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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版审计报告(大全9篇)

时间:2023-08-31 14:22:44 作者:字海最新新版审计报告(大全9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新版审计报告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xx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审计报告篇二

xx年公司在董事长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政府“深化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要求,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公司审计工作创新转型,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围绕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发展经济这一目标,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

总结如下:

xx年,公司能过各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推动各区域的内审业务工作,在区各级部门、单位内审人员积极努力下,xx年内审项目此项工作和有序推进,并取得了较快地发展,至11月中旬已累计完成审计项目1870个,查出损失浪费8100万元,增加效益39880万元,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1250条。同时集团公司下属各区域公司和内审人员积极争先创优,取得了新佳绩,同时各区域公司还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积极性,科学严密按排审计项目,取得了项目数量和质量的双优。

今年公司注重发挥内审的职能作用,用各种形式促进各区域的信息交流,提升内审理念和实务水平,从而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公司内审重点从以前的强制性审计监督到自发审查和评价单位内部的各种潜在风险,从被动地发现和评价单位存在的高风险控制区域,到主动地预防和控制高风险的出现,并建立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加上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舞弊预测,公司内部审计还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公司还针对全集团区域公司众多,但各区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内部治理结构“土洋结合”这一特点,利用这些公司现代企业治理机制较完备,内部控制制度较完善的长处,充分发挥重点企业公司的引领作用,召集各区域公司如开研讨会互动交流形式,针对本年通胀高企、信货紧缩、银根收紧宏观条件下遇到的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企业成本风险的不可控因素,通过成本审计、内部指导方式寻求对策,成效比较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将这些经验以信息交流方式发布内审信息平台,得到了各企业内审人员的好评。

今年集团按照河北省内审协会的要求,对已取得内审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了后续教育培训,对未取得岗位资料证书的人员,则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市会组织的考前培训和资格考试,全年共有三十几人次参加了各类内审培训。分会同时还鼓励广大内审人员参加cia资格考试,由于宣传到位,广大内审人员对cia资格考试有了深入地了解,及时到市内审协会报名,五人参加cia报名。

为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上半年我们组织了集团年度度内审项目评选,同时还组织了各单位撰写内审课题论文,通过上述活动,一批程序规范、工作严谨、成效突出的优秀内审项目受到了表彰。此外,公司有关人员从工作实践中,积极采集各种素材,撰写内审信息。

xx年集团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立足微观审计,着眼宏观服务,加强综合分析,在深入挖掘审计成果、提升审计工作层次上下功夫,搞好分类研究,强化对共性问题的系统分析,引导各区域内审人员通过各种审计实例,要数据有数据,要事例有事例,通过综合分析,把审计成果、资源挖掘出来,从制度和体制上查找原因,加以综合利用,给各区域主要领导提出一些宏观层面的建议和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加以综合利用,提高了内审工作层次,提升了内审工作的地位,切实发挥内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新版审计报告篇三

为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队伍,近期,我们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研。现根据调研情况,就如何加强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我们的一点思考。

近年来,我县审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注重质量、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等部门参加,重点研究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创新,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等问题,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较好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理解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能认真听取审计建议,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组织部门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收录到被审计人的干部档案中,在一定范围内运用审计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依据。

(三)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效果

在审计中,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资源用能审计结合起来;把审计与审计调查、揭示问题与监督整改结合起来,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分清责任界限,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取得较好效果,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财政财务规范管理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一)先离后审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审计机关权限的限制,当前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还是采用离任审计模式,即领导干部调动离职后,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先离后审虽然也起到一定的审计评价作用,但时效性较差,“审”、“用”衔接不紧密,使干部考察和审计工作相脱节,不能及时地将审计结论充实到考察结论中去,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够

