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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模板7篇)

时间:2023-09-06 14:16:54 作者:BW笔侠2023年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模板7篇)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xxx×年×x月×x日

《_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一、砥砺前行、全力打造“五型”公安机关

二、适应新常态,夯实安全防范的基石

无私奉献、甘当公仆,全身心的投入各项工作中。分局从领导到干警放弃节假日休息,全警投入到_“护春播”、“五一”、“十一”、“保秋收”等各项保卫工作中,全局每名干警每天平均超时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全年每名民警平均加班x天,为_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收到了美好的效果。其次是坚守严打这个主业,保持对“黄赌毒”的零容忍,始终保持对“黄赌毒”案件严打的高压太势,辖区年内“黄赌毒”案件同比2014年案件数下降x%,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x名,行政拘留x人。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成功破获了赵利清盗窃大鹅案、赵福强等人盗窃摩托车案、宫立春偷鸡系列盗窃案等一批对社会治安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分局将_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派驻x名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到_机关参与信访值班,设x名专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民警,及时掌控_因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出现的上访人员信息和动态,并对重要成员落实了民警包保和管控措施。

三、 依靠党委,全面提升安全防控能力

一是加强消防管理,大胆创新,依托_强有力的支持,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为_老旧楼房、重点部位安装消防锁喉37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升了火灾初期扑救能力。同时对_场部社区、管理区等x多户平房老旧电路进行全面改造,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今年未发生一起平房失火案件。2020年_分局与_林业部门联合组织巡逻队x台次,在大风天和焚烧秸秆期全天巡逻,及时扑灭跑荒火情16起,有效的防止了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四、抓服务保民生,搭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分局全体社区民警在人员新、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发扬“吃苦耐劳精神,每天深入_各单位场所、居民住户x户以上,进行走访,熟悉人口信息,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晚上七点至十点进行“x”信息录入,1月至今累计录入户走访信息x条、场所走访信息x条、人口走访信息x条。

(二)户政管理工作中除日常办理各项户籍业务外,重点对辖区常住人口开展了三无人员清理、重户口、出生登记落户专项清理整顿三项重点工作,截止目前共办理二代身份证x个,发放二代身份证x个,办理迁入落户x人,迁出x人,死亡注销x人,出生落户x人,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为高考学习办理身份证7个。对下发的_辖区x人的省库无照片人员信息已采集x人,完成率达x%、未采集二代证照片的x人,已完成x人,完成率达x%。

(三)分局车辆管理分所按照上级要求,在“立足小窗口、放眼大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努力在便民服务、信息化应用上下功夫,全年累计办理驾驶证检验210本,换证315本,无偿为_职工群众查询车辆信息x余次。

分局通过加强窗口服务部门的建设工作,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通过踏实的工作热情的服务,有效提升了公安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实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五、党委保障、提升警务保障软硬实力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枪支是一把 双刃剑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它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机关枪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局势平稳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其工作成效和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党群关系、警民关系。

公安派出所职责任务主要是: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5)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7)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9)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今年上半年,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广泛排查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民间纠纷,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并深入开展以^v^三打两建^v^为重点的治安整治工作和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我镇^v^加快转型升级、构建幸福桥头、实现高水平崛起^v^中心任务服务,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一、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我办牢固树立^v^稳定压倒一切,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v^的责任意识,坚决抓好维稳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各类综治维稳方面的工作会议,督促各村(社区)和综治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落实综治维稳各项工作。不仅如此,上半年,镇长、镇委副书记还代表镇政府分别与各村(社区)、综治成员单位签订了^v^三打两建^v^和综治及禁毒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量化责任目标,层层抓落实,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奖惩,进一步巩固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构建了^v^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共同抓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狠抓综治稳定

