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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优秀7篇)

时间:2023-09-05 01:23:58 作者:雁落霞最新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优秀7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组织分工会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培养职工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注意多提高自身素质,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使工会工作达到快、稳、准、实上来,充分发挥工会特殊的桥梁与扭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多听、多问、多了解职工生活、学习情况,统一广大职工的思想,团结带动广大职工投身于高速公路管理事业之中,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在局一楼展板展出大型两首局歌,利用局网宣传文化建设情况及重大事情的通知、通报。

年初与办公室、经营处联合、配合举办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省高速公路公安局“新春联谊会”,联欢会邀请了省高速公路公安局的各级领导。此次联欢会采取了两个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互动形式自娱自乐,亲自登台献艺,气氛十分融洽,不仅达到了迎新春的目的,更加增进了两个单位之间友谊、交流、沟通与发展。

以“双最佳”为主线:最佳文明女工、最佳文明女工集体。我们抓住这两条主线开展系列的女职工创先、争先活动,以“奋斗求解放,贡献求地位”活动,要求新时期女性增强实现自我价值意识,注重典型的树立与培养,以点带面。三八节期间,长春处金梅、长余处张伟被省妇联评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极大的触动了全局女职工奋发向上的热情。

年内对工会会费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及把关,及时上缴工会会费,上交费率达到100%。

如各项报表、各类答卷、各类捐款、各类活动及经费的赞助。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的要求来完成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我局工会2000年12月8日成立,任期已满,需进行换届改选,并对已起草的《工会工作范围》、《工会委员会规则》、《工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按新一届工会委员会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创建“职工之家”活动,建议各分工会在下半年工作中多开展一些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以竞赛的形式使全局职工都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活动中来,使“建家”活动在全局上下广泛开展起来,并达到升级的要求。

(三)深入开展“温心工程”,年末开展职工生活大检查工作,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进行经济扶助,提供脱困条件,帮助早日摆脱生活窘境,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把党的温暖、领导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把送温暖活动落实到实处。

我们要以高速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高速公路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紧紧围绕高管局“十一五”和“五个确保”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文化理念,充分发挥特长人员作用,以一带十的原则,广泛培养特长人才、普遍开展活动,真正的把工会工作做好。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收费公路坚持公益性、金融属性、公平公正等原则,是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下文是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未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者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将车辆通行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责令退还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公益性原则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是根深蒂固的。虽然说收费公路成为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权宜之计,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有义务帮助社会免费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收费公路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上来,收费公路只是公共产品发展的特殊阶段或者有益补充。

2、金融属性原则

收费公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理所当然具有金融属性,也应当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运作,接受市场的调节。收费公路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政府购买行为,只不过购买商品(收费公路)的人是那些收费公路使用者。正因为收费公路具有金融属性,收费公路就可以质押贷款,打包上市融资。

3、公平公正原则

公共财政的本质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富,应用于建设养护公路时必须兼顾公平、效益和效率。如不分特殊需求和一般要求,用大量政府财力建设公路,可能形成有车人无偿使用无车人的财富。收费公路政策、法律将公路分成免费的普通公路和收费的高等级公路,由政府财力和社会成员分别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用者付费”就体现了最大的公平。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是怎么实施相关政策的?下文是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第二十四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

(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监控、养护、收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和防护构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树木、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三条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五)不准右侧超车;(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七)除因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xx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客运机动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半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必须对装载物严密封盖。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

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机动车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车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十四条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车道的前方车辆以及后方车辆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

(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内超车;

(五)非因紧急情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六)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

(七)观看影视录像;

(八)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出站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喊话或者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予以纠正。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路面结冰、恶劣天气、道路抢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形,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

遇有前款所列情形,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疏导并尽快恢复交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配合。

第二十七条 遇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

关闭高速公路涉及两个以上管辖路段或者两条以上相邻的高速公路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高速公路收费站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关闭收费站入口,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单位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车辆行驶状态、施工作业等与通行有关的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高速公路路况、气象、关闭、开通等信息。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路段以及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需放置红色示警灯或者反光锥筒。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当开启示警灯。

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进行养护施工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事先通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在施工五日前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进入施工路段前的相关入口处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公告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除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隔离栅内从事放牧、耕作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停车。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医疗急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等单位参加的交通事故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制定相应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援。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应当快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清障救援车辆执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 处理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路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的;

