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而安全供水,更是社会发展和民众福祉的关键所在。在探索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只有通过严谨的评估和科学的管理,才能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为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分享我们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安全供水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和决策者提供借鉴和思考。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一
学校安全牵连着千家万户,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保证师生安全万无一失,我校根据上级有关校园安全排查治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按要求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大排查,现将此次排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校舍安全状况。
经过认真排查,学校教室和生活用房及围墙均无安全隐患存在。二、校园周边治安安全状况。
校园周边治安一般,道路交通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因下雪天气,路面冰冻,公路上汽车行驶期间不易瞬间制动,为此我们对学生进行了多次交通安全教育。三、学校重要设施、场所的安全状况。
检查了学校用电线路,各班教室的插座均有塑料保护壳,无隐患排除。四、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杜绝学生购买零食,吃不洁净食品。五、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本学期,学校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与家长、班主任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学校经常利用班会、放学集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学生进行紧急疏散与自救逃生演练。 安全工作的落实,并非阶段性的,而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校要以此次安全隐患排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深化管理,努力杜绝校园不安全事故发生,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xxx小学
2020年1月3日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二
水库大坝安全的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到下游区域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与风险损失评估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三
我局对这次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检查内容及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开展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实消除水利安全生产隐患。结合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了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的防洪防汛工作责任制。汛期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4月15日至22日,按照检查内容由局领导带队,先后深入5个重点水利枢纽、水闸和50公里重点河道、渠道,进行了严格检查,对查出的水闸、渠道存在的防洪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加固。同时,政府分管领导向检查组介绍了本单位在涉水安全管理上的做法检查组也与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交换了意见,并深入到涉水隐患重点地段进行了现场勘察,对各级政府在涉水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帮助其科学、客观地分析了原因,同时对应急除险办法进行了现场指导。
通过落实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我xxx总体情况良好,但从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一是部分水利设施管理不到位,人为损坏情况比较严重。
二是水利工程多建于七八十年代,受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限制,部分水闸年久失修,不同程度的存在放水洞淤堵、启闭机破损等病险状况,由于缺少资金,无法对病险水闸和堤防进行重建和维修,给调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xxxx建筑年代长,年久失修、长期受河水冲涮,冰凌撞击,已经成为病险水闸。此次集中调水期间,河水从闸底板下汹涌而过,最终使水闸底部形成空洞,闸体倾斜,造成策克水闸整体水毁坍塌险情发生。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各种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水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督查力度,树立安全理念,增强安全意识,在全xxxx营造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查和指导,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深查隐患抓整改。立足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突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病险水库改造及在建水利工程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打击整治违规违章行为,建立规范的水利安全生产秩序,深化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解决水利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五
边墙渠水库属于中型水库, 按照相关规定为县级管理, “吴 设 起县边墙渠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日常管理,水库防汛由“吴起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为了加强调度,成立了“边 墙渠水库防洪抢险指挥部”负责防洪抢险现场指挥调度,县政府 主管农业副县长为行政首长负责人,县水务局一名业务副局长为 技术责任人,水库管理处为管理责任人。并由长城镇政府负责组 织镇机关干部和邻近村组民兵,组建 100 人抢险队伍,同时负责 协调 2 辆铲车机动抢险。
认真落实水库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工作细化到每一个项目 和环节,将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责任人。对于排查中发 现的问题,明确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人,及时督促、 认真分析原因,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类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 针对性的措施,限期治理。
