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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通用8篇)

时间:2023-09-01 21:54:55 作者:琴心月最新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通用8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一

办案安全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是我们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办案过程的首要位置。为了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在案件的初查;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办案流程办案。截止到今我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我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障

(一)案件初查中的安全防范

1.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侦查工作秘密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

2.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二)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1.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

(1)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

(2)在我局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1)做好安全预案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在启动每一个案件之前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在案件启动前由我院检察长吴青山、副检察长陈小兵、刘运章组织召开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并拟定《侦查安全预案》与《侦查应急预案》,同时确定具体的安全督查员。

(2)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分为如下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讯问场所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会对讯问室及其延伸场所进行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包括洗澡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同时将洗澡房与卫生间的门锁卸掉,卫生间里不能有塑料牙刷、玻璃杯子等任何尖锐的物品。调查对象上卫生间必须跟随出进,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调查对象的一切活动置于侦查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 第二,对调查对象身体的检查。调查对象到达讯问室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将影响办案安全的相关物品予以暂时扣押。如男性调查对象的打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金属首饰等尖锐器件。

第三,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前,我们会先行了解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的对象会安排已经进行过相关保密培训的一至两名医生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我们的承办人员。

第四,注重对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在讯问现场除了两名讯问人员以外还安排了一名安全督察员,时时刻刻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一旦发现被调查人员情绪激动,举止异常我们将马上停止讯问并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第五,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一方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局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向外界(不论是领导还是家人)透露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人及亲属等。对于案件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必须要在案件展开侦查前提出回避。对于违反相关办案纪律的人员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一方面,我局所有案卷相关材料均由具体承办人员保管,纸质案卷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做到卷随人走,同时所有办案电脑均由严格的保密软件,实行指纹验证和面部识别相结合的安保系统,任何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是是无法连接到办案电脑。

第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讯问室内始终保持三个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室紧邻法警大队值班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可以迅速来到讯问室保障办案人员安全。

(3)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一,加强与法警队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安全防控能力,检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安保实效,并做到每次用警都必须填写用警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警。每次押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场,并由院里的专职司机驾驶警车。

第二,加强与本院技术科的配合,对每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必须采取录音录像,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书》交技术部门,共同完成录音录像工作。

第三,加强与院监所部门和看守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我院反贪局干警根据案情及时掌握被羁押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与院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沟通协商,督促看守所依法加强监管,清楚办案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办案硬件建设

我院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结合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楼封闭式结构的办案工作区,工作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设有讯问室、询问室、法警执勤室、法警备勤室、待诊室、接待室、休息室、专用卫生间等。讯问室的墙面为软包;电源采用防触摸安装;桌椅进行了无锐角边处理;窗户安装了防护栏;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齐全;讯问室等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立健全了电脑监控系统,对办案工作区及办公周边环境进行随时监控。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如下几点来保障办案安全: 第一,强化警示教育增强法警的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在每次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之前我局都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使每个执行押解任务的干警做到心里有数、处置有序。

第二,押解前加强装备的安全检查。押解工作之前对警车、警戒具等装备认真地逐一检查,防止押解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自残现象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在押解前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教育安抚,提高保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带往看守所一般都很紧张,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法警要利用押解前的准备阶段这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安抚,消除他们的紧张心理,帮助犯罪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法警工作,确保押解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四,在押解过程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症侯,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和意外情况,如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先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后再按院领导意见处理,处置后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于其它原因,实在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

二、我局在办案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配置不足

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员截止至现在不足十人。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办案安全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院司法警察只有5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二)侦查装备配备不足

在我局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务区可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外,在外提审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诬赖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机。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二

为做好3.15消费都权益保护日专项整治和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自律意识,确保我县饮食安全,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高度重视3.15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宣传工作,于20xx年3月8日制定并下发了《县3.15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禄食安通〔20xx〕1号),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开展3.15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做了部署,要求各相关部门在3.15期间认真开展好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农产品源头治理和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坏节的监管力度,确实保证好群众的饮食安全,同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集中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以对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扩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度,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正是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我县3.15食品安全整治和宣传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实效,有力推动了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进程。