(四)驾驶车辆时观看影视录像的;

(五)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一)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十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三)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六)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十八)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第四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载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关闭高速公路的措施,致使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一)未按照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六)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未按照规定上交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 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询、实验检测等活动。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第三章 路政管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流淌、抛洒任何物品;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高速公路作为车辆的试车场地和教练场地。

第三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临时检验的车辆,必须停靠紧急停车带,并开启车上的危险信号灯,在车后一百米处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拖入就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开启危险信号灯,设置警告标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并按照规定收取清障费。

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拽车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和清障救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徼、逃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车辆限速等各种标志标线。

雨、雪、雾等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明显限制时速标志;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的,可临时调整车道,设置指示标志;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也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直接发布公告实施关闭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道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四) 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六)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补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待调查处理后车辆发可驶离。

第五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通讯、收费、监控、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道路,是指专用于连接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公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从2009年12月1日起,我来到了xx高速管理处担任一名监控员。近一年以来,在青银各领导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较快的适应了工作,虚心学习,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基本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作以下简要汇报。

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参加工作之初,正值我处“争先创优”活动开展之际,全体监控中心的同事在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学习管理处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建立《监控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准备迎接2010年国检、开展党员群众牵手结对子等活动。做为监控中心的一员,在开始的学习工作中,我勤学苦练,不懂就问,很快就能熟练掌握监控员的业务知识与设备操作技术。同时,为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时刻与管理处、各站、稽查、路政积极配合,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有效地降低了错误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岗次数的增多,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了。

平时的工作生活当中,我注意团结同事,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从不与同事争名利、争长短,任劳任怨,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严于律己,不把小事当无事,不把小错当无错。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讲团结,讲正气,讲原则。

监控工作纷繁、琐碎,经常容易出现错误、失误。在日常工作中,我树立了监控室与各部门是一个整体,分工不分家的理念。自己出现了错误,我从不推卸,立即改正;同事们出现了失误,我也总是给予他们宽慰和鼓励,帮助解决问题。

在近一年的学习、工作、生活当中,几位参加工作多年的大姐们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对我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得以迅速之成长。

虽然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理论水平不够高,理论指导实践还有欠缺;二是服务质量不够高,存在粗枝大叶现象,主要是自觉服务的意识不够,细节上做的不周到;三是长时间繁忙工作时容易松懈,持久的紧迫感稍有不足;四是工作主动性还不够,工作预见性有待提高;五是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需要提高;六是对一些工作关系的处理欠妥,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进一步端正自己的思想和观念,摆正一个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位置,去掉学生气,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工作中还要继续加强学习,戒骄戒,努力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意识,为我青银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摘要】快速通道的出现使我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大大的提升,尤其是高速公路,利用了其限速值比较高、道路宽广、出行宽敞。由于高速公路过于方便,便吸引了大量的车辆驶入,这样以来公路超负荷和超轴载运行状况日趋严重。尽管相关部门制订了很多条款和规定,但都没有根本解决。这篇文章就针对超限运输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

超限运输其实不难理解,就是超过了限度还在运输,通常会指那些超过了道路、桥梁、隧道和轮渡的载重、高度、宽度、长度的限制。在道路上前行的机动车辆没有按规定来限制载物的量。但是超限运输会致使道路和桥梁损坏,安全隐患便提高,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要保护公路的完整性,对超限运输进行强度大的整治,同时要成为一项特别的执法活动。

一、高速道路的运输现状

这些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公路建设的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升,操作的技术和管理渐渐的实现了规模化,可是还是有一些道路尽管当时的质检是合格或者优秀的,但还是不能用到设计的使用年限,更有甚者只有当初设计的百分之十。现在对我国的大多数道路来说,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市区主干道都是采用沥青路面,该路面属于柔性路面具有半干性。其特点是抗弯强度比较低,根据抗压、抗剪的强度来抵抗车轮的作用力。如果超载的车辆行驶的速度过慢,就会使其停留在路面的时间变长,作用力也相对增加了很多,路面使用期限也大大的缩减。所以,超限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是致使公路短期坏掉主要因素。

二、超限运输危害

二、在不可抗力作用下造成的破坏;

