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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

时间:2023-07-30 05:07:19 作者:WJ王杰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一

武保保

烟草行业正处于改革和调整的重要时期。心形式下得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开拓创新,转变观念,是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专卖管理职能,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的关键。加强专卖队伍管理和建设,对于推动烟草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严厉制裁不法分子,始终保持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实践“两个维护”的氛围,形成人人敢于同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斗争的良好局面。

一、按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局工作。

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注重创新,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城区烟草。牢固树立“两个至上”行业的共同价值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不懈开展整顿规范工作,今年要认真解决好 “提高效率”“注重自律”两大目标,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同时要求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并要取得重大进展,1、高度重视自律,讲诚信、重和谐,负责任、有秩序,努力使城区局更加严格规范。

2、加强基础管理、转变方式,努力使城区局更加富有效率。

3、完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使城区局更加充满活力。

二、强化专卖执法和市场监管。

三、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深化内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管理监督部门为主、整顿办日常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内管各个监管环节的流程,建立以流程突出痕迹、以痕迹体现精细、以精细促进规范,一环扣一环、一层抓一层,人人讲责任、层层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专卖内部管理监督职能,实现全方位监管、有序性监管、长效性监管,深化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促进整体工作进一步提升。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二

1、营销部卷烟共计销售卷烟件,卷烟入网销售率为100%。

2、上半年电话询访零售户共计1000户,覆盖片区包括我局所有管辖片区。经检查,卷烟入网销售率为100%,无异常情况出现。

3、对专卖信息系统和卷烟v3系统的零售户户数进行对比抽查。经检查,两系统内卷烟零售户总户数相同,正常经营户数、停业户数相同,无空挂户情况出现。截止20xx年6月30日,我局所管辖区内共有卷烟零售户1698户,正常经营户数为1621户,停业户数为77户。

4、对在上半年存在停止经营活动的零售户进行实地检查在停业期间是否有访销配送活动。经查,无违规情况发生。

5、上半年,我局专卖内管科将各品牌卷烟销售总量采取对比和环比的分析方式,检查有无单一品牌卷烟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量15%以上的品牌卷烟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在上半年的卷烟销售过程中,均存在单次订单总量异常和单次单品牌订单数量异常情况。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已向销售部门下达整改要求,要求其对异动情况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将异动情况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科,销售部门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报送。通过对异动情况的分析、自查,在上半年卷烟内管检查中出现的异动情况均属正常异动,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1、每月底对当月营销部各品牌卷烟均衡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2、每月初对营销部前一个月份各品牌卷烟销量同上月销量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3、每周随机抽查50户零售户,核实是否收到订单上显示的卷烟。

4、每天随机抽查零售户对其上个订货周期订单采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5、对专卖信息系统、卷烟营销v3系统中的零售户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空挂户情况。

6、对每月月停止经营的卷烟零售户实地检查其在停业期间是否有访销配送活动。

7、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卖内管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局专卖内管科。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三

烟草专卖综合管理员总结,作为一个烟草管理员,如何写工作总结,下面就是烟草管理员的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进烟草公司工作转眼已近四个年头了,我深深地爱着烟草,热爱着本职工作。

它不仅仅是因为给了我生存的空间,更因为给了我希望,给我的发展提供了平台。

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各项工作,现对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我的岗位本职是安全员,主要进行安全保卫,虽然保卫的工作很枯燥,但我对工作充满着热情,饱有着动力,在岗位上勤勤恳恳,不偷懒,不怕辛苦,认真负责做好每一个细节工作,并按门卫职责进行操作,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上报,确保畅通工作。

在工作之余,仍在不断地充实自己,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攻读大专文凭,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能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发挥优势作用。

在烟草新的改革体制下,我正努力适应新的考核制度,有改革才有目标,有竞争才有动力,有动力才能不断地进步。

在烟草工作,我有一种强烈的自豪感和荣耀感,让我充分展现了自身价值和能力,因为,这里有最优秀的企业文化,有最优秀的团队,有最好的同事。

虽然目前在工作中还是比较受肯定的,但在各方面仍旧存 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提醒自己,时刻保持良好的状态来应对激烈的竞争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论是从内还是外,都要得到提升,在工作中继续保持原有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杜绝出错,把好每个关,另外还是继续学习深造,提高素质建设。

