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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优秀6篇)

时间:2023-09-01 10:41:23 作者:文轩最新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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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二

【摘要】在现今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还不能切实有效地实施,这就导致了单位内部中出现贪腐的现象,更有甚者,事业单位内领导与会计相互勾结,对于需要交给上级的数据作假,导致了事业单位资金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文章就中国当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监督 问题 对策

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还不健全,对事业单位内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导致了有些人为了谋求私利,导致大量的资金流失,不仅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发展,也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就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各种政策与制度为主要依据,对本单位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监督,对即将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预算的行为。

而其监督又分为了三方面,他们分别是对于会计材料的分析,对于单位内是否有违法行为,对于单位内各种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估与评价,安排单位的发展计划等。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会计的监督职能来正确的处理下级单位与上级单位的关系,对于改善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有的单位在会计监督方面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效果不明显,甚至都没有监督,监督职能形同虚设,这种现象是当今我国事业单位中是普遍存在的,由于上级领导的不重视,导致了下级部门的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我们普遍认为,事业单位中,会计的工作只是在领导的要求下进行对于其他一些活动资金的核算,而大部分会计也认为,单位内的事情与自己无关,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形成了一种被动的状态。

而进行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法规,会计监督职能也就是依据国家的经济法规,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在事业单位内,所有的开销都要经过会计的审核,所以说,会计监督有效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能,可以有效的对于制止违反国家经济法规的行为加以控制。

另一方面,会计的监督对于事业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也有促进的作用。

会计监督的工作还包含改善单位经济管理与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作用,对于单位上报的资金数目进行审核,会计监督的本身是经过授权的会计人员而不是机构,是为了避免各类事业单位给国家带来损失的一种体系,会计监督也只是政府赋予其的权力。

二、我国现阶段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各类事业单位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需要对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来说,是一项极其严峻的挑战,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条例,但是由于各地区的发展现状大不相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的职能一直处于很低迷的状态,不能正常的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事业单位中纪律的松散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了我国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扶持项目的拨款收入囊中,并且利用资金开展能够为自己盈利的机构。

这种私自的机构并不是会计监督所管辖的范围之内,就导致了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一直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国家对这一方面也并没有太过于重视,导致了这种利用公款来谋利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扰乱了国家所规定的财务纪律。

(二)上级部门没有进行定期的审查

中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上级部门要定期的对于单位内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保证国家资金的正常使用情况。

事业单位内部财会也没有对本单位的财务方面进行适时的监督与审查,就是单位中的这种现象,导致了无法及时的上报上级部门本单位在一段时间内的自己流动情况。

其次,由于违规操作,导致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很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的意图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处理致使会计数据信息失真,监管失效,最为显著的就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公款吃喝,白条入账,从国家规定上来说,事业单位的接待费是有着一定标准的,但是有的单位巧立名目,用公款吃喝,隐瞒不报,另外,有的单位为了迎合上级机关,用白条从单位套出资金,甚至有些事业单位并不配合 。

第三,在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国家采用政府采购制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该种行为的发生,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规定限额之上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擅自处置或者调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将本单位资产以低价处理,从中赚取回扣,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众多,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虚假性

单位的会计上报的虚假信息影响较为严重。

现在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对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自己的使用情况已经忽略,而会计也没有做到及时的监督,导致了国家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的掌控。

还有一点就是在税收方面国家也会损失大量的资金,许多的事业单位都会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三、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改进方法

由于我国事业单位中会计监督职能的松散,导致了无法进行正常的监督工作,所以说,会计监督职能的改进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完善,对于各种改进与完善的措施都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整改。

针对以上指出的事业单位中会计监督职能的缺失,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

可以说,会计委派制是解决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不健全的有效办法,上级直接指派会计到事业单位去进行监督。

落实监督责任制,使指派的会计与事业单位的发展挂钩。

但是在实际的落实中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原因是各种事业单位内部的不规范,事业单位的不支持,导致了委派下来的会计受到事业单位的排挤,使会计无法做好监督工作。

现今,我国的事业单位中的会计系统和会计人员与事业单位的上级领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各种经济活动在事业单位内部大都直接受领导的控制,导致会计部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职能,所以,上级部门在各类事业单位中设立一个内部监督系统也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互相监督制度,对于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必须予以严肃的处理,绝对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讲情面,同时要提高内部会计监督人员在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尽量要使其与单位领导层分开,没有太多的利益关系,也就不能出现单位内领导与会计监督人员相互勾结,私吞国家资产的情况发生。

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三

我局十分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充实粮食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全面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为了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我们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司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加流通监督工作培训班,开阔了眼界,提高了办案能力,今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xx市、xx市的行政执法培训及司法考试,又新增了1名同志进行执法考试并取得了执法证。为增强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工作,稳定粮食市场奠定了人员基础。

为确保粮食流通监督相关政策深入人心,我们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政策法规宣传。

1、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宣传,走访粮食经营户,利用大集、法制宣传日,发放明白纸,。

