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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棚改工作计划(实用5篇)

时间:2023-09-04 16:48:37 作者:琴心月2023年河北棚改工作计划(实用5篇)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河北棚改工作计划篇一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改造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文化内涵等实际情况,在20xx年、20xx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最近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按照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裕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__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xx〕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xx〕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的确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结合,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

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xx年开始,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行。

(四)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

(五)优惠政策

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棚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

(1)偿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2)纳税人以建安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以开发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行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设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六)补偿办法

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_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下列补偿办法。

(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结构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

(3)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基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

(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

2、货币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七)征收、搬迁方式

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

(八)相关规定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4、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_分正常缴纳税费。

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

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8、由开发企业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_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河北棚改工作计划篇二

1、棚改大建设

完成交付净地1360亩,占目标任务亩的73%;

d7路(汤和南路—学海路)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

2、安置房建设

1-11月份完成安置房新开工6415套,占目标任务4000套的;

完成安置房竣工4472套,占目标任务3500套的;

华联商厦项目3#楼安置房套主体已结束,计划11月份启动回迁;

红塔安置房二期、二钢新村(二期)、滨河花园a、c地块安置区、船厂东侧及华阳周边安置区、五丰里公安宿舍等新开工项目正在加紧建设。

3、土地挂牌

按照“边征迁、边谋划、边推介”的方式,编制项目手册加大招商力度,加快推进已拆和在拆项目土地挂牌准备工作。积极推进华联商厦及周边地块、市东新村、区文化创意中心(区文化馆)、原疏浚小学宿舍、程锦物流、二钢新村等地块挂牌工作。

二、201x年工作安排

1、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在力争完成201x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结转的前提下,区住建局深入谋划,完成了201x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及上报工作。明年计划启动圈堤小区1046号汽运公司宿舍、宋庄二期、朝阳村二期、大卢村等新项目,进一步推进我区旧城改造工作,计划新启动征迁约2700户。

2、城市大建设

重大产业项目包括大明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中心(区文化馆)、百花谷风情小镇等项目。

3、安置房建设

尽快启动胜利东路棚户区、解放路停车场、红塔安置房(三期)等安置房开工建设。

三、工作中的主要措施

1、深入谋划,充分利用各渠道资金实施棚改

201x年是全市旧城改造工作的关键一年,我区作为典型的老城区,任务繁重。今年年初,区委区政府提前谋划,通过对地块扩面、改造方案优化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改造步伐,凡列入2015-201x棚改计划的项目全部启动,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等渠道解决棚改资金问题,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去除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2、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

一直以来区住建局将安置房建设作为主抓重要工作之一,实行了“倒排工期、计划公示、定期调度、责任追究”的监督监管机制。强化各安置房项目建设调度,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约定,督促各工程各节点计划完成工作量,克服“重拆迁、轻建设”现象,确保被征迁群众如期回迁安置。

3、加大投入与协调,推进大建设项目实施

对于全市大建设项目,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大建办、市推进办、市重点局、市交通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做好计划编制、日常统计、项目对接、征地拆迁、建设保障等工作。

4、深入地块谋划、加快土地上市出让

对已完成征迁并交付净地的项目积极与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协调对接,优化地块规划设计和上市方案,推进土地挂牌,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以下是与棚改大建设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相关的文章

河北棚改工作计划篇三

目前,生态城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三年工作计划,逐项确定工作目标、创新点、落实举措、实施时间和责任部门。接下来,生态城将重点建立三个机制,以科学、快速地推动自贸区联动创新工作。

一是建立持续对标“国际一流”的研究机制。新加坡是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缔约国,是亚洲重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也是国际上成功的自由贸易港,有着成熟的单一窗口、负面清单、离岸金融等国际投资贸易管理模式。我们将充分借助新加坡方面的力量,与新方专家共同组建联合智库,一起钻研cptpp、rcep等多边自贸协定,加强对新加坡经验和做法的跟踪学习,密切衔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标准规则,在新一轮国际开放中抢占先机。

二是建立中新双方合作推动的协调机制。自2008年至今,生态城通过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机制争取了56项创新支持政策,涵盖规划建设、金融试点、产业准入、社会事业等领域,有效推动了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加入自贸区大家庭后,生态城将充分借助中新合作的双边机制,整合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渠道与自贸区工作渠道,在政策争取上相互对照,在项目落地上互相借力,激发双渠道联动的聚合效应,形成“双争取、双促进”的合力。

三是建立项目经理全程负责的执行机制。生态城将加强创新和落实力量的匹配,组建一支精干专业的干部队伍,实行专门机构、专业管理、专人专责,切实做好组织保障。按照横向统筹与纵向连贯的矩阵式推动结构,在加强职能部门间统筹协调的同时,为每一项试点措施指定一位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对试点措施实施从研究谋划、政策争取、项目推动到后续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一竿子插到底”。

以上是对生态城联动创新区总体方案的解读,谢谢大家!