审计结果运用不够主要原因是先任后审、先离后审,审计结果滞后。干部调整到位后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及评价不能影响干部任职,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中出现的责任问题,不能进行问责。同时,审计结果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规定,难以操作,起不到应有的参考作用,限制审计结果的应有作用,弱化了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审计工作受到党委、政府的更加重视,审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审计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按时、全面、认真地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只能撂下其他工作,组织全部审计力量打突击战。对被审对象任期内的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全面审计,难度较大,抓任务赶进度,难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一)增大任中审计比例,逐步实现任中审计常态化

任中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有效形式。县级部门确定每年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同时,要在已经实行部分任中审计的基础上,适当增大任中审计的比例,逐步实现任中审计常态化。

因为通过任中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有利于上级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及时利用审计结果。县级部门要加大任中审计力度,逐步建立起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良性发展,取得更好成效。

上级部门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对纪检、组织、监察、审计、人事和国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机制,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水平

要加强审计干部的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推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要针对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公开招考选拔审计专业人员,充实审计队伍,解决审计人员不足的问题,使审计部门能够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下达的各项审计工作任务。要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优秀干部和骨干人才,切实抓好业务培训,开展岗位技能竞赛,鼓励审计干部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职称晋级,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审计工作力量,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树立审计部门新形象,提高审计部门社会声誉。

新版审计报告篇四

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新版审计报告篇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2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总体来说,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新条例,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通俗地说,今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孙宝厚告诉记者,根据中国审计法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次新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新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孙宝厚举例说,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这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孙宝厚指出,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

原条例将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限于以下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

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越大,对审计质量要求也越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孙宝厚说。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孙宝厚说,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是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孙宝厚说,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颁布后,审计署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对审计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当然我们也欢迎外界的监督。”孙宝厚说。

新版审计报告篇六

一、201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目标

2012年度内审部工作目标将紧紧围绕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而展开,在公司内部为董事会和职能部门提供客观的审计和检查服务,我们的目的就是协助董事会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对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制度、职责与审计流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内部审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审计职责和工作流程。(参见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三、审计资源分配情况

审计资源的分配是基于内审部一名审计人员而完成的。因公司内审工作刚展开,内审部缺乏具有实际内审经验的人员指导审计工作,建议内审部招聘1名有内部审计经验的负责人。

四、2012年内审计划

我们制定的内审计划是基于改善内部控制,降低业务风险而制定的。

五、关于5月内控审计的汇报

对于公司内部控制中的缺失我们做了专项工作报告(参见附件3:关于内部控制的内审报告),提请管理层给予关注,因为这涉及到公司整体运营的稳健性,比如信用控制缺失,将导致发货不严;价格管制缺失,会产生后期折扣随意,都会造成较大的实际应收账款,截止3月底,应收账款净额为1.56亿,在流动资产中占比为40%。实际上,在4亿的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的参考经验数为15%至30%之间,均值为25%,即10000万。但是算上已发货未开票,公司的应收余额会更高,为1.9亿,从发货开始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财务账面数要低,为3.1。

对于内控审计报告中的内控缺失,我们有责任对认为有问题的每一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安排相关后续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和目标,实施相关后续审计程序,其目的是确定有无采取纠正措施,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这些措施,并评价它们对纠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效果。

以上报告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复。

附件1:内部审计制度

附件2:内审部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附件3:关于内部控制的内审报告

内审部:复核人: 2012年3月5日

新版审计报告篇七

xx年度,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突出表现在:政府投资审计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计意识进一步加强,局投资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初步建成。国家审计在服务我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中心工作上,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纠正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

xx年,全年共审计完成政府投资项目17个,在审4个,审计工程结算价款总额万元,审计核减工程款万元,平均核减率%。其中: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川半岛开发工程造价报审万元,审计核减工程款万元,核减率为%;溪水库工程造价报审万元,审计核减工程款万元,核减率为%。

在所有审计项目中,审计局投资审计股完成项目6个,审计结算价款万元,核减工程款万元(其中工业园区项目4个,审计结算价款万元,核减工程款万元);委托社会机构审计项目11个,审计结算价款万元,核减工程款万元。

