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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 广西消防党支部工作计划(模板9篇)

时间:2023-07-12 11:44:11 作者:曹czj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一

根据^v^中央,大力弘扬“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家教理念,把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氛围,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地成长。

为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青教办关于办好家长学校的文件精神,推进省级课题组实验校的研究工作,增强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工作的力度,提高家长的整体素质,办人民满意教育,学校高度重视家长学校工作。自07年开办家长学校以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学校的具体情况又做了进一步的整改,以便使08年的工作更有起色。先制定目标如下:

1、按教学计划圆满完成教材家教课程,使家长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观。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提高教育效果及家教知识普及率。

2、大力宣传“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家教理念,提高广大家长的家教意识。宣传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明确为国教子的责任和义务。

3。帮助家长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教育水平,加强法制教育,规范家长自身的教育行为,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孩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成立班级、学校各级“家长学校”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学校成员会议,研究当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动态,商讨办好“家长学校”的措施和方案,及时反馈家教信息,收集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调并参与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实效。

2。家长学校聘请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教师,聘请家庭教育方面的有关专家作家长学校顾问。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安排具体的教学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序列地进行,使教学内容序列化,系统化。“家长学校”授课可集中进行,也可分年级进行,每次课后都安排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与家长见面交换意见。

3。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管理。有关家长学校的各种文件、信件,有关讲话稿,会议记录,教员的备课材料,各项制度,表格等都严格分类加以整理保管存档,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评上的优秀家长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4。加强教学研究,提高业务水。定期组织家长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家庭教育有关问题。定期组织教员学习家庭教育理论,提高业务水平;利用适当的机会组织教员与兄弟学校进行交流学习。组织教师总结经验撰写有关论文。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于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

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八条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征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7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三

20**年,我县优抚安置工作在县委、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优抚对象解困”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优抚安置策,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退役士兵认定,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烈士纪念设施普查、规划、申报以及退伍安置等工作作为我县优抚工作的重点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优抚对象优抚经费的发放和提标工作。定期抚恤补助竖家对优抚对象进行优待的重要手段,我们认真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三属、残疾人、在乡老复员人、带病回乡退伍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发放定期抚恤补助,农村的通过财惠农一卡通、城镇的通过信用社进行社会化发放。并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提标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施行几年来,效果明显,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并根据实施情况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作了补充规定,即:预留统筹资金的10%作风险调节金,其余作为奖补资金金额返还给重点优抚对象作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的再补助。使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资金全部用在了优抚对象手中,彻底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对一至六级残疾人的医疗补助,我县严格按照《省一至六级残疾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即:14级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100%补助,56级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90%补助。滤布使每个优抚对象的门诊经费达到了300元以上,住院报销比例在95%以上,真正解决了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三、加强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普查、规划、申报工作:我县烈士纪念建筑物大部分建于五、六十年代,由于建造时间长,管理跟不上,烈士纪念建筑物都比较破旧,很难起到纪念先烈,教育子孙后代的作用,今年我县在省、市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投入了49万元对王尔琢烈士墓进行大修,使之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前来詹仰的人也多了,成为了我县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基地。对烈士纪念设施和零散烈士墓进行了普查和申报工作,全县共普查了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共5个,零散烈士墓107个。

四、认真做好双拥和退伍安置

拥优属、拥爱民是我县的光荣传统,县委、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双拥”工作,每缝元旦、春节、八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县委、府领导都挤出时间,安排专门资金对驻县部队进行走访慰问。

退伍安置工作扎实有效,针对退伍人身体素质好,治素质较高的优势,我县在接收安置退伍人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即每年在退伍人报到之前,先到一些企事业单位联系,为退伍人预留一些适合退伍人的工作岗位,工业滤布安排退伍人就业。退伍人报到后,组织他们为期一周的电脑、保安、矿产稽查等技能培训,然后根据退伍人个人意愿安排到较合适的岗位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我县严格按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认真执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今年我县共有8人符合安置策,2名退伍人已安排工作,其余均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率达75%以上。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我县按照《省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市府赣市府字[2006]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今年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农村的2910元/年人,城镇的6540元/年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将在元旦、春节前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五、实行了抚恤补助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为了保证优抚策落实和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我县按省市要求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实行了财一卡通发放。

六、按时完成了退役士兵的登记审核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今年8月1日起对60周岁以上的退役士兵进行生活补助。我县即按照规定对全县的退役士兵进行了申报申请登记审核工作,并在9月15日完成了登记审核工作,在9月30日完成了资料的录入和扫苗工作。

