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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02 11:24:25 作者:雅蕊2023年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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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篇一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工程项目

工程地址:

第二条: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3、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上级有关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责任

1、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设使用要求。

2、负责本合同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设计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选定的设计方案、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给乙方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按实际返工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设计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设计费。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同时生效,以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需双方友好协商及时解决。

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篇二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x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xx]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xx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xx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xx年3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篇三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公司设计人员,在年黔南网络建设设计及年规划工作中,工作态度认真、耐心、细致、诚实,为用户工作负责,表现了其个人优秀的工作素质,同时也充分展现了贵公司的优良工作作风,工作成绩获得了我公司的一致认可。

在此,我公司对几位同志的工作表现及贵单位的有力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公司对贵公司真正为我方着想,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深表感谢,希望贵公司继续保持优良的工作风范及服务理念,并衷心祝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精诚合作,共铸辉煌!

最后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愿双方合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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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篇四

庙垭乡位于万源市西南部,辖5个村36个村民小组和一个社区,幅员面积48平方公里,辖区内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建设十分困难。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成立了专门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源市村道公路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委办发[20xx]41号)文件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工作法,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在村道公路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有力有序推进了农村公路建设进程。庙垭乡现有农村公路31条,总里程106公里。村、社公路已硬化共有39公里:其中云程村、火峰村9公里已于20xx年完成;尖山村4公里已于20xx年完成硬化,礼壶村2.6公里于20xx年完成硬化。名扬村村道公路(袁家坝至场镇)11.537公里已于20xx年6月开始动工修建,现一标段路面拓宽、平整结束,堡坎修砌已完成;礼壶村2.4公里村道路工程正在拟建中。

为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在村道公路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我乡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工作法,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事委员会、张贴宣传栏、进村入户、逐家走访、干部包户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力量,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到村道公路建设中来。

自村道公路建设以来,为抢抓机遇,按照“村民自愿、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方式,多次召开村社干部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制定了《村道公路硬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以名扬村村道公路(袁家坝至场镇)工程为示范引导,带动全乡其它村道公路建设。

道路硬化工程属民生工程,是村民最敏感、最关心的事,为保证财尽其用、群众满意、道路畅通,规划建设始终坚持科学性、民主性、适宜性,认真贯彻落实市两办关于印发《万源市村道公路民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委办发〔20xx〕41号)文件和乡镇示范村道路建设情况(万委督办〔20xx〕27号)文件的指示精神。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道路整体建设规划、质量技术标准、水泥、钢材、砂石、建材等资质标准和整体工程造价的议定,由村民召开大会进行民主决策。二是工程竞标议标上公开透明,建设队伍选择由村民自己定夺,自觉接受镇纪检监察的监督,杜绝了暗箱操作,杜绝了各级领导干部间接参与工程承包的现象,实现了群众满意、道路工程建设零上访和零信访。

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群众利益,在积极配合上级质监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督情况下,各村村民自主选择了办事公道、正义感强的村民进入质量监督小组担任质量监督员,在建设过程中严把三道关口:一是建筑材料采购回场地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二是拌料场地有质量监督小组人员长期监督配料;三是路面上有质量监督小组人员长期监督施工。目前,各村公路建设质量达到优良,村民积极拥护、心服口服、赞不绝口。

公路集资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理财小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支付公路承包款时,坚持按合同付款方式执行,经村委会和村民议事委员会签字,理财小组才能支付,否则,会计不得入账、谁支谁负责。所有账务实行了公开、透明,随时向村民公布,并随时接受村民监督。

为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使用效益和交通安全,各村在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向市交通局和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局组织质量监督组、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质量监督组和群众代表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在村道公路管理上,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村道公路养护制度》,强化养护管理、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养护责任,力争确保公路使用寿命的长效性。

部份群众利己思想严重,筹资难度大。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好村民大会,作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彻底改变落后的交通面貌。

公路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 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变更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报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建设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交委党〔20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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