三、超限车辆的直接作用。其实,从实际情况考虑,受到的大多数伤害主要就是超限车辆直接造成的。这里面包含了车流量的增多对道路造成的损伤致使养路费提高,同时又有超限的车辆对它们进行着加速损坏。

2.易发生安全事故。超限运输对道路进行损坏的同时,还非常容易造成安全事故。这几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大型的安全事故,大多数都和超限有关。车辆的超限致使其行驶的稳定性、刹车性能、转向系统等全部变弱,同时还有爆胎的可能,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超限运输,会使车辆超负荷运作,加快主要部件的磨损,使车辆的寿命极大的减少。

3.对环境的影响。超限的车辆它们的行驶速度较低,有的甚至不到四十公里每小时,因为速度慢,同时体积也比较大,往往会阻断后车的行驶造成交通堵塞,使公路的效率不能极大的发挥出来。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其对火车的设计速度在七十公里每小时,而严重超限的货车通常只能以三十至四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前行,还有的会更低,这样很容易导致后车因速度过高而和前车追尾。同时,超限的车辆在起步和上坡时会因为它们的负载大,而排出大量的黑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4.道路运输中的市场秩序受到超限运输的影响。一些经营者,为了使得其单位运输成本降低,使用了超限运输的形式,是其成本的构成结构改变,从而使得正常的一种运价形成机制受到了干扰。而这些经营者与其他的经营者进行比较,具有了成本的优势,使其他的经营者在市场中与之比较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够得到治理,会使得更对的经营者对于这一行列更加的向往并且加入进来,使得超限运输的规模进一步的扩大,并且道路的运输市场也会向畸形发展。

5.超限运输的影响力极大,其会使得国家的路桥的收费、养路费收到影响,同时这些影响也会使不公平这一现象随之出现。这是因为所有的公路进行收费都是按照车辆的核定的吨位来进行收费的,而超限的车辆与核定的吨位相比超出了其标准,从而使得每吨的实际交费额减少了,更会使运输成本大大缩减,再这样的情况下,并且运价水平也都是一样的,这样守法的利润比超载的来说利润少。而这些情况对于国家来说,使得大量的费用出现漏征,而对于手法的经营者,更是对其的不公平。而运输者想要提高利润就必须是成本降低,而降低成本的手段有许多,降低运输成本,少进行交费,这是其中的一个手段。

三、针对高速公路中超载超限运输这一现象的对策

1.应使得精神文明和双目标责任的管理加强。针对执法部门制定且实施业务的工作与精神文明双目标责任的一种管理的制度,且应对执法部门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是三乱的现象严禁发生,且“以罚代卸,只罚不卸”这种现象更要坚决的克服。

2.针对超限的运输的治理应该结合长时的效果,并且做到全面的联动和全面的查处。同时,对于路政的管理网络使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从而高速公路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且在重要的一些道路口和特殊的路段的监督要加强,而对于一些超限的运输的车辆要进行拦截,做到使超限的车辆无路可逃。

3.而治理超限的工作需要做到联合和统一的行动,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其成效,否则将会使治理工作无法达到其目的,也使执法的资源出现浪费的现象,从而超限车也就有了可乘之机。

4.由于如今的科技发展,处于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而治超的工作更是离不开,需要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使得路面的治超网络建立起来,且网络的监控和信息实现共享。并且治超网络使得社会的所有治超执法资源得到了整合,也更加充分的利用了起来,资源浪费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信息达到了共享,而治理超限的工作运作也更加的日常化了。

5.对于超限运输产生的源头加大其管理。通过检查站中所查获的超限车辆看,其中长途运输车居多,针对这些车辆只能进行罚款,然后进行分载。所以根据此现象希望国家的有关部门能够对运输的源头的管理工作力度加大。

四、结语

需要有一个长效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使得超限运输这个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所以就需要尽快的立法,是其依法进行治理,走向法制化的正确道路;同时对于超限的检测站应该合理的设置,对于在公路上的超限检测站,则更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设;而对于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一些经营者来说以及为其提供便利的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使其处罚与监管的力度加大,同时应使货运企业和驾驶员的信誉档案得到完善。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一、完成的工作