虽然所有员工的分工不同,但目的却是一样的,那就是服务于公司。

虽然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但根本结果却是相同的,这颗火热的心是相同的,对领导和同事深深的热情是相同的。

全心全意,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努力奋斗。

烟草行业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两个利益至上”作为行业的共同价值观,作为我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保安的工作永远都是枯燥而烦琐的。

每一天每一年,要坚守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牢记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勤勤恳恳做事做人,努力奉献,更要脚踏实地的,把追求的目标与眼前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以实际行动向优秀的员工看齐。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不到、不妥、不对之外,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我局20xx年专卖管理工作在省局和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省专卖会议对年度专卖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坚持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烟草为主题,以专卖法律法规为武器,以维护国家专卖体制为职责,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以卷烟打假打私为重点,上下齐心,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大专卖管理工作力度,推动了卷烟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年初至今,共查获违法案件98起,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4250件,其中假冒伪劣卷烟3802件,烟丝、烟叶42.95吨,查扣烟机8台,其中yj13卷烟机1台,yj23接嘴机1台,3000型包装机1台,卷烟纸46盘,滤嘴棒89箱,案值共计1326万元,打掉制假烟厂1个,打掉制售假烟网络符合省局标准1个,符合国家局标准1个;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刑拘9人,批捕8人,判刑1人。

20xx年辽阳市专卖管理工作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专卖管理职能,净化卷烟市场环境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年初以来,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建立专卖打假长效机制的要求,我局于8月15日组织召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地方电视台参加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联席会议,以确保卷烟打假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形成更强合力。

,于海荣局长作了《加强部门协作 积极探索创新 推进卷烟打假工作取得新成效》的重要讲话,会后,“八部门”通过并联合下发《辽阳市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辽市烟局联发〔20xx〕73号)文件,建立了打假协作长效工作机制。

我们与市公安局共同制订了卷烟打假工作计划,明确了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了卷烟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了《开展卷烟打假打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这些工作的顺利展开,为全市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使整治工作措施环环相扣,力度层层加大,确保了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深入推进。

在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上,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为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依托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检查,积极经营非法卷烟销售网络,长效管理机制为清理整顿规范卷烟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年初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假冒私运卷烟违法活动的工作力度,我们坚持守土有责,挖窝点、打源头、破网络工作,积极开展卷烟市场检查活动。

为认真扎实的搞好市场检查,市局组织各级专卖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坚持分片管理与开展活动相结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查处非法卷烟的公开摆卖行为。

为了加大市场检查力度,解决市场中阶段性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局还组织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联合公安和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全市市场大检查活动,做到了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

(1)元月和二月份,开展了元旦春节双节整治活动;(2)三、四月份,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和衔接工作,按照省局要求,全市进行了卷烟零售许可证专项调查工作。

逐户走访检查,集中时间完成全市卷烟零售户的检查和许可证的专项调查任务,各个大队对所辖片区的零售户的卷烟经营行为及零售许可证情况填报调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市局督察办及法规办人员随行,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进行市场监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有效净化卷烟市场。

(3)五、六月份开展了“无证户”整顿活动。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卷烟市场秩序,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辽阳地区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建立健全烟草专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市局在今年取缔无证户工作中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无证经营户,依其申请予以办证。

二是对无证经营户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宣传。

三是查无证户的供货源头,对向无证户供货的有证户,除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营销和服务策略,对其减少供货量甚至停供货源,情节严重的,收回其零售许可证。

四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辖区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违法违规经营和大户向无证户供货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堵住无证户的进货渠道。

五是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拒不停止营业的无证户坚决予以取缔,以维护持证零售户的合法利益。

