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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模板7篇)

时间:2023-09-08 01:06:36 作者:XY字客2023年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模板7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一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组织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层一线、深入到农牧民当中,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突出排查化解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突出排查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苗头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把存在的医药矛盾和问题隐患查清,把凸显的医药矛盾问题及时化解,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任务:

1.及时组织干部排查掌握矛盾纠纷的底数,建立统一的工作台帐,为动态掌控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提供基础依据。

2.依法依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问题,理顺群众情绪。

3.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对于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上报化解、第一时间处置。

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基层组织职能转变,使广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层,到田间地头、农牧民家中、企业内了解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一)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卫生局统一领导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负责组织抓好本单位和所联系嘎查村(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齐抓共管、注重实效。

(二)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解决面上浮现出的社会矛盾问题,又要注重研究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和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统筹兼顾。

(三)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抽调干部驻嘎查村(社区)、驻企业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又要着眼长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到长抓不懈。

1.排查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2.排查化解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排查化解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苗头隐

患。

4.排查化解其它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因素。

本次活动从2013年5月28日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8日—6月5日)。召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会议,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部署。

(二)动态摸排阶段(6月6日—6月15日)。

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各医疗卫生单位、旗卫生局相关责任股室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启动矛盾纠风和问题隐患“日报告”制度,坚持按月、按周定期排查制度,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动态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摸清矛盾纠纷底数。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统计、梳理、分析和研判,做到群众诉求底数清、情况明,有稳控措施、解决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于6月15日前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登记表(总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月15日前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台帐(分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在重大政治节日活动和敏感节点期间实行信访信息“零报告”制度和信访形势“日研判”机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三)集中化解阶段(6月l6日—9月30日)。

1.分解任务,调处化解。“三驻”干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上级交办案件,妥善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采取“代理群众信访”的做法,主动协调、争取有关部门解决。按照“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人马,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要求。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及化解时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调处化解,对重点信访案件和重点教育对象,要落实“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

2.深入走访,公开接访。“三驻”干部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到农牧户、居民家中,问冷暖、问疾苦,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涉稳苗头。特别是走访困难群众和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领导信访工作日制度,领导班子全员参与、轮流接访,将接谈的信访事项详细登记,及时转入“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要把定点接访与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基层巡访相结合,深入群众,听取多方面意见。“三驻”干部要认真填写“**托克前旗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带案下访登记表”,并于每月20目前将登记表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3.集中化解,解决问题。“三驻”干部要将走访、排查、稳控、化解工作贯穿排查化解全过程,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在排查中,对存在的矛盾纠纷隐患问题,及时汇总和梳理。对诉求合理的,及时组织解决,不留隐患;对诉求合理但基层无法解决的,逐级报告,按职能、权限、期限解决;对诉求无理的,做好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对缠访、闹访、非访的,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逐件分析研判。谁制造矛盾,谁负责解决,不得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4.案件归档,核查终结。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整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填写“**托克前旗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结案备案表”上报旗政法委、维稳办、群众工作部备案。

(四)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跟踪回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所进驻嘎查村(社区)、企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进行回访,对本次“三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和自查自纠,对问题处理不彻底的案件,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强化督查。督查工作要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结合起来。旗卫生局将组织督查组将适时深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视情况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督办,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全程督导检查,一级一级抓检查,一件一件抓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不推诿、不扯皮、不“梗阻”。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要采取走下去检查、请上来约谈等形式进行重点指导。通过督导检查,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稳控管理。对一些不合理、不具备解决条件和结案后上访人仍不服,还有上访苗头的,做好教育稳控工作,并落实“五个一”调处化解机制和“五包”责任制,防止到市赴区进京上访。对继续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总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问题要亲自包案解决。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完成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严格责任查究。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将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严格奖惩。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二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我院的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工作极不满意,强烈要求追究我院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较大赔偿损失的医患纠纷。

二、启动预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1、2、3、4、5、6、7、8、出现患方在医院寻衅滋事。

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医院办公、诊疗场所。

应急领导下载: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具体应急事宜。五、应急处置预案 1、疑似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纠纷当事科室负责人须立即向医院医务科、医疗纠纷调解办、护理部、保卫科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2、3、医务处根据情况建议应急领导小组是否启动预案。

