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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大全5篇)

时间:2023-08-30 06:32:00 作者:雅蕊最新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大全5篇)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好的演讲稿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演讲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讲稿,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篇一

一是加大对传统村落的国家保护和投入力度,如实施濒危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对那些得到价值公认同时高危的传统村落,开展行之有效的重点保护,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等。

二是加快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为传统村落的认定、保护、规划利用等提供硬约束,将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三是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保护责任追究机制等,抑制一些领导干部在开发利用传统村落过程中的短视和急功近利思维。

原标题:保护传统村落需要更多国家行动 来源:南方日报 张东锋

(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

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篇二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权

《办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办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篇三

对许多一辈子种田劳作的村民来说,村子就是他们的家;对拥挤在钢筋混凝土森林中的人们而言,乡村又何尝不是精神的归宿?村落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成不变,只是,这样的变化不应是衰败,而应是成长。惟其如此,才能守护好我们的乡愁,留住我们的根。

示例二

要让传统村落保护必须真正“活”起来,就需要对症下药。对于资金的问题,除了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之外,各地的科研机构、民间组织乃至有责任担当的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至于意识问题,则需要依靠文化普及,让村民、地方政府都能拥有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唯此,传统村落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独特的文化价值。

示例三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是城镇化的要求,也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要从立法和法规的角度,建立保护传统村落的长效机制;以尊重传统村落发展规律、文化传承、历史价值为底线,做活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文章;建立传统村落规范和退出机制,让村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得到保护,在根本上守住乡村文脉的“根”。

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篇四

大家早上好!

我xx班的xx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传承孝道文化。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民族之一。在中华民族艰难而灿烂的五千年发展历史中,我们世世代代的先辈不懈努力,永不回头,创造了无数人类灿烂的思想和成就,代代相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如孝、忠、礼、诚、仁、爱他人、善待他人、自然……这些源远流长的精神世界,是全人类进步思想的奇葩。作为中国人,我们为自己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感到自豪。

中国有句古话:“孝为先。”这意味着尊重父母和老师是所有美德的第一位。如果一个人不懂得孝敬父母长辈,很难想象他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做出一番成绩。

念及母亲的感受,对母亲的体重十分关心;一旦牧之的实力下降,他就感到悲伤和泪水沾湿。

同学们,听完这个故事,你们应该明白了,父母平时对我们要求严格的时候是关心我们的,他们把对我们的爱变成了教训,只是希望我们长大后能少吃点苦,少走点弯路。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孝顺”地回报父母的爱和善意。事实上,我们只需要抽出一些时间和父母在一起,和他们聊天,帮他们倒一杯茶,洗脚。对他们来说已经足够了!希望同学们能在身边量力而行,以后留下遗憾不要后悔。

我们的青少年是未来祖国的建设者,是中国灿烂文化的接班人。首先要培养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情怀,提高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领悟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其次,要做到知行合一,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践行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在中华传统文化的滋养下快乐学习,为祖国和生活增添光彩!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

传统村落保护演讲稿篇五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20xx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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