(4)七、八月份开展了“大户”治理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加强卷烟经营大户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卷烟经营大户监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0xx年年初,市局制定了《关于监管卷烟经营大户工作方案》,明确监管任务,细化监管措施,对销售大户实行重点跟踪调查,摸清经营能力、经营方式、卷烟货源、销售方向。

对有批发下线、违规经营的大户,专卖队员和客户经理查实后共同向业务部门提出限供意见,由电访部门严肃执行。

对具备一定地理优势、经营能力和信誉的守法经营大户加强监管,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以区为单位制定卷烟大户控制计划,每个季度由专卖内管办公室牵头检查控户落实情况,努力争取经营大户控制在卷烟零售户总数的1%以内。

(5)按照《辽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辽阳地区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提升辽阳农村卷烟市场专卖服务管理水平,缩小城乡市场卷烟销售差距,结合辽阳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内农村卷烟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9月份,专卖部门联合市场部对辽阳农村地区进行了逐户实地走访,以确保有效净化农村卷烟市场,实现辽阳城乡网建共赢。

通过市场检查工作,基本解决了一些违法摆卖卷烟经营户白天不摆晚上摆、检查不摆走后摆的问题,使“名烟名酒”、“烟酒茶”店经营非法卷烟这一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加大了对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夜市、货运部、客运站的检查力度。

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行为,查获了一批非法卷烟,市场净化率达到95%以上。

(三)堵源截流,深挖窝点,破网断线,打击制售假烟网络。

今年是全国烟草的打假年,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是今年工作的重头戏。

在打假破网工作上,我们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立足市场检查、广泛发动群众,经营违法卷烟案件线索。

二是主动出击,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要道、周边交界地带、各货运部等重点区域、重要环节的检查,积极查找案源。

三是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网络,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四是保证办案经费,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打掉一个符合国家局标准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即“4.22无证运输卷烟案”,全案共查获假冒伪劣卷烟948.9件,车辆3台,案值3,488,941.00元。

公安人员与市局稽查支队分工配合该案的经营工作,现已对牟志强、朱洪颖(辽河)、刘铜、王春山、鲁杰(5人)已被批捕,刘景权已刑拘,另锁定上线目标2人,调查该网络的下线人员现已超过20人。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内管机制

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试行)》(辽烟专[20xx]60号)考核标准以及“六个严禁”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自查工作,按要 求对卷烟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内管长效机制,并根据每个业务流程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流程。

(一)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重新修订了内部监管制度,结合《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内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辽阳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重新调整了内部专卖监督领导小组成员。

设立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专卖法规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并配备了2名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专职内管人员,确保内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管制度。

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领导组及监管重点,内部管理监督主体及对象、原则、职权、职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管理监督重点部门工作责任追究、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监管重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卷烟销售监督实施细则、卷烟营销、物流部门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九个方面修订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三)自查过程中做到自查有痕迹、有记录,留存了完整的工作底稿。

20xx年1月以来,在自查工作过程中,内管部门存有工作痕迹、记录,留存比较完整的工作底稿和资料并建立了内管自查台帐,通过分周、分月整理资料的方式进行内管自查工作。

截至目前,共整理、归纳自查资料56份,会议记录12份,工作咨询意见函8份,工作质询函10份,问题反馈移交表1份,并制作检查工作笔记。

(四)在同级监督和日常监督方面,分卷烟购进、入库、一号工程扫码、准运证确认、卷烟出库、分品牌销售、卷烟配送、电话访销抽查、配送情况抽查、零售终端走访、千条户跟踪、经营分析、异常订单、工作咨询意见函、会议记录、分月购销存汇总表等22个方面详细的记录卷烟经营的各个环节,做到有问题、有疑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并保存完整的工作底稿。

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我市将继续根据烟草实际,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以科学、严肃、认真的态度,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内部监管的各项制度。

增强监管意识,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营造行之有效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监管机制,实现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管理。

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一是普法宣传。

3月12日由市局稽查支队在辽阳广佑寺广场搭建拱门、摆放宣传牌、设立烟草专卖咨询服务点、假烟展示台,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将烟草专卖法主要章节和怎样识别真假烟印成传单2000余份,散发到前来咨询的消费者手中。