3.15期间,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车辆40台次,对城区及主要乡镇农贸市场,食杂店及餐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食品抽验,截止活动结束,对全县5家定点屠宰场共检查3次,无害化处理病害猪97头;检查食品经营户781户,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户6户和当场销毁不合格食品67.6公斤;检查集中式餐具消毒机构4个,其中抽检合格企业2户,抽检不合格企业2户,对抽检不合格企业立案查处案件2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2份、提出整改意见19条、罚款1100元;对餐饮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5份,提出卫生整改意见165条,验收合格发证验证79户;农药残留检测224个,合格217个,合格率96.88%,达到国家安全水平,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商家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

总之,在县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认真工作下,我县3.15食品安全宣传和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群众的辩假识劣的水平得以提高,消费者自身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有所提高,为今后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三

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细化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当建立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履行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义务。

另外,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条例》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规定。

(20xx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九)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条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

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采用综合勘查技术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采、输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勘探、开采、输送的安全生产管理,其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并配备防雷、防爆、防静电装置。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矿山。

第三十四条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尾矿库应当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上游直接威胁范围内新建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

鼓励尾矿干排和尾矿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

第三十六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当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使用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人货混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日常检查,确保运营安全。

严禁使用非法改装、报废、安全设施不全等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和登记承运人、承运车辆资质等有关凭证;

(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

(三)依法办理有关凭证运输手续;

(四)对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凭证运输货物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法律、法规限运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资质或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无从业资格的;

(三)运输车辆或者罐体检测不合格的;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的;

(五)安全告示、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明确标示载运货物名称的;

(七)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八)车辆超载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道路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装置、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悬挂安全标识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货物,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监控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

第四十三条钢水、铁水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应当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和标准吊具,吊运线路以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

在高温熔融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禁止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第四十四条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在燃气区域进行作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人值守的岗位、燃气容易泄漏的关键部位等场所,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呼吸防护用品,燃气浓度超标时不得作业。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四

为保障人民群众个人信息的安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共分包滏阳金地、成军汽贸、田园小区,分包小区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充分做好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领导干部带领值班人员在小区卡口收集数据时也要注重隐私信息保密,在小区推广使用健康通行码,出入登记个人信息等情况下,小区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承担使用过程中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督促检查责任,确保人民群众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

小区分管领导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生物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从收集使用、传输到处置的全流程封闭管理,防止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生。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五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xx厂xx年工作会暨安全工作会,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xx公司工作会精神,全面总结分析xx年xx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安排部署xx年安全工作任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全面提升xx厂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现在由我向大会做安全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xx年工作回顾

一、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为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奠定基础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明确管理责任,实现安全制度化管理的基本保障。xx年,xx厂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xx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厂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安全管理制度多次修订,基本健全了xx厂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制度,并通过对管理制度的培训、检查与考核,逐步实现了制度运行与实际工作不断融合,基本形成了安全工作制度化管理的氛围,制度化管理已经深入人心。

三、强化现场管控,构建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xx厂现有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通过检查、引导、罚款与考核等基本手段,使得各车间规范了罚款程序,建立了统一的“三违”台账,使得部门领导形成了作为安全责任主体部门,有责任也有权利抓“三违”的思想。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基本建立了“三车间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业务部门负业务保安责任和安监科负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xx年,xx厂建立了“隐患排查、筛选分级、整改治理与信息反馈”隐患排查治理模式,坚持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与管理上的缺陷”三方面着手,从制度建立、流程设计与标准完善为切入点,深层次全方位地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了良好的作业环境。

全年共查出隐患447条,已全部整改落实完毕。另外严肃查处了各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和“三违”行为,先后对160人次进行了处罚,共罚款20450元。

五、加大培训教育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危害识别能力与安全素质

xx年,xx厂组织为每位员工建立了培训档案,规范了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本建立了“日常培训车间负责,专业培训业务科室负责、安全专业培训安监科负责”的安全培训管理模式。

