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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优秀8篇)

时间:2023-09-07 07:41:20 作者:HT书生2023年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优秀8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一

目前,农村餐饮流通消费的主要形式有:

(二)农村药品生产流通消费情况

(一)xxxx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取得的经验

(二)xxxx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1.执法人员数量已远远不能适应和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级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进一步规范我镇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职责,有变动要及时调到位,确保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四)做好辖区内农村群体宴席(聚餐)备案登记制度,按时完成农村群体宴席(聚餐)月上报工作,确保无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处置指导和备案登记管理。

(五)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搞好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重视食品安全教育,将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学校食堂持证率达100%;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建立宣传栏目,使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

(八)根据《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辖区自产自销酒类监管。

(九)依法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

(十)及时上报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十一)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十二)认真完成县人民的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确保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三

2012年,我县工商局在市工商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云南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职能,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作为践行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打防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民、高效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严格把好审核关,根据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和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条件符合后发放行政许可;二是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过程中,对实际不经营的经营户,一律要求变更许可登记项目后在进行验照、换照,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有效,对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验照、换照。三是根据有关要求,规范乳制品等重点监管食品的行政许可行为。截止11月,我县现有各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124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164户,内资企业78户,外商投资企业2户。

2、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与100%的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是及时更新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确保责任书的内容涵盖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义务。二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对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指导,告知经营者未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违反的法律条款,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并树立依法行政的工商形象。三是片区责任人对所管辖的片区食品经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变动信息和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做到及时签订,不留死角。

任, 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宣传,让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树立食品经营者不但要对自己负责,同时更应该对社会负责的意识。二是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对经营者讲解鉴别和发现问题食品的相关知识,让经营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食品。三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第一时间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4、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责任,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留存可追溯制度。一是在过去建立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食品进销货台帐,对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一律要求使用食品批发一票通。二是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进货单据按照进货日期顺序装订好食品进货单据,并保存完整,留存2年。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按上级安排布置的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

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今年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为重点区域,以农村小集市、城镇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食杂店、城乡批发部、超市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截止目前,我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55人,检查农村食品经营户1906户,检查农村市场102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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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1、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执法人员59人次,检查经营户969户,取缔无照经营2户,立案查办销售过期食品案件1件,罚款2000元,没收过期食品23公斤。

2、开展了含黄曲霉素m1超标乳的市场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出动车辆4台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24户。

3、开展“瘦肉精”专项市场检查行动,出动执法人员 20人次,检查经营户105户次。

4、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工商系统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商发〔2012〕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对本辖区酒类食品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户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打击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通过此次检查,发现酒类经营户基本能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查验记录还有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质检报号字号登记不规范。没有发现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42人次,车辆5台次,检查经营户数668户次,检查市场10个次。

长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分局、工商所开展了辖区内流通环节问题食用油脂清查工作,要求分局、工商所要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经营者库存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数量和接受消费者退款退货情况,如发现食品流通经营者不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或藏匿问题产品,囤积居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截止6月6日,在我县流通环节内未发现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问题油脂产品,清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01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591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3辆次,检查超市35个次,检查集贸市场63个次。

食品经营户108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14台次。

7、中秋节和国庆节来临这际,为切实维护“两节”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为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认真开展了“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一是集中开展中秋节日月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突出商场、超市、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加强对流通环节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其证照是否齐全,监督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月饼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查处月饼经营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国庆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葡萄酒、白酒、饮料、罐头、速冻食品、调味品、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批发店、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切实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检查行动共出动我局执法人员67人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16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1台次,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2件,案值0.03万元,罚款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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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和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培育

创建活动

1、为认真贯彻xx市工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让xx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猪肉,打造食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xx县工商局按照《xx市工商系统创建星级猪肉示范户实施方案》的安排和部署,制定了《xx工商局创建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标准,规范创建方法,落实督察指导。在全县城区68户鲜猪肉经营户中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推荐,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最终确定了5户鲜猪肉经营户为2012年宁洱县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并于6月29日正式挂牌。

原则,结合片区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督促、帮助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经营自律制度、改进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质量。目前我局已完成60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工作。

(三)、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截止11月,在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开展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111组。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达到高效能监管的要求,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目前我局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共有食品快速检测仪3台、食品快速检测箱3台。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1、为了进一步提升食品行业道德诚信素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维护食品安全持续稳定好转的形势,6月20日,我局紧紧围绕“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消费”的宣传主题,开展了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