(一)、组建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了办公楼搬迁和基本办公用品的配置,人员全部到岗,收费站、监控中心、公司机关日常工作已有条不紊地展开。

1、确保办公用品齐全。为了确保收费、机关的办公设施全面及时到位,公司班子领导带领中层人员多次到商开学习调研,通过实地查看咨询,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列出预算,经反复比较价格、质量,较快地配置齐全了基本办公用品,有效地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办公设施搬迁。因工作需要,公司办公地点由交通局搬迁至监控中心综合楼,搬迁前公司作出了详细的计划,将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搬迁中全程监控,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的财产安全。

3、人员调配。我们对公司人员进行了一次摸底,然后根据每位同志的年龄、知识结构、身体条件等因素,为每位安排了最适合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了适应商亳高速公路运营工作的需要,全面提高员工素质,树立商亳高速良好形象,公司组织了富有成效的自身建设工作。

1、军训。我们参加了省高发组织的军事训练。军训中同志们抱定“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的思想,列队列,站军姿,走正步,刻苦训练,轻伤不下火线,强健体魄,培养了团队精神,并光荣参加了省高发公司组织的阅兵仪式,受到教官和省高发公司领导的一致赞扬。

2、业务培训。为巩固业务知识,同志们分散到商开公司各收费站,学习,实践。他们以商开工作人员为师,认真学习、虚心请教,亲手实践,很快掌握票卡管理、车型辨认、事故处理等运营管理基本技能,为下一步上岗打下良好的基础。

3、革命传统教育。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全体员工参观了焦裕禄同志事迹展览,看着焦书记带领兰考人民在极端恶劣的条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志们的心灵受到了强烈地震撼,纷纷表示,一定要学习好焦裕禄精神立足本职,扎根岗位、搞好工作。

4、开展“我为谁工作”大型讨论活动,开展投稿、演讲、劳动竞赛手段,改变工作观念。首先,在工作上变“要我工作”为“我要工作”,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以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和完善激励机制为手段,调动广大员工参与劳动竞赛积极性,为公司运营管理提供强劲动力。其次,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以提高效率为重点,向提高效率为重点,向管理要效益;以提高服务质量为落脚点,向服务要效益;以开发人的只能为根本,向科技要效益;以安全生产为主题,向安全要效益,从而凸显了劳动竞赛的实效性。

(三)、征收工作:围绕中心点公司成立来按照年度部署和要求,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突出“两个重点”——队伍建设、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截止12月日,实现通行车辆通行费元。

1、科学分解,增收促收,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了确保年度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司分别与各收费站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同时,对20xx年度公司的通行费计划任务和目标任务进行了科学分解,并要求各收费站按照年度任务和季度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细化到月,达到了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2、严格规章制度,控制降档标准,堵漏促收。为了降低漏征率,达到增收的目的,对降档标准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规定降档必须经站长到场审核。于12月13日,由公司经理吴亚光带领,由稽查、征收、监控组成工作组对收费站的堵漏促收、规范化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评比分析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征收行为,真正做到了堵漏促收。

3、开展作风整顿,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文明执收、优质服务工作,树立高速公路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各项征收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司开展了学习《征收手册》、《稽查管理办法》的“学标准、看行动、创文明”的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增强了优质服务意识,在工作中自觉作到了“五心”、“三声”、“八个一样”。“五心”:即文明用语要热心、收费发卡要细心、回答问讯要耐心、微笑服务要真心、听取意见要虚心。“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八个一样”:即大车小车态度一个样、忙与不忙一个样、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白天晚上一个样、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司乘人员态度好与不好一个样、自己心情好与不好一个样、受到表扬与委屈一个样。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开展职工教育,提高“两个”素质。11初征收科学习了《征收管理办法》,11月中旬又组织征收科人员到郑州学习了ic卡联网收费知识。这些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4、坚持“四个不放过”,确保票款和人身的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我们牢固树立起了“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导思想,切实作到了“五个到位”:即思想到位、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处理到位。始终把安全工作防在重要位置,全力抓紧抓好。

公司还与基层收费站签定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发生的事故要求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要求各收费站在管理上要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充分预见多种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建站之初就发生了几起闯站事故,引起我们的警惕,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防范预案和应急措施,如路警联动堵截打击闯卡车辆,每天一次收款专车接送财会及票款人员,加强票款专项管理等,通过采取这些切实可行的措施,阻塞了安全工作中的漏洞,确保了票款和人身安全。