1、加强“人、法、技”建设,建立审计专业队伍。按照《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我局把政府投资审计的“人、法、技”建设摆在首位。经县政府的同意,首先制订和颁发实施了《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绩政xx32号),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并更切合我县实际。为顺应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迅猛形势,我局提出投资审计要“快起步、打基础、求发展”。

围绕这一思路,首先公开选聘了1名土木工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充实投资审计专业技术力量;其次又委派1名审计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合肥工业大学投资审计培训班进行专业培训,形成审计技术力量;第三,经县编委批准,增设了投资审计业务股。至此,我局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已初步建成。

2、筹措经费确保重点,加大审计技术装备的投入,力求审计结果正确公正,努力树立审计机关权威。今年以来,我局先后投入了4万余元人民币,购置了投资审计必备的专业书籍、专业软件和电脑等装备,特别是花费近万元购置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软件,在县生态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纠正了其他软件的技术错误,有效控制了审计风险。

3、在坚持国家审计监督的前提下,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在我局投资审计的起步阶段,专业审计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我局按照(绩政xx32号)文件规定,坚持政府投资的国家审计原则;同时,又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投资审计“制度执行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标准尺度统一”的工作机制,及时扭转了此前在工程结算价款审核中,社会审计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和县审计局对审计质量失控的被动局面。

1、以服务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为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2、坚持全面审计前提,不断深化政府投资审计。目前我局投资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审计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方面做得不够。xx年要从深化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入手,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去向和使用效益为重点,逐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

3、坚持创新和发展,跟踪审计技术前沿,引入计算机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和手段,提升审计能力。

4、继续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养,不断强化审计人员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打造高素质审计队伍。

新版审计报告篇八

这是我参与的第一个审计项目,pmu为欧盟在中国的援助项目,资金雄厚,类似事业单位。我们遵照的审计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和欧盟提供的term of reference。既然是报告给欧盟委员会,那自然就要求使用中英双语,这term of reference首先就给我来了个下马威,项目经理随手将9页纸的材料交给我,要求“今天就先把它翻译一下”。虽然英文会计没有好好学,但是有书和文曲星在,还是比较好对付的。这时才记起那本大厚书的好处来,应该还不算晚。

星期一就出外勤了。欧盟的内控要求严格,我们的测试率必须达到95%以上。因为不涉及业务收入和利润,我的任务就是对大量频繁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测试,着重于控制性测试。经过几天的测试,我发现了许多问题,pmu的员工只有8个人,出纳由数据工程师兼任,部分支出没有出纳签字,pmu的中方人员的解释是出纳经常出差,所以就由会计一人负责财务方面的事宜,只要中欧两方主任批准就可通过。这样的架构对于内部人犯罪实在是太具鼓励性了。在现场我们也的确看到有在小副食店开具的大额办公用品发票。

周五下午接到所里领导的电话,第二天就动身去十堰。

十堰××××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五个小时火车的颠簸,我们一行三人来到了车城十堰。这家公司是所里的老客户了,是一家典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几年前和马来西亚一家著名的公司合资,但看的出来,外资的引入并没有给它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踏着厂区广播雄壮的进行曲声,我们来到了办公区。我的任务是长短期投资、三项费用、营业外利润等科目的审计,同时还要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常经理要求非常严格,工作底稿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书写,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一样都不能少。不可否认,这样的要求的确能使我们在繁杂的数据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清醒的审计思路几乎决定了我们所有工作的质量。

审计过程中,我发现企业的会计实务和我们所学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是细一分析,很多处理从理论上来说又是行得通的,只不过出于某些具体的考虑,甚至是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应付工资的贷方有6000多万的余额一直挂在帐上,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一直欠着职工这么多钱不还。还有许多业务往来公司都记到其他应收应付款中,明细是业务员的名字,这样可能增加了业务员的压力,但却放松了对公司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极有可能出问题。另外,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直接划拨并不是很多,大量的是各种商业票据。我曾见一张背书了十几次的银行承兑汇票,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同时公司还有大量的三方货物抵债协议。这说明国内企业还存在着现金周转不畅的严重问题,只好以实物或票据抵现。这些比现金的流动性差,当然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新版审计报告篇九