二是按照省局的.部属和要求,我市全力保障全省销毁假烟行动,于“3.15”消费者权益日全省在我市公开举行大规模的公开销毁依法罚没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专项行动,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卷烟打假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对我们卷烟打假的理解和支持。

并邀请市公安局、工商、检察院、法院、质检、电视台、辽阳日报、千山晚报等相关部门亲临销烟现场。

三是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5月15日政务公开活动方案通知》的指示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市局(公司)展开了系列政务公开活动。

5月15日上午8:00,市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在市局门前设立宣传活动场所,搭建“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宣传横幅,摆放宣传标牌。

接待群众咨询。

对市民当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登记记录,当场解答、讲解。

此次活动记录约170条信息。

市场管理员在走访零售户的同时,逐户发放“致卷烟零售户的一封信”宣传单,公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容及《辽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并收集零售户建议,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更好地为建立公正、透明、便民的政务公开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而服务。

从而,做到日常走访与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转变观念,逐渐向服务管理型转变。

四、队伍素质进一步优化,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贯彻落实省局开展“素质年”活动,市局开展“管理年”活动的工作部署,以“政治坚强、廉洁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为要求,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下了功夫。

年初制定了20xx年专卖人员培训计划,运用多种形式的学教活动,在寓教于乐中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

我们采取集中统一培训、日常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的法规培训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培训项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营销基本知识、内管工作等相关内容,做到了考试有签到记录、考试成绩记录备案等方面工作。

并积极开展读书活动,为员工订购《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丛书》、《没有任何借口》等书籍,以提高专卖人员工作积极性,培养工作热情,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积极参加了网建基础知识竞赛及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全市知识竞赛活动,在提高专卖人员综合素质上我们坚持正面教育、正确引导,员工素质和精神面貌有了明显的转变,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上下充满了朝气和活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专卖队伍的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使烟草专卖长远发展有了最根本的原动力。

目前为止,没出现错案追究和复议案件。

五、加强县级局职能建设,恢复独立执法主体

按照国家局《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专卖管理体制的基础阵地,对专卖制度和专卖执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承担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私打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

”充分认识到加强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及时恢复县级烟草专卖局体制,并按照省局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了机构设置。

成立了县(市)级局职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关于加强县级局专卖管理监督职能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队伍组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局职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县级局的实际情况,下发了《辽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局职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职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辽烟专〔20xx〕121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辽阳市局切实开展了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职能建设工作,每月如实上报《辽宁省烟草行业县级局职能建设工作计划表/评估表》,根据我地区县级局实际基础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继续有效展开县级局职能建设工作。

在即将到来的2008年,我局将紧紧抓住烟草发展的大好形势进一步开拓新思路,开创新局面,实现新突破,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以实际行动和优异的成绩迎接新的一年。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四

xx烟草专卖局市区专卖管理所成立于2007年1月1日,是目前xx局唯一的专卖管理所,负责xx区和xx区两烟市场管理与执法检查。目前辖区卷烟零售户1571户,年销售卷烟16230箱;全所现有专卖人员11人,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11人,持有高级专卖管理员资格证书5人、中级证书5人、初级证书1人,本科学历3人(1人在读)、大专学历8人(2人在读),是一支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和充满活力的烟草专卖管理团队。

1、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化专销协同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环境。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加大了专销结合,规范三线人员的互控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力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健全三员互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充分利用三线互控反馈表,对市场异常信息及时做好联动应对方案。三是加强对合理供货量调整监管,提高零售户合理供货量调整相符率。2012年至今合理供货量调整xxx户,全区的合理供货平均相符率由原来75%提高到现在的xx%以上。

