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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3-07-30 01:41:19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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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一

一、领导重视,及时整改

接到州动物免疫效果监测结果的通报后,我局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各乡镇动物防疫站站长召开专题会议,针对动物免疫效果集中监测结果情况不理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及补救措施。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做出书面检查及通报批评。各乡镇站立即召集本站及各村动物防疫员开展全面补免工作。

二、精心布臵、认真督查

病指挥部作了通报批评,针对通报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布臵,成立补免领导小组、免疫督查组,切实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求相关的乡镇一是要认真查找原因,严格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进行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要及时补免,对超过免疫保护期的必须加强免疫。二是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集中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免疫工作)落实。三是任何乡、镇、村、个人要有免疫方案计划、记录、总结。四是建立局、乡(镇)、村、防疫员、养殖(大)户联系机制,实行层层负责,包干管理。

三、统一行动,全面补免

组织全县防疫员集中统一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免疫补针工作。对在春季免疫工作中漏防的孕幼畜、新增畜禽进行全面补免,做到应免尽免。结合补免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对免疫档案填写中存在的疫苗生产厂家、批号、耳标号不完整,畜主和防疫员不签字等问题认真整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善疫苗的保管方式,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疫苗。提高疫苗的有效性,把免疫副反应降到最低点,极大地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水平。

四、提高防疫意识

个别养殖大户防疫意识不高,对动物防疫存在误解,例 2

如有的生猪养殖户因某次的免疫注射暂时影响猪食欲就认为疫苗对猪有影响,在以后的防疫工作中不配合,甚至有的不愿意进行防疫注射;农村散养户免疫意识较为淡漠,部分养殖户甚至认为家禽生病、死亡都在于自己的运气,与防疫无关,等等。

针对养殖户的许多问题,我局做好了以下几方面“软”的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宣传《动物防疫法》及防疫的重要性。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对养殖户进行培训。三是参观养殖示范户,从思想上改变落后养殖观念。四是技术、物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从分调动科学养殖积极性。五是加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力度,按照《动物防疫法》对现有的规模场采取摸底调查后限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新建规模场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导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五、提高防疫员操作技能

好的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二是抓好全面强制免疫,突出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确保对存栏牲畜100%免疫。三是抓好重点环节。在狠抓强制免疫的同时,严格免疫程序和质量,保证免疫抗体水平达标。四是抓好重点区域。对规模养殖场、重点养殖户集中人力,开展全面补免工作,打好歼灭战。

六、建立协调机制

由于以往不协调、不同步给防疫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我县局积极与沅陵、辰溪、麻阳联系,建立与他们协调、同步机制,争取他们最大的支持,在“两不管”地区、毗邻地区、尤其是交界地区采用谁临近谁防疫、谁先到谁防疫、谁发现病疫谁防疫并通报原则,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狠抓双方市场家禽牲畜及产品交易,防止病疫、染病产品传入、流出,建立平时交流、通报机制平台,有效地防止了病疫、病类制品传入、流出。

通过落实以上的整改措施,全局上下工作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得到了调动,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局面得到了切实的改变,动物防疫效果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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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二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1、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2、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

3、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4、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6、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自己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动物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

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性药液消毒一定时间后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至十天一次;

(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在隔离观察过程中,视情每天消毒一至二次。每批隔离动物进舍前和出舍后全面严格消毒。

6、按照生产过程、消毒程序的要求,合理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消毒剂要经常轮换使用。

7、做好消毒档案记录工作。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免疫程序制度

1、根据本场疫情史和周边疫情,确定、实施免疫种类,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确保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强制免疫用疫苗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3、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4、免疫工具严格消毒。

5、严格按免疫操作要求、接种部位和计量实施免疫。

6、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及时处理免疫反应。

8、剩余或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认真做好“免疫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污水污物采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

3、动物粪便实行封闭性堆积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4、尿液等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后,沼气作为清洁能源,沼液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深埋方式;对被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堆积发酵后深埋作农作物肥料;对被污染的杂物等物品,焚烧深埋。

6、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认真审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

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感染。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要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大竹县家福猪场

年月日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三

xx年春季防疫工作在县委、政府、畜牧主管局、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业务部门关心支持下,为认真抓好xx年度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我乡清净无疫,促进我乡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实施细则》和xx县委政府的强制免疫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情况,2月14日梅家乡政府与动防站组织召开了各村支两委、社区、村级防疫员的专项工作部署会议。在会议上,乡主要领导特别强调,严格要求、统一安排、周密部署,以村为单位的春防工作拉开帷幕。