(四)、养护管理:抓住侧重点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技术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公路的功能,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坚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经常性、预防性、及时性的要求,增强意识养护意识、质量意识、畅通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了养护质量和养护水平,圆满地完成了**高速公路养护任务,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具有快捷、安全、舒适、畅通和经济的使用功能,保证了高速公路的畅、洁、绿、美。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科学管理,树立高速公路形象。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高速公路的使用功能,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我们采取走出去拿进来的办法,先后到商开公司、省高发公司、中原股份取经,学习他们的养护体制和养护办法,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养护工程报表的填写》、《养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养护工程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工程管理的新方法,从而使整个养护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2、狠抓细节,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通畅。根据商亳高速尚处于在缺陷责任期的特点,与施工单位加强协调交流,公司养护科协同施工单位,对所辖路段进行全面进行质量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细节问题进行专项处理,主要有对路面裂缝进行处理,对中央分割带绿化进行刨除死苗和补栽新苗、施肥、浇水,对路面、服务区广场进行了灌缝和整修。

(五)、路政工作:突出着力点20xx年度,我们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路”的指导方针,以“为社会服务、为广大司乘人员服务、为商亳高速公路服务”为宗旨,强化路正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路政管理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路正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打铁必须自身硬。根据路政支队的工作特点,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结合的办法,与交通局法制科合办了路政执法培训,学习《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印发路政执法管理的小册子,要求路政人员随身携带,见缝插针学习,这些措施,有效提高路政人员的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我们坚持“严格执法、训练有素、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标准,发扬“尖兵”精神,遇到突发事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用最快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处理问题,以过硬的业务素质、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完整,使路政支队确实成为保护路产路权的“尖兵队”。

2、加强宣传教育,杜绝事故发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把安全工作当作一项经常性任务常抓不懈,从路政巡逻、施工安全等方面着手抓起,组织队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等有关知识。与交警、公安等部门展开联合执法、联合宣传等活动,宣传高速公路安全法规,打击闯卡行为。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教育,特别对高速沿线的学校进行了安全专项教育,以学生安全带动家长安全,以家长带动亲人,从而形成安全户、安全村、安全镇,从源头入手,减少事故隐患。

(六)、监控工作:加大监控力度建立先进的监控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监控人员的各项工作由监察室垂直管理,收费站只负责监控人员的后勤保障。二是实行站与站之间进行交流、轮岗的措施、杜绝监控人员和收费人员关系密切而不作为的现象,解决了熟人监管难的问题;三是将经过培训后的大专院校专业毕业生,充实到监控一线,提高了监管效能。

(七)、思想政治工作:多种渠道,提高员工积极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急剧地改变着员工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交往方式和情感方式。这就要求我们扬弃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中的旧传统、旧方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观念、现代思维方式、现代教育方法。

1、探索新途径,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把握员工的思想脉搏,然后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受到了显著效果。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字:真、实、准。“真”:就是感情真。对员工要有感情,讲话要和气,谈心要真诚,要真谈心,谈真心,真心谈,使思想政治工作入耳、入脑、入心“实”:就是工作干的实在,对同志们的关心要落到实处,为同志们做实事,作到寒冬腊月不怕冷,三伏酷暑不怕热,为员工办事实、办好事。“准”: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批评要准、教育要准,帮助他们认识到犯错误的思想根源,避免下一次的发生。

2、通过干部竟聘工作,增强干部员工的动力感和责任感。为了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化、科学化,配合总公司20xx年12月日下发的文件,对空缺的4个副站长职位进行选聘,采取多种形式竟聘,极大调动了公司员工的工作、学习积极性,在工作中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八)、反腐倡廉:构筑支撑点商亳公司把党风廉正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逐步构建起了一个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正建设目标责任制。重点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职工利益和不正之风。达到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加强,员工主人翁意识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公司凝聚力不断增强,综合势力不断提高的目的。

1、中层干部由于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短,经验不足,管理水平有待于提高。

2、基层多由建设人员转来,年龄不够合理,文化结构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有待于培训提高。

3、部分职工中存在一种浮躁心理,知识工作用心不够,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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