2、开展集中整治,持续规范卷烟市场秩序。

44个重点关注目标按月全部排查三次,目前未发现异常情况。

3、优化合理布局,不断提高证件管理能力。

一是不断完善货源的合理配置,在对市场进行调查摸底

后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整体规划,不断完善《三明xx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把全区分为xx个区域,根据区域人口、类型、地理位置、所属社区以及零售户的房租、月均销量、盈利情况等信息具体规划该区域的持证户数,合理核定每个区域的许可证户数。二是推行“阳光办证”制度,我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并实行“四层”把关制度,即专管员现场勘验、专卖所初审、专卖办复核、许可证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时在办证过程中,对军烈家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在同等条件下,申办许可证给予优先照顾,开展扶贫帮困阳关行动,每个专管员挂钩一个特困户,体现烟草企业对社会的人文关怀。2012年以来,截止5月份市区专管所共受理许可证新办申请xx户,其中xx户准予许可,xx户不予许可;准予变更xx户,停、歇业xx户,注销x户,恢复供货x户,零售户满意度90%以上,群众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公平公正高效评价较高。

4、加强法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为提高《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

政强制法》等涉烟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和零售户守法自觉性,我所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法律法规工作上,一是创新宣传方法,除了通过专管员走访检查市场宣传、开展“3.15”宣传、送法进社区、到乡镇活动和召开零售户烟农座谈会等几种常规宣传途径外,还凭借高科技手段和以文化宣传等多种渠道为载体,以新颖、有趣、独特的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比如专门制作与烟草有关的动漫画册、印制分发“案件启示录”、简报、短信等形式进行快捷宣传,将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与日常消费者遇到的平常事例结合,助于零售户对涉烟法规的理解;二是有侧重性的开展宣传工作,宣传中做到分门别类,有的放矢,如对xx和农村有所侧重,对社会公众和青少年有所区分,对零售客户区别其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宣传讲解部分烟草专卖法律;三是构建长效宣传机制,通过在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栏,利用日常管理、例行检查时机,开展咨询解答、上门服务、现场答疑、散发传单等形式的零距离宣传;充分利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保持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实行全社会整体联动,持之以恒把烟草宣传深入下去,不断打造依法诚信经营的卷烟消费环境。

5、履行社会职责,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展了一系列的扶贫帮困、送温暖献爱心等公益活动,并定期进行回访慰问,充分发挥了省级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我所更是身先士卒,充分发挥基层一线贴近群众的优势,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11年以来,共组建志愿服务队伍xx人次,积极参与以 “学雷锋志愿服务月”、“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行动”、等主题活动,大力弘扬“奉献、有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继续开展由员工个人捐款设立的“烟草爱心基金”募捐活动,募集爱心捐款用于资助特困学生、特困群众和困难职工;组织全所职工为汶川大地震捐款、党支部“特殊党费”捐款、团支部“特殊团费”捐款、卷烟零售户弱势群体捐款、结对子帮扶村捐款等。在今年5月份,专管所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受灾烟田,帮助烟农抗震救灾,并筹集了1500元的捐款送到沙焦村冯宝贵烟农的手中,树立烟草良好社会形象。

6、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挂企业文化标语,统一各部门标示、文字用语、办公用品以及服务流程。二是规范员工行为。深入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三是规范业务流程。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进一步梳理、修订企业业务流程、工作规范,使企业文化渗透到管理制度中去。四是规范工作制度。重点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工作制度和规范,力图通过“四个规范”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让群众满意,使专卖管理所成为规范、务实、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春播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多年来,xx烟草专卖管

理所始终以争创“省级文明示范窗口”为动力,本着“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的要求,使服务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服务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持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文明窗口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建设水平,夯实专卖管理基础,努力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积极探索,强势推进,把基层创优转化为创造力,以昂扬的斗志,做“两个至上”的忠实践行者。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在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上优先安排。

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

第八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 开办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储存、经营烟叶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各等级样品,并公布各等级的收购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零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六条 经营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不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其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其生产用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省际间运输烟叶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通行。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烟叶的,必须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三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供货发票。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五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或者供货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

(二)其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超过核定有效期的;

(四)超过核定数量的;