规;展示宣传板4块,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悬挂宣传标语2幅;现场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充分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手段和决心。通过此次宣传,让广大群众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宁洱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2、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促使调味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切实保障流通环节调味品市场消费安全,2012年10月16日,xx县工商局开展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厉打击调味品违法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大力营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声势。此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展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展板;二是现场抽样检测。三是现场开展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活动共展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展板4块;活动宣传横标1条;食品现场快速检测3个品种3组;发放调味品安全知识宣传单1000份;出动执法人员9人。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户次,各类食品案件立案宗,结案宗,查获各种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公斤,涉案货值达.元,罚没入库金额.万元。

二、创新机制、强化措施。

我所充分结合该所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以规范食品监管行为为核心点,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中,与各相关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到各片区组。

三、制度规范,统筹安排。

我所认真指导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帮助规范店容店貌;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签订食品经营者向社会公众做出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经营承诺书。

四、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 我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坚决不予办理准入登记;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截止目前,我所共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张。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中,我所主要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提供的证照和食品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

五、突发事件处置。

上半年未发生突发事件。

六、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巡查力度有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不够扎实

和深入,食品市场巡查工作针对性还不够,尤其是其它所辖区结合部以及城乡小食品店的巡查还不到位,存在过期食品;边远山区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措施,仍然存在监管盲区。

(二)、痕迹资料的收集管理不够完整和规范。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材料方面,存在会议记录不详、不规范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材料和会议记录应详细,不要简单记录甚至一笔带过,巡查记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应记录详细,以及处理过程,尽量完整、规范,各项制度、文件应归类保管或装订。

(三)、散装食品的管理有待规范和加强。食品经营门店存在散装食品经营不卫生,防尘、防蝇措施不够;散装食品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不能清楚辨别,需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食品安全和法规培训有待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开展较少,需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增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相关知识,共筑食品安全的防御体系。

七、下步工作计划。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加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及知识的宣传。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及边远山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针对农村、山区直接送货下乡经营者的监控,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四

示范区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民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思路和园区规划建设要求,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重点开展核心区建设。截止目前,已开工建设面积万亩,完成园区内搬迁1698户5646人,完成基础设施投资亿元,示范区已招商企业13家,全部项目协议投资亿元,已完成投资亿元。其中:蔬菜产学研版块,重点建设蔬菜工厂化育苗中心。蔬菜流通加工版块,重点对皖江大市场改扩建和培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培林食品与南京农业大学联合组建植物食品研发中心,围绕蔬菜保鲜、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实现研发、生产、营销可持续发展。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引进栋泰食品公司,建设大型冷库。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版块,重点建设老菜区棚体转型核心区和德生农业科技园,棚体转型核心区面积300亩,德生农业科技园新建3000亩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精品蔬菜版块,重点建设济洪蔬菜综合服务区。休闲蔬菜版块,重点建设五星现代农业园和茅圩、戚镇农业示范园,打造1000亩设施与露地蔬菜生产,苗木花卉,生态观光休闲采摘农业示范园。

目前,示范区已完成土地流转10000多亩,新建智能温控大棚万平方米、连栋棚万平方米和复式日光温棚1100亩。另建有连栋阳光板温室2座、薄膜温室3座、玻璃温室2座及配套设施,建成新型钢骨架大棚50个。示范区内3个500亩的.蔬菜标准园已建设完工投入生产,一个3000亩的农业科技园和一个500亩的高档苗木花卉生产基地正在建设。

(二)善厚蔬菜种业示范区

善厚蔬菜种业示范区规划到2020年,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蔬菜种子繁育基地8万亩,其中核心区万亩,辐射区万亩。年产蔬菜良种1210万公斤(常规种子631万公斤、杂交种子579万公斤),总产值亿元(核心区亿元),利润约亿元(核心区亿元);千亩以上核心示范片4~5个,百亩示范点5-10个;建设8~10条现代化种子加工生产线,1条蔬菜种子精细化加工生产线,蔬菜种子年生产加工能力达12100吨,其中种子精细化加工率达到15%左右;不结球叶菜类品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30%以上。

同时通过招商引资、土地流转、政策扶持等措施,分别引进了南京秋田蔬菜研究所、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落户示范区;帮助本土华禾种业有限公司、绿丰种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建设蔬菜制种核心基地。根据规划南京秋田蔬菜研究所在示范区陶店村流转土地200亩打造蔬菜制种核心基地;绿和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在示范区皂角村流转土地700多亩,建设绿和蔬菜种植产业园。华禾种业有限公司、绿丰种业有限公司合资在五月村流转土地近600亩,建设全润蔬菜种子科技园,目前土地已流转,各类制种蔬菜长势良好,二代棚体、晒场、办公室、仓库、车间等设施正在建设;宝兰生态农业园20xx年新增流转土地面积1000多亩,新建二代棚体200多亩,葡萄园200多亩、露地蔬菜100多亩,办公室、晒场、生产分装车间、检测室等硬件设施建设完毕。