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以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并制定了目标责任书以考核的方法进行奖惩,还成立了以书记为主组长,乡长为副组长,动防站,财政所等为成员的督查组,对各村、社的免疫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

二、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今年按上级对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免疫密度达到7个100%(高制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免疫、耳标佩带、建档率)等、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5%以上。

三、保密度、保质量。我乡坚持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保密度,乡、村、组干部在防疫期间,做到时间、人员集中,严格按照“五统一”五不漏的原则,做到不走过场,不漏死角,保证质量。一是我站包片人员按照动物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二是按村、社、户免疫种类认真建立免疫档案;三是举办各村、社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免疫技术、业务水平;四是对漏免的老、弱、病、残、孕畜等缓免畜禽,落实专人跟踪免疫,同时做好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四、时间要求:从xx年2月15日至4月10日为春季动物疫病强制集中免疫时间,4月15日至20日为免疫自查测抗时间。

五、截止4月10日,全乡存栏生猪5277头。已免疫口蹄疫苗5247头份、猪瘟苗5247头份、蓝耳病疫苗4940头份、牛存栏3821头份、免疫口蹄疫3786头份、羊存栏16083只,已免疫16024只,鸡存栏38483只(羽),免疫38277只(羽),鸭存栏29818只(羽),免疫29643只(羽),鹅存栏376只(羽),免疫376只(羽),鸡新城疫免疫38277只(羽),狂犬苗已免疫118只。

六、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科技服务实行包片制。动防站技术人员分片区,负责全乡镇9个行政村、1个社区,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带任务,带技术到场、到村、社、到养殖户中去,围绕动物防疫、科技服务、技术指导、生产信息等重点工作。

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抓大事、保重点、攻难点的方法,把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狠抓动物春秋两季免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为扎实本乡防疫工作而拼搏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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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县秋季动物防疫通知后,我镇立即于9月8日召开我镇秋季动物防疫动员会,将秋防工作布置到工作队和村干、村兽医员。按照“政府包密度,畜牧部门包质量”双轨并行的动物防疫模式开展秋防工作。

我镇在秋防工作中做到早调查早准备,提前做好畜禽存栏摸底,并在8月28日做好免疫疫苗的存库准备工作。根据本镇动物存栏(笼)情况,准备了猪口蹄疫疫苗、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37500毫升、3毫升,猪瘟疫苗10000头剂,牛、羊口蹄疫苗17500毫升,鸡新城疫疫苗、禽流感疫苗各xx0羽剂、15500毫升,另领回75%的酒精15公斤、5%碘酒10公斤及相关防疫药械、标识等,基本上满足了秋防物资需要。药物到位后,虽然还没有接到县委县政府的秋防通知,但我镇为了及时抓住群众农闲这个有利时机,马上通知各村防疫员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开始领药开展注射工作。

召开动员会后,9月9日,全镇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正式全面拉开。开展以来,全镇防疫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各药种分片同时进行的方法全面展开秋防工作。截止10月30日,完成注射面100%。注射密度已完成情况为:猪、牛、羊口蹄疫疫苗注射分别为17511头、5512头、135头,占应防牲畜的84.2%、85.9%、46%;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注射分别为9917头、16590头,占应牲畜的47.7%、79.75%;鸡禽流感疫苗注射13579羽,鸡新城疫疫苗5007羽,防疫密度分别为34.6%、12.7%;注射鸭禽流感受疫苗5726羽,防疫密度为36.6%。圆满地完成了本次动物秋防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开展及时。

镇领导对防疫工作从始到终做到“四到位”:认识到位、组织准备到位、人员安排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县动物防疫动员会于9月5日召开后,我镇于9月8日马上召开了秋季动物防疫工作专题会议,为防疫赢得了时间,取得了工作的主动。防疫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进行明确分工:镇村干部负责组织动员群众配合防疫工作,填写防疫档卡,村兽医员具体实施免疫注射,包注射密度;水产畜牧兽医站干部职工负责注射质量。

为了及时掌握防疫中的问题和漏洞,镇党委政府派有关领导带领镇督查室每15天进行一次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防疫进程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健全防疫机制,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

我镇把全面推行“双轨目标责任制”作为抓好防疫工作的主要措施。一是镇政府每年聘任一次各村工作队长,作为各村中心工作的责任人,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其中将动物春秋两防的防疫密度与风险抵押金挂钩;二是镇政府与村签订各责任状,其中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村年度评优级和村干年终考核指标;三是与水产畜牧兽医站签订防疫质量责任状;四是成立城厢镇督查室,专门从事中心工作的督查。多项措施使得防疫工作呈现出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双轨运行的良好态势,极大的调动和促进了防疫人员搞好防疫工作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全镇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