(五)未随货同行的。

第二十七条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本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及时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本自治区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需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点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准运证的发放、供货发票的出具及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五)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拍卖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烟叶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烟叶未超过1000千克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千克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抬级抬价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依法赔偿烟叶种植者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烟叶种植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叶种植者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出售自产烟叶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以外的单位购进烟草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总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收缴专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不能提供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或者超过准运证、供货发票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以上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的运输工具逃避监督检查的;

(四)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利用特殊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执法机关未将其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六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在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上优先安排。

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

第八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 开办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储存、经营烟叶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各等级样品,并公布各等级的收购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零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六条 经营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不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其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其生产用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省际间运输烟叶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通行。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烟叶的,必须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三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供货发票。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五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或者供货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

(二)其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超过核定有效期的;

(四)超过核定数量的;

(五)未随货同行的。

第二十七条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本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及时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本自治区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需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点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准运证的发放、供货发票的出具及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五)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拍卖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烟叶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烟叶未超过1000千克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千克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抬级抬价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依法赔偿烟叶种植者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烟叶种植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叶种植者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出售自产烟叶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以外的单位购进烟草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总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收缴专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不能提供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或者超过准运证、供货发票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以上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的运输工具逃避监督检查的;

(四)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利用特殊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执法机关未将其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七

三、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揭发。第

四、加大烟草员工的情报意识。烟草三员与零售户接触频繁,要树立警惕性情报意识。发现涉嫌贩假迹象应及时与稽查中心联系,便于专卖人员及时开展监控为专卖部门及时有效地打假、打私、打非,净化好辖区市场提供情报信息。

立足于“刑”,首先要加强联系、沟通工作,为追刑工作服务。要不断的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合力。实践证明,烟草专卖管理光靠自身的力量往往还不够,一定要依靠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力量,同时还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在办案时还要真正的用足法律,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时责令改正制。抓到一户,查处一户,而且要从严处罚,决不手软,达到以点带面,形成震慑力。

二、关于高档烟市场整顿工作

1、灵活掌握商户许可准入标准。根据**烟草“十一五”期间“扩一二类、增三类、稳四类、减五类”的卷烟结构调整思路,在加强高档烟市场管理方面,应顺时应势,用足用活相关的许可政策和制度,积极放宽许可标准,加大“内管”面积,从而更好的坚持“取缔”与“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好的为高档烟市场引入制约和适度的竞争机制。

2、把高档烟市场作为诚信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根据省局制定实施的诚信管理办法,通过星级商户挂牌、下达扣分通知书等方法,及时、及早的把“诚信”二字引入高档卷烟市场,从而形成高档烟市场的逐渐规范。

3、纳入目标考核,并设立专人、专职、专岗和专管。县局首先应将全县范围内的高档烟商户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纳入对各队所的管理考核目标。同时,对于县城内的宾馆、饭店、浴池等高档场所设立专职专管员。高档场所专管员应由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工作时间的专卖人员来担任。

三、关于队伍建设工作

1、广开渠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人才是事业之本,发展之基。谁赢得人才,谁就将赢得未来。我们应积极制定和实施专卖人才实施计划,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进急需的法律、信息管理、现代管理等专业人才,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专卖队伍人才数量和质量的新突破。

2、稳步推进,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培训是提高员工技能,提升员工素质的有效方式。因此加强专卖队伍建设务必要加大队员的培训力度。一是要加强专卖人员的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广泛开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活动,树立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观念,把坚持依法办事、文明优质服务作为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突破口。二是加强知识更新,培养复合型人才。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的方法,有计划地加强对现有专卖人员进行法律、计算机知识、现代营销与管理、wto知识及其运行规则培训,使专卖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三是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专卖人员在职自学,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使之满足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以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娴熟的富于战斗力和创造力的专卖队伍。

用人机制。坚持实行竞争上岗的方式,解决“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问题,建立与之相关的制度,增强专卖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三是积极探索末位培训制、待岗制、淘汰制,健全简便、科学、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四是要发挥典型示范效应,鼓励专卖人员忠于职守,建业立功,并辅之于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专卖人员的积极性。