在培训组织上,安监科统一安排,各车间适时制定计划,并在月度安全绩效考核中兑现,使安全培训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全年共组织新入厂员工培训45人次,在厂员工各类培训730人次,使广大员工逐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

六、强化应急管理,确保xx厂万无一失

物资方面:xx年应急物资库房已经建立,由安监科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将全部物资分类管理,建立台账,按需求及时提报物资计划,保障了应急抢险使用。

预案方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适时对综合预案进行了修订,并在公司和应急救援中心进行了备案,基本形成了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演练方面:xx厂按计划组织了应急预案演练和第四届消防演练,有效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

应急抢险方面:xx年河曲县经历了60年一遇的洪水,在厂领导的正确安排部署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抗洪抢险的胜利,也形成了我厂“团结协作、勇于奉献、迎难而上、决战决胜”的抗洪精神。

xx厂确立了坚持公开考核与奖罚并举的原则,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凡发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车间领导,并要求立即整改动态达标,实现了检查考核与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对于各车间做得好的方面,厂内及时给予奖励,全年共奖励4、82万元,其中2、14万元在工资中兑现。

安全绩效考核兑现方面,xx厂坚持“按制度、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动态达标、安全绩效考核和持续改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第二部分 工作中的不足

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完成xx年安全工作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xx厂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不容乐观的矛盾和问题。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彻底

我们虽然一再强调安全生产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经历和业务水平的限制,客观上并没有按照“简单、规范、严谨、高效”的管理理念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比如说在皮带栈桥文明生产管理过程中、在设备抢修过程中、在工程改造过程中就出现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二、“制度化管理”的管理法则落实不彻底

xx年我们在制度化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距离全面实现制度化管理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有一部分人还停留在人管人、人管事的安全管理状态,有罚款问领导,有考核问领导,还没有养成问制度、查标准的管人管事习惯。

三、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危害因素辨识工作落实不到位

部分安全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员工的安全素质提高作用有限,培训体系与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健全。

危害因素辨识是风险预控管理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基本方法,也是每名一线员工避免受到伤害的有效措施。我们在此项工作上花的精力不够,没有真正普及利用危害因素辨识的方法来提高一线员工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四、制度标准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管理体系未形成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管理制度与作业考核标准还不能够完全适应我们的工作需求,从中也进行了修订和弥补,但是就整体来看差距还比较大,特别是综合考核体系没有形成,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们的工作水平跨越发展。

同志们,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们绝不能过高估计安全生产形势,绝不能过高估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怀着“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的心态,坚定不移地把安全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三违”零容忍,对隐患零容忍,紧紧抓住“一、二、三、四”安全管理核心,坚持“精益求精、持续改进”的理念,我们必将取得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又一个突破。

第三部分 xx年工作设想与计划

xx年,xx厂将以“依法治企”方针为纲领,以落实xx发〔xx〕1号文件精神为主线,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重点,按照“一、二、三、四、五”的安全管理要求,全面构建“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网络和“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三境界”,实现本质安全。

一、工作目标

消灭轻伤,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质量标准化水平行业领先;杜绝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安全管理网络,构建党委抓督查和宣教、行政领导抓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与安监部门抓业务保安与监督检查、总工程师抓技术管理、工会抓群网、团委抓青岗、纪检抓效能监察、妇联抓家属协管、员工互相监督的“九位一体”安全管理网络。

(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安全主体责任、业务管理责任、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划分原则,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分解落实在相关责任部门,切实落实“依法治企”的治企方针。

(三)完善安全激励机制,将安全绩效工资、安全奖与安全罚款合理有效安排,坚持零缺陷考核与重奖重罚的原则,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构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以《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为指导,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估为基本方法,构建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人员不安全行为为管理重点,以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为基础,以pdca循环方法为运行模式,依靠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体系有效运行的本安管理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识别工作,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制度化管理,在识别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标准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以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来规范员工安全三种行为,提升全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整体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持续改进与不断发展,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坚持从容生产、均衡生产。按照系统设计,正规循环作业,杜绝抢产量、抢进度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从容有序开展;坚持均衡生产,提高平均小时入洗量和机电设备使用寿命,实现企业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三)坚持执行设备包机和点检制度,将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分解到每一位机电工作人员身上,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全员参与。通过采用设备点检制,全面掌握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完好水平,切实抓好设备保养维护和预防性检修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从而实现人机和谐。

