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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07:15:01 作者:曹czj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一

20_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在过去的20_年中,我们银行做的一直很好,很好的顶住了金融危机的压力,在经济最困难的一年里,我们银行还是取得了业绩不小的进步,这就尤为可贵了,所以我们银行必须要好好的总结一下,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经验,以便在来年中取得更好的进步。

一、审计方面的工作

1、根据市局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财务审计部工作的提出要求

(1)继续巩固推行财务管理模块,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心,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利用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每周必须下各核算的银行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为经营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这一要求作为20_年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考核。

(2)全员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2、全面迎接国家审计

为了迎接国家审计署的全面检查,根据市局(银行)审计重点,我部门对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复查,并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_银行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及时为_银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审计将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

3、财务的审计、监督岗位

我们为加强_银行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职能,今年面向社会招聘了四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充实加强财务的审计、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明确了四位同志的工作职责和范畴,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个财务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制定并学习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总经理赋予的职责,加强(_)银行财务管理和稽核检查力度,规范_财经秩序和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财务审计部特制定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大家认真地学习和讨论,积极思考,并赞同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财务方面的工作

1、增强财务服务意识,20_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_银行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2、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_银行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核程序、提升财务服务质量和发挥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财务审计部将财务集权管理调整为财务人员试行委派制,并采用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审计部主要具体负责_银行各类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及财务报告和各分、_银行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内部会计凭证的稽核等业务,充分发挥财务审计部的职能作用。

3、预算管理得到稳步推进,一是细化预算内容。根据各分、_银行明细账详细分析了收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执行情况,按科目进行了分类统计,为各分、_银行的20_年全面预算奠定基础。二是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方案根据各分、_银行反馈回来的意见适当调整后,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分、_银行,使各单位对本银行的预算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增加预算的刚性。我们注重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不定期的向预算委员会反馈情况,对于超预算等问题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调整的事项,需经过专门的论证分析后,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一年以来,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分、_银行的预算观念也较以前有大大的提高和增强,为做好20_年全面预算工作积累了经验。

4、强力整顿财经秩序,根据市局(银行)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财务收支自查工作方案,_银行围绕市局“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创造和积累的财富”的工作思路,以“摸清家底、揭示隐患、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市局(银行)的自查要求,认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财务审计部从严从细,自上而下对“帐外帐”、“小金库”和虚列(乱列)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实施强化经济责责任审计与加强财经秩序整顿相结合,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将查出来的问题根据时间、性质等分门门别类,从中查找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指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的自查,切实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5、加强资金管理的作用,为了规范__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_银行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_健康发展。_银行从20_年8月份起将_银行资金管理中心纳入市局(银行)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我们为了保证_资金管理中心能顺利、及时进入市局(银行)结算中心,按照市局(银行)结算中心要求,对各分、_银行的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汇编。与此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强调各分、_银行要加大催收货款力度,保证_银行正常的经济运行。

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职能,我们加强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财务的预测、分析及筹资功能,加强对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请大家能够认识到我们当前的形势,认识到我们的银行形势,在来年银行的大发展中做好充足的准备,我们银行的业绩和市场决定我们要在来年中大干一场,我们一定要努力!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二

一年来,保险xx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主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开办了针对营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又增加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可谓一举两得。经过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xx元,其中车险保费xx元,非车险业务xx元,满期赔付率为。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

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用自身的带头作用,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在我的带领下,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以“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为经营宗旨,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饱满的*、以百倍的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使本职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艰苦奋斗,同舟共济,全力拼搏,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三

一、提高自身素质,履行自己的职责

今年2月份我步入到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这个陌生的行业。对于一个刚走出校门从事新型行业的毕业生来说,将会面临更大程度上新的挑战和考验。为了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应该时刻把学习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增强保险方面的知识,做一个真正的保险人。做为办公室一名机要员来说,主要工作就是上传下达、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零碎的事情,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需要有足够的耐心,记得第一次拿出文件给领导看时,文件是一遍又一遍修改,一遍又一遍打印,甚至让自身泄气烦燥,可是后来将心比心,公司领导都可以不厌其烦认真对待每一个文件,乃至每一个字,而做为我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达到了培养耐心的良好目的。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我会继续竭尽全力做好自己的事情。