(一)突出抓好^v^三打^v^专项工作。自今年省、市、镇部署^v^三打两建^v^工作以来,我办高度重视,将^v^三打^v^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完善机制明确职责,积极协调三个专项办及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在全镇范围内掀起了^v^三打^v^专项行动热潮。经过半年来紧锣密鼓的工作,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截至目前,在重拳打击方面:全镇共出动执法人员多人次,排查各类店铺、市场、企业、出租屋等间次。破获欺行霸市案件宗,其中刑事案件宗,打掉欺行霸市团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名;查立制假售假案件宗,其中破获打假大要案宗,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宗,其中挖出^v^保护伞^v^个;共查获涉案财物累计达多万元,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巩固了社会治安和维护了发展环境。在宣传发动方面:全镇共开展^v^三打^v^集中宣传、^v^打击欺行霸市、维护公平正义^v^等各类大型宣传活动次,张贴标语条,开设宣传栏块,发送公益短信万多条,发放传单万多张,开辟专栏专题个,在本地媒体发布新闻次,发布微博条,在省市媒体发布新闻次。共接到群众举报线索条,兑现举报奖励经费元,进一步在全镇社会形成人人支持并自觉参与^v^三打两建^v^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抓好重点排查工作。一是做好^v^排查工作。始终保持打击^v^组织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v^flg^v^等^v^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排查辖区内^v^组织,深入开展反^v^警示教育工作。并于今年3月份,在全镇范围内积极开展^v^家庭拒绝^v^^v^和^v^一墙一窗^v^反^v^阵地建设活动。截止目前,我镇有8480户家庭签订了^v^拒绝^v^承诺卡^v^,签订率达到;15个村(社区)建立了反^v^阵地,建成率达到。二是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坚持实行一月一排查的定期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不定期排查制度,实施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送机制,确保各种矛盾因素全部排查到位,今年我中心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13次,排查发现矛盾纠纷11宗且全部成功调解;同时,继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三是做好领导包案工作。严格按照重点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调处机制,加强分析研判,着力排查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上半年,我镇领导包案的信访案件5宗,调解成功5宗。四是主动开展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整治。严格按照分季度开展集中整治的原则,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治行动。今年1、2季度,我镇共进行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13次,排查出重点地区5个,完成整治4个。排查出突出问题27个,整治成功27个。

三、积极创新,提升社会服务管理

一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以民警大走访专项工作为契机,深入村居,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对外来人员做到知去向,知住所,知情况,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以^v^三打^v^专项行动为契机,对全镇范围内的出租屋进行排查整治,对高危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二是抓好特殊群体的教育转化。继续完善登记制度,细化帮教措施。对两释人员进行跟踪帮教,鼓励他们树立信心、重新做人。至目前为止,我镇还没有出现刑释人员再次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结合我镇实际,进一步开展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效解决了一些闲散青少年社会没有管、家庭无人管、学校不愿管等实际问题。积极举办青少年法制讲座,尽最大努力挽救违法青少年,有效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四是强化治安防范。进一步深入推进^v^治摩禁电^v^,充分发挥^v^大巡警^v^防控体系作用,将控制犯罪工作的重心从侦查转向预防,加大重点路段巡查力度,增加路面见警率,提升管控实效,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维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制讲座和宣讲团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宣讲,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利用社会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月大力宣传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群众解决矛盾、群众得到实惠的典型事例。重点抓好^v^6?3^v^虎门硝烟纪念日至^v^6?26^v^国际禁毒日期间,开展了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宣传教育,普及^v^的基本知识,提高全民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今年上半年,我办组织开展了大型综治普法宣传活动3次,禁毒宣传活动5次。共派发综治、禁毒、反邪及其他法律法规宣传单张34000多份,^v^致外来务工人员及青少年的一封信^v^22000份;派发和张贴宣传画报360幅;发放宣传视频光盘22个;悬挂宣传横幅标语79条。

五、存在主要问题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v^三打两建^v^工作。认真贯彻省、市、镇关于开展的^v^三打两建^v^的工作部署,明确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打掉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惩处一批坑害群众、作恶多端的违法犯罪分子,打掉与黑恶势力有钱权交易的^v^保护伞^v^,坚决掐断违法活动的利益链条,全面遏制^v^三类^v^违法犯罪活动。并继续扩大宣传,加强摸排,严格督导,确保^v^三打^v^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以打促建,在紧抓^v^三打^v^专项行动不放松的情况下,逐步开始^v^两建^v^工作。

二是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整治工作。要继续联同公安分局等部门抓好下半年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同时,以开展重点排查整治为切入点,健全完善排查、整治、管理、建设、服务于一体的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要继续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继续深化^v^打黑除恶^v^专项斗争;要继续狠抓重点区段和站点的治安整治工作,强化^v^治摩禁电^v^工作,防止摩的非法营运现象反弹;要继续加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场所的安防工作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三是进一步深入排查,大力化解矛盾纠纷。要继续巩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信息预警能力,进一步提高预防、发现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并做好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的维稳防控工作。尤其是创新方法,加大对劳资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有不稳定苗头的企业要提前介入,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十八大期间的社会稳定和谐。

