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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29 10:33:50 作者:WJ王杰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一

一、检察机关出庭情况简介

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

开庭时间:××××年××月××日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

出庭人员:×××(法律职务)

×××(法律职务)

×××(法律职务)

二、出庭人员分工

1.×××负责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宣读出庭意见书,发表出庭意见。

2.×××负责庭审答辩、出示部分证据。

3.×××负责庭审答辩、出示部分证据、法庭辩论。

三、证据出示提纲

为充分证明本院诉求合理合法,便于合议庭及旁听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本案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分×组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的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证据一:×××。

证据二:×××。

(以下每组证据均列明证明目的、主要证据)

第二组证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

第三组证据: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情况

第四组证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违法行使职权情况

第五组证据: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的证据

四、质证预案

(质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五、辩论预案

预案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辩论预案)

焦点一:××××××

焦点二:××××××

焦点三:××××××

六、出庭意见

(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撰写出庭意见提纲。)

制作说明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解释》规定,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该司法解释将于明日起施行。

孙某某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减轻原告费用负担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某某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三

××检民公报延〔20××〕×号

××××人民检察院:

……(写明查明的案件简要情况、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理由、情况和报请上级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报请你院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请批示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四十七的规定制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能按期作出审查起诉决定,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使用。

二、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四

案件名称

起诉书文号

审理案件法院

裁判文书文号

收到裁判文书时间

裁判内容

承办人(检察官办案组)审查

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主管检察长审查意见

备注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制作。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承办人填写,层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五

【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管不管,能不能提起公诉的问题上,理论界仍有很大争议。所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问题研究

1.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监督与诉讼是有机结合的,实现监督是诉讼的目的,诉讼是实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对此列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但随着案件移交至法院及法院的受理,实现了监督权与诉讼权的转化。

1.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公害案件以及随着行政权的扩张,侵害的不只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若要求单个主体提起诉讼,其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不符合公平承担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代表,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由其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诉讼既符合其本质要求,又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彻底的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1.3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也是完善国家诉权的重要途径。国家诉权是指国家起诉损害其利益,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权力。这里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破坏其管理秩序的,给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这并非诉权的内容),这是公法领域的诉权;二是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寻求司法保护的请求权,是私法领域的诉权。前者是我们熟悉的公诉权,而后者在我国还几乎是空白。因此允许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我国国家诉权的健全,有利于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把起诉作为一种义务赋予特定的起诉主体,使主张公益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根据公权力不得随意委托的理念,接受这种义务的起诉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而不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外,由于有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这就会造成几个部门的互相推诿或重复劳动,有的涉及到地方利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起诉不能;由法院主动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又不符合“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诉讼,有以下理由:其一,检察机关是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国家诉权,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与其它部门相比,更能胜任这一职责。其四,外国的检察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

2.关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

2.1确立“以公诉制度为主,私诉制度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与公益诉讼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的公诉制度。就目前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利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人民检察院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虽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一般不涉及具体权力的行使,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利益而滥用立法权,从而破坏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政府是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侵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因此,政府也不宜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检察机关却因其自身的特点而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要求。首先,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和法治活动。”从这一定义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参与诉讼以及依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等。“只有这三项制度在民事行政领域相互联系、联结,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才符合我国设立该项制度的本意。”其次,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来看,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平行的三个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2.2公益诉讼的范围。尽管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总则和分则规定却不相一致,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两部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是分则中又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是有争议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将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将扩大人民法院审判权势范围,实际上带来了重新界定我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权限划分及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2.3在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必须以私法的方式进行。当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毕竟检察院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公法色彩比较、浓,而且其在日常生活中多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公益诉讼所涉及的都是私法关系,要求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公益诉讼的私诉制度中当事人双方毫无疑问是以私法的方式进行诉讼的,为了保证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统一和谐,检察机关应当和其他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样,以私法的方式参与诉讼。

目前,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会破坏“诉辩平衡”的机制是许多人反对这一制度的重要理由。他们的疑虑不无道理,若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时也把办理刑事案件的做法照搬过来,必然会造成公益诉讼中平衡机制的破坏,从而破坏整个法制的合理体系。

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私法方式进行,特别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与其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严格区分。比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享有司法权,只要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不得动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对自己代表国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等等,以此保证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

(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山分校)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作为提起东北第一、第二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实现了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破冰的目的,但也遭遇了一系列尴尬和困境。比如取证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起诉面临一定阻力,索赔的巨额资金如何管理及使用受到质疑。

杨白新、唐在林透露,第一起诉讼法院很快立了案,后一起案件在立案上就遇到了困难。“大连海事法院当天接收了诉状,一周后又叫我们补充了相关证据,但最后裁定‘不予受理’,我们对这一结果失望。”唐在林说,大连海事法院在裁定书中称,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具有作为提起海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7·16”事故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张景谊说,根据相关法律,公益社会组织是有这个诉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我们认为不妥当。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保护处处长张辉证实,环保志愿者协会就“7·16”污染情况来取过证,海洋渔业部门能支持就支持,能提供的数据都提供了,但有一些数据不掌握,此外由于缺少明确的支持规定,有些数据海洋渔业部门也无法提供。

杨白新说,因中石油已决定拿出2亿元用于大连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案件宣告终结。

据悉,这笔资金将专款专用,由大连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申请后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七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年×月×××(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如有),××年×月×日××(被监督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现已审查终结。

一、行政机关基本情况

被监督行政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与本案不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有关的法定职责,列明职责依据)。

(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为情况及证据

……(写明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并列明证据及证明目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说明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如何时何地采用何种调查手段对哪些证据进行了调查收集)。

三、磋商情况

……(如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写明与被监督行政机关开展磋商的情况及磋商结果、继续调查情况)。

四、检察建议情况

……(写明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时间、基本内容等)。

五、跟进调查情况

……(写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或者检察建议期满后行政机关的实际整改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况)。

六、审查终结意见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认为,……(结合审查认定的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本案是否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以及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若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是否由本院提起诉讼。)现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条或第八十一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提出审查处理建议,决定终结案件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移送其他院审查起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承办人:××,××

××年×月×日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制作。由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后制作审查报告时使用。

二、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八

××检民公线交〔20××〕×号

××××人民检察院: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初步调查认定的该案件线索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交由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线索交由你院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本院。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决定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公益诉讼工作报告篇九

×××人民检察院:

一、被监督行政机关基本情况

被监督行政机关:……(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

……(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包括: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违法履职、法定职责等基本情况、与行政机关的磋商情况、检察建议情况、跟进调查情况等)。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及理由

……(写明本院审查起诉的具体意见及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写明本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案件风险评估、领导批示等其他重要情况)。

××年×月×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制作,用于向有起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

二、本文书应加盖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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