问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此规定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这就在形式上保证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同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还对合议庭中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陪审员和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保证陪审员主张权利的程序,即“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些制度的确立对于更好的发挥陪审员的职能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和能否连任的问题 学者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人民陪审员经过一定的期间应该进行更换,而不能无限制的连任下去。“……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 7这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谓“陪审专业户”引发的问题而言的,确实是切中要害的。让一部分人民陪审员长期担任而不更换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而且,由一部分人长期占据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也剥夺了更多的人担任陪审员的机会,限制了司法民主的范围。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这样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这是不妥当的。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实施细则或者有权机关的解释中明确人民陪审员不可连任或者只能连任两届,具体规定可以再视现实中的实施情况而定。

总之,随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正式实施,我国开始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完善和改造的进程。在当前司法改革开展的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这个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涉及到方方面面,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只要我们有了正确的方向,坚持对法治的信仰,我们的努力就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陪审制的否定性评价》,廖永安 李旭,原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10月17日。

2、《对我国陪审制的否定性思考》,申君贵,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第14页。

3、《诉讼公正之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陈桂明著,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8页 4、《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陈卫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134页。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四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他们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学习 培训制度,到目前为止共举办专题讲座共20场次。每年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学习资料,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潜力。透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潜力 驾驭庭审的潜力 诉讼调解的潜力和判决说理的潜力。

我院还明确政治办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考核 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人民陪审员考核任免制度] [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 [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使陪审员的管理有章可循。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赋予表彰奖励,专心向县委 政府汇报,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赋予人民陪审员必须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一天补助50元,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专心性和职责感。

三 排案科学,机制灵便,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五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向区x届人大会第x次会议任命的xx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从今天起,各位陪审员就获得了参与审判工作,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法律资格。为此,我代表区人大会向大家表示热烈的祝贺!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会任命,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定位。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现在,人民已把审判权交给了你们,希望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到实处,切实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通过陪审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让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促使司法走进人民,增强了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具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能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时代要求,有利于为司法赢得社会的认同,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能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二、发挥“五个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要发挥好“审判员”的作用。当好审判员是对人民陪审员第一位的要求。为此,要熟悉基本的法律,熟悉诉讼程序,掌握基本的庭审技巧,努力提高分析判断、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大胆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发挥自己在技术性、专业性等方面的优势,与法官形成良性互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根植于基层、置身于群众、熟悉社情民意、了解群众诉求等优势,积极参与案件庭前调解,努力化解各种矛盾。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的结合,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三是要发挥好“咨询员”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未成年人犯罪等纠纷案件中发挥各自的特长,提供可行的帮助。四是要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经历每一个庭审环节,可以实现对审判实体和程序的监督,从而,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好这方面的作用,努力促进司法廉洁。五是要发挥好“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要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普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在深入、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强化“五种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全力,权力意味着职责,也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恪守相同的职业要求。为此人民陪审员必须按照提高司法能力的要求,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是要强化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在政治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执法上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会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审判人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把接受这种监督作为法定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陪审员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积极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审判技能,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四是要强化修养意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五是要强化为民意识。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倾听人民心声,化解人民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负人民期望,努力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同志们,新岗位、新任务、新职责给人以新的挑战和考验。希望大家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为我区的平安、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六

20xx年x月以来,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v^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用心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

一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决定,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

二是透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

三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主角,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构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用心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xx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到达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潜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状况。20xx年x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xx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xx年x月x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xx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透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潜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带给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透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状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透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用心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资料。在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务必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用心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用心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透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适宜补偿,这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用心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用心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超多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推荐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透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用心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篇七

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经过多年曲折的发展,现在逐渐完善起来。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设置主要规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但由于“各种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2019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1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补助、考核等问题进行了细化。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改革发展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作为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之中。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纳入预算,全额予以保证。在全国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质参与和有效行使法定职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陪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实现司法民主和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力地促进司法和谐,取得了积极的效果。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这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步骤。

从当前人民陪审员立法的现状来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

第一,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予以明确。《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一规定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作为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人民陪审员,《决定》第11条和17条还分别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进一个步厘定了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决定》第2条将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一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上述规定从适用的案件、适用的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明确了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任意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又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细化为: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第三,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予以明确。《决定》第4条、第5条、第6条对于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规定中既有积极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公民的年龄、品行、身体状况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来确定人选。又有消极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及“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第六,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经济补偿标准及经费来源和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定。《规定》第六条则增加“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作为更换人民陪审员的事由。

第一,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相当的行政化色彩。《决定》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要经过“推荐”、“申请”、“审查”、“提出”和“任命”五个流程,人民陪审员不像人大代表一样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更像是行政流程运作的结果。“虽然《决定》并没有硬性地限制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但实际上已经使平民担任陪审员变得异常艰难。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投了反对票,即使其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本人也提出了申请,其愿望也可能落空。“选民”的概念在这里被“相关部门”所取代。”这种行政控制有违陪审制度权力制约与民主化的价值取向。

