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及时清运处理甲方山厦总厂厂区及宿舍区、新厂、牛岭宿舍、岐岭宿舍、任屋厂区及宿舍区、外租仓库区(包括鞋城、天华、融通、金锺、忠礼、曜良仓、鸿源、源昌、盛东、金锋仓共计10个仓库区)的生活垃圾, 外租仓库区可以因应甲方生产经营状况,予以变动区域,但保持仓库区数量不变。
在减少以上任何一个区域的基础上不予扣除承包费用金额,减少以上任何二个区域时即减少承包费用为人民币壹仟园整,减少以上任何三个区域时即减少承包费用为贰仟园整,减少以上任何四个区域时即减少承包费用为参仟园整,减少伍个区域时即减少承包费用为肆仟园整。
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友好协商,乙方承包甲方的生活垃圾清运任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 甲方责任
1、 提供摆放垃圾桶、吊臂箱(垃圾承运站)的地点。垃圾点要方便车辆出入和操作;不影响市容卫生;地面要有坚固的混凝土层。
2、 把本单位的生活垃圾装进垃圾桶(垃圾承运站)内不随地乱倒,如发现桶周围地面有垃圾,应主动请进桶内,确保桶周围整洁,桶内和周围不放废油、化学品和易燃品。(建筑余泥、家私垃圾、装修垃圾、绿化树枝及卡板另行收费)。
3、 甲方付给乙方清运费每月人民币 贰 万 柒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由乙方开出收据,甲方次月十日前以转帐或者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负责每天早上09 时至下午18 时,派垃圾车清运干净各承包区域垃圾及垃圾承运站内的垃圾一次,遵守垃圾站的有关规定,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无故旷运(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尽快处理),如属厂内道路不通,由甲方协助解决。
2、 负责缴交、办理垃圾准运证手续费、垃圾填埋场管理费、政府要求的证件和牌照。同时,严格遵守城市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及法规,依法处理生活垃圾及符合国家认定的对垃圾的清运要求。
3、 经甲乙双方商定,在甲方公司暂时设立垃圾桶 30个及一台吊臂箱(密封式垃圾压缩箱),由乙方免费提供。同时,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垃圾桶的数量进行增减。
4、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做到操作规范,安全文明施工。
5、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厂区内),乙方人员出现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6、 乙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又不能及时补救的,甲方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
7、 如遇到特殊情况,垃圾堆积较多需要增加清运服务时,乙方需要按照甲方通知时间进行垃圾清运。
8、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不受人工费、燃油费上涨等任何其它因素影响。
9、 若乙方未及时清运垃圾,遇上级检查不合格,罚款由乙方支付。
三、 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项第6条,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
4、乙方在甲方厂区内偷盗物质,采用非法手段侵占甲方利益。
5、甲方如因生产经营问题,需要提前终止合同,
四、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服务质量欠佳,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2、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再友好协商是否续约。
3、合同期内,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协商条件提前终止合同。
5、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三项“违约责任”中任何一条,则违约方需支付27000元违约金给对方,对方亦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20xx年8月16日起生效至20xx年8月15日止。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签合同。本合同履行地点为深圳市甲方山厦总厂、新厂、牛岭宿舍、岐岭宿舍、任屋宿舍、外租仓库区(包括鞋城、天华、融通、金锺、忠礼、曜良仓、鸿源、源昌、盛东、金锋仓共计10个仓库区)。 以上协议各项条款内容双方都须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届时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一式四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实时生效,甲方公司行政部存档一份,甲方公司会计部存一份,乙方公司存档一份,乙方公司会计部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电子玩具厂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______”)是由_______________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兴建、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物业管理的一处综合楼宇群,一期工程已向业主交付,目前业主进入集中装修期。
第六条 合约期间,乙方单方面终止清运,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业已发生的清运费用。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约共一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以及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中转站和集散场等设施、场所建设。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选择与内装产品相适应的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采用可以重复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使用。
鼓励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第三十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行政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六)行政村应当根据本地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服务正常进行。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
(五)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理;
(七)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九)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收集、运输作业服务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处置经营协议。
第四十三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服务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对厨余垃圾实行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第五十条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和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处罚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条以下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叶、杂草等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运至指定的投放地点,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四
爱护地球、维护生态、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文明,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创建洁净、文明、规范、美丽的绿色校园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当您习惯性地拎着塑料盒(袋)走出食堂、卖场的时候,您有没有意识到我们的健康正受到威胁,我们的校园环境正遭到破坏;当您使用一次性筷子时,您是否知道每年为此要砍掉多少树木;当您随手将塑料袋扔到路边时,您是否知道这些垃圾需要200年才会降解。
一、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
二、拒绝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饭盒、塑料碗、塑料杯和一次性筷子,就餐使用饭堂提供的餐具或自带餐具。
三、不把白色污染带进校园。购物自备环保袋,不使用超薄塑料袋。
四、人人都做环保天使,做绿色宣传员。我们要利用自身优势,广泛宣传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危害,用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不断改善我们周围的生态环境,做到人人讲卫生,个个爱环保。
老师们、同学们,为了青山,为了绿水,为了你,为了我,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拒绝“白色污染”,一起来建设绿色校园。我们相信:只要人人都参与进来,“白色污染”一定会离我们越来越远,让我们生活的校园变得越来越美好!
团 委
2015年10月13日
美化校园 你我有责
你们好!
