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合同>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大全10篇)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大全10篇)

时间:2023-07-12 08:40:15 作者:李Y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性别: 住所: 户籍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自20xx年01月1日起,至20xx年05月28日止。试用期即签订日期5天。

1

乙方工作地点在 .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标准。

1、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 2、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时间由乙方根据自身健康条件自行安排。

3、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

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根据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3.5元每件,此外另加1.0元作为节假日补贴、加班工资、保险等补助。

星期日、节假日期间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休

息时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自定与甲方无关

4、甲方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并实行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5、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协商顺延时间。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以工资形式发放到乙方手中,由乙方自行购买,与甲方无关,此项费用将在工资表中体现。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和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小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乙方在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违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二

乙方:

2.临时用工工资每月20xx元,工资整月发放,从20xx年2月28日起计算。

3.临时用工做饭按照学校的实际需要操作,学生补课期间做饭不另增加费用,学校放假应扣除相应的工资。

4.临时用工无故离岗,若导致教职工不能正常开饭一次,不管任何原因,要扣除全天的工资;若缺勤一天,要扣除三天的工资;灶夫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应自己联系别人代班。

5.对临时用工的安全要求:

(1)、临时工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提供本人健康状况证明,患有传染病等不适宜从事炊食服务工作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临时工要立足本职工作,学习相关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对工作不积极履行职责,工作能力差的人员,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3)、临时工要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行业工作要求规范操作。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事件,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临时用工在周未、节假日以及本人请假(旷职)期间的安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自己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公物设施要加强管护,期未交主管人员验收,统一收存,损坏或丢失的按学校公物管理制度予以赔偿。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三

作为一名合同部的员工,我有幸参与了合同管理工作,并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在这个充满挑战的岗位上,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精细性。在与合同的接触中,我不仅学到了实践经验,也认识到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重要性。下面将从合同管理的原则、技巧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管理要注重原则。合同是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间的约定,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我们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起草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订立合同时坚持精益求精的原则,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要遵守各项规定,如按时履行义务、保密责任和信用承诺等。只有在合同管理中坚守原则,才能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伙伴的良好关系。

其次,合同管理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合同的管理不仅仅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更需要我们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商能力。在与合作伙伴协商合同条款时,我们要善于把握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风险,让双方心满意足地达成一致。在履行合同时,我们要及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积极与对方沟通,并建立起双方的信任关系。在面对纠纷和风险时,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和合同规定来维护企业的权益。掌握合同管理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合同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在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有些合同存在着虚假和不完善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大和责任重,容易出现疏忽和错误,进而导致纠纷和争议。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变化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加强对合同的风险预判和控制,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内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核和执行,以确保合同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为了改进合同管理工作,我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与法务部门的合作,提前介入合同起草和审核过程,以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其次,应完善合同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合同签署和审批,提高合同处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们还可以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全员的合同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最后,我们可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考核制度,激励员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促进企业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更加稳定和有序。

总的来说,合同部工作是一项细致和复杂的工作,要求我们注重原则、掌握技巧,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和积累,我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并且愿意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共同推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提升和发展。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我们身边的合同无处不在,无论是工作中的聘用合同、业务合同,还是日常生活中的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在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明确双方责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执行情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我通过改合同的实践一方面感受到了合同在保障自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体会到了改合同的困难和挑战。

第二段:合同变革的动机(200字)

合同改革的动机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的使用已经成为企业引入外部资源、实现多方合作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合同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其次,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合同的内容和执行难度也在逐渐增加,需要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的设置。此外,社会舆论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要求合同具备更好的合规性和前瞻性。综上所述,合同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三段:改合同的挑战(300字)

改合同虽然有利于提升合同的可操作性和保障性,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是合同模板的统一问题。因为不同职能部门和不同业务领域对于合同模板的要求往往有所不同,导致了合同模板难以统一并难以满足各方需要。其次是合同文本的精简问题。合同文本往往冗长复杂,理解起来十分困难。因此,如何通过语言的简洁明了和术语的精练准确,来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是改合同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再次是合同的执行问题。虽然合同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存在一些执行问题,如信息不对称、不诚信的行为等。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执法和诚信建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四段:改合同的应对策略(300字)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以确保改合同的顺利进行。首先,我们可以注重合同文本的简洁明了。通过简洁明了的合同条款,可以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其次,我们可以加强合同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只有在合同的制定和审查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才能达到真正保障各方权益的目标。另外,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通过合同管理系统、智能合同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执行合同。

第五段:结语(100字)

改合同不仅是一种需求,更是一种责任。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合同,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同时,改合同也不是单一方面的责任,各方应该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改合同的工作,以实现共赢的结果。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以合同改进为契机,提高合同文化和合同意识,共同推动合同制度的发展,维护公平和谐的交易关系。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五

改合同是一个在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活动,它指的是当双方原有的合同中某些条款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新的合同文件中记录下来。在我参与改合同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改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挑战和机遇。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改合同的心得体会。

首先,改合同需要高度冷静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分析。当决定改变合同条款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合同双方的利益、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过公司要求提前结束合同的情况,但合同中并未规定提前解约的方式和相应的违约金。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改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因此,在改合同中,我学会了不只是凭直觉出发,而是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

其次,沟通和协商能力是改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技能。改合同时,很可能会触及到双方的利益,并且可能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高效的沟通和协商能力就非常重要。一方面,沟通要清晰明确,确保各方都明白彼此的意图和要求;另一方面,协商要公平合理,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则,以达成共识。在我亲自参与改合同项目中,我发现通过积极地与合同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可以有效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第三,改合同需要强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灵活性。在改合同的过程中,我发现当事情没有按照原计划进行时,我们需要能够迅速反应并调整策略。例如,在改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合同对方提出的额外要求,超出了我们最初的预期。为了在时间和资源上取得平衡,我们不得不重新规划我们的计划,并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在时间压力下保持冷静并找到最佳解决办法,以应对突发事件和问题。

