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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实用9篇)

时间:2023-09-06 15:31:35 作者:影墨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实用9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一

新的供暖季即将来临,为扎实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梁山县住建局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

“历年来供暖问题都是群众诉求的焦点。我们将网格化管理与领导干部包保制度相结合,利用周末,将5000余张便民连心卡张贴在203个小区、4100余个单元,为供暖用户提供了便利。”梁山县住建局燃气热力服务中心刘磊介绍。

为强化供热企业为民服务意识,提高群众供暖满意度,今年10月,梁山县住建局研究制定了《梁山县城区集中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从群众热线工单情况、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供热企业服务人员配置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供热补贴挂钩,通过考核结果的合理化运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性,扭转供热服务不高的被动局面。

“同时,我们要求供热企业按照每10万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运行维修人员、每30万平方米配备1部服务电话的标准配足配齐人员力量,服务电话要确保随时能够打得进、有人接、服务好。”刘磊说。

目前,恒源热力、中维热力、杰森热力均已按照要求将运维人员、客服人员配置到位。梁山县住建局已于10月21日和11月1日对三家热力公司的运维人员和客服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提升了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

“网格员制度与供暖包保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县住建局督导,热力公司支撑,社区网格员反馈的联动机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服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实现百分之百供热达标。督促供热企业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好供热保障工作。”梁山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冰介绍。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二

您好!

201x年春节即将来临,在此先预祝您春节愉快!

我司定于201x年x月xx日下午举办公司年会,为期半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服务电话将转接到值班人员手机,您可正常拨打。

问题解决时间可能会较平时稍有延长,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感谢您多年来对关注与支持,全体员工,祝您:工作爱情双喜临门,新朋老友心心相印,财运和您纠缠不清,福运和您形影不分,吉祥之年事事如意,步步高升!

特此通知。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三

天气渐冷,冬季供暖前期工作开始,文昌路街道将供暖工作列为本单位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四协调四促进”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冬季供暖各项协调工作,让群众在温暖中度过寒冬。

文昌路街道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辖区供暖工作,第一时间召开供暖调度会,对供暖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安排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站办所,从供暖缴费、供暖达标、安全排查、环境治理、售后维护等多角度全方位做好供暖准备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供暖工作,文昌路街道积极主动协调辖区各供热公司,一方面加强摸底排查力度,安排专门人员入户走访调查,提前做好试运行准备工作,协助供热公司专业人员对辖区供热网络进行安全排查检修,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辖区各物业公司,努力做好物业与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居民缴费率和供热公司供热质量,协调解决如艺术巷社区建机厂小区8、10号楼因缴费率过低银瑞物业公司拒绝供暖等问题,确保供暖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为进一步提高供暖质量,让居民群众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天,文昌路街道选派专门工作人员前往社区入户宣传,一方面宣传动员居民群众按时、全额缴纳采暖费用,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的试水、检修、缴费等工作;另一方面为居民群众送上安全采暖、科学采暖的知识信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采暖意识,培养科学养生的采暖行为,提高居民的采暖质量。

文昌路街道安排网格人员,随时关注和掌握居民群众们的采暖状况,同时保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接收问题、解决问题;各社区工作人员随时走访入户,了解居民群众的诉求和供暖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帮助居民群众解决问题;同时由街道领导直接负责协调解决供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及供热公司,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确保了辖区居民和谐、安全、温暖过冬。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四

供暖期将至,我市供热企业争时间、赶进度,多措并举扎实做好供暖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暖流”如期入户,让市民温暖过冬。

杜庄片区于20xx年10月正式接入秦皇岛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在今年大修技改期间,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着重对杜庄片区年久失修的二次供热管网以及楼道立管进行维修和更换。其中包括更换栗园新村、高庄新村等8个小区外网管道40000余米,楼道立管10000余米,涉及供热面积70余万平方米。

十一期间,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昼夜奋战;面对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施行封闭管理施工。“供暖不等人,我们忙点累点没关系,重要的是一定要让热用户享受温暖的`热。”在杜庄片区已经十几天没有回家的电工王超说。

截至10月25日,随着最后一道焊口的封闭,杜庄片区二次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具备供热条件。

临近供暖,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员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全面提升供热安全生产水平,10月24日,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春晖应急保障中心开展了深井作业应急演练。

在卢龙永平热燃有限责任公司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向锅炉里添煤烘炉,金灿灿的火苗烧得正旺,车间内漾着浓浓的暖意。

卢龙永平热燃公司在加大供热管网检修、维护等工作力度的同时,随时关注居民用热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据卢龙永平热燃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齐浩介绍,共计53项的大修机改现已全部完成,公司一次网、二次网已全部注水完成,包括35座换热站,备品备件采购已经完成,应急物资准备已妥当。“目前我公司正在进行烘炉,10月31日具备正式供暖条件。正式供暖之后我公司将根据室外温度,适时调整供暖温度。”齐浩说。