二、执行做好领导交办的任务

做为自身来说,除了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以外,执行领导交办的事情当然也是理所当然的。同时我积极配合领导安排的工作,做到腿勤,手勤,嘴勤,不怕苦,不怕累,对工作尽职尽责,尽量替领导分忧,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这一年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如在面对千头万绪工作中,未能总结出积极有效、简捷明了的工作方法,缺乏对保险理论与业务知识的深入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积极努力提高自己,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让自己的不懈努力创造应有的价值。同时,在工作中如有不对的地方,还需领导批评指出。

我深信,在领导干部正确指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拼搏下,保险公司会做的更大、更强。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四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中心在职正式员工。

三、管理部门: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2、缴费基数: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缴费比例: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

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如员工隐瞒原个人帐户而在公司建立新的个人帐户,原帐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六、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员工已办理转正手续;

2、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本公司委托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员工“人事档案”如在异地的,需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办理转档手续。

3、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核实后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8、恢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单位已办理停交手续的,如原单位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将本人的停交手续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恢复社会保险;如原单位不属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停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员工个人承担。

9、办理时须提交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医保卡工本费12元。转入人员须同时提交个人以前的交费详单,其以前已办理医保卡且能够继续使用的,无需递交12元工本费。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如下程序审批: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3、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该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写出,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

九、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或转移手续。

十、 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1、公司统筹按照各岗位基本工资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

2、对于外单位转入时的缴费基数高出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时,原则上按照第一条办理;本人愿意个人承担超出部分的,基数可保持不变。

3、离职员工社会保险停办时,由于停办时间原因,下月费用已发生的,在工资结算时将提前代扣下月已产生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本人补齐。

4、社保费用由当地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从公司银行帐户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直接划拨,公司财务中心每月依据银行缴费发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及费用明细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当月应缴部分。

十一、附则

1、本细则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订,总经理进行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办法、通知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一、《办理社会保险申请表》

二、郑州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附件一: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

附件二:郑州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郑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年龄未超过45周岁已在外县、市、省参加社会保险者,必须通过调入、调出地劳动部门(工人身份)或人事部门(干部身份)办理正式人事调动手续后,方可将社会保险转入郑州市,年龄超过45周岁者郑州市不予办理人事调入手续。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增进企业与员工感情,更好地发挥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完善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福利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北xx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门店。

二、“五险一金”规定

2、参保人员范围

“五险”的享受范围: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员工均属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因涉及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问题,公司将秉承“自愿上险”原则,员工自动放弃此项福利,需出具书面声明)。

3、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为基数,实际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照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缴费比例缴纳。

二、 其他福利:凡转正员工,均按规定可享受以下福利。

1、健康体检:

对于中层以上人员(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免费身体健康检查。

2、生日福利祝福:

员工过生日公司会在员工生日当天提供给员工生日福利一份。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员工生日(明确阳、阴历)。生日福利是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原则上不允许转赠他人。

1

xx商贸有限公司制度

3、“中秋”、“春节”福利:

每年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派发节日福利,费用标准为200元/人,具体的福利明细则根据实际的福利行文给予发放。

4、团队活动:

(1)为了丰富员工的娱乐生活,在紧张的工作节奏之余缓解压力,公司将在每年组织1次员工集体旅游。

(2)为在公司中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的工作氛围,每季度将组织员工团队活动,活动以倡导团队精神、提高部门凝聚力为主要目的,以活泼、新颖的竞赛等形式逐步开展实施。

5、公司培训:

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公司将针对不同层级组织各种不同技能的培训,培训将以内部和外部培训两种形式,对于大型的阜外受训,在培训后工作未满1年者将扣除培训费用。

三、员工关怀规定:

1、婚嫁礼金:为避免助长因职务、工作之便变相收取部下、同事及供商礼品、礼金的风气,公司倡导文明婚庆贺礼行为,不提倡员工间相互支付礼金,同时对于入司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结婚,公司委派专人参加其婚礼并支出300元礼金表达祝贺之情。

2

xx商贸有限公司制度

2、丧葬礼金:转正员工及其直系亲属(自方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不幸去世,公司派人前往并支出200元礼金和花圈一个表示安抚。

3、探病金:转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公司派人前往探望,费用标准原则控制在150元以内,由总经办负责采购。

四、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组织执行及修订;本制度自 2012 年5月1 日起试行,凡即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真诚希望各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我们的员工关爱工作。

2.、根据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对于文件中没有涵盖的内容经商贸公司行政人事部修订,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河北xx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 日

3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高聘员工:

