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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心得篇一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xxx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xxx)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xxx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xxx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xxx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 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xxx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xxx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xxx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xxx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xxx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违规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心得篇二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以及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
早在几年前,学校就已经三令五申,不允许老师们私自在节假日给学生们补课。但是我看到假期满大街背着书包的学生时,看到很多渴望我帮助他们孩子提高成绩对我提出要求的家长们时,我忘却了所有,眼里只有学生和家长,只想把孩子的成绩搞好,只想让班级所有的孩子能考上一个满意的高中。
在此,我为自己犯的错而检讨,也为自己在领导宣读局里下发文件的时候没有认真的听而检讨,尽管校长在例会上讲过不止一次不允许补课,以及近来对教师的一些规范和趋势的传达,我都没有引起重视而检讨。我更为自己目光短浅,只顾帮助孩子们学习而忘却了占用孩子们玩耍和休息的时间而检讨!非常感谢领导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我的检讨,我作为一名教师,违规补课,我感到非常惭愧!作为一名教师,这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为自己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做出深刻的检讨。本次严重错误都是因为我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不够重视而导致的。
1、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认真的备写教案,钻研教材,力争上好每一堂课,让每一个学生都不掉队。
2、认认真真的督促学生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3、遵守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
我的工作错误已是不争事实,我并不想说出种种缘由来掩盖自己的错误。我的错误原因主要在于我平时见识少,看书,读报,电视新闻看的少的问题。请领导相信我以后不会再犯下同样的错误,并且能做一名合格的教师,以后我会积极关注国家新闻和学校规章制度,还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积极督促学生们的学习,教学生们怎样养成良好的习惯,认真辅导,耐心讲解,在学习和生活上,多多帮助学生。
做好一名教师,做到提高自己的修养和以身作则,提高完善,努力把教育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好、更出色。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的修养,教师的言行举止时刻影响学生,所以必须对自己提出高的道德要求,严于律己,认真备课,按时批改作业,热爱教育忠于职守,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刻苦钻研,严谨治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同时,我也深深得认识到: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此后,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
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作出最深刻的反思和最深刻的检讨。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2017年5月3日
违规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心得篇三
1、我校成立了由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代表专门督查小组自查,自纠工作,对我校教师违规集体补课和有偿家教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2、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校严禁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学校不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学校课程计划是由国家和省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开展活动的规范,是根据教育目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任务、学生年龄特点、教学规律、学制及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我校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表》,做到开足课程,上足课时,充分保证学生上课、休息、文娱、体育活动时间,才能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无权擅自改变课程计划。所以,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计划。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不准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未经学校批准,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补课活动。
教师凡违反规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第二次发生的',不但要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当事人该年度考核还要确定为不合格,不能作为各种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必要时调整岗位。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镇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经自查,我校没有违规集体补课的行为。
潮阳区金灶波头小学20xx年xx月28日
违规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心得篇四
1.绝不出现课上不讲,课下有偿补课的行为。
2.不动员、启发、诱导、推荐、威胁学生到本人、其他教师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补课。
3.不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聘请补课,不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违规补课。
4.不以受亲戚、朋友所托等任何理由为借口,为学生进行无偿或有偿补课。
5.不从事销售、推销、微商等经营活动。
6.本人承诺一旦自己违规补课被举报查实,则自行提出辞职申请,并接受组织处理,直至解聘。
以上6条承诺全文手写一遍。
1.
2.
3.
4.
5.
6.
承诺教师:(手写签名)
xxx学校(盖章)
年月日
注:要求各学校将此承诺书在校内外面向全体师生、家长及社会公开。
违规补课专项整治工作心得篇五
1、信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勃利县人民政府及教育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立足岗位,廉洁从教,创先争优。
2、不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学生补课提供场地、设施,不动员、暗示或组织生源。
3、不向外泄露本校学生花名册、成绩单、班主任手册、学籍资料、学生试卷等材料。
4、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不向学生推荐商品或与规定无关的学习材料。
5、在自觉遵规守纪的同时,还应以学校利益为重,互相监督,以便教育同志,维护学校声誉。
6、如有违规,学校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而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教育是奉献而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而不是功利。以实际行动努力践行承诺,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人民教师!
承诺教师: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