昌黎县热力供应公司负责铁路线以南和民生路以西的47000多采暖户和68个机关单位的供热,今年实供面积将达到330余万平方米。目前该公司已对全县供热系统完成了全面检修,并在确保管网和设施设备工况良好的情况下,一二级管网已由调度中心统一指挥,开始注水、打压和冷循环,67座换热站依次开始进行试运行,并全面落实管网的24小时巡查工作制,全力保障今冬热力供应。

清洁取暖工作是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青龙提早对清洁取暖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科学组织推进洁净型煤保供、安全宣传推广、散煤管控和清洁取暖设备运维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让广大群众清洁、安全、温暖过冬。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供暖承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锅炉房供暖承包于乙方,乙方应负责供暖使用的燃料及渣土清运。每天正常时间供暖的房间内温度达至18摄氏度。

二、供暖期间在房间正常封闭情况下,如室内温度低于16摄氏度时乙方必须在2小时之内解决。

1、由于非故障原因致使取暖户投诉供暖达不到标准的,乙方要及时检查原因并在2小时之内达到供暖标准。

2、如供暖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组织人员抢修。

3、供暖时间均按北京市供暖时间表进行供暖周期为4个月,如因特殊天气原因需要乙方提前供暖或延长供暖时间甲方将按天数给及成本补偿。

4、供暖承包总费用为8.5万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3万元,2014年1月5号甲方支付乙方3万元,剩余2.5万元停暖后支付。

三、协议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

四、乙方承包后需配备合格的锅炉工,同时要认真负责本职工作,不可擅离职守,需经常检查锅炉的安全使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承包期内因锅炉工不熟练工种引发的工伤及锅炉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五、此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六

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 燃料、减少城市 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下文是山东供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 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七

今秋最强冷空气来袭,导致北京最低气温骤然降至零下,为不让群众受冻,北京市决定将供暖时间由11月7日提前到1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办主任郭维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已经具备供热条件的居民小区1日全面开始点火供暖;对尚未具备供热条件的居民小区尽快试水调试,以最快的时间送温暖到百姓家。

我们常说,要关心百姓“冷暖”,目前,在北方,最直接的“冷暖”就是供暖工作是不是做到了位,是不是能够让群众满意了。提前供暖充分体现了有关部门民生理念和服务意识的提高,是一种心系百姓冷暖的务实之举。

供暖工作一直是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福祉的民生工程,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这几年,供热领域经历了市场化改革,但是无论怎样改革都应该看到,“供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始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不能完全推给市场。

每年一到入冬时节,由于服务不到位,有些地方供热企业与居民之间就会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积极监管,平衡各方利益,做好企业与居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按时供暖。

按照《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北京每年的供暖时间为:11月7日开始陆续点火试运行,11月15日正式供暖。此次北京大规模提前供暖是一次很好的尝试。据悉,这是北京首次提前供暖天数达到15天,并且提前供暖费用不会加在百姓身上,由财政部门出资给予供热企业补助。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供暖时间由温度说了算应该成为一种惯例。而在此前,相关部门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努力做到可以随时启动供暖设施。

笔者相信,带着心系百姓的心,过去因供暖而衍生出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只要有关部门服务意识强了,责任意识强了,按气温供暖、按需求供暖,就一定能做到让暖气暖在群众心头。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八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

(一)供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供暖收费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供暖设备一套。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协议并签定该合同。

一、合同总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设备一套,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设备总价为人民币(rmb)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设备包装、运输及运输_____包括在本总价格内,不再另行计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合同签定后乙方自有归甲方所有。)

二、订购设备及乙方工作范围

1、采购设备:_____________

2、乙方工作范围:

2.1产品配置表

2.2?产品设备的提供

2.3工程施工图的设计

四、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

详见产品使用手册、说明书及相关质量检验报告。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2、乙方职责

2.1负责甲方采暖产品的提供

2.2?负责采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2.3乙方在确认的时间内,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供货周期

1、本项目总期限为_____日,乙方保证在约定期限内提_____品及施工图。

本项目产品配置图约_____个工作日;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约_____个工作日;

本项目设备到场约_____个工作日。

2、产品验收约定

2.1产品验收结束后,乙方应交甲方《采暖系统平面施工示意图》一份。

2.2验收产品按产品型号数量按《产品配置表》中所列各项确认。

七、产品保修

产品质保期

八、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须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总计人民币(rmb)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产品到场并由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须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九、违约责任

1、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2、若乙方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法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十、补充合同与无效承诺

未经授权对乙方所做的未在合同与补充合同之内的承诺,均属于无效承诺,乙方概不负责。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公司账户: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销售经理: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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