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篇一
罗某于进入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一年,期间,罗某在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处任职。合同期满,罗某与公司再次续签一年,在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罗某的薪金为人民币6千元。206月,罗某在公司的工作业绩评定中,等级不佳。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将罗某的薪金下调了48%,并发出了书面通知。
年10月初,罗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未予以答复。罗某未办任何手续便不再去公司上班,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原薪金待遇,并补足7月至9月间的薪金差额。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罗某认为,公司在没有调动其岗位,本人也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无故降低其薪金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而公司方则认为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薪金标准的规定,在对罗某的个人业绩作出考核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薪金作出了调整,是正常的企业行为。
不支持罗某的请求。后罗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诉讼期间的生活费,法院仍未予支持。
《员工手册》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不可能约定的事项,诸如员工的行为规范、考勤制度、企业奖惩制度都可以在《员工手册》中加以规范。因此,《员工手册》应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员工都应详细阅读并且遵守。另外,《员工手册》的可操作性也非常重要。本案中,公司方即是按《员工手册》中的条款进行操作的。
同时,劳动仲裁委有权对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作出裁决。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篇二
罗某于20进入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一年。期间,罗某在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处任职。2009年合同期满,罗某与公司再次续签一年,在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罗某的薪金为人民币6千元。2009年6月,罗某在公司的工作业绩评定中,等级不佳。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将罗某的薪金下调了48%,并发出了书面通知。
2009年10月初,罗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未予以答复。罗某未办任何手续便不再去公司上班,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原薪金待遇,并补足7月至9月间的薪金差额。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罗某认为,公司在没有调动其岗位,本人也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无故降低其薪金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而公司方则认为公司是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薪金标准的规定,在对罗某的个人业绩作出考核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薪金作出了调整,是正常的企业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罗某的薪金标准并无不当。不支持罗某的请求。后罗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诉讼期间的生活费,法院仍未予支持。
《员工手册》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不可能约定的事项,诸如员工的行为规范、考勤制度、企业奖惩制度都可以在《员工手册》中加以规范。因此,《员工手册》应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员工都应详细阅读并且遵守。另外,《员工手册》的可操作性也非常重要。本案中,公司方即是按《员工手册》中的条款进行操作的。
同时,劳动仲裁委有权对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理作出裁决。
[《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篇三
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张喜亮
【案由】
李某自1978年始,为江苏省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企业改制时,他作为该公司的职工,申购9股,配股1股,成为公司的职工股东。12月17日,李某因在担任公司的财务部副主任期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月17日至6月16日。206月17日,启东市某运输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某的申诉,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驳回申诉人李某的仲裁申请。年8月28日,李某收到该仲裁委的决定书后,又于2004年9月8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诉称,公司改制后,他成了公司的职工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利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权利只有依赖于其动者的身份才能实现。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益和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作出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篇四
该食品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因此,他与食品厂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但是,食品厂并不能因此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后,食品厂也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张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食品厂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张某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来源:人民网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篇五
紧张的求职之后换来的是沉甸甸的“卖身契”---劳动合同,在签署时才发现该合同的内容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职工很可能根本就没时间细细品读这些具体的条款便草率签订这份“卖身契”,其实劳动者若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了解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更需要清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在签订时还要格外注意某些事项。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会对这些必备条款予以详细约定,而这些约定需要劳动者格外关注,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此时劳动者就需要注意到底约定了怎样的期限,因为这关乎于试用期的长短。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双方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这样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者要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报酬是每个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内容,此时需要看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是如何约定的。
5、劳动纪律。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单位也会以一定的规矩来限制每个劳动者,此时劳动者可以看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合同予以约定。当然了单位或许会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但不论是哪一种形式,劳动者最好清楚单位的“底线”在哪里。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先看合同的内容,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才会签订,只是仅仅了解合同内容还无法充分的保护劳动者权益,还需注意其他事项,比如:
1、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
2、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3、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4、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
5、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6、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很多人被单位录用后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的就草率的签字,殊不知后者的做法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若没有看合同内容而又发生法律纠纷,合同的内容很可能是不利于劳动者本身的,那劳动者真的成了那个“被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人了,所以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