4、塑造烟草文化,树立专卖队伍的良好形象。在加入wto后的国际烟草市场竞争中,树立专卖队伍的形象是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加强道德建设。人无本,不能立,人无德,不能行。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烟草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服务礼仪。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烟草行业文明行为规范》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和服务的基本礼仪,窗口接待礼仪等,通过规范专卖人员个体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优化服务质量,以亲情般的关怀,拉近同经销户的关系,同他们建立牢不可破的利益同盟。

应客观意识到,当前专卖人员给广大零售户的印象就是查烟的,甚至专卖队伍中的一些人对自己的本质工作的认识也就是管理好市场,使非法卷烟无藏身之地,卷烟市场净化得好,成绩也就出来了。其实不然,专卖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为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保驾、护航。专卖人员打击少数不法烟贩,就是为了治理整顿市场,维护广大守法经营户的利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换句话说,专卖执法人员和广大经营户、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为其服务的。由此,应重新定位和强调专卖管理所的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专卖监督管理所主要从事客户服务、搜集市场信息和诚信等级管理,定期走访零售户、勘查申请办证人员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审查办证资料、承办报批手续;提供零售户“定性”资料,提出取消经营和恢复经营意见、反馈零售户经营状况和诚信度;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政策法规的宣传,举办零售户真假卷烟培训活动,同时履行内部专卖管理日常市场监督职能。密切与零售户进行沟通,突出服务意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通过理顺关系,机构调整,专项服务,解决过去管理与服务的相对矛盾。

去年全国烟草行业按照将户籍化管理提升为诚信等级管理的工作部署,各地方都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对违法大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一般户予以监管;对诚信户予以服务。有的为卷烟零售户送去《诚信等级管理手册》,有的开展了争创“文明诚信经营户”活动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管理工作水平,也提高了专卖执法的服务水平。

专卖执法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主题与市场主题的关系,要按照服务市场发展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纠正“管理就是管制、执法就是执罚”的错误观念,形成“你规范、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有难、我帮助,你违法、我查处”的氛围,使专卖工作由单纯的严格管理型到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转变。

五,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管理”,最直接和最终的目标对象都是人。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必须依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思路来着力进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具有其复杂性,往往出现问题都是由多方面引起,所以必须坚持着力治本的工作思路,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治本”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效定酬,同岗有别。打破以往分配的固有模式,工资实行级别管理、动态管理。对不同的岗位依据工作业绩设立不同的工资标准,以此提高在工作上肯干、敢干、能干的同志的积极性。同时,以实行动态管理来保持长效。二是整合队伍,以岗定人,除庸纳强,优胜劣汰。

在着力治本的同时,要以加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这个重点着手,坚持开展标本兼治。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专卖办案质量,努力做到严把五关:一是严把调查取证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提取有效证据。二是严把集体讨论关,做到定性准确、量罚得当。三是严把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关,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四是严把案件审查制度关,确保案件质量,建立案件层级审查制度,通过层层审核把关,避免违规现象发生。五是严把处罚与教育结合关,使受罚人心服口服。在文明执法过程中,专卖人员务必做到“礼貌用语、热情服务、执法公开”,转换变执法为教育这一工作重心。

在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方面,应重点加强“一个建设”、“三个监督”。一个建设即制度建设,三个监督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在制度建设方面要以卷烟经营活动为主要针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管理监督措施,同时,由全市统一制定出《内部规范经营专卖管理监督规程》,使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化、秩序化,形成每项工作有制度、个个环节有流程、人人肩上有责任、件件工作有落实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以上,是我局在专卖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思路。在新的一年工作中,我局将不折不扣的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在**年专卖工作会议中的工作安排,使**专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大跨越!