对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是否落实,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是否明确,水库防 汛责任人是否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水库有无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值班人员是否熟悉水库运行管理业务和应急处置程序,特别是领 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 小时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大坝安全监测和预 警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应急预案、防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各类防 汛抢险物料是否得到及时更新和储备,对于难以在水库现场储备2 的,运输工具和调度方案是否落实;在建工程是否制定渡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险情应急抡护措施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放水洞等工程建筑物以及闸门启闭设备是否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备用电源是否落实等逐一排查。
1、水库大坝廊道、护坡、放水洞、抽水站每天巡查,每周详 查。并详细填写《水库坝体巡视检查记录》和《水库水位观测记 录》 。
2、闸门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情况。闸门启闭 及防汛抢险电源有农电网,备用发电机,抢险为 4.1km 的柏油路。
边墙渠水库管理处储备编织袋 20000 条,石料 200 方,铁丝 2 吨, 土工布 1.5 吨,雨衣 100 件,雨鞋 100 双,救生衣 100 件,救生 圈 60 个,应急灯 30 个,多功能强光灯 1 台,铁锹 100 把,小型 柴油抽水机 2 台。
3、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情雨情测报和储备预警设施情况。
边墙渠水库管理处设雨情自动测报站 1 处,防汛专业电话 1 部 (09xx-7812024) ,100 瓦短波电台 1 部(呼号 0xx6,日频率 5.979mhz,夜频率 5.858 mhz,备用频率 4.769 mhz 和 5.769 mhz, 均为下边带) ,备用 2 千瓦发电机 1 台,2.2 千瓦报警器 1 台,专 门用于水库抢险报警。
1、放水洞及护坦地基处于软泥基岩上,检查发现护坦砌石挡 墙有裂缝和破损。
2、反滤体右下角有沉陷,大坝背水坡排水渠有部分损毁。3 3、水库防汛道路路面破损,道路边沟塌陷约 30 米,主要原因 是钻采公司运输重车的.碾压造成的。
4、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器被雷击坏,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5、放水洞电机无法正常运转。
目前正在落实资金,组织人员维修维护,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六
一、安全隐患
(一)校舍安全隐患:
1、学生宿舍紧靠村道,过路的小孩常拿石头打窗户,且宿舍楼楼梯狭窄,仅有一个楼梯。
2、校内没有设置消防栓,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器材也不足。
3、部分电路存在老化现象,部分教师宿舍和教学楼道的灯不亮。
4、有一幢教师宿舍已报为危房,仍有个别人不愿搬出。
(二)校内安全隐患:
1、学校周围有部分人家养狗,对校内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2、在学校范围内的干部村住着2位精神病人,其中1位还具有暴力倾向,曾攻击过在校园内玩耍的儿童。
3、学校围墙不够高,常有学生翻墙并跑上高速公路行走。
4、学校大门铁柱已锈蚀,随时有可能倒塌。
5、学生打架事件时有发生。
6、校外的人员喜欢夜间来学校操场,而学校安保人员太少,很难保证时时刻刻有人巡逻。
7、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三)学外安全隐患:
1、学校门前道路较拥挤,来往车辆很多,有少数学生开摩托车上学,对学生的交通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2、学校周边有几间电子游戏厅和网吧。
3、上课时间学生会从设在校道边的茶店后门或翻越围墙跑出学校逛街或上网。
4、校道栅栏外的干部村由于与学校共用校道,所以没有完全隔离,而有几户居民就在栅栏外摆设小食摊,存在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
5、一间茶店的后门与校道相通,所以喝茶的客人能随意进出校园。
二、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1、在女生宿舍的窗户外贴铁皮或铁网,楼道装上过道灯。
2、对学校电路进行全面检修,换掉老化的线路和不亮的灯泡。
3、对不愿搬出危房的住户进行劝说,请他们尽快搬到学校另行安排的住处。
4、新建学校大门并建立校警值班室。争取资金,再建一道隔离栅栏。
5、完善门卫制度,认真盘查进出人员并做好来访登记。
6、对学校周边养狗的人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他们看好自家养的狗。
7、向民政部门反映,妥善安置好精神病人。
8、向工商部门反映,取缔无证小摊。
9、针对流行性疾病,及时与卫生防疫部分联系,及时接种疫苗进行预防。
10、召开安全教育班会,禁止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
11、加高围墙,杜绝学生翻墙跑上高速公路。
12、合理安排校园值班人员,在教学楼上装上照明灯,照亮操场。
13、利用读报、学生集会、专栏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14、向政府争取经费,已争取配备了5名保安人员,确保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严格奖惩制度,确保学校安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篇七
广东省河流众多,以珠江流域(东江、西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及独流入海的韩江流域和粤东沿海、粤西沿海诸河为主,集水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9.8%,其余属于长江流域的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全省流域面积在100平...(查看详情)
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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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各地落实和报送情况,省水利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公布2020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全省358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包括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通知》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于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大坝安全责任人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尤其要重点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地方政府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监督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责任人要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单位责任人对水库的安全与管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原责任人工作变动,要及时作出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强与同级能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化与旅游、国资、林业、农垦等大坝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落实辖区内所有水库的大坝安全责任人,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努力实现水库工程安全、有效、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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