第二,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不民主,存在精英化倾向。《决定》第4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由于我国的大学教育仍未普及,相对而言,学历为大学专科以上的人因受过高等教育、具有一技之长而往往被定位于社会精英。如果以此为选择陪审员的标准,会使大量公民无法参与国家的司法民主活动。这种精英化的选任方式,使陪审员的来源和文化构成与陪审员代表普通民众及大众化的特性相违。而且立法如此导向,可能会导致司法实务更加偏离。

第三,人民陪审员的责任、义务性规定有待加强。这也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制约陪审制度功能发挥的问题。《决定》第1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第17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但是,人民陪审员从事的陪审工作大多只是他们的“副业”,因而,在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问题时,应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非职业化因素,允许人民陪审员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退出合议庭。因而,《规定》第6条则增加“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作为更换人民陪审员的事由。但尽管《规定》对《决定》进行了细化,但显然强制性不够,甚至谈不上对拒不履行陪审义务的公民有任何处罚。如果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其后果只是被“免除”陪审职务,这对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来讲,不仅不是一种惩罚,反而是一种解脱。

第四,对人民陪审员缺乏连贯性的制度监督。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样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权,法官有相应的《法官法》以及一系列法官职业管理规定,各法院也有实质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朽尚难避免,而对于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陪审员,《决定》仅在第17条规定: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未达到犯罪程度,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上的陪审员只能给予解职,没有其他制约措施,不利于保证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力。“既然某些法官可以成为当事人贿赂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如何保证不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呢?法律对法官有着细致严格的约束,但是陪审员的管理相对松散,成为贿赂对象的可能性也很大。”此外,刑法中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人民陪审员却不属于这类主体,这就使得追究有关人民陪审员刑事责任的部分规定毫无震慑力度。

第六,一些重要规定不明确或不合理,不利于人民陪审制度规范及有效运行。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的人数比例问题。《决定》第3条规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但比例具体为多少,由法庭决定。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比例高于二分之一,则可主导判决形成,可以三分之一的规定缺乏指导意义。”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收入保障问题。《决定》第18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及福利。应当说,该规定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如果一个编外法官长期在法院参审,这无疑会损害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利益与积极性。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问题。现今,林林总总的培训方式良莠不齐,有的培训方式相对合理,有的培训方式则过于严格和形式化。可见,确立规范化的培训方式和明确培训内容势在必行。据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已表示,将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培训办法》,以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决定》中的第二条和《规定》第一条对如何评定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了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应当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张永和等人的调研反映:56.9%的法院工作人员及61.3%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性以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调研中,张永和等人发现一个极不均衡的现象:2019年参审50件以上陪审员有8位,其中3位参审案件数在100件以上,占到该院该年全部参审案件的60.64%,8位陪审员全年无一件案件参审。

鉴于参与案件审判的陪审员过于集中的问题,《决定》及《规定》要求法院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张永和等人的调研分析是,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随机抽取、相对固定及视情况而定的比例分别为:41.8%、31.3%和25.4%;律师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此的意见则分别是64.5%、15.1%和20.4%。

其次,法庭合议及宣判后陪审员的参与情况。调研结果反映,58.3%的法官认为陪审员在合议时基本上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极少法官认为陪审员完全不能独立发表意见。这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大部分陪审员能够在合议阶段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法官进行沟通。关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阶段所发表意见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力,近半数的法官认为陪审员的意见对案件结果影响大;对于评议结果,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陪审都能够知晓合议庭笔录的内容和参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依照法院规定在笔录上签字。而对于一旦发现判决结果与合议笔录不相符合,78.9%的陪审员都会找主审法官查明真相。因此,陪审员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合议意见和判决结果一致性,有效监督审判结果。综上所述,在合议庭评议阶段和宣判前后,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有效参与审判、影响并监督判决结果的情况都比开庭审理时表现得更为突出。

再次,陪审员参与法庭调解和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情况。调研结果反映,陪审员对于自己在促成法庭调解方面作用的评价远远高于法官对他们的评价,多达89.5%的陪审员认为自己比法官更具有亲和力,高达71.1%的陪审员认为自己对促成案件调解有明显作用。就对法官的监督问题,超过一半的陪审员认为,如果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他们会直接向法官提出异议,有31.6%的陪审员会直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只有5.3%的陪审员会选择沉默,高达78.9%的陪审员对自己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可以有效监督法官表示乐观。

最后,陪审员参审后,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是否会受到影响的问题。对于陪审员的参与对审判质量究竟有何影响?70.1%的法院人士认为有积极影响,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有没有影响和有积极影响的基本持平,分别占47.8%和44.6%。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是否会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调研反映,不论是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对审判效率影响不大。因此,陪审制度并不必然降低诉讼效率,这个问题虽然还为学者所争议,但应当相信,只要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的选择问题,审判效率就能得到稳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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