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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优秀5篇)

时间:2023-09-02 08:00:48 作者:飞雪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优秀5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篇一

(××××年×月×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仪式,对全区首批名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进行奖励扶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方面是表彰计划生育家庭的先进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在这里,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下面,我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年前,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今天,在当年率先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群众步入花甲之际,由区财政出资,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积极响应号召、带头落实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去年的中央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强调指出,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以说,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大会,就是贯彻落实胡锦涛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养老保障,稳定全区低生育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多年来,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局面进一步形成,全区人口类型处于“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低速稳定增长阶段,较好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区出生率已降到较低水平,人口出生绝对数仍然较大,加之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特别是人口就业压力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全区人口发展面临着更多矛盾和问题。在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就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而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我区更加深入地实施。

其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和新的发展。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用行政管理的方法来推进计划生育,这种方法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就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后生产生活面临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奖励制度。开展这项工作,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行政管理与利益导向有机结合、思想工作与社会制约有机结合、“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有机结合。这三个“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真正得到实惠,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把这件奖励先进、扶助农民的好事办好。

励扶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与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让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政策效益得到充分发挥。要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化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矛盾和难题,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掀起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潮。

二要领导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不但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组织实施好,而且还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三、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事物,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座的各位同志,特别是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要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计生工作上都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些同志是迫于考核方面“一票否决”的压力,自觉抓、主动抓的意识还不强,动力还不大,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到底还是对人口和计生工作战略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把计划生育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

二要变虚于应付为真抓实干。在对待人口和计生工作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另一种是虚于应付,想“巧点”、走“捷径”.采取应付态度的人不是在脚踏实地干工作上下功夫,而是在应付检查上做“文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果抱有这样的态度,计生工作就不可能真正搞好。还有些同志存有一种甘居中游的思想,工作上不是坚持高标准,而是只求过得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甘居中游,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下游。只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才能使人口与计生工作越搞越好,难度越来越小。

三要变满足于“治标”为立足于“治本”.一谈计生工作,不少人想到的是如何开展节育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些工作当然都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坚决做好的。但仅仅做到这些还很不够,这只能说是“治标”,如果不相应地抓好利益导向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依法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等“治本”措施的落实,不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人们的婚育观念就很难从根本上转变。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从思想上树立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体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标本兼治,才能不断提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加压奋进,不断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台儿庄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励扶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与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让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政策效益得到充分发挥。要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化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矛盾和难题,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掀起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潮。

二要领导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不但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组织实施好,而且还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三、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事物,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座的各位同志,特别是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要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计生工作上都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些同志是迫于考核方面“一票否决”的压力,自觉抓、主动抓的意识还不强,动力还不大,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到底还是对人口和计生工作战略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把计划生育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

二要变虚于应付为真抓实干。在对待人口和计生工作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另一种是虚于应付,想“巧点”、走“捷径”.采取应付态度的人不是在脚踏实地干工作上下功夫,而是在应付检查上做“文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果抱有这样的态度,计生工作就不可能真正搞好。还有些同志存有一种甘居中游的思想,工作上不是坚持高标准,而是只求过得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甘居中游,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下游。只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才能使人口与计生工作越搞越好,难度越来越小。

三要变满足于“治标”为立足于“治本”.一谈计生工作,不少人想到的是如何开展节育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些工作当然都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坚决做好的。但仅仅做到这些还很不够,这只能说是“治标”,如果不相应地抓好利益导向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依法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等“治本”措施的落实,不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人们的婚育观念就很难从根本上转变。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从思想上树立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体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标本兼治,才能不断提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加压奋进,不断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台儿庄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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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篇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从2014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月170元、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270元,费用追加部分除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和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2元、32元外,区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8元、48元。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列第一位的区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优先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根据享受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新建、修缮两种改造类型最高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4.支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镇街道敬老院);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市财政将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全部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护理补贴;部分失能的,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区、镇街道各50%承担,不属一级财政的街道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区政府全部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可申请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9.建立完善医疗服务制度。区、镇街道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根据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要求,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人社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区、镇街道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由区、镇街道计生协会牵线搭桥,组织有关人员与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建立结对帮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访视、咨询、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家政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11.开展紧急慰藉和收养服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3000元紧急救助,所需资金申请从省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为其收养子女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计划生育协会、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12.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13.积极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区法律援助中心要优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卫生计生委、各镇街道)