2、通过制作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板报,在市文化广场向过往的群众进行宣传。

3、通过网络或电话经常联系,随时普及,及时指导。

4、组织本局执法人员及部分粮食经营者,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学习《条例》和《办法》,以点带面提高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的思想认识和守法执法水平。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人们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得到了社会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规范,不出现漏洞,我局从健全工作制度入手,规范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今年,我局先后完善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和《行政执法流程图》、《收购粮点分布图》配套制度,并上墙公示。年初,我局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今年度xx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并逐项落实,完善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联动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全程参与,各种监督检查由执法人员持证到场,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加大与市政府法制办、法院沟通力度,争取政府重视和法律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市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按照四部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了粮食库存专项检查:今年4月份按xx市粮食局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检查组,重点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储粮、地方储备粮及国有企业储存的商品粮进行库存检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储备资格、帐实相符、分仓号及帐务处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单位19个,检查后发现,全部数量、质量真实可靠,会计账、统计帐、保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卫生状况良好,仓储粮情稳定,无发霉变质情况,这次检查共查粮食32430吨,其中,国有储备玉米5000吨,代储小麦10500吨,代储玉米9040吨,商品玉米5000吨,代存商品玉米1390吨,市级储备小麦1500吨。5月份接受xx市联合检查组的验收,受到上级好评。

2、深入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为了摸清全市粮食企业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粮食企业台帐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汇总:全市粮食企业数量为19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2家,民营、个体工商户17家,全部纳入社会统计对象,按规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申报统计报表,并规范留存、归档,核查数据准确。对检查中有台账不清,报表不及时的给与了批评与指导。

1、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这次检查我们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出动20人次,检查执法5次,检查企业商户26家,这次检查中发现有6家没有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我们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办理收购许可证,现已有两家办理了收购许可证。对个别粮食经营者台账不规范的、未及时报表的给予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个别经营者收购的少量芽麦、虫粮进行了现场监督处理,有力的遏制了不法行为,维护了粮食市场,顺利完成了夏粮收购。

3、加大违法案件查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今年我们加大对涉粮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采取了一些措施,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及时发现收购过程中违规行为,在即将开始的秋粮收购检查中,将夏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坚决取缔。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按照办案“三步走”的战略,公正办好每一个执法案件,同时重视群众来信举报工作。维护了粮食购销市场秩序,提高了执法效率。

1、粮食经营户点多面广,粮食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突出,执法处罚权有限,粮食市场监管体系仍显薄弱。

3、经营户经营虽有台帐,仍存在记流水账统计数据的上报不及时的问题。

4、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形成,有待加强。

5、部分粮食个体经营户仓储设施简陋,粮食安全存在隐患。

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三条 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条 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 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八条 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五

一、存在的问题

1、按要求落实20**年度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方面的问题

我场按照县防汛工作的要求,已经将20**年度防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了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有力保障了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2、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安装调试的问题

我场已在2月底将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安装完毕,但因为该设施的安装调试方面,属于较专业的工作,我场已多次请求县水务局给以技术支持,5月17日,市水文站已到我场进行了设备的安装调试,自动雨量站传输设施现已正常工作。

3、加强对林区植树伐木等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我场历来高度重视对林区植树伐木等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较专业的技术队伍和专业队伍从事林木生产和管理工作。

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

我场分别在3月28日和5月4日对林场辖区内进行了防汛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和时间已上报县防办。

1、上中肖分场畜牧场过水桥汛期行人安全过桥问题

我场已在该处树立了汛期安全提示牌,并在汛期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度汛。

2、上中肖分场水坑口涵管堵塞漫水问题

此处因为涵管口径小,每逢下雨都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我场自筹近五万元新建一座桥梁,彻底解决了该处逢雨必堵,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三、完善组织领导,加大防汛力度。

1、我场每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林场防汛办领导和成员,将防汛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制定相应奖惩措施,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和落实。

2、年初按照防汛相关要求,制定了各项防汛安全工作预案,成立了有20多人的抗洪抢险小分队,防汛物资按要求储备充足,汛期期间定期专人对河流、河道、河提和可能出现的隐患点进行巡查,保障了我场在汛期的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的进行。

以上是我场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为今后更好的做好防汛工作,我场将从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同县防汛办的情况沟通协调;二是加大对防汛设施和防汛经费的投入;三是加快对危险破损的河提修缮工作。

监督检查的工作报告篇六

1、总则

l.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工作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许可规则》及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的产品。

1.2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属《许可规则》中  a、b级………。

1.3只有在制造许可通过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以下简称证书)才可使用“ ”许可标记,“ ”安全标记的使用详见《“ ”许可标记使用管理规定》。

1.4制造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2、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要求

2.1制造许可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是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因产品开发超出原批准范围时:应在试生产前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生产。

2.2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须向原制造许可机构申请换手续。

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c.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d.制造许可评审或换证审查要求时;

e.产品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督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2.4制造许可期内,应接受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公司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监督检验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认真地整改。

2.5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原制造许可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或进行审查。

a.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b.质量手册改版。

c.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 ( 镇 )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20 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 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 ;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 ,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 。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 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 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 2 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 300 米 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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