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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名合同概念(实用5篇)

时间:2023-09-07 16:16:56 作者:笔尘2023年无名合同概念(实用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无名合同概念篇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句话强调了三个点:

(1) 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能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对于射性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支付了保险费,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这笔保险费用的效益,但也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理赔的保险金会大于收取的保险费,也有可能相反。

(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因为保险人对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信息不了解,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内部运作也不了解,所以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赖于彼此的诚实信用。

(3)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你需要同意不才能购买,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购买。

(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一般是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6)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费是否缴纳不是合同成立法定条件 。

1、保险合同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相比,具有哪个突出的特征( )

a、公平性

b、自愿性

c、附和性

d、 互利性

【答案】c。根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可得出,本题选c。

无名合同概念篇二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购房合同中你必须指导的基础概念及相关问题注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根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 “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名合同概念篇三

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下面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违约责任的概念,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指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不履行以外的违约情况。

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1、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发生。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特别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因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没有别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无名合同概念篇四

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从6月份正式开始,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一、联系和考察阶段:

1、从6月1日开始,综合协调部具体联系了长沙市规划设计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0家省内外设计院所,并收集了各设计院的详细资料。

2、2008年6月3日,项目办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设计单位确定讨论会,集团公司张总出席了会议。会议确定了对设计院实地参观的考察方式,并初步确定了6家考察单位(2家省外4家省内),分别为长沙有色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6月4日到6月6日,项目办有关人员在殷志伟主任的带领下,实地考察了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等四家省内企业。6月15日,综合协调部主管汪幼民赴上海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考察。

二、设计深度和设计方案确定阶段:

经过前期对设计院的考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公开发布。三家设计院对我们的公告进行了回复,表示愿意根据我们的征集公告参加概念性的规划设计。三家设计院分别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

三、现场勘察及设计阶段:

1、6月17日,综合协调部组织了三家设计院对中央研究院的宗地进行了现场勘察。

2、设计起止时间: 2008 年6月18日--2008年7月7日

四、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1、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

2008年7月9日,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的有专家:贺卫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谭春华(长沙规划设计院)、孙飞龙(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建筑一分院)、石正华(湖南省建设集团设计院),曾凡勇(湖南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周交星(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业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一宪、项目办主任殷志伟、湖南开天董事长郭学益、审计监察部部长李烈林、人事部部长戚小村、项目办副主任裴军红、副主任康新建、科技部副部长罗可美、财务资产部代表、企业管理部代表、规划投资部代表及项目办有关工作人员。

2、评审专家及代表结论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方案:满足园区科研、中试、产业化的三大板块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分区,科学规划布局,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方面都有涉及。建筑造型简洁现代,建筑具有未来感,缺点在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

湖南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设计有新意,有个性,有艺术,运用现代园林的手法,把硬质景观与绿化有机结合,构成统一的园区环境。中央公园、水上会展中心、诺贝尔广场等中心景观,形成园区内重要的景观轴线。设计运用水的动态处理手法,为园区增添情趣、活力和浪漫,趋向于园林规划,水和生态的运用很有特色。缺点在专家村的面积过大、建筑的成本较高。

长沙中规设计院:规划理念的定位准确,规划采用前庭后院、前明堂后祖山、左青龙右白虎的组合方式,中央研究院主楼与研发区之间组合关系以广场为中心,布局合理。缺点在南面的工业密度过大,理念贯彻不彻底。

3、专家审查意见表情况统计汇报:

会议共收集专家、业主审查意见表12份,其中10份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为第一名。评定湖南轻工纺织设计研究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中规设计公司为第一名的各一份。

4、综合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方案虽然有一定缺陷,比如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合理分区,布局科学;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面面俱到;建筑造型现代,体现高科技研究院的特征;工业生产考虑周详,适合中央研究院的实际生产需要,最后确定为第一方案。

五、商务咨询及修建性详规制定阶段:(下一部工作计划)

1、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院进行商务咨询,了解具体报价、工期等具体事项,设计院也对我方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根据有色的行业特点,具体联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邀请有色院参与到具体的工业、工艺设计。

3、签订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

六、修建性详规设计:(下一部工作计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用地功能分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有准确细致的用地功能分工,做到规划地区各类用地功能相互结合又互不干扰,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交通、道路、水体、绿地等。

2、道路系统规划:规划地段应与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及穿过地段的城市道路有很好的衔接关系,道路系统层次应分明,主次、支路的长度和比例恰当。道路走向及高程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地形,节约工程投资。并设置充足的停车面积以便于疏导交通,避免人车交叉,合理分流。

3、建筑空间布局: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处理好基地与其他地区的设计关系,在城市景观、内外部空间等方面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处理好基地本身的整体空间布局关系,做到结构清晰、主次有高低错落,处理好细部与小尺度的外部空间。

4、绿地及景观规划布局:绿化作为生命的象征,其在城市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规划的不同层次都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条件、原有水体进行绿地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绿地的作用,突出地方及基地特色。

5、工程管线规划及竖向规划:作为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首先要注意与城市市政管网的合理衔接,在布置、走向、高程设计中,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接近拥护,节约资金,不破坏生态环境。

6、各类经济技术指标:这方面包括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

益。应对规划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比较、核算,以达到科学合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无名合同概念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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