烟草专卖管理业务报告篇八

(二)二、判断题:

1.日常监管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2.在日常监管中,行业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通报计划、价格、牌号等有关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

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的内控制度。()

4.定期考核由省级局组成工作组对各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

5.重点检查是指对行业内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

6.重点检查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要求。()

7.重点检查的对象不包括行业内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8.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行业内所有从事烟草专卖品(即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烟机、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生产经营以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9.卷烟购进、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卷烟配送属于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

10.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是卷烟购进、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等情况。()11.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重点检查,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行业改革的顺利推进,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12.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重点检查,有利于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3.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重点检查的要点是卷烟购进、销售、库存、购销合同签订、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等情况。()14.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要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购进卷烟的问题,有无虚假确认的问题,有无违反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有无拆单分摊、假入网、超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问题。()

15.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报废处理烟叶不属于重点检查的内容。()16.对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企业要重点检查有无超计划种植烟叶的问题,有无不按合同收购、跨区收购烟叶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烟叶、报废处理烟叶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等。()17.生产试制烟、促销用烟是卷烟工业企业内部行为,不属于重点检查的内容。()

18.对卷烟工业企业要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购进、报废处理烟草专卖品的问题,有无超计划生产或瞒产的问题,有无不列入计划生产试制烟、促销用烟的问题,有无违规销售卷烟(雪茄烟、烟草薄片)的问题,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违反打码、扫码有关规定的问题。()19.对烟叶复烤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不包括准运证的开具使用情况。()

20.对烟叶复烤企业要重点检查有无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的问题,有无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烟叶的问题,有无违规处理烟梗废料的问题等。()

21.在查找重点可疑品牌时,应当核对仓库保管账,对比仓库出库与企业报表销售量是否相同;检查领货单等原始凭证;并对卷烟仓库进行盘存,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

22.虚假到货确认指的是货未到而进行到货确认操作,主要形式:到货确认的卷烟规格、数量与实物不符;条形码与实物分离,在无实物情况,进行到货确认操作的。()

23.在对烟叶调拨环节检查中,若调拨量大于出库量,或烟叶货款结算量大于出库量,则有可能存在向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供货的违规行为。()

24.以煤炭补贴金额倒推烟叶产量,再与实际收购烟叶数量进行对比,是检查是否存在超计划收购烟叶行为的方法之一。()

25.对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环节的检查中,成品出库量如果小于购销合同执行数量,要检查卷烟销售明细账,看是否存在向无批发许可证企业销售卷烟的行为。()

26.对卷烟生产企业卷烟销售环节的检查需要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卷烟购销合同、企业综合部门卷烟销售报表及明细账、成品库卷烟出库汇总表、财务部门卷烟货款接收情况,有无促销用烟;省局提供准运证、携带证开具数量。()

27.对于有经营权的烟叶复烤企业不需要检查自营烟叶加工部分的业务。()

28.检查烟叶复烤企业烟叶加工环节时,可以通过烟叶加工协议、加工汇总表、生产作业计划、加工日报表、生产投料过磅单等资料从生产环节核算各委托方烟叶加工量。()

29.如果企业获得了提前备货的批准文件,但实际生产量大于了批准提前备货的数量,为超备货计划生产卷烟。()

30.向行业内取得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卷烟,但未签定合同属于非正常渠道销售卷烟。()

31.虚假订单是指在电话访销环节已生成订单,但是零售户并未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情况。()

32.烟贩套购倒卖卷烟仅仅是由于经营策略不当、非主观故意出现超过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引起的()。

33.如果在已有合同的执行中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收购的,为无合同收购。()

34.跨区收购烟叶,属于无合同收购()。

35.许可范围为复烤加工,但开展了自营业务属于无合同加工烟叶()。

36.生产经营企业向行业外无资质的单位销售烟机、卷烟纸、丝束、嘴棒等专卖品属于非正常渠道销售。()37.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烟机、卷烟纸、丝束、嘴棒等专卖品,签定了合同,但超出合同约定供货,超出部分不属于无合同销售烟草专卖品。()

38.将报废的卷烟纸未经彻底处理进行销售、变卖属于违规销售、处理报废专卖品()。

39.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属于准运证管理不规范()。40.责令整改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对查出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常见方式。()

41.行业内单位违反专卖法律法规,专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也不应该给与行政处罚。()

42.查处问题的移送,应制作移送函,将案件有关材料随同移送函一并移交。()

43.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实违法违纪的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性文件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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