一、部门职责

2、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

3、负责建设项目、软件开发内部稽核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风险控制;

5、持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6、明确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和评估流程;

二、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内控部经理

1 所在部门:内控管理部 直接上司:总经理

4、负责监督、报告内控工作执行情况,报告公司整体内控状况。

5、负责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起草内控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能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团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提交总经理审批;执行经审批的各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财会、审计、经济管理、计

2 算机等相关专业;

3、熟悉内审准则、内控体系及相关业务流程;

4、具备独立开展相关工作能力;

5、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敬业、诚信、务实,具备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与文字表达能力。

岗位名称:审计稽查管理

所在部门:内控管理部 直接上司:内控部经理 岗位定员: 1名

3、对部门费用使用、工作流程和制度执行进行常规稽查。

5、召集被稽核部门和员工参与调查座谈会; 任职资格:

1、法律、审计、侦查、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良好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成熟稳重,工作踏实,客观公正,廉洁清正。

岗位名称:内控员(建设项目)

所在部门:内控管理部 直接上司:内控部经理 岗位定员: 1名

岗位概述: 参与起草内控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工程审核有关的部分,执行内控审计稽核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高效、有序的工作,为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提供服务。熟练掌握公司各项与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及标准,参与拟定工程审核质量 监督制度及标准体系。负责检查公司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的年度风险自我评估工作,分析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具体实施工程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并上报内控部经理核准,监督审核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4 岗位职责:

1、了解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计划、预算,掌握工程管理要点,分析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制度建设和工程管理现状,对比差距,确定控制要点,针对性制定或参与制定工程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审核结论形成、征求意见和审批、审核结果跟踪督办、审核工作总结等制度和标准。

2、拟定与工程管理有关的内控评价范围、要点、频率、要求、报告标准模式和报送要求。根据确定的业务流程、控制要点、节点,拟定工程审核工作方法、审核要点、节点;拟定审核工作程序、工作频率和报告模式。

3、协调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搜集、汇总项目管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改善建议。

4、组织收集各类立项、可行性分析、设计、概预算、招投标评标中标、合同、开工许可、工程进度报告、变更设计与签证、结算资料、调查材料用量、价格信息等,查找异常指标,分析原因,汇总形成内控部工程管理内部报告;审核内部报告,根据报告调整工程审核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实施专项调查,形成专项调查报告。跟踪专项调查报告结果落实情况,形成跟踪报告并上报。

5 核实施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告上报审批、审核跟踪报告。

岗位名称:内控员(软件开发)

所在部门:内控管理部 直接上司:内控部经理 岗位定员: 1名

1、了解公司软件开发项目建设目标、计划、预算,掌握项目管理要点,分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制度建设和工程管理现状,对比差距,确定控制要点,针对性制定或参与制定工程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审核结论形成、征求意见和审批、审核结果跟踪督办、审核工作总结等制度和标准。

6 频率和报告模式。

3、协调软件开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搜集、汇总项目管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改善建议。

4、组织收集各类立项、可行性分析、设计、概预算、招投标评标中标、合同、工程进度报告、变更设计与签证、结算资料等,查找异常指标,分析原因,汇总形成内控部软件开发项目内部报告;审核内部报告,根据报告调整项目审核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实施专项调查,形成专项调查报告。跟踪专项调查报告结果落实情况,形成跟踪报告并上报。

5、组织实施项目审核计划。按审核计划要求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和预算、招投标、合同审批、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管理、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外部审计机构选择与结果处理、工程保修、工程变更质量异议、法律纠纷每个环节,审核实施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告上报审批、审核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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