七、存在的问题

1、抚恤补助经费不及时:上级下拨的抚恤补助经费不及时,并且下拨后民部门没有文件通知,难与财部门核对,难以按时发放到对象手中,优抚对象反映较大。

2、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度大,各地货币安置标准不一,目前行事业单位大多是从高等院校招考公务员,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工作越来越难,进企业工作又不愿意,只有参照周边县市货币安置标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差别太大,义务兵家庭反映较大。根据《省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我县今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654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2910元,明显的差别较大。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四

一、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医疗质量监督控制管理以零缺陷为目标,以预防为主,重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的控制管理,防患予未然。

3、以国家及省级有关医疗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4、继续完善质量控制会计、质量分析讲评、质量检查评价、质量信息通报反馈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健康运行。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单病种质量控制管理。

6、协助医务科建立健全规范化诊疗标准和示范性临床路径。

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目标:

1、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会议,根据医疗质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2、甲级病历达到95%,消灭不合格病历。

3、自控科控病历率达100%,院控病历率达75%。

4、入出院疾病诊断符合率达到95%,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95%,入院三日确诊率达到90%,治愈好转率达到90%,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达到80%,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处方书写合格率达到9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达到95%,临床病理诊断符合率达到90%,优势病种中医治疗比率达到75%,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中成药辨证使用率达到90%。

三、医疗质量控制管理手段:

1、医疗质量与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2、医务科、质控办等职能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医疗质量考核,并做好记录,每月刊出一期《质控简报》。

3、医院对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并进行全院通报。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反馈制度和督办制度,对个别现象实行反馈制度,而对普遍现象和较严重的问题实行督办制度,要求科室主任限期整改。

4、协助抓好在职教育工作,邀请上级专家来本院讲课、会诊、带教手术以及外出学习人员回院讲课、院内业务学习等形式,使全院人人有学习及接受新理论、新技术的机会,全面提高全院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5、继续强化“三基”培训,从严要求,每月进行三基考核,考试考核内容以“三基”为基础,要求人人达标。

【篇二】

一、需要改进的内容

(一)医疗制度、医疗技术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1、《病历书写规范》的再学习和再领会,《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讲解和学习;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护理及医院感染管理

1、各班职责落实情况;

2、基础护理符合率及并发症发生率;

3、专科护理到位情况;

4、病房管理情况:是否安静、整洁、舒适、安全;

5、护理文书书写的规范性;

6、急救药品、器械的管理;

7、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8、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报告落实情况;

9、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10、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11、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12、一次性无菌物品是否按规范使用;

13、多重耐药菌的预防与控制;

14、医疗废物的管理;

15、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二、改进措施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操作规范和常规,加强对科室的质量管理、检查、评价、监督。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建立病历环节质量的监控、评价、反馈,每本病历均由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进行质控,每周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质量检查一次,每月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对科室医疗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半年总结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4、每月组织进行“三基”培训,每季度组织技能操作考核。

5、加强《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书写医疗文书。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负责对科室病历归档前进行三级质量检查,查出缺陷及时反馈及改正。

6、提高科室业务学习的质量,保证业务学习的数量。每月进行业务学习一次,疑难病例讨论两次。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五

(一)坚持完善保障措施,武装工作执行更为有力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一年来,街道始终坚持党管武装原则,把加强党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领导,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清党管武装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学习xxx、xxx、xxx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和人武部的有关指示精神,确保党管武装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能力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深知要想做好武装工作,必须通过不断的提升自己。在理论中提高,我们把学习《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防和军队后备力量建设文件列入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不断提高武装理论水平。同时,不断加强与地方部队联系,通过开展与部队官兵座谈、组织参观军营等一系列军民共建活动,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爱军拥军、自觉参与支持武装工作的意识。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武装工作经费“优先解决、优先保障”的原则,街道每年把武装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近年来,街道武装工作经费预算都会按需增加,专款专用,有力地推进了武装工作正常运作。

四是强化人员保障。不管街道工作再忙、任务再重,只要是武装工作需要,我们都会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以保障武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专武干部有足够精力抓好武装工作这个主业,只要武装工作需要,街道第一时间协调各科室全力配合,要人给人、要物给物,特别是在民兵训练中,街道在城管中队、辖区企业、村(社区)抽调优秀民兵参训,全力支持武装部工作。

