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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_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农村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化黑茶茶园的登记,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安化黑茶质量安全,促进安化黑茶产业发展,根据《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以下简称茶园)实行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茶园登记证明,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茶园所有者可以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未经登记的茶园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农业(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化黑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
茶园登记证明由市人民*授权市茶叶局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管。
第六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茶树品种名称;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情况说明;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种类和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以及农残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书或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一)茶园(基地、茶场)是否在保护范围内;
(二)茶园(基地、茶场)建设是否符合《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规定;
(四)黑毛茶生产是否符合《安化黑茶黑毛茶》、《安化黑毛茶加工技术规程》规定。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第九条茶园(基地、茶场)跨乡(镇)的,应当由茶园(基地、茶场)所在地乡(镇)人民*与所在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共同核实后,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要求,对茶园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树种植情况及茶园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经核查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登记编号,报市茶叶局备案后,发给茶园登记证明。经核查不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申请的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安化黑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或者黑毛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并提供与原料供应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建立原料生产、收购、销售台帐和茶园基地档案,以备查用。
第三章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按照《_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及市_____年版行政区划编码编制。
(二)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
第十四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一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代表省;第三、四位表示市;第五、六位表示区县(市);第七、八、九位表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第十、十一、十二位表示村委会(包括社区)。此部分编码按照市_的行政区划编码(____)录入。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二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写(即0001-9999)。此部分编码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注销,报市茶叶局备案。
第十六条茶园登记证明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内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督促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收回原证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化黑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的登记内容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八条市茶叶局应当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全市茶园登记情况进行备案、抽查。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茶园登记证明工作经费,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黑茶产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发放茶园登记证明的工本费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成本费中给予安排。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有虚假的,对于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办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渎职,审核把关不严,错发或乱发茶园登记证明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个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属其他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篇三
一、财政管理制度
1、镇财政办公室是镇财政财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2、镇财政办公室设镇财政总会计。
3、本镇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总会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入由收入出纳按月向财政总会计结报,支出由总会计按预算和时间进度统一下拨、监督使用。
二、财政计划管理
1、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要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制决算。
2、镇财政办公室所属建帐单位会计,每月必须按时向财政总会计编报有关财务报表。
3、镇财政总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三、收入管理
(一)收入核算
1、镇财政办公室要负责征收本镇国家预算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2、各办公室应当筹集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计生违约金、社会抚养费收入、其他应交收入)必须全额介入镇财政专户。
(二)票据使用
各类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建立票据领发、核销制度。
四、支出管理
1、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资金的使用原则上按年初预算执行。
2、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1)镇工资性支出,由单位会计按劳动人事、*门等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对经常性的经费支出报销,必须附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子”作为支出凭证,相同类别的经费支出小额多张的(如:接待费、办公室日常零星购置)可填用领款收据将报销票据附后,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项目,由会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按照《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动暂行规定》执行,出差人按规定填报差旅费报销单,经单位会计审核无误后报镇长审批。
(3)镇各项经费支出一次性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镇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镇长签名。
(4)镇安排的教育、农医保、计生、农林水等专项经费补助,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公费医疗的报销按镇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及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6)各事业站所的财务管理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困难救济,100元以下经民政办主任同意镇民政助理员审批;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由镇民政助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200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
(8)接待费开支规定
各有关单位的公务活动,确需镇接待的,须事先填好接待单,报镇*或镇长批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
(9)办公用品购置规定
文印室纸张、文件头、党政办添置办公用品,各线条需外出打字复印的,一次性在500元以下,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镇长审批;每次500元以上,须事先报镇长同意后实施。
(10)车辆保养、维修规定
1)洗车实行定点,按月包干,半年结算一次。
2)一次性维修前,需报请镇长同意后进行。其更换的零件送回党政办核实。
(11)车辆油费、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1)出县车辆必须由党政办签发出车单。出县车辆凭出车单和公里数分次结报。
2)在本县运行车辆,参照相关单位予以报销油费。
3、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把好支出审核关,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未按本规定批准的各项支出,财会人员应予拒付。
五、现金管理
1、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保管。
2、出纳员不得擅自出借资金,不准白条抵库。出差、看病、购买物资确需预支现金的,需经镇长批准。
3、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经常性开支三天以内。
4、现金收入原则上要当天解入银行。
5、严格执行报销有关规定,凡预支款项,应在回家七天内结算,多还少补。
六、会计档案管理
本镇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财产物资的购置和使用保管
1、办公用具应由党政办后勤人员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
2、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由党政办后勤人员保管,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3、因人事变动,个人保管的财产经清点后归还,做到人走物留。
八、本规定由镇*负责解决。
九、本规定从___年1月1日起试行。
农村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篇四
一、严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项目的准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监管,保证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采用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指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标准要求完善制度,完善工作,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顺利完成。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农村监督工作报告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篇五
评选*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和国家*。*会同国家*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和国家*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4)。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