在20xx年武汉种子项目推介会上善厚镇政府分别和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农科院园艺研究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结合善厚镇的蔬菜种子产业优势条件,依靠学校的科研能力,尽快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五

为贯彻落实^v^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和《^v^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12号)精神和xx区人民政府、xx区教育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全面整治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区教育局20xx年8月24日《关于转发20xx年xx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乡各学校开展专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整顿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事关学校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心学校决定成立学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所属各校(园)也要成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

乡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一)部署阶段(x月xx日前)。各校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校的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各学校制定本单位专项整顿行动方案。乡中心学校制定本辖区专项整顿行动方案。

(二)落实阶段(6月1日—12月10日)。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逐条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

(三)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全面总结20xx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整顿行动总结,客观分析整顿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规范学校食堂和学校周围小商店、小摊点的经营行为。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学、幼儿园食堂要纳入食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学校食堂量化管理体系评价。

2、强化对学校食堂所需粮、油、肉、蔬菜、水果、豆制品、水产品等原材料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餐厨垃圾处理、食品检验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校园,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餐饮用具卫生安全达到规定标准。

(二)各校(园)要开展以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原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和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食堂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食堂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所有的餐具要陈列有序,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包括厨房、售卖间,应按要求配备防水、防潮、防蝇、防尘、冷藏、洗涤消毒、排烟装置等设施。

(四)学校要加强对校内小商店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

(五)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要分柜存放,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加工和出售。

(六)加强对幼儿园、小学学生饮食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学生饮食安全管理。

(七)在学校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和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校、幼儿园要重点落实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园)长分工负责、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责任制。各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部署。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抓好工作落实,要推动整顿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各学校要把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查评估。对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督查问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学校要严格依照学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加强沟通,凝聚合力,形成上下互通、横向联动、定责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不走过场。

(四)着力治本,确保实效。各学校要认真查找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狠抓薄弱环节,制定周密措施,强化问题整改,全面推进落实。要及时总结整顿工作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建章立制,通过整顿全面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会议、宣传栏、板报、广播、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形成使用安全食品的良好氛围,将宣传教育效果辐射到家庭、社区和全社会。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三十七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七条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七

我单位是国有大型银行,在xx市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口碑,这为我今后开展工作供给了独有的便利条件。一方面,我会主动与老客户取得联系,掌握他们目前的情景和对于以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反馈,做到真正尊重客户,真正了解客户,想客户所想,知客户所需,将这一部分老客户转化为稳定的消费力量。另一方面,我会利用原先在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源,开拓一片新的市场。在证券公司工作时,我凭借自身的业务本事和真诚态度,与这些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也得到了这部分客户的信任。这些客户拥有十分巨大的消费潜力,相信经过我努力的讲解,他们将会成为我单位的黄金白银交易客户,为单位带来巨大的收益。

朱熹的《观书有感》中以往写道: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句话也是我多年工作经历的感悟。仅仅依靠原有的客户群体,满足于以往的成绩,是无法真正做好理财经理这份工作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进取地开拓市场,发展新朋友成为我单位的客户。一是要依靠老客户推荐新朋友,来自于亲戚朋友之间推荐是最容易让客户放心的,这部分客户因为有自我朋友的亲身经历会轻易地理解我们的产品,为此我要进一步巩固与老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与友谊。二是经过产品推荐会等开放的平台来宣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使一些潜在的客户主动走入我们的视野,继而依靠我单位科学多样的理财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使他们逐渐成为稳定的客户。这一次由我负责策划的理财社区活动产品推荐会就是一次很好的互动平台,相信这次活动的举办会为单位带来新的客源和更大的效益。

食品流通环节工作总结篇八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户次,各类食品案件立案宗,结案宗,查获各种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公斤,涉案货值达.元,罚没入库金额.万元。

二、创新机制、强化措施。

我所充分结合该所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从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及工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以规范食品监管行为为核心点,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行政管理目标中,与各相关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监管内容、任务分解细化到各片区组。

三、制度规范,统筹安排。

我所认真指导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帮助规范店容店貌;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签订食品经营者向社会公众做出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经营承诺书。

四、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 我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对不具备准入条件,坚决不予办理准入登记;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截止目前,我所共发出《食品流通许可证》张。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中,我所主要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提供的证照和食品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

五、突发事件处置。

上半年未发生突发事件。

六、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巡查力度有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不够扎实

和深入,食品市场巡查工作针对性还不够,尤其是其它所辖区结合部以及城乡小食品店的巡查还不到位,存在过期食品;边远山区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监管措施,仍然存在监管盲区。

(二)、痕迹资料的收集管理不够完整和规范。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材料方面,存在会议记录不详、不规范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材料和会议记录应详细,不要简单记录甚至一笔带过,巡查记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应记录详细,以及处理过程,尽量完整、规范,各项制度、文件应归类保管或装订。