根据具体的工资按所缴比例缴费。

社会保险费用管理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3、公司将根据本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1)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2)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3)转正员工自申请审批通过一个月内,(由各分、子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员办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自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先办理社保后,并在当地社保局开具接收证明,将接收证明寄达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如个人缴费,转入社保局必须是户口所在地,需要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

(3)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部级人事负责人请示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部级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4)离职人员如未按规定逾期未转出社保手续,公司将予以冻结帐户处理。

(5)若特殊需要,离职人员须暂时将社保关系靠挂在公司的,在《离职申请表》中:特别事项一栏中应注明应扣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金额及费用的交纳形式。(此种情况应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缴纳,统一管理。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全集团社会保险管理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全集团(集团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部分、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管理。

各项保险费用待遇及措施:

1、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2、医疗保险

一般员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9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15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2) 若男方参保,女方无工作或无生育保险的,男方亦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及男方报销比例以社保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合法产假内由企业代交各项社保费用,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工资中扣除。产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动转换为事假。各项社保费用全额自理。

4、工伤保险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补助费。

(4)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5、失业保险(高聘员工)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a. 公司依法破产后;

b. 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 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e.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a. 领取期限届满;

b. 参军或出国定居;

c. 重新就业;

d.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各项保险费用报销说明:

1、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 住院后必须派人提前携带住院手续通知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社保局将会定期核查住院时间等,社保局才可报销相关费用。

(2) 社保局要求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如下: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手续、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医疗卡、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3)当年费用当年报销。

(4)其它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医疗股咨询办理。

2、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户口本、准生证、出生证明、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当年费用务必当年报销。

(2)在孕妇生产前提前在社保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详细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生育股保险程序办理。

3、 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以内厂部必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社保管理人员。

(2)由公司工伤保险负责人必须最晚在48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备案登记,同时人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记录或拍摄事故现场证据。

(3)工伤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身份证、医院诊断书、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证明。

(4)详细报销程序见社保局五险大厅工伤股咨询办理。

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清单,人力资源部将此转给本人,其他由本人去其相关档案机构或是户口所在地办理。

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视作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高聘员工)

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依据本办法,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社会保险申请表》

日期: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国各办事处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将于当月增员保险,于15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主管级以上人员

1、凡是本公司的主管级以上人员,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北京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至公司进行续保,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之前的社保关系中断并减员造成无法转入本公司续缴的,其后果自负。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原则上,如无特殊说明,将以如下标准进行缴纳:

低工资标准进行缴纳;

2. 主管级以上人员,以基本工资为缴纳基数。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主管级以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张(另需提交照片电子版);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1)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2)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3)员工入职后填写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为申请人办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自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离职时间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当月减员,离职时间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办理减员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相关办理手续及程序需结合当时地方政策办理,如有调整以当时政策为准。)

(3)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人事负责人请示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缴纳,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公司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地办事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管理。

各项保险费用待遇及措施:

1、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2、医疗保险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为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2) 若男方参保,女方无工作或无生育保险的,男方亦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及男方报销比例以社保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补助费。

(1) 住院后必须派人提前携带住院手续通知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社保局将会定期核查住院时间等,社保局才可报销相关费用。

(2) 社保局要求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如下: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手续、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医疗卡、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3)当年费用当年报销。

(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以内厂部必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社保管理人员。 (2)由公司工伤保险负责人必须最晚在48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备案登记,同时人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记录或拍摄事故现场证据。

(3)工伤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身份证、医院诊断书、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证明。

寸2张照片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视作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依据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实施细则,并由公司领导批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日期: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五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x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政部门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

第六条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月、季、年度相互对账制度,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基金与收入户、支出户基金帐、帐款、帐实相符,并及时传递数据和凭证。

(二)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的办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和及时划转拨付。

(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要分类建帐、封闭运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数据记录工作。

第七条加强结余基金的.管理。经办机构年初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结余分配计划,结余基金除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活期存款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基金结余较多的单位,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结余基金安排建议。

第八条强化内部监控工作,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信息化。

(一)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基金状况依法应当公布、公开的,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要建立参保人员和参保缴费情况信息库、个人账户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依靠信息化手段,开展基金管理社会公示,方便查询和有效监管。

(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各种相关业务和会计档案,为实施监管提供基础性条件。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管理工作总结 银行保险工作报告篇八

保险代理机构在综合实力、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有必要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分类分级。实现对保险代理市场主体的细分。以下是阳光网小编整理的保险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总则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折叠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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