(四)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定期和日常排查活动,做到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线,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分类整理、明确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明确复查验收人和信息反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闭环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率达100%,治理率达100%。

(五)强化现场管控,突出现场安全检查,加强安全三种行为管理,继续实行由厂领导、主任、业务主管组成的三级人员值班制,着力加大打击“三违”的力度,用“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三铁”精神,全面规范一线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业务部门的业务保安行为和领导干部的安全管理行为。

(六)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培训考核体系,从安全意识、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努力打造“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员工团队。

(七)继续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三方面入手,分专业细化标准,建立体系,通过抓典型、树标杆、以点带面的方式,提高全员 “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整体水平,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良好发展,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管理精细化。

(八)认真开展危害因素辨识工作,以危害因素辨识工作的成果为依据,全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技术措施和考核标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作业工序过程安全可控。

(九)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统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落实防尘、降温、降噪等治理措施;依法依规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和考核;减轻员工劳动强度,为广大员工营造安全、健康与环保的工作环境。

(十)加强供用电、交通运输、消防、危化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制度落实,提升标准化水平。

(十一)强化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从应急预案体系、物资保障体系、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及员工的应急培训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厂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免遭损失。

(十二)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科技兴安保安能力,激励各车间、班组、职工之间开展“五小”成果创新推广工作,坚持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推进小改小革、五小发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作业环境,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提高生产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文化保障体系。全面宣传“创建无创伤xx厂”、“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等安全核心文化,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全力塑造我厂安全价值观,通过扎实开展“安康杯”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形成一个“我想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良好氛围和“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想违章”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实现由制度管理向文化引领的转变。

同志们!xx年xx厂的安全目标已经确定,各项保障措施也已明确,关键是要狠抓落实。让我们以破釜沉舟的勇气、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决心,夺取全年安全工作的更大胜利,为实现全年安全目标而努力奋斗!

最后,春节将至,在这里提前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平安幸福、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六

为进一步开展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排查工作,切实加强群众对建筑安全的重视,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住房安全排查工作。

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主要针对场镇商铺、农村住房,新建房屋及周边等区域进行安全排查,通过此次排查,规范了建筑行业的生产管理,保证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通过此次排查,我镇共排查20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其中,2处房屋倒塌;13处因汛期雨水大墙体受损,住房有安全隐患;2户住房需修缮;2户房屋荒废,户主长期在外务工,城镇户口,想回来建房,但是目前城镇户口没有对应的.建房政策;1户集体祠堂需要修缮。排查过程中,我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隐患数量较大,解决问题资金不足;二是部分群众安全意识薄弱。

1、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工作,强化群众住房安全意识;

2、针对排查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资金解决群众的难题;

3、将聚集场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常态化,让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七

我校在区委区政府、区教体局关于安全工作工作紧急会议结束后,立即回校召开了全体班子成员安全工作专项紧急会议,明确了任务、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工,筹划了学校下一步安全工作的打算。随后,学校又组织召开了全校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布置安排了我校当前安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严格的安全工作要求,指出了安全工作要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不留死角,并在会议上明确了责任。会后,一把手和校级领导、校级领导和年级及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管理口、领导与老师、年级处室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签订了层层安全责任书,营造了从上到下讲安全,时时处处讲安全的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工作氛围。

1、全校上下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了“安全是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和保障”的思想,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了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我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了治理整顿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为此,我校成立了以徐正军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还成立了各个部门安全工作及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学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周密部署,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肃纪律,责任到人,是我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经验。学校安全工作例会至少每月一次,节假日再开专题安全工作会,做到有内容、有记录,并制订了《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全责任大事报告制度》、《制安防盗制度》、《学生安全教育制度》、《学校门卫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度》、《校值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制度》、《意外事故逐级上报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学校实行了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制定了安全工作检查督导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使安全工作教育活动制度化,同时结合这次拉网式安全工作大检查,对各个部门落实制度的情况和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也进行了一次大排查,确保了制度的督促落实。