四是进一步强化队伍,努力开创全新局面。继续加强基层综治工作人员特别是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治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运用把握法律政策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信息化设备应用能力。打造出一只业务精、效率高、作风硬的高水平综治队伍,开创出我镇综治维稳新局面。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六

近日,海门、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到市公安机关调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展情况,海门市副、公安局局长张炎陪同调研。

毛炜峰一行先后来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巡特警大队等单位,详细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两家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该局相关警种、所、队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上,围绕“三严三实”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毛炜峰指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启动以来,公安机关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下一步工作中,要从严从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整改;要注重常态长效,把专题教育纳入过硬队伍建设各项工作中、融入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各项工作中。

毛炜峰要求,首先坚定理想信念。他指出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定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纳入政法工作大局中来谋划,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落实。

其次是要提高服务水平,要从细小处抓牢抓实,健全保障措施、提升服务标准,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在服务中体现为民理念,在执法中体现公平正义。

再有要强化公正理念,始终围绕公正执法树形象这一主题,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注重源头管理、着眼程序公正,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实战的考验、群众的考验。

最后还要增强业务本领,该所、队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主动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着力营造全警上下共同学习的良好氛围,使学习贯穿于案件破获、纠纷调解、服务群众的方方面面,要求扎实地抓好专题教育,使教育成效体现在服务大局、推进工作、提升素质上。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人民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在省公安厅举行。

演讲比赛分为各市公安局、各警种初赛和省公安厅预赛、决赛等阶段。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经过层层筛选,共有34名选手参加了预赛。选手们通过讲述自己在工作岗位上为人民服务的亲身经历,以及先进典型的事迹,展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勇挑重任、勇当先锋、不辱使命的精神风貌。经过激烈角逐,9名选手进入决赛。6月16日,“人民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在辽宁省公安厅举行,来自省公安厅的选手最终获得一等奖,来自大连市公安局等单位的2名选手获得二等奖,来自沈阳市公安局等单位的6名选手获得三等奖。

6月15日上午,全县公安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在县公安局9楼会议室召开,、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邱国华以《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推进公安事业发展》为题作专题党课辅导,专题党课由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梅国煌主持。县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各派出所、分局,局属各部门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民-警代表,森林公安局班子成员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警、消防负责人等共160余人参加了听课。

邱国华指出,要深刻认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重大意义。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规范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建设平安法治武宁对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伸。全县公安机关要毫不松懈地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不折不扣地把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强化党性修养,推动改进作风,强化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培养造就党和人民需要的高素质公安队伍。把“三严三实”的价值追求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在行动上,贯彻到公安工作各方面,始终保持公安机关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建设“平安法治武宁”保驾护航。

邱国华强调,要深刻领会“三严三实”的实质内涵及认识“不严不实”的表现。一是要严以修身。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二是要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三是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四是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措施、方法、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五是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不搞“假大空”,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六是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同时,邱国华同志还指出了当前公安队伍存在的进取精神不强、职责意识不强、法治意识不强、纪律意识不强等“不严不实”的表现,对“不严不实”的严重危害进行了深刻剖析。

邱国华要求,要牢记和践行“三严三实”,着力推进公安事业发展。一是要常修为政之德。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武宁建设里程中担负的职责使命,坚持以法治公安建设为目标,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公安工作的水平,切实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力军,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武宁作出应有贡献。二是要常怀律已之心。要按照《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要求,绷紧廉洁从警这根弦,牢守底线,守住寂寞,控制任性,把住界限,不碰红线;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政治、业务能力,增加自我的免疫力,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的'思潮和错误的思想,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三是要常怀担当之责。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对该做的事顶着压力也要做,对该负的责迎着风险也要担。要坚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凡事一马当先,积极而为;要敢于履职担责,始终保持“永争第一、勇创一流”的追求和抱负。

最后,梅国煌就贯彻落实此次专题党课精神提出要求,一要进一步加深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三严三实”的重大理论意义,切实增强践行的思想自觉。二要进一步加强内涵领会。要把邱书记的党课报告精神传达到每个民-警,集中学习领会,牢牢把握“三严三实”最本质的东西,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要进一步加强作风整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三严”祛歪风、以“三实”聚正气,让“三严三实”在武宁公安落地生根,以实际成效凝聚推动武宁公安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公安机关队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七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的管理,1999年10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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