医院院长统筹指挥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分管院领导集体安排纠纷处理,协调各科室工作联动。4、医务科、医疗纠纷调解办、护理部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了解患方诉求,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对现场的病历、药品等物证进行存留;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明确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医院责任大小,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请求帮助。5、党办负责在隐蔽处就医患双方言行摄像取证,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6、保卫科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保安布置位置,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事态难以控制应及时联系本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必要时请求本辖区公安、维稳、综治办等部门维护医院医疗工作秩序,维护院领导、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7、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阻止患方违法行为,保护其他患者不受伤。

六、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纠集的人员撤离现场,恢复正常,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三

在商务活动中,发生了问题就要查问,查问必须提前准备好要查问的提纲,选择一定的时间和场合进行。一般说,礼貌的查问是同当事人单独进行,避免在大庭广众之下搞。查问时不仅要听对方说什么,还要看对方的表情。心中有虚之人,在被查问时会发惊的,神色定是慌张之相。反之,没有问题的人,被查问时无论你问什么他都十分自然。如果在查问时,发现有人回答问题吞吞吐吐,则此人定和这件事有关,或者至少了解这件事。

当然,调查中要重证据,找到实实在在的确凿证据。发现的疑点、线索只能作寻找证据的参考。

商业纠纷找出问题之后,必须解决问题,摆脱困境。这就需要反复说明和解释。例如发现对方不守信誉时,就应讲清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应负法律责任的严重性。首先争取通过协商办法理智地解决问题,以便把问题消解于萌芽之中。

如果发生纠纷调解协商无效,则应马上终止这次交易。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法律解决。事后要从中吸取教训。

在商务活动中,最易发生问题之处就是名不副实,即产品质量同合同上说的不一致。许多人都因此吃了苦头。因此,为了免于此灾,最好的方法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写明质量规格,写得越细越好,并附言,一旦质量出问题,买方有权退回全部产品,并依法索赔。

当然最好的方式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即不看到产品放在自己面前、并且确为好货时,不付款。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价格、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技术使用和医疗设备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七)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患方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警情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的复印(制)件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的复印(制)件进行封存。

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二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对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协商调解

(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疏导工作,接受调解申请。

第三十五条医调委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二)接待各方咨询,引导医患双方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解决医疗纠纷;

(三)调解医疗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各市、县(区)医调委应坚持专职兼职结合,从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专家库的设立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鼓励整合本省区域医疗纠纷调解专家资源,提倡有条件的医调委推广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向专家进行咨询,参与医疗纠纷调解。

第三十八条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第四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专家、人员咨询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一条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签署调解书面协议。

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三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三)纠纷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六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

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第四十七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在医疗支出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并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医调委作出的调解协议、承保机构认可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赔付,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的。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检查的;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医患双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或者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承保机构及其责任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及患者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五

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找准工作重心

调查研究是熟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最佳途径。要做好女工维权工作,就必须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女职工的工作状况、思想情绪、理想意愿与追求;基层领导贯彻有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优化组合竞争上岗过程中是否做到了男女平等;女职工的基本素质状况是否与本岗位的素质要求相吻合;女职工对本岗位工作的热爱程度,是否爱岗敬业,能否参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女工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劳动保护设施、措施是否完备等等。只有深入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业务素质、法制观念以及对企业改革的认识程度、承受能力等情况,才能从中看出问题所在,找准工作的切人点,从根本上找到症结,制定相应政策。近年来,我们鑫国公司工会女工委始终把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作为现阶段女职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改制以来,面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动脑筋,想办法,通过深入基层走访、定期不定期地与部分女职工座谈等形式,悉心听取各方面女职工的意见和反映,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关注企业改革方案及出台的有关政策条款,做到源头维护

三、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纯靠女职工组织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全员参与,认真学习了解有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全员维护意识,努力营造和谐的环境氛围。广大女工要拿起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企业工会组织不仅要通过民主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维护女工合法权益,还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全体员工都了解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更自觉关心女职工的生活、工作状况,积极听取女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多为女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近年来,我们鑫国公司工会女工委利用每年四月份维权知识宣传月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女职工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到了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形,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女职工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调换了工种、班次,对产期、哺乳期女工争取了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得到了女职工的广泛好评。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增强女职工队伍的社会竞争力