14.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利用好老年手机等科技新手段,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呼叫、紧急呼救、提醒祝福等功能服务。鼓励、引导特殊家庭结对助学和助孤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人员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家中开展慰问活动,送去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和真诚祝福。全年慰问活动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关怀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16.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注重工作做法、进展、成效、经验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扩大政策影响,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各项政策内容,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

17.强化经费保障。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18.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各项工作的落实。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与成效进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篇三

我县根据※号《关于做好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文件要求,自市人口计生委元月11日召开的“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会议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学习政策,成立组织,广泛宣传、明确职责、严格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了试点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近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此项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县成立了由计生委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20元月12日,县人口计生委抽调※名精干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召开了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培训会,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及方案精神,要求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培训到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把市、县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行政村,另外,各(镇)派一名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的流程实施,督促各类调查表格的收发、整理和及时上报。

二、掌握标准、广泛宣传

各乡(镇)严格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方案》的要求,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有关奖励扶助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1)我们在县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对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专题宣传。

(2)全县共刷标语※多条,制作横幅※幅,印发传单※余份。散发到全县集镇、乡村,就对农村部分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意义,奖励扶助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作了宣传。

(3)按照要求张贴了公告,按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全县初报对象涉及到了※个行政村。

三、认真登记、确保质量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县经过了乡级初查、乡与乡之间互查、县乡联合调查、市、县、乡复查核实等4个阶段,由乡级初次申报※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筛选,现确定有※名对象合格。调查登记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申报对象条件的确认,我们采取了调查申报对象的.同龄人群、邻居进一步核实。(2)结合同龄人群、邻居访问的情况,与对象本人的婚姻状况、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和政策要求相对照。(3)根据对象本人的婚姻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结合公安派出所对照户口、身份证、年龄进行复核,做到了“不多登、不漏登、不错登”。

四、完善机制、树立典型

为保证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计生委向社会公开了三部电话:一是奖励扶助咨询、信访电话设在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政策询问和信访;二是奖励扶助调查登记咨询电话设在统计股,由统计股负责调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三是奖励扶助举报电话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奖励扶助的有关问题。另外各乡(镇)计生办都设立了相应的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到了政策咨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由于宣传到位,条件、程序公开,涌现出了很多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计划生育模范典型。如:※该夫妇属再婚,1962年结婚时女方带一女孩,封双元为初婚。当时,※为村委会干部,中共党员,为了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给妻子做工作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做为共产党的干部我们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妻子依然采取上环节育手术。

调查中,调查队员严格按方案要求操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做到了对每一名被查对象负责,他们不怕严寒,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涌现了象※乡的※、※镇的※等一部分先进典型。

五、兑现奖惩、责任追究

市人口计生委将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信息准确达到100%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本项工作中敷衍了事的,发现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直接对本单位或派出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另外,我们明确了责任,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县人口计生委与各乡(镇)计生办主任和各乡(镇)派出的市级调查员签定责任书。要求把本次调查登记作为一次政治任务对待,对初步确认的对象要逐人见面,谁出现了差错追究谁的责任,从而达到县、乡、村的责任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能准确把握。

六、存在问题

1、已确认的不合格对象虽然多方查询,耐心做工作,但由于时代久远,对他们的婚育史了解不详,以致于信访量增加。

2、宣传工作尚存在死角,个别群众还不完全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

3、上报合格对象中很有可能存在不合格对象,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落实。

4、对申报对象的条件,不能追却定义的需要进一步耐心解释、调查核实。

总之,我们是对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存在问题不能掉以轻心,下步工作中我们会按省市要求把此次工作做的更好更具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省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省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就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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