最后,改合同中的团队合作至关重要。在改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各种不同部门和个体的合作,如法务、财务、业务等。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角色和责任,需要相互配合和协作。一个微小的错误或者误解都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在我参与改合同的项目中,我亲身体会到团队合作的价值。团队成员之间的及时沟通和合理分工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错误。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地改变了几份合同,并为公司创造了重要的商业价值。

由此可见,改合同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活动。通过参与改合同,我深刻理解了改合同需要高度冷静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分析、沟通和协商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灵活性以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将对我未来在商业领域的工作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帮助我更好地处理复杂问题、取得更好的商业成果。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六

入职之前,我对作为一名合同专员的工作职责有着自己独特的期望。我认为这个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领域,我将成为公司合作、合同及营运管理的中心人物。我的工作将关注于监管和控制法律工作,确保所有的合同达到公司的需求和标准,并且以一种客观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段:工作日常中的体验

虽然刚开始工作时,我曾经遇到过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当我逐渐适应这个工作岗位时,这个不同寻常的角色也开始展现出来。

我的工作日常与公司内外的其他部门进行协作和沟通。在这个过程中,我必须时刻保持专业、客观、准确、及时的态度,以便有效地与公司内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

除此之外,我还要不断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处理合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我的管辖下,每一个合同都需要得到专业认真的处理、审核和审批,并且需要掌握合同文本的字面意义和涵义,以便在处理问题时可以更准确地加以处理。

第三段:对专业知识的提升

在专业领域的工作需要继续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我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和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改变和挑战。

为了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术能力,我阅读了大量有关合同管理、法律问题和审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同时,我还以合同专员的身份参加了有关合同管理的课程、讲座和培训,以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段:对自己职业规划的认识

作为一名合同专员,我的职业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自己在合同管理和法律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2.加强与内外部各领域的紧密合作和交流。

3.与团队成员的沟通和协作,促进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4.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和思路,为公司在合同领域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服务。

第五段:总结

总之,来到公司工作以来,我对合同管理领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和成长不断贡献我的智慧和力量。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七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八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条款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金。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九

第一段:介绍改合同的背景和重要性(200字)

改合同是指在已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的过程。在商务交流中,合同是确保双方利益和维护合作关系的重要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往往需要不断维护和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改合同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共识,也需要维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因此,对于改合同的心得体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总结改合同中的挑战和困难(300字)

改合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双方可能就合同条款的修改存在分歧,需要经过反复商讨和沟通才能达成共识。其次,改合同可能涉及到法律和合规性问题,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改合同还需要保证改动后的合同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既能满足一方的需求,又能维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改合同不仅需要充分的协商和理解,还需要双方的信任和合作精神。

第三段:探讨改合同所带来的好处和机遇(300字)

改合同虽然存在挑战,但也带来了一些好处和机遇。首先,改合同可以使双方在合同细节上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其次,改合同还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通过灵活的合同调整,双方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变化,从而实现更高的商业价值。此外,改合同还可以增进双方合作的信任和友好程度,为未来的合作创造更好的基础。

第四段:分享改合同的心得体会(200字)

在改合同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沟通和合作的重要性。双方要密切配合,充分交流,以达成彼此满意的结果。此外,需要注重细节,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考量,确保改动后的合同能够完全满足双方的需求。同时,也要保持灵活和开放的态度,随时做出调整和改变,以适应市场和环境的变化。最重要的是,改合同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和信任的原则,以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段:总结改合同的意义和展望未来(200字)

改合同作为商务合作中重要的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改合同的过程,双方可以相互了解需求和限制,加深合作的理解和信任。双方共同努力,有助于实现持续的商业合作与发展。未来,改合同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改合同可以使合同更加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有效地回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因此,改合同在商务合作中的地位将会日益重要,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

合同负责人签字会有责任篇十

作为一名商务人士,合同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深入研究《合同法》及《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合同签订和履行意义重大。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合同条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段:了解合同条例的基本概念

《合同条例》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学习合同条例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条例通过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段:合同的订立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自愿原则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合同的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特点。此外,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应当注意签字盖章等形式,避免形式主义。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完善执行。履行义务时,应当考虑合同双方共同盈利的原则。同时,当出现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时,各方应当及时联系对方,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此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方还需要注意保密等问题,确保合同的安全。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些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此时需要考虑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减少对另一方的损害。在解除合同时,各方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寻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落实合同条例的重要性

合同条例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尤其需要我们商务人士充分理解和落实。只有真正做到了合同的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保障我们自身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因此,学习合同条例不仅是我们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我们商务人士日常工作中必备的基本素养。

总之,合同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同条例》的落实和应用,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商务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相信,只有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意识,才能在商务活动中做出更加优秀的表现。

相关范文推荐
  • 07-12 最新公司新春慰问信大全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
  • 07-12 蒜宝宝教案反思(大全6篇)
    作为一位无私奉献的人民教师,总归要编写教案,借助教案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写教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教案范文,
  • 07-12 2023年小学班主任家访总结精选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 07-12 定向部门年终总结 公司第四季度工作总结(实用8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定
  • 07-12 最新小学班主任家访总结实用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
  • 07-12 苏教版四年级射线直线和角教学反思(汇总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
  • 07-12 2023年酒店供货合同(精选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
  • 07-12 最新英文论文答辩开场白 毕业论文答辩开场白和结束语(优质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
  • 07-12 最新小学音乐但愿人长久教学反思(大全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 07-12 2023年教学反思小学音乐课(优秀7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教学反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