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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演讲稿(优质9篇)

时间:2023-08-29 22:43:30 作者:MJ笔神爆破安全演讲稿(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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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一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二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项目部物质部门进行存档。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安质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保管员要每天进行火工品库的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去库房内对民爆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民爆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失缺。并认真做好民爆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保管员日常发放,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民爆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整个库区的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按不定期、不定时、不定人进行检查,随时行进抽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保管员、爆破员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部门,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三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公司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公司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四

甲方:***************矿 分矿

乙方:爆破员

1、爆破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持《爆破员证》上岗。

2、熟悉常用爆破器材的基本常识、基本特性,熟悉掌握导火线与雷管的连结、起爆药包的装配、装药、充填等基本操作技术。

3、根据当班实际打好的炮眼数,由两人以上到仓库分别领取雷管、炸药。

4、认真执行爆炸物品材料领取、装药、安装爆破、退库等各项规程与安全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矿山爆炸物品材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5、在施工作业现场,应选择安全地段,按规定装配起爆药包;装药及充填炮眼时,严禁使用铁器类工具。炸药和雷管在工作面不得混合存放;严禁边打-炮眼边装炸药。

6、严格按照现场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7、多班组爆破现场,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信号、统一警戒、统一点炮。

8、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挂“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前必须喊话清场,连续喊话5分钟后方可连接放炮母线;爆破时必须使用起爆器。

9、放炮时要数清响炮数与点炮数是否相符。遇哑炮须20分钟后由爆破员进入炮区确认是哑炮时,才能解除警戒,并按哑炮处理方法处理。

10、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送回仓库,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转借、转卖、私藏滥用或带回工棚、宿舍及其他场所乱存乱放。

11、其它应尽责任。

12、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1日止。

甲方:***************矿 分矿代表 (签字):

乙方:爆破员 (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3月 日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铁岭市柴河丰源铅锌矿特与矿山爆破队长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 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杜绝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四)严格控制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任务要求

(一)负责爆破队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对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安全负全责。

(二)主持制定爆破工作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搞好安全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实施情况。

(四)监督爆破员遵守爆破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发现违章现象及时制止。

(五)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七)建立现场管理制度。生产现场每班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爆破材料。要有使用情况登记薄。

(八)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指导。

(九)负责对过期、报废爆破器材的销毁处理工作,并在销毁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销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惩罚原则

(一)发生死亡事故或爆破器材流失并造成不良后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罚款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刑事责任自行承担。

(二)发生重伤事故或爆破器材流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罚款2000元。

(三)发生轻伤事故,罚款1000元。

(四)发生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罚款500元。

(五)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岗位责任制、违反矿山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未造成事故,依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矿山和爆破队长各存一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终止。

爆破队长(签字):

2015年5月22日

一、服从项目领导和项目安全部门领导的指挥,认真执行工作指令,一切施暴行为向项目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做好现场爆炸物品保护和防盗等管理工作;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循《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2、经常检查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搬运过程中防止爆破器材遗失。

3、对当时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做到及时退库保管,并做好使用量、剩余量的账目登记。在施爆工地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炸药和雷管临时保管箱内存放。a工地爆破器材不能运往b工地使用。

4、在安全员未到现场时,不准装填爆炸物品施爆,必须爆破员安全员双人在岗时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三、按时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爆破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与警告、罚款、清除出本项目、提请公安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的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立状人:

年 月 日 电话:

工地

加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工程又快又安全的进行,特签定本责任状。

1、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进行爆破工作。

2、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在所有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3、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

4、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一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一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5、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购买、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从事人员指导、监查、监督、检查。

8、工作中如自身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自愿接受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项目经理(签名): 爆破员(签名):

2015年 12月 日 2015 年 12月 日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五

乙方: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和甲方协调好工作做到施爆前、中、后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进度有序进行。

二、乙方必须督促爆破员、技工严格按照《爆破施工技术方案》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及时、纠正、制止爆破员、技工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必须督促爆破员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四、乙方必须督促严格执行清退制度,按时领取保管爆破器材,施爆后,必须及时、如数将爆破器材交回配送清退员清退回库。

五、乙方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好出入库记录,保证帐务相符,对无证爆破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发送民爆器材。

六、乙方在施工管理时严禁饮酒,若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教育施工人员,管理好自己的施工队伍,对于同施工附近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乙方必须遵守执行以上条款,如不遵守执行的,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九、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内容对甲方需要爆破的工作面进行爆破,按照甲方的要求爆破到位。

十、工程质量:按国家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争创优良工程。

十一、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进场开工, 年月 日完成。

十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2、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及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按施工设计要求,为乙方提供施工测量、放线基准点的交设和布防,已方便乙方科学合理的实施施工步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按照设计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及质量规范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

4、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所有规定,如

发生不利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严格遵守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必须和施工现场人员搞好协作,绝不容许发生打架斗殴及偷盗事件,发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接受甲方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有关检查。

5、做好安全用电,严格按照爆破规程操作,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

6、凡乙方在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项工程,如发生工期延误和质量事故,所有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正确管理,甲方若让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乙方可以拒绝执行。

十三、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新的情况,甲乙方有权提出合同补充条款,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合同与本合同如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终止。

十六、施工期间若因政策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延误、工期顺延。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六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4.2.3.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4.2.3.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4.2.3.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2.3.2导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4.2.3.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2.3.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2.3.3导爆管起爆

4.2.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4.2.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4.2.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胶布。

4.2.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爆管。

4.2.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4.2.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4.2.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4.3 裸露药包爆破

4.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 深孔爆破

4.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4.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4.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要执行停送电制度。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4.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4.4.2现场装填工作

4.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4.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4.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4.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4.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应与设计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4.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解决。

4.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4.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4.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4.5.1爆破后的检查