女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把个人命运与企业兴衰联系在一起,积极参与改革、投身改革,为企业的发展献计出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业务知识,努力学习新知识,培养女工的创新、竞争意识,增加知识贮备,提高综合实力;五是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提高女工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总之,通过“素质工程”的开展,增强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女工参与企业经济建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地位,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按照上级女工委的要求,为了让广大女职工紧跟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组织广大女职工通过深入开展以“四五”科技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活动,大大提高了女职工的自身素质,促进和激发了她们参与企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来,广大女职工立足岗位实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共提合理化建议528条,参与各项大的科技攻关活动9项,直接经济效益达300余万元。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制度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 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中心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结防科、计免科、检验科相关人员。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 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 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 工作,并妥善保存资料,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 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五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后, 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资料及相关物品, 对医疗纠 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中心主任或分 管主任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办公室。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 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 进行医中心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但事前必须向办公室 报告,事后必须在办公室备案,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中心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八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 护士的相应责任;检验员应该违反检验操作规程造成的纠纷的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 护士(新分配大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 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九条 经过中心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 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办 公室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本中心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本中心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 从严处理。

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 任。

a 段、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20% b 段、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15% c 段、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 d 段、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5%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或共同责任人, 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 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三条 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1、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 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励性绩效 1-3 个月;全中心通报批评等。

2、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 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低聘一级;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 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办公室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本中心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 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长为主要责任人,扣科长 200 元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 其结果供 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十九条 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技管科。

纠纷处理工作计划书篇七

顾客认为商品有问题,一般会比较着急,怕不能得到解决,而且也会不太高兴。这个时候要快速反应,首先要表达歉意,如果你已经非常诚恳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顾客也不好意思继续不依不饶。然后迅速记下他的问题,及时查询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帮助顾客解决问题。有些问题不是能够马上解决的,也要告诉顾客我们会马上给您解决,现在就给您处理。

认真倾听热情接待

面对顾客投诉时,不要着急去辩解,而是要耐心听清楚问题的所在,然后记录下顾客的用户名和购买的商品,这样便于我们去回忆当时的情形。和顾客一起分析问题出在哪里,才能有针对性的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顾客收到东西后过来反映有什么问题,要热情的对待,要比交易的时候更热情,这样买家就会觉得你这个卖家好,不是那种虚伪的。不能刚开始的时候很热情,等钱收到之后,就爱理不理的那种,这样买家就会对你失望,即使东西再好,服务不好,他们也不会再来。

认同客户的感受做出安抚和解释

客户在投诉时会表现出烦恼、失望、泄气、发怒等各种情感,你不应当把这些表现当做是对你个人的不满。首先我们要站在顾客的`角度想问题,顾客一般总不会无理取闹的。她来反映一个问题的话,我们要先想一下,如果是自己遇到这个问题会怎么做,怎么解决。所以要跟顾客说,“我同意您的看法”,“我也是这么想的”这样顾客会感觉到你是在为她处理问题,这样也会让顾客增强对你的信任感。

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对于顾客的不满,要能及时提出补救的方式,并且明确的告诉顾客,让顾客感觉的你在为他考虑,为他弥补,并且你很重视他的感觉。一个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往往能让顾客的不满化成感谢和满意。

通知顾客并及时跟进

给顾客采取的什么样的补救措施,现在进行到哪一步,都应该告诉给顾客,让他了解你的工作,了解你为他付出的努力。顾客当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首先担心能不能得到解决,其次担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决,当顾客发现补救措施及时有效,而且商家也很重视的时候,就会感到放心。

超越期望

不要弥补完过失,使客户的心理平衡后就草草收场,应当好好利用这一机会把投诉客户转变成忠诚客户。当与客户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后,以超出客户预期的方式真诚道歉,同时再次感谢他购买了公司的产品和我们的服务。服务业的胜败关键就是回头客,所以“善终”比“善始”更重要。

出现纠纷不要回避,要积极的解决。网店货源网提醒大家,纠纷的出现也不是坏事哦,这是店主对顾客进行二次营销的极好机会,只要纠纷处理的及时且恰当,一定能增强顾客的归属感带来更多回头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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