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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时间:2023-07-30 10:27:25 作者:江sx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治安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并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根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卫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保安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内部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学校应使用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且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有序接送学生,并切实加强接送过程中的学生组织及相关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科技含量。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一些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实提高学校保安人员的自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遇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寄宿学生规模在宿舍区配备足够的专职保卫人员,并安排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演练,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上学、放学时段学校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到校门口值守,有秩序地引导、保护学生。

第九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全面实施《关于建立预防中学生违法犯罪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思想困惑、心理障碍、行为有偏差、家庭情况特殊学生的帮助、教育、引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困难学生、问题学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助教育引导措施。

第十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综治、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研判和分析,加强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行事历,根据季节、天气和节假日等特点和规律,及时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放学前1分钟安全教育、小黄帽路队制和校门口安全提示牌等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相关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不断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心理干预和法制教育。

第五章 管理责任

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必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园治安事件,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启动预案,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二

对认真负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可向街道党工委推荐为街道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社区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作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奖励制度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处罚制度

(三)对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消除和化解或者处置不力,致

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五)其他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大洼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三

我社加大综治工作宣传、防范和打击力度,积极参与社区开展综治工作,年初社区砌墙时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使受伤住院,我社领导和社区主任非常重视,与他们促膝谈心,经过多方调解,最终李某赔付医疗费3000元,双方不得以后因此再产生矛盾纠纷,同时抓好社区的综治队伍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基层综治人员的素质,支持指导综治规范化建设,积极配合社区综治工作建设。

我社积极做好下属基层综治工作,在全系统认真开展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重点企业和突出问题,一、土产公司于2月6日晚仓库值班人员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其子女要求公司及时处理赔偿,因赔偿数额大,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矛盾,我社积极努力经双方调解:公司为因病死亡支付二万元化解了矛盾纠纷,二、供销社因生资门市部二楼屋顶腐烂瓦及易坠落,影响行人安全,店主与行人产生矛盾,该社胡主任向财政和国资委进行报告,要求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从而才能及时维修,解除安全隐患,该事正在办理之中,又如棉麻公司扎花厂承租方车间门头横梁腐烂而影响安全生产要求租凭方及时维修引起矛盾,我们根据合同协议要求对方维修。我们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减免部分房租及时维修,从而促进正常生产社会和谐稳定,也切实提升了该厂公众安全指数。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四

1、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2、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或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学生家长,保卫处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3、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及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教育局,必要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4、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教育局。

5、无论事故大小,保卫处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6、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7、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及时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8、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9、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信息跟踪材料报告工作。

一、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重大安全信息、事故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分析重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事故的应急响应处理,从而降低重大安全信息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信息、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失误或破坏等原因严重影响到学校正常运行,从而在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校长,同时学校以口头方式立即向教育局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2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教育局。

五、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之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地报告事故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如有瞒报、缓报和漏报等失职情况,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每20日之前,各学校将本学期安全工作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育局。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五

2、值班人员确保电话和手机等联系方式畅通;

3、值班人员需要按时值班;

4、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准打牌,中午、晚上不准饮酒;

5、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负责各项讯息畅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及时上报;

6、值班人员及时填写值班登记表;

7、值班人员负责当天值班室卫生及综治广播宣传;

8、交接班时做好各项移交手续,如接班人未能及时值班,值班人不能离开,直至接班人到场。

综治工作报告制度内容篇六

      1、议事协商机制。本中心建立半月一次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会议由综治中心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也可由综治中心副主任主持。政法、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安监、交通、教育、卫计等部门,视情况参加。

2、议事协商内容。听取辖区治安形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校园周边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专题汇报和其他情况汇报,集中分析研究、梳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议事协商纪要。每次例会过程中,明确专人做好会议签到和记录,就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要求等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下发参会相关单位执行,抓好落实,并于下次议事前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形成一件一件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协作配合制度综治中心的各派驻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派驻工作期间自觉接受和服从综治中心的领导、指挥、管理、调度和协调。综治中心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组团管理服务制度,整合工作力量,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团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点对点、面对面服务。对综治中心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

首问责任制度1、遇到矛盾纠纷、突发案(事)件和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接洽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分流交办。

2、如处理难度较大,应做好稳控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首问责任人对办理进展情况应全程跟踪督办,直至工作流程终结。

工作报告制度1、定期上报预警信息和社会治安情况等信息。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

3、要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随调处、随报告。

4、要每月向区综治中心报告一次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中心每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总后向区委、政府报告。

5、重大事件需一事一报。

督查督办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区委政法委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全区政府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等。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4.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和防盗工作;

6.禁止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6.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持续拍摄他人隐私类活动。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操作管理办法1.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信息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等构成的,可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信息系统安全操作,是指采取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和规范操作程序,保障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失密、泄密。

3.区网格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安全操作管理工作,应当与操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操作人员调离时,县城乡网格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其进行调离谈话,收回并更换系统口令和用户名。

4.非操作人员不得接触信息系统,不得浏览系统内容。

5.信息系统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运行,不得接入互联网。

6.传输信息时,须对所传输数据采取加密措施,确保通信两端设备安全。

7.信息系统使用、产生的介质(磁性存储介质、电子存储介质等)或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程序等)应妥善保存,并使用专门的存储介质。

8.在使用介质(资料)期间,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控制,不得转借或复制,需要使用或复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9.系统数据处理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存储器、磁盘及其它介质上有关作业的程序和数据,及时销毁废弃的相关打印纸。

10.对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信息适时进行维护,并长期储存,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定期进行查、杀病毒操作,发现计算机新病毒,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11.维修技术人员维护信息系统时,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并由县网格化服务管理监督中心指定专人监督。对使用过的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彻底清除留存信息。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展示良好形象。

2.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工作业务,熟悉信息系统各项功能,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

3.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不泄密、不失密。

4.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定期梳理、汇总、分析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普遍性、地域性等共性信息,及时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5.及时分流指派待办事项,加强指导协调,按照限时办结制度跟踪督办各事项。

6.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和多个承办单位及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例会制度综治中心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各派驻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分析研判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调度会或联席会。并形成会议书面记录,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应急联动制度综治中心要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领导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相关力量资源,依法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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