谢谢^v^先生。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首先,两个联动创新区跟现有三个片区的关系,是既通力合作、又错位发展的。一方面,两个联动创新区和现有三个片区的发展定位、资源禀赋本身就是错位的,在制度创新和产业培育上也是各有侧重。比如,东疆片区重点发展融资租赁、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高新区联动创新区重点发展信创产业和以细胞治疗为代表的生物医药产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创新金融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另一方面,在有些创新项目上,可在五个片区内部进行资源整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拉通产业链、政策链、人才链和创新链,促进整个区域的发展。比如,保税研发业务创新,天津机场片区、东疆片区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区聚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有大量的实际需求,那我们这几个片区就可以合作,通过建设保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关于联动创新区和自贸试验区现有三个片区的区别,我要强调一点,从天津市的角度看,联动创新区就是自贸试验区的一部分,过去我们讲三个片区,现在可以说有了五个片区,自贸试验区所有市级事权的政策措施和一部分国家事权的政策措施,只要符合联动创新区发展定位的,联动创新区都可以享受。

自贸试验区建设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都是国家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一区一试点”,天津的改革开放实现了双轮驱动。天津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北方第一个自贸试验区,始终坚持制度创新,先后推出100条天津首创的创新举措,形成55项全国性创新成果,有力发挥了国家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为承接服务业扩大开放创造了条件。此次,自贸试验区滨海高新区联动创新区、中新生态城联动创新区成立,不仅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提供了更多应用场景,两区也将成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重要支撑。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获批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迅即研究落实,积极谋划试点开局工作,7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任务分工》,116项试点任务已经全面铺开。将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总体谋划、统筹考虑,更有利于形成政策叠加、优势互补、协同推进的互动发展格局。

一是构建统筹推动的管理体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依托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成立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动、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和服务业扩大开放整体改革工作,实现了改革创新在体制机制层面的统一部署,一体推进。

二是抓住重点领域合力突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从产业层面,聚焦物流运输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电信服务等九个重点领域提出很多创新举措,这些重点领域与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的产业定位高度重合,强强联手,一定能产生“1+12”的效果,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也必将成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丰产田”。

三是建设协同创新的新平台。统筹津城、滨城的区位条件、产业优势和发展定位,选取服务业发展条件好、产业发展特色鲜明的区域,建设高水平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可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区内优先推广试验。通过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的双区联动,促进高端服务业创新集聚,推动全市服务业均衡化、特色化发展。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于2014年12月经^v^批复设立,是全国第六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设立以来,天津自创区落实^v^批复要求,紧密围绕“创新主体集聚区、产业发展先导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开放创新示范区”四个定位目标,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将为天津自创区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一是,联动创新区建设将助力提升天津自创区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天津自创区战略地位再升级。自创区和自贸区是我国在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两个维度的最高层次国家战略,联动创新区建设使得天津高新区实现了二者在战略定位、空间范围上的重叠以及在功能定位、创新政策上的互补互促。自贸区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联动创新区建设将赋能天津自创区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和开放高地优势,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复制和推广自贸区的各类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构筑与国际接轨的创新环境,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有力提升天津自创区国际化水平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

二是,联动创新区建设将助力“津城”、“滨城”联动发展,推动天津自创区协同联动再迈新台阶。天津自贸区三大片区集中在滨海新区范围内,而天津自创区包括华苑科技园、塘沽海洋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横跨“津城”、“滨城”。《联动创新区总体方案》提出在联动创新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研究将联动创新实施范围扩展至天津自创区其他区域,这就包括了南开、北辰、武清等园区。南开科技园聚焦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北辰科技园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武清科技园聚焦生物医药产业,联动创新区建设,将通过自贸区政策红利外溢,把自创区各片区紧密协同联动起来,成为各园区科技创新突围、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为推进津滨双城联动发展树立天津自创样本。

三是,联动创新区建设将助力天津自创区科技产业创新突围,推动天津自创区争先进位再升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天津自创区作为全市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核心引擎,承担着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使命责任,迫切需要打破制约科技、产业再升级的“桎梏”。依托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积极开展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平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引聚海内外高端人才,将有力助推形成一批适用于天津自创区科技、产业创新突围的示范经验,助力我们写好天津高新区提档换速、争先进位这篇“大文章”。

河北棚改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 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  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农业、工商、交通、水利、乡镇企业、卫生、文化、教育 、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

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编。

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而未续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经乡(镇)^v^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按《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分别经乡(镇)^v^、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 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镇规 划区内。新建项目确需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的,其选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 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宅。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在村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根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引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立式住宅、公寓式住宅。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的,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 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集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建制镇进行建设,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许可证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 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非农建设 。

公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必须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也可以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

第二十九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报省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通用设计,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v^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第三十一条  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业务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前款所称村镇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相应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  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 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建制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美化环境,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建制镇、集镇应当配置环境卫生人员;村庄的公共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处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倾倒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费,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建制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部分有权予以拆除。

(三)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集镇或者建制镇的国有林场和农场的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19日发布的《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棚改工作计划篇五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v^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v^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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