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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5 09:10:03 作者:WJ王杰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篇一

根据《关于建立全县村(社区)“两委”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庐组组字1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综合岗制第五名,力争进入先进;

2、计划生育甩掉落后帽子,力争进入前五名;

3、社会治安进入前五名;

4、综治信访进入前五名;

5、农环整治确保前三名;

6、农业农村工作确保前三名;

7、党建工作保持前三名;

8、土地建设进入前三名。

二、工作任务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改善社区基础条件;

3、完成庐柯路升级改造征地拆迁任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6、积极做好低碳社区和标准化社区服务体系的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

7、加强土地管理,力控违章建筑;

8、按上级要求及时完成低保、新农保、征兵等工作。

三、承诺事项

1、完成石头路、路南路道路硬化工程;

2、完成竹房路大桥、立树干渠桥建设;

3、完成十三连塘等四条渠道清淤达标工程;

4、完成十二口当家塘兴修任务;

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v^《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篇三

为方便病人,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减少病人的往返。

发药时将每一种药品用法用量用标签指示清楚,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清楚。

的养护检查,对所检查药品质量进行分析,对有效期半年内的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严格做好验库温湿度管理,每月二次温湿度记录。五是做好不合格药品退货记录,制订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的管理制度,差错登记制度,以及拆塞制度等,并认真做好记录。

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篇四

一、组织各病区医师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嘱书写规范》、《辅助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病历评分标准》进行学习,组织全体医师进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知识竞赛。

二、突出质控科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使整个医疗过程成为一个不断检查、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不断规范的过程,从整体上加强和推进病历书写的规范化、法制化和标准化;拟每个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病历文书的专项检查,组织各级质控人员实行交叉检查,以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配合*“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抗生素使用专项治理活动”等检查活动,在对医疗文书质量、核心医疗制度在病历中的体现等方面进行督查、指导、反馈、评价。

四、将病历质量检查工作前移,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对重点科室、部门实行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如门诊病历、辅助检查申请单、知情同意告知书、死亡患者病历、疑难危重患者病历等医疗文书,防范和减少因病历书写欠缺而带来的医疗安全隐患。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临床诊病历质量的督查指导。

五、提高各级质控成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及外出学习参观等多种形式,加强有关病历书写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核心医疗制度的培训。提高病历质量管理和指导水*。

六、质控科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对临床科室的病历质量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反馈和处罚,并上报业务院长。每季度对病历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病历点评活动,按照医院安排进行病历评比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和工作积极性。

七、加强与信息科的合作,提高质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加强与兄弟医院质控科及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向上级医院学习,以进一步提高质控科的管理能力。

质控科

20xx—01—1

医保工作计划 社区城镇建设提升工作计划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建设安康、文明、生态、和谐的战略目标,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切实负起“保一方*安”的政治责任,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现制定我局20xx年综治信访*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重大问题责任查究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做到综治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各乡站、各部室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抓好社会*及综治工作。

二、建立“严打”整治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严重刑事犯罪得到遏制,“黄赌毒邪”活动减少,定期排查整治综治信访*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效果明显。

四、全面开展文明站所、*安部室创建工作,安保办坚持巡逻督察制度,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五、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上好各类人员的法制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措施落实,对流动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管得好;在出租屋里发案率保持在“零”。

七、综治宣传,法制教育坚持不懈,形式多样,教育面广,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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