1、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运动场的清洁卫生。
2、不乱扔垃圾,并用实际行动影响他人爱护校园环境。
3、请维护好我们用于锻炼、休闲玩耍的运动场的环境卫生,主动清理运动场上的垃圾。
4、树立和倡导绿色文明意识,积极参加校园环境治理行动。有意者可参与物流012班每周五早晨7:40~8:00的二十分钟运动场垃圾清理行动。
同学们,为了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共建绿色校园,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你、我、他,从每一个人开始,用自己的行动打造美丽的校园,为创造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吧!
宜春一中的主人们:
1、告别一次性餐具,提倡绿色用餐。
2、烧烤不入教学区,方便面不进教室。
3、养成好习惯,不随手乱丢乱扔。
4、维护公共卫生,积极参与“你丢我捡”活动。
下周开始,校学生会和年级学生分会将联合开展学生“文明用餐”督查整治活动,督查结果全校通报,并作为“月德育示范班”和“三星班级”重要参评依据。
无需太多时间与精力,只要举手之劳和良好习惯。让我们以主人翁的姿态,为一中的美丽未来,播种行动——“清理白色垃圾,共建文明校园”!
宜春一中校学生会
2015年10月21日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1、以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自觉维护校园的清洁卫生。
2、人人都做环保天使,做绿色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周围的人,不断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
3、不随地吐痰。
4、不随意丢弃口香糖。
5、不乱扔垃圾,有垃圾丢入垃圾桶,并及时提醒在校园内乱扔垃圾的人。
共青团哈尔滨工业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尊敬的各位华安县人民:
你们好!
不知道大家发现了蚂?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隐藏着这样一类产品——塑料袋。菜市场、超市、乃至服装店里,都有它们忙碌的身影。然而,大家可能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很多人用了塑料袋后,就将它们随意丢弃。这给华安县的容貌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为此我总结了几个原因:
一是塑料袋比较廉价,大家可能普遍认为一个塑料袋值不了多少钱,因此就无所顾忌地浪费塑料袋。
二是环保意识不够强,群众大多都是图方便,为了省走几歩路,而不把塑料袋投进垃圾桶里。
一是生活中少用或不用塑料袋。
二是保证自己不随便丢弃塑料袋。
三是积极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劝说别人也不要乱丢弃。
五是可以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学习日本把垃圾进行特殊处理,使其变成纤维,最后做成服装进入市场。这样即使塑料袋不破坏环境,甚至还能盈利。
华安是我出生成长的地方,我爱这里,希望大家和我一样,一起为这个小县城的环保工作出一份力。
祝大家: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建议人:胡洁颖
2015年11月13日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五
为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治理,进一步优化人居条件,营造干净、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提升村民生活质显和健康水平,中所镇党委政府在国庆节前要求各村(社区)对全镇范围环境卫生开展全面的综合整治。
这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由镇主要领导亲自督办,覆盖全镇1个村,1个居委会,要求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环境整治,营造文明氛围,通过村民大会、村微信工作群,广播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让“村庄是我家,美丽靠大家”的观念在大家心里扎根,动员村民积极参与衣村环境维护的活动中来。
各村(居)委会组建卫生治理工作小分队,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巡视清理,清理范围包括本村范围街道、巷道、房前屋后、沟渠。通过大家努力,使得路面更加整洁,交通更加流畅。
近日,百官街道绿城社区党员干部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进社区活动,向暑期学生宣传垃圾分类知识。
活动现场,社区拉起“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的横幅,并邀请了垃圾分类督导员为大家现场演示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孩子们对垃圾分类知识的认知,社区还专门开展了垃圾分类知识竞赛活动。
此次垃圾分类公益活动,居民参与度很高,效果显著。实践活动不仅增加了社区学生对垃圾分类重要性的认知,而且形成了小手拉大手的'模式,令更多的成年居民认识到垃圾正确分类的重要性,为构建绿色小区、创建“品质之城”奠定了基础。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六
乙方:
1、甲方根据上级农村清洁工程的要求,在我村每个自然村设立了垃圾池和垃圾桶供村民倒放垃圾,现甲方同意将 的垃圾清理工作由乙方承包负责清理。
2、甲方同意每月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400元,此款每半年一次支付给乙方。
3、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清理所负责区域的垃圾,甲方随时对垃圾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镇以上单位检查有问题,一次扣除乙方200元;如全年没有任何问题,甲方年终奖励给乙方400元。
4、乙方在清理垃圾过程中,必须确保人身安全,如因自身过错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根据自己所承包区域的垃圾量,随时与清运员联系,及时把集中的垃圾装车运走。
6、此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从 20xx年1月1日至 20xx年1月1日),协议期满可以根据实际续订。
7、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20xx年xx月xx日
清理垃圾工作总结 承包清理垃圾协议书篇七
甲方: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一、甲方将位于周曾拆除地块内装修建筑垃圾,交于乙方进行转运,转运至该地块的西北角(政府预留地块内)。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垃圾转运费用:按车计费,甲方支付给乙方每车90元(含所有机械人工等费用);车载垃圾不少于13方。
三、从协议生效后,乙方入场进行清运工作;甲方派员现场进行监督、计数,乙方应服从管理。乙方清运当天应及时通知及提供清运车辆的牌号,双方计数有差议的按甲方为准;周曾地块转运工作告一段落后,甲方和乙方结清转运费。
五、甲方有权合理更改垃圾清运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首次清运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能够及时、全面、低污染、低噪音的清运甲方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每接到通知清运一次垃圾,乙方必须在72小时之内执行清运。
(2)乙方不得将其垃圾清运区域转租第三方或擅自改变清运操作内容。
(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垃圾清运时,清运垃圾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清运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掉落地面,如有发生,乙方应及时进行清理。
(4)因乙方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花木、草坪损坏的,乙方负责在当日内按价赔偿或给以修复。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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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