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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04 22:52:37 作者:雅蕊最新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计划(大全5篇)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篇一

计生服务站(医院、卫生院)        no_______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对象生育状况:一孩、二孩

接受避孕节育服务原因:生育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计生办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篇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篇三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篇四

人口计划目标:xx年全县出生人数控制在456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28‰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61‰以内。

一、以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

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各地综合改革工作的调研与指导力度,推动建立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抓好优质服务。

结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乡镇)创建活动和县级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实施,科学制定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加大服务机构基础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育龄群众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乡镇计生服务的建设力度,今年重点加强xx镇、xx镇服务站建设(两个服务站总投资40万元),使这两个服务站实现独立办公、服务,并达到自治区乡镇甲级服务站标准。

三、以政策推动为依托,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继续搞好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性调查工作,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一户不漏”;加大对独生子女户的.奖扶力度,完善农牧区、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奖励费兑现力度,协调推进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费的兑现;发挥相关部门工作优势,从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计划生育户倾斜,推行能够反映民族地区特点的奖励优惠政策,提高对计划生育户的帮扶力度。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综合改革的进程。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法三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各乡镇村组级健全政务公开栏;进一步加强对县直相关部门、驻县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导,落实责任制,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五、强化宣传教育,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开通电视、广播宣传专栏等形式,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我县发展民族特色旅游的优势,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品味;结合我县新建居住小区的现状,大力发展社区生育文化,扩大宣传范围。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服务能力。

从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充实知识水平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全县各级计生干部队伍思想、能力、作风建设,完善公开竞争、考核奖惩制度,引导和加强全县各级计生干部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干部队伍工作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懂业务、会管理、能战斗”的干部队伍。

七、进一步加强对工矿企业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服务水平。

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条块、条条”管理模式,推行流动人口市民化管理与服务,在维护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八、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全面改进工作服务环境。

借助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少、边、穷地区的帮扶力度,有意识的加强跑项目、跑资金力度,全面改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环境。

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篇五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依法行政、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加强流动人口创新管理,搞好人口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好省创建“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市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市交各项工作任务,现制订全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全年工作目标

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控制在110以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适时参查率80%以上,双月随访率达100%,计划生育奖特扶补助落实到位率100%,工作落脚点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镇“双新”创建工作达标,省中心服务站创建达标,全年工作力争在全市的位次较上年有所提升。

二、工作序时计划

(一)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

1、回顾总结20xx年度工作,做好对各村(居)的人口计生考核工作;

2、做好春节前后计划生育一线的维稳工作;

3、制订20xx年度各类目标考核方案;

4、召开好20xx年度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配合市做好本年度计划生育奖特扶、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特别奖励金和非从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补助金的兑现工作;开展新增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奖特扶对象的调查摸底及资料的初审工作。

7、按规定要求建好计划生育各类基础账册;

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9、做好流出人员回归的服务工作,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好流动人口协议书。

(二)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

1、将20xx年新增奖、特扶对象分类汇总上报市计生委政策科,并通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做好申报工作,20xx年上半年应终止奖、特扶人员的情况一并上报。

2、组织召开民政、公安、卫生、劳服等部门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讨论制订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及具体措施,迎接市组织的督查。

3、组织对两个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流进人口进行登记,并做好查验流进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

4、按照省计生委对中心服务站的规范要求,积极争取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努力创建达标,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5、做好一孩病残儿的调查摸底及上报工作;

6、利用“清明”、“五一”两个节假日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至六月底力争完成总任务的65%以上。

(三)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

1、认真抓好奖特扶人员的年检及20xx年上半年的兑现工作,真正做到应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分不发。

2、加强依法行政,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活动。严肃查处乱收费、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违法违纪问题,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认真做好九月份的集中性服务与管理、照顾已批未育对象的`双月随访服务以及服药人员不良反应的随访服务工作。

4、做好一孩病残儿上半年的送检工作。

(四)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借“十一”长假抓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2、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争取财政支持,利用现有幼儿园的基础拓展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青春期健康教育基地,在中小学定期开展青春期健康知识教育;实施老年关怀计划,利用敬老院的优势,推进老年健康促进,逐步建成覆盖全人口、贯穿生命全过程的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

3、对照年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计生委对各乡镇人口和计生考核细则,排找差距,加工补课,努力完成市交目标任务。

4、组织一孩病残儿及时参加市计生委组织的鉴定工作;

5、做好年终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三、具体措施

1、任务分解到人。组织全站工作人员和村计生员认真学习全年工作计划和考核细则,任务落实到人,按月组织实施。

2、层层落实责任。年初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和村支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办公室全体人员和村计生员制订计生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做到人人有工作任务,个个有工作责任。

3、坚持严格考核。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将依据年初制订的考核细则,对单位和个人全年工作及阶段性工作分别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补助和评先评优紧密挂钩。党委政府对工作滞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村居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将追究一定的责任。

本文由应届毕业生网【范文/】栏目小篇为大家编辑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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