1、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结合安全教育月、教育周,开展多形式的安全宣传,结合德育工作开展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结合学校活动开展各种主题教育,结合学科教学活动进行安全内容渗透,同时以宣传栏、板报、广播,向师生传授安全知识,把安全教育作我校课程的重要内容,针对交通、溺水、防火、意外伤害事故、外来侵袭、卫生防病等安全问题和生活中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安全常识,认真开展了以提高中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了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了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学校通过了形式多样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师生和学校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教职工和学生熟悉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对广大教职工要加强了教育和管理,严禁体罚、虐待或采用辱骂、诽谤和其他形式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了心理问题,提高了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了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了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学校结合实际还对全校学生进行了体检,各种安全教育活动责任到人,有过程、有总结,有完整详细的记录。

2、加强了学生在校的安全管理。班主任老师对学生每天的出席情况实行跟踪记录,特别是对缺席的学生的原因、去向等做到了心中有数。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学校。对学生中间发生的各种暴力欺负行为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心理上出现问题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不得歧视。对于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未采用简单粗暴和压制的办法,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重点加强对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留守子女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学习困难学生的关怀,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抵抗挫折、克服困难、明辨是非的能力,并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了生活上的资助和学习上的帮助。体育课,任课教师精心组织,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实验操作课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加强了安全保护措施。对食宿等涉及师生安全问题,都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如领导提前半小时的试餐制度。坚决不允许学生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专门建立了针对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措施。从学生实际出发,在放学等学生集中的时间段,适当错开了时间,并安排校值日负责维持学生出入校门秩序、食堂就餐秩序等,管理学生。学校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

3、加强学生的放学及放假的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上学、放学时要结伴同行,放学和放假时要直接回家,严禁中途停留和拐弯,严禁学生乘坐非营运和车况差的车辆。

4、认真做好了预防各种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别是近期的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加强了“两检”工作的落实,实行了“零报告制度”、定期消毒制度等,建立健全、落实了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等,加大了对师生传染病的防控和教育力度,教育学生和学生家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随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送医院就诊或上报。

1、开学前后,学校开展了一次校舍安全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时进行修复。全面排查了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体育活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维护、维修了学校的门窗桌凳椅、防护设施、运动器具、化学药品等设施、设备,特别是校内各种活动场所及设施,做到了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严格排查了学生宿舍、师生宿舍、实验室、教室、食堂、锅炉房等场所的火灾隐患,对电路老化等火灾隐患加大了排查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了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改。按消防单位规定的标准配备了消防设施,保持了校园内的消防通道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用电设备和电路及时进行了检查,及时更新和改造了危旧老化线路,对年久失修、违章安装、超负荷使用的电线、消防器材、体育器材等基础设施,立即进行了维修、更换,确保了这些基础设施正常、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保管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化学药品,并严格按有关要求和操作程序使用这些物品。学校内的体育器材和其它基础设施、凡楼内的楼梯、护栏、电闸等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设施及部位,都悬挂或张贴带有文字叙述的醒目的警示牌,并定期进行了检查。防止学生受到意外伤害。

2、学校加强了食堂餐厅和超市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存储、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和检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坚持采购索证登记制度,没有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保持了食堂环境和食品加工操作的卫生清洁,严格防范了投毒和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加强了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学校经常检查全校的卫生状况,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体检工作,进行了岗前培训,非食堂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食堂工作区。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3、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不断完善各项校内安全防范制度,由领导带班巡逻,全天24小时昼夜值班,确保电话和信息畅通,及时应对处理各种突发紧急情况,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存隐患。严格门卫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对出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进行了严格的登记和证件查验制度。学校重点、要害部位配置安装了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实施了全天24小时监控管理。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对学校大门口等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整治,与公安机关协调,在学校门口设立了xysg警务室。积极配合卫生防疫站等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安全的行为。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和不良文化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存在,如:网吧、娱乐厅及社会上的黄、赌、毒、非法出版的图书、音像对学生的影响还非常大,学校周边的饮食摊和食品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校外小买部向学生兜售香烟等。