(三)、散装食品的管理有待规范和加强。食品经营门店存在散装食品经营不卫生,防尘、防蝇措施不够;散装食品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不能清楚辨别,需加强指导和管理。

(四)、食品安全和法规培训有待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开展较少,需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增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相关知识,共筑食品安全的防御体系。

七、下步工作计划。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加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及知识的宣传。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及边远山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针对农村、山区直接送货下乡经营者的监控,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2012年,我县工商局在市工商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云南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职能,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作为践行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打防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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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高效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严格把好审核关,根据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和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条件符合后发放行政许可;二是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过程中,对实际不经营的经营户,一律要求变更许可登记项目后在进行验照、换照,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有效,对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验照、换照。三是根据有关要求,规范乳制品等重点监管食品的行政许可行为。截止11月,我县现有各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124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164户,内资企业78户,外商投资企业2户。

2、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与100%的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是及时更新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确保责任书的内容涵盖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义务。二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对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指导,告知经营者未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违反的法律条款,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并树立依法行政的工商形象。三是片区责任人对所管辖的片区食品经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变动信息和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做到及时签订,不留死角。

任, 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宣传,让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树立食品经营者不但要对自己负责,同时更应该对社会负责的意识。二是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对经营者讲解鉴别和发现问题食品的相关知识,让经营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食品。三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第一时间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4、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责任,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留存可追溯制度。一是在过去建立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食品进销货台帐,对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一律要求使用食品批发一票通。二是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进货单据按照进货日期顺序装订好食品进货单据,并保存完整,留存2年。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按上级安排布置的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

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今年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为重点区域,以农村小集市、城镇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食杂店、城乡批发部、超市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截止目前,我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55人,检查农村食品经营户1906户,检查农村市场102个次。

(二)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1、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执法人员59人次,检查经营户969户,取缔无照经营2户,立案查办销售过期食品案件1件,罚款2000元,没收过期食品23公斤。

2、开展了含黄曲霉素m1超标乳的市场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出动车辆4台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24户。

3、开展“瘦肉精”专项市场检查行动,出动执法人员 20人次,检查经营户105户次。

4、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工商系统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商发〔2012〕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对本辖区酒类食品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户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打击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通过此次检查,发现酒类经营户基本能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查验记录还有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质检报号字号登记不规范。没有发现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42人次,车辆5台次,检查经营户数668户次,检查市场10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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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分局、工商所开展了辖区内流通环节问题食用油脂清查工作,要求分局、工商所要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经营者库存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数量和接受消费者退款退货情况,如发现食品流通经营者不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或藏匿问题产品,囤积居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截止6月6日,在我县流通环节内未发现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问题油脂产品,清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01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591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3辆次,检查超市35个次,检查集贸市场63个次。

食品经营户108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14台次。

7、中秋节和国庆节来临这际,为切实维护“两节”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为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认真开展了“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一是集中开展中秋节日月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突出商场、超市、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加强对流通环节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其证照是否齐全,监督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月饼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查处月饼经营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国庆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葡萄酒、白酒、饮料、罐头、速冻食品、调味品、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批发店、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切实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检查行动共出动我局执法人员67人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16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1台次,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2件,案值0.03万元,罚款0.25万元。

(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和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培育

创建活动

1、为认真贯彻xx市工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让xx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猪肉,打造食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xx县工商局按照《xx市工商系统创建星级猪肉示范户实施方案》的安排和部署,制定了《xx工商局创建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标准,规范创建方法,落实督察指导。在全县城区68户鲜猪肉经营户中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推荐,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最终确定了5户鲜猪肉经营户为2012年宁洱县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并于6月29日正式挂牌。

原则,结合片区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督促、帮助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经营自律制度、改进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质量。目前我局已完成60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工作。

(三)、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截止11月,在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开展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111组。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达到高效能监管的要求,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目前我局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共有食品快速检测仪3台、食品快速检测箱3台。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1、为了进一步提升食品行业道德诚信素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维护食品安全持续稳定好转的形势,6月20日,我局紧紧围绕“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消费”的宣传主题,开展了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

规;展示宣传板4块,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悬挂宣传标语2幅;现场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充分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手段和决心。通过此次宣传,让广大群众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宁洱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2、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促使调味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切实保障流通环节调味品市场消费安全,2012年10月16日,xx县工商局开展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厉打击调味品违法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大力营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声势。此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展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展板;二是现场抽样检测。三是现场开展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活动共展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展板4块;活动宣传横标1条;食品现场快速检测3个品种3组;发放调味品安全知识宣传单1000份;出动执法人员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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