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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9 11:05:23 作者:李Y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

近年来,为了加强执法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化运作,执法检查支队成立并全面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与进展。以此为主题的工作报告旨在全面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亮点,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发展方向,既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梳理,更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展望。本报告将以客观真实的数据和准确精细的案例分析,全面展示执法检查支队工作的成就和不足,为全体支队成员奋勇向前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篇一

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表应标明的内容:表号制定机关文号期限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部门、地方调查项目

1.统计标准的概念统计工作的规范

2.统计标准的制定分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单选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

a.该项目的统计调查方案

b.该项目的统计调查表

c.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d.该项目的统计调查指标

答案:c

[多选题]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是( )。

a.卫生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调查对象为患者的统计调查项目

c.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d.湖南省统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调查项目

e.四川省成都市统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答案:ad

[单选题]《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a.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b.报国务院批准

c.报国家统计局审批d.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答案:c

解析:《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篇二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统计人员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气象统计工作,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气象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统计,在保持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局机关又及时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盖世民局长任组长,孟令忠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事务,从而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强统计普法,严格依法统计

1、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气象普法重要内容之一,结合“三个一”、“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开展《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其中,重点抓领导人员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采取中心组学习会、继续教育等途径,强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严厉禁止官出数据、乱出数据的行为。通过广泛的宣传,系统上下统计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全体干部职工能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纪,在统计工作中不说外行话,不做违法事。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统计,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平常工作中,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情况、各项气象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情况和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情况进行督查。此次行动,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未发现有单位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统计行为失察等问题;未发现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情况;未发现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部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质量

统计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科学决策,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气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我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统计质量。

一是在观念层面上,强调统计质量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生命。要求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树立自身的形象和工作的权威;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杜绝层层下达高指标的做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在具体业务上,坚持从基础做起,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加强统计资料归档工作,从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数据处理、质量验收、开发应用等各个环节层层加强质量控制。

三是在制度约束上,健全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经常性的数据质量督查制度,重要报表由提供相关数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负责,从而有效避免了数据失真现象。

总之,我县气象统计工作领导重视,执法严格,此次大检查,未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探索改进,促进旅游统计工作更上新台阶。



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篇三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 法律责任.............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篇四

情况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镇“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镇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xxx常务副镇长为组长,分管工业的xxx副镇长为副组长,统计站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镇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我镇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对我镇辖区内xx家“三上”企业的2011年年报表以及2012年已上报报表、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以及“企业一套表”网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是:一是所有“三上”企业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档案;二是统计硬件设施比较完善,配备了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三是企业的统计报表填写准确、完整、规范,报表都有负责人签名和企业盖章,没有发现有涂改数据的现象;四是统计报表归档比较规范,按专业分年度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报表都附有封面、目录等,比较清晰明了;五是台账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行设置,台账也是按专业分年度设置了进度台账和历年台账,大部分企业台账登记比较及时,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能够相吻合。六是“三上”企业报送报表及时,没有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网报直报率达100%;七是企业指定了统计负责人,配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人员,有部分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镇“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统计执法检查支队工作报告篇五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后,我们在不断的成长中得到了更多的进步,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总结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工作总结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西安市卫生局 :

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年初就制定了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计划,把卫生统计工作任务下达到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到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直报和统计数据处理工作。局机关配置了统计信息专用计算机,制定完善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数据库的建立等工作。各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卫生统计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了统计网络直报计算机,积极、按时收集上报卫生统计数据信息,使了卫生统计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不断提高卫生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卫生局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级的统计培训学习。今年7月份,又选送了区医院、中医院和两所私立医院的统计人员,参加全省举办的基层卫生统计基础知识培训班。并且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厂矿卫生所的统计人员进行1—2次培训。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交流平台和下基层督导检查工作的机会,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指导培训,讨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的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统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一是按照《**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省、市相关要求和标准,要求各医疗卫生统计直报单位及时、准确的把数据上报到统计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卫生局按时审批,严格把关,并上报数据到上一级。20xx年已经上报完成了第一、第二、第三季度报表,同时不断完善卫生人力基本信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数据调查表(卫统3表)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变动情况,保证了各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二是11月份接到“**市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工作量周报的紧急通知”文件后,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我们及时转发了文件,并就此项工作任务对两所区级医院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要求两所医院,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各医院都能按时、准确的完成周报数据上报工作,卫生局对各医院每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全区医疗服务工作量的变化情况。三是加强对病案首页库建立和疾病分类编码工作。县级医院加强了院内网络建设,各科室分别配备了电脑,建立了院内局域网,成立信息科,制定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疾病分类统计、病案首页数据录入等工作,按时向院办、区卫生局上报有关数据,基本做到了数据真实、准确。疾病分类编码都能按照现行的icd—10要求,编码正确,工作熟练,病案登记管理规范。疾控中心、妇保院配备了专用网络直报电脑,能够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四是各医疗机构各类原始资料登记基本齐全,统计人员能够顺利完成卫生统计直报任务和村卫生室的代报工作,上报都完整、规范。

从检查来看,各医疗卫生单位能够较好的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制度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没有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1、基层统计制度还不健全,个别原始资料与上报数据出现不符的现象,统计人员对部分统计指标概念不是很清。

2、诊所的统计信息化工作,管理不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工作建设力度,重点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建设,提高卫生信息技术能力,力争使我区卫生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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