2、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学校安全工作汇报材料5篇汇集。学生中留守子女和独生子女太多,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3、一些校舍等内部设施还正在维修。

总之,我校将今后工作中将长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的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并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而努力。

山西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安全工作报告篇八

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晋建建字[2009]12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我厅制定、修订的《山西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 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晋建办字[2006]393号)、《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晋建办字[2006]394 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风景名胜区)对建筑施工安全、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和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集中的隐患排查。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 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应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应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直管公房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发生的等级事故。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省建设厅接受举报部门设在厅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确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后,应如实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按规定移送同级有 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处理。移送、上报、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向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省建设厅直接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

第六条 省建设厅接到举报后,责成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的举报事件,对署名举报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等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次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查处部门办结案件后,可给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省建设厅接受举报部门为厅安委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jsaq@

通信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邮编: 030013

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监控管理外,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还应符合《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范围,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分析,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级管理台帐。对于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示、监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严格遵守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其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紧急救护器材、设备、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治理重大危险源或在其危险危害波及区域作业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作业技术要领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其作业人员涉及特种作业的,应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省建设厅安全事故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即按照业务归口由相关处室(站、办)对口接收、处置,由厅安委会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意见,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厅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安委会组成

厅安委会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厅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厅安委会是省建设厅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作为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厅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厅党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建设 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五)完成省政府安委会和厅党组会议安排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指导各市建设系统安委会的工作。

第五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六)承办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六)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接报和处置指导;

(七)完成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厅安委会有关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厅安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2、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关于季度、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下季度、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安排意见;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3、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4、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市建设、园林、市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文件签发制度

厅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厅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应按《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指导。

(四)事故现场调查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1、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有关处室、单位要派人赶赴现场;

4、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

(五)约谈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六)专人联系制度

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本处室、单位的联系人,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与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2、收集、整理、传递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5、承办所在处室、单位安全事故的接报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指省建设厅内设相关职能处室(站、办)(以下简称“职能处室”)的联合执法;超出省建设厅职责范围的,应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三条 各职能处室按业务归口具体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需参与联合执法的相关职能处室等事项。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联合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统一安排,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各职能处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需要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职能处室应立即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职能处室在独立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由其他职能处室执法事项的,本职能处室应将该事项书面告知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执法建议。必要时及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建设厅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二)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等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省建设厅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省建设厅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约谈的有关内容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督查组应当抽调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较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督查组应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组对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限期办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书面材料按要求反馈上报督查组。

第七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省建设厅应提请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 督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应认真进行总结,通报督查情况,查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九条 省建设厅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存档。

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简称事故与灾害)的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省建设厅接报、应急处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据建设部工作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省建设厅处理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省建设厅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三类。

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山西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建设厅应急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是省建设厅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处为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房地产业管理处为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勘察设计管理处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响应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处为村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建立省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向省政府、建设部书面进行快报;

(六)按规定派人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对本次事故有关资料(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纳入本处室(站、办)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一)厅政务值班室接到来自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厅局发(转)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厅长和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厅领导,同时通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二)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通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不是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应告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同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有关职能处室(站、办)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接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接报工作。

(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报;

(二)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示,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五)加盖“山西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七)安委会办公室承办人向建设部和省政府值班室确认。

(八)发生重大事件后,情况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厅长同意后,用电话直接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十一条 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指导性预案,依据所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二)按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故与自然灾害: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厅长统筹协调,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照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厅长决策,统一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3、较大、一般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管厅领导决策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处室站办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应将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向安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并建立省建设厅统一的《山西省建设厅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作为厅领导进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本工作程序包含六个附件:

附件

1、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

2、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3、破坏性地震分级标准

4、山西省建设厅应急处置职责分工表

5、山西省建设厅应急机构主要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建筑安全管理对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总公司、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单位指定的与省建设厅就建筑安全工作进行联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内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沟通建筑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单位,并抄报厅安委会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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