针对部分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情况,镇政府就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人人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起来。特别是对防疫中出现免疫副反应,要求工作队和水产畜牧兽医站等相关人员要及时登门诊治,消除群众顾虑。出现畜禽死亡事件的,要及时查清死亡原因,符合赔偿条件的免疫副反应死亡畜禽要及时为群众办理理赔手续,同时要对那些影响防疫免疫的言行进行澄清和制止,为我镇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重要的思想保障。

4、加强防疫业务培训,严格操作规程,确保防疫安全。

为了认真搞好秋防工作,我镇专门对防疫员进行防疫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对象是村防疫员,由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技术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在防疫过程中,要求防疫人员从严遵守免疫技术操作规程,避免因技术环节的因素出现免疫安全事件。要求从疫苗运输、保存、注射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操作。在注射中要按照一畜一禽一针头、一棉球;猪牛羊一免疫证、一耳标;禽一户一免疫证;免疫器械半天一高温消毒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消毒严、部位准、剂量足”,杜绝了防疫注射中“打飞针、打跑针”现象发生。并且广泛宣传防疫24小时值班制和防疫“回头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免疫副反应和死亡的发生,提高了防疫密度,保证了防疫效果。

5、加强部门工作职责,提高防疫面密度。

由于今年畜禽市场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农户发展畜牧生产的积极性高涨,畜禽存栏明显增加。因此,今年的秋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把秋防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使防疫面达到上级要求,秋防一开针,水产畜牧兽医站4位同志就分片深入到各村(社区)督促指导防疫工作,解决防疫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镇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领导,在防疫期间也经常深入村屯了解防疫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从而有力促进了防疫工作的开展。各村(社区)也跟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建议和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自检、自查、自补等工作,以确保防疫质量和密度。

二、存在问题

1、口蹄疫疫苗反应大,免疫副反应多,而且往年因注射口蹄疫疫苗免疫致死亡的牲畜补偿没有及时兑现或兑现数额较少,部分群众拒绝免疫,有些群众甚至威胁、谩骂防疫员。防疫人员产生畏难情绪,影响防疫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防疫密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目前农村的家禽基本上散养,白天根本无法开展禽流感免疫工作,只有在晚上7点钟到10钟三个小时的时间段内内时行免疫,防疫难度较大,影响了工作的进度。

3、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的冷链设备损坏严重,必须更换。防疫使用的猪瘟疫苗需要冷藏保存的温度要求比较高,而水产畜牧兽医站1999年发放的29个冷藏包已损坏26个,只在3个冷藏包尚能使用。由于损坏的冷藏包没有及时得到补充,不少村上没有冰箱、冰柜的村防疫员不得不疲于奔波在村镇之间,为疫苗的冷藏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只有7把免疫耳标钳,不足于29个村使用,从而影响了免疫耳标的挂耳率。

4、我镇点多面广,防疫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全镇没有办法集中兽医员统一开展,只能各村各打,独自进行。

5、一些村的工作队员不到位,让防疫员独自开展工作,造成免疫档卡填写不及时、不齐全,挂标率跟不上免疫。

6、兽医卫生监督执法不力,未能达到“以法促防”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未免疫未挂免疫标识的家畜家禽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由于县兽医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不力,未免疫未挂免疫标识的畜禽同样能上市出售,部分农户、养殖场为避免畜禽出现免疫副反应,拒绝免疫拒绝挂免疫标识。

三、对以后工作的建议及打算

1、加强对村防疫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村防疫员的理论及实践能力。

2、建议上级加大口蹄疫疫苗免疫致死亡的牲畜补偿力度,改变口蹄疫疫苗免疫致死亡的牲畜补偿滞后的现象,及时足额地发放口蹄疫疫苗免疫致死亡的牲畜补偿金,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

3、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补充冷藏包和耳标钳等防疫物资,保障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认真填写畜禽档案卡,随时掌握全镇畜禽的存出栏情况,为今后的防疫工作打下基础。

5、在基层检疫员没有监督执法权的情况下,县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坚决消除未免疫未挂免疫标识畜禽上市的现象,以达到“以法促防”的目的。

总之,在这次防疫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希望上级领导能帮助指出,使以后的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3) | 返回目录

一、圆满完成全年畜牧生产的各项指标。

二、狠抓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存在问题:

2、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防疫压力大。

3、养殖小区管理滞后,标准化生产制度不够健全。

4、规模化养殖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趋严重。

六、下一步工作要点:

2、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力争不出现重大疫情。

3、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4、加强畜牧业新技术的推广。

5、进一步加大检疫工作力度,加强畜产品和投入品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安全。

动物防疫工作总结(4) | 返回目录

泷泊镇动防站 金洋洋

自分配到泷泊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以来,在县畜牧水产局主管单位的正确领导下,在镇政府直接的指导下,按照动防站的防疫工作部署,本人积极主动配合站长有效有序的圆满站里各项工作。通过不断地实践工作,体会很多,思考也颇多。

工作中锻炼,工作后提升,高度注重政治理论素养的提高。经常利用夜晚或者闲暇日,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教程》、《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能力建设教程》、《新农村建设支百招》等书籍、党政报刊。坚持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约束自己,用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自己,坚决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各种学习途经不断充实、提升自己,掌握和领会政策、法规、理论知识、业务等知识。每天都简洁记录工作日志,以便日后改正不足,以利更进一步的提高自己。

坚守本部门本职位,协调各部门各分管。坚守防疫员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参与县畜牧水产局开展渔民解困的前期工作,协助镇政府办公室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到领导的信任和好评。

四个月的工作中,立足自身看个人,进步不小。操作能力明显提高,通过下乡开展秋季动物集中免疫,使得在学校里储备的纯粹理论融入实践;理论素养有所进步,通过管理站内资料,整理镇政府部分文件,文表达趋近规范,向县监督站上交调查报告一份;协调能力略显加强,树立动防站良好形象,促进动防站和镇政府的良好关系。

四个月的工作中,跳出自身看个人,差距很大。刚毕业就参加工作,经验储备远远不够,虽防疫方面的基本技术业务尚能应对,但面对家畜病症辩证困难;汇报工作意识不强,简单的认为只要工作落实就好,却没有主动、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总之,在参加工作以来,坚守工作岗位,协助站内各项业务,能切时、切地、切身的服务养殖业、协助动物防疫站!并将不断的通过虚心请教、用心实践等多方面的途径,继续身体力行刘昌义局长寄予的“三个希望”, 一、安心、扎实、积极工作,二、落实业务,专业用于实践,加强综合能力。三、勤手、勤脚、勤嘴、勤思;努力做到人格好、业务好、形象好、能力好、人缘好的“新五好”防疫员,全力投入到崇高而艰巨的防疫工作中,尽我所能为泷泊镇多做实事!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四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五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主要是基于近期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刚才周淋龙同志分析了当前的防控形势,通报了近期我县的防控工作情况,并对下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春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动物疫病防控,是农业“三防”工作之一,各级都相当重视。近段时间,省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明电传真不断,要求各地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年前年后,我县的防控形势一度比较严峻,古市、西屏、樟溪等屠宰场(点)相继发现外地输入的病猪,经过畜牧兽医和经贸部门夜以继日的工作,最后总算处理下来了。最近,部分养殖场又发现类似情况。说明动物疫情复杂、疫源广泛、病毒变异加快,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出现异常,防控形势非常严峻。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和蔓延,不仅会危害畜牧业生产,还会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县畜牧业产值占农村经济比重的1/4,是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抓好动物防疫工作是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畜牧产业建设的重中之重,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从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健康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乡镇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动物防疫机制,周密部署,落实防疫经费,做好防疫物资贮备,切实抓好防控工作,杜绝动物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流行,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w、猪瘟、蓝耳等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平稳。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全面打胜动物防疫工作攻坚战

针对当前复杂的疫情形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抓好动物防疫免疫工作。

(一)明确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物资贮备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凡因工作不力影响防疫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起疫病爆发流行的,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依法处理。

(二)强化防疫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四包”责任制

各乡镇要加强畜牧兽医专管员、“政府购买服务”动物防疫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队伍建设,健全防疫服务体系。实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监管,落实县管乡、乡管村、村管户、户管场的“四包”动物防疫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兽医机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 强制免疫服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接受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和服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自行实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回收畜禽标识并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对圈舍每日进行空圈清洗消毒,按照规定处置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和主城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第二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业主及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建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组织打捞,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将动物尸体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处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其活动场地、设备、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只能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疫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当地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八条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

第三十一条 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的,必须经指定道口进入。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经过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

第三十二条 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种用、乳用动物输入者应当凭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输入。

第三十三条 输入本市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并在隔离检疫期间对隔离的动物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测。

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周边省市发生动物疫情状况,对动物防疫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采取暂停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防控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第三十六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佩戴统一标志的工作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有义务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张贴公示,接受市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配置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指挥、消毒、无害化处理专用车辆并装置警示器具。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

(三)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尸体的收集、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员年度工作总结篇七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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