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金公司的投资与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一
备案须知:(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备案须知明确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作出了较多要求,对于其中某些条款,管理人可能会有疑惑,当然相关条文也可以等最终成文的正式规定,但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对管理人的运作是提出了更高要求的,这里跟大家分享一条备案反馈:
“补充意见:1、管理人2018年管理费、业绩报酬收入为何为零,管理人近两年如何维持机构正常运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资金来源何处?2、请出具员工花名册名单、并出具员工缴纳社保以及工资流水证明。3、机构是否有正常经营具体办公地点,租房成本如何,出具相应租房合同及流水证明。”
备案反馈也从侧面印证了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的一些要求。
关于管理人,最后还有几项提示:
1、双管理人产品不能备案,有限合伙基金双gp、单一管理人可备案。
2、有限合伙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受托管理人需与gp具有强关联关系。
3、建议管理人排查自身或者关联方是否有从事p2p、借贷、保理等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4、建议管理人排查自身在工商系统或者协会系统中是否有异常信息公示、是否有未完成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公司的投资与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二
备案须知对运作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影响最大的部分之一。
备案须知:(十一)【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备案须知关于运作方式的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基本终结了“先备案、后募集”的运营模式;其次虽然对封闭运作给出了一定豁免条件,但不包括契约型基金,且条件相对严格,如果有此类安排的管理人,一定要跟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充分沟通相关条件如何判定。
基金公司的投资与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三
当前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主要以平层结构为主,因此本章节文本内容非常简单。但大家可能会听说过,以前是存在过所谓的分期、分投资单元的产品的,如果是这一类产品,在私募基金的分类(分级)安排章节会做详细的表述,当然,这类产品因为风险高、运作不规范的原因早已被禁止,备案需要和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有规定。
备案须知:(十四)【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备案须知:(十五)【禁止投资单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基金公司的投资与交易流程中包括篇四
结合上文中关于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进行“穿透核查”的论述及相关案例的参考说明,对于证券发行业务(主要指ipo、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项目)情形,在相关案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核查要求及披露方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快乐购”为2015年1月21日上市的企业,对于目前的穿透核查标准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且,西藏弘志作为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并不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但是仍受到证监会的关注,其特殊性在于西藏弘志属于发行人在等待审核过程中因受让发起人股东的股份而新进入发行人的股东。说明在一定程度上,ipo的核查并不以股东的持股比例及重要性作为其参考标准,而是存在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核查标准。
2、根据“久吾高科”的案例,其作为现在待审核的ipo企业,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根据笔者对其公告文件的核查,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在2014年6月19日的首次申报文件中即对“青骓蹑影”、“维思捷朗”进行了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的核查及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如笔者对于“久吾高科”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查验情况,上述穿透的各主体既属于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在“成立时间较早,且不属于单纯投资于发行人的持股平台”的解释理由,但中介机构仍然对其进行了穿透核查并披露,其原因可能在于:(1)该两名股东属于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2)经查验,发行人全部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核查后的股东人数仍不超过200人的红线,穿透核查与否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在该案例中的穿透核查为中介机构的自主披露,不属于经证监会关注后的应对措施。
3、针对“指南针”、“凌志软件”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企业申报ipo的情形,目前市场予以了普遍关注。主要是基于“4号指引”中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在经过了证监会非公部的审核之后,是否可以得到ipo审核部门的认可,并是否具备推广适用的作用。根据已经公开披露的相关挂牌企业ipo申报文件,相关企业对于其股东超过200人的过程予以了披露,并对证监会相关部门对历次超过200人情形的审核结果予以了说明。通过证监会对相关企业的申报文件予以正常受理的情况来看,说明了证监会对该种情形给予了一定的认可,但目前仍需要继续关注后续的反馈情况,以明确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融资后实施ipo方案的可行性。
基金公司的投资与交易流程中包括篇五
关于风险揭示书,有人可能会以为这不就是制式条款吗?而且内容又多又繁琐。如果有此类的潜意识,那就错了,风险揭示书部分是当前股权类产品备案被退回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1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备案须知:(九)【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备案须知:(二十二)【维持运作机制】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风险揭示书应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根据产品结构的不同,个性化调整相关条款,按照协会要求把相关风险事项写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备案反馈:“补充意见:1、基金合同:未约定维持运作机制;2、风险揭示书:未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提示:因风险揭示书备案被反馈的情况较为常见,风险揭示书条款应按照相关规定尽可能写全;同时,风险揭示书内容较多,拟定时应多加细心,避免出现文本错误、前后不一致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