4.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5.2盲炮处理

4.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4.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起爆。

4.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采矿作业相邻,放炮互相发生危险影响。为搞好放炮时互相联系避炮措施,防止发生放炮事故。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放炮安全协议。

一、任何一方放炮时都必须有专职生产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并布置警戒,并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清退管理制度。

二、任何一方放炮时都必须由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与对方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互相面对面通知避炮警戒,一律不准安排工人和工人之间联系警戒。

三、现场有避炮棚(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到避炮棚(室)内避炮,没有避炮措施的人员必须到300米外的安全地方避炮。严禁以设备等做掩体避炮。

四、任何一方放炮时,在运矿道的上下主要道上,和邻近作业人员及住所都必须安排专人把守警戒。

五、易发生人员进入爆破区的位置,要设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

六、警戒人员必须使用警戒红-旗。

七、有放炮声响警报信号的必须使用,没有声响信号的,警戒人员必须要高喊放炮。

八、任何一方炮响结束后都必须进行验炮。然后与对方联系通知解除爆破,没有互相通知解除爆破,警戒人员不准离开警戒位置或私自解除警戒。

九、需要同一时间放炮时,必须由双方现场爆破指挥人员同时联系,共同布置警戒和各方同时派出警戒人员进行双重警戒。点炮时必须同时联系统一进行。同时要遵守由上向下和从里向外的点炮顺序。

十、任何一方放炮时各相邻现场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现场和到达安全避炮地点一律不准点炮。

十一、放炮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持证上岗爆破,爆破员必须听从放炮指挥领导的指挥和口令。指挥领导没有发出点炮口令不准点炮。

十二、雷雨天和夜间没有采取好安全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准爆破。

十三、硐采和竖井在地表掘进前50米,必须执行露天放炮措施,并在硐口和井口100米危险范围设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牌。

十四、硐采或井采爆破时,硐口或井口必须设专人警戒。

十五、露天爆破时,对相邻硐采或井采有爆破危险影响时,必须通知硐采或井采内的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爆破。

十六、硐采或井采在爆破时,对相邻露采有爆破危险影响时,必须通知露采作业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十七、避炮人员和避炮单位必须服从爆破方的警戒指挥,及时到安全地点避炮,不得拖延。

十八、责任与处罚

(一)、任何一方放炮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发生放炮事故的,一切事故责任由放炮方负责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因避炮方不服从放炮方指挥发生事故的,避炮方负连带责任。

(二)、双方在爆破作业当中有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有权劝告制止或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处理。安全部门可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或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此协议安环处备案一份。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八

乙方:

为严格贯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20__)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__)精神,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使用与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甲方同意聘请乙方进行基建矿井爆破作业,特签订爆破安全作业协议书,共同信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到期后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服务期限。

三、 爆破费用及付款方式

爆破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爆破服务管理费每月________元整,按季度计算收取,每季度为_________元整。

甲方应承担变更所有爆破作业人员制证费用,变更费用,爆破作业人员ic卡、上报卡、单位卡、手持机费用,共计_______元整( 元)。

甲方应承担乙方两名爆破设计人员工资,每人每月肆仟元证(4000元),共计捌仟元整(8000元)。

付款方式:甲方在爆破作业前预交一个月费用,如一个季度到期后工程未结束甲方继续预交下季度费用。

民爆信息系统的配置、上报、管理费用,爆炸物品的审批、购买、配送、储存库管理维护费用,爆破作业所需的爆破设备及爆破器材购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变更聘用甲方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巡守员等涉爆热源的劳动关系、保险缴纳、工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由甲方承担。

四、 甲方职责及义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将乙方的安全纳入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甲方应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在基建爆破施工过程中矿井应“水”、“火”、“顶板”、“瓦斯”、“防尘”五大自然灾害及机械,越层越界等一系列引发的安全事故,均承担所有责任。

甲方负责编制矿井基建施工设计方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并组织实施事故救援。

甲方有检查、指导监督乙方爆破作业的权利和责任,并根据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和规定,对乙方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备案,监督检查乙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现乙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时,有权要求丙方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进行整改。

甲方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确定乙方爆破作业地点。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要求要遵守劳动法和爆破规程。

甲、乙双方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储存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甲方负责监管部门审批的核定用量批文和日需审核。

五、 乙方的职责义务

乙方是民爆物品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服从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乙方必须配置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资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及保管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并定期对所有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乙方负责民爆物品购买审批、入库出库、领取使用、清退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与使用,建立健全各类基本台账。

乙方要按照甲方的矿井基建施工要求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指导爆破现场的参数确定、炮孔、布置、装药、填塞、网络连接、爆破及相关工作,乙方所有人员要遵守甲方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

乙方租赁甲方符合安全评价要就的民爆物品储存库,双方应当签订租赁使用协议,包括人员、防护犬的配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周界报警、防避雷设施等“四防”措施应当符合要求。

参加甲方的安全调度会、安全例会,“一通三防”列会,工程技术人员专题会和其他由甲方要求参加的安全方面的会议。

乙方保证民爆物品的供给,若乙方因本身人为原因使民爆物品的供给不足或不及时(上级监管机关或自然环境原因除外)导致工期延误和矿井停工,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六、 调节与仲裁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应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我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调节争议;若调节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

七、 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变更聘用的爆破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归乙方管理,甲方监督。为了便于管理,变更聘用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工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统一发放。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各一份。

甲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爆破安全演讲稿篇九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一、甲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周围民房及人员安全。

二、乙方同意甲方进行爆破作业,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听从爆破警戒人员的指挥。

三、爆破作业时,甲方派出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相关人员,并提前通知乙方负责人,张贴告示。

四、若发生个别飞石损坏乙方构建物,甲方负责修补赔偿。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章):

年月日

乙方(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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