(二)坚持强化组织领导,党管武装工作落实更为扎实

一是切实突出武装工作的地位。街道班子始终牢固树立“党管武装是原则,务军兴武是天职”的观念,全力为武装工作排忧解难。为了深入推进武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街道坚持完善落实各项武装工作制度,坚持把武装工作纳入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计划统一筹划部署,确保日常工作部署时有武装工作的要求,工作总结时有武装工作的经验,工作评比时有武装工作的成果,进一步突出武装工作的地位。

二是严格落实会议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武装工作例会,讨论部署年度党管武装和国防动员工作,研究重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民兵干部例会,通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汇报阶段工作情况;结合民兵整组、训练、征兵等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民兵连长会议,讲评工作、部署任务、表彰先进。

三是坚持定期调研。平时下基层,街道主要领导总是要找民兵连长,民兵干部、骨干询问民兵活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民兵、征兵工作等存在什么困难,对武装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等,并时常提醒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民兵连长工作。

(三)坚持抓好经常性工作,国防动员工作开展更为有效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六

社会组织管理与促进办法》、《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区社会福利中心二期营运现已通过政府招投标形式引进第三方民营企业提供部分为老服务,开创养老机构“轻装上阵”与社会组织积极性大提升的双赢局面。结合区人口特征,机构养老刚性需求可能在未来3-5年出现“井喷”式增长,导致养老机构护理员用工奇缺、后勤保障难度加大。为应对短时间内激增的入住需求及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期积极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

区委、区政府建言献策;不断探索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审计问责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审计质量责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深度融合,优化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全过程和审计整改阶段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到程序规范,工作留痕。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探索新型协审机制,加强审计资源调配管理;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和勤政廉政问责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优、能打硬仗的审计队伍。

二、重点工作及目标。(一)完成全年审计工作任务。审计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全年工作全面完成;以田心村、大望村和梧桐山等股份公司为切入点,配合区财政局(集资办)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形式加强对辖区股份公司的审计监督。(二)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全面启用权力在线运行平台“审计报告整改回复”项目模块,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力争“审结一个单位、整改一个单位、规范一个单位”,推动审计结果取得新突破。(三)深入开展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根据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指引,进一步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勤奋是一种可以吸引一切美好事物的天然磁石。通用参考你我共享

种特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政府将设立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困难群众得到切实有效的救助。

二是逐步扩大救助范围。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专项救助。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就医、子女上学、居住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是抓好低保提标工作。按照市里总体部署安排,从3月份起,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4月份起,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同时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和城乡孤儿低保标准。

难、空巢、孤寡、残疾”老人结对关爱多种形式的活动,形成人人关爱老年人的浓厚氛围。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1、夫妻一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八

我局的行执法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执法支队的指导下,从民工作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有关行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执法水平。现将开展行执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依法治国是依法行的前提和基础,依法行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行执法工作的优劣是一个单位依法行水平的具体表现。为保证国家法令畅通,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执法工作,将其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局依法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晓平组长,党组成员徐开伟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为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为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局依法行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行执法工作,使其做到了方案缜密、安排到位、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民部门是府实施社会行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十几部国家法律、法规,行执法任务繁重、执法内容涉及面广。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执法难度也随之不断增大,如不加强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工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令畅通,使工作受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注重抓好这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了法制宣传,为行执法工作赢得群众基础。我们以村务公开为契机,指导各乡镇大力开展村务公开栏的标准化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对救灾款发放对象和数量、各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及保障标准、五保对象及供养标准在乡镇府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民策法规宣传力度,使党的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了执法培训,为依法行提供了保障。今年来我局狠抓行法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干部职工行执法培训,重点学习《行处罚法》、《行复议法》、《行许可法》及民法律法规等知识,并组织人员参加了县上行执法证的学习和考试,让他们持证执法,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知法、守法、执法水平。

今年来,我们注重抓好了行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做到责任到人,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依法行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努力把严格执法与规范服务结合起来,在为民服务中严格执法,通过执法实现更好地为民服务,全县民工作的各项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尤其是涉及民生工作策落实上,卓有成效。

今年上半年,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局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民部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启动“683”计划,坚持创新,狠抓工作落实,民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

1、在区委、区府提出的“三位一体”、“三位联动”社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桥东街道积极探索社区“五位一体”管理服务模式,取得显著效果,得到了省、市一致肯定。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我局制定了《xx区推广社区“五位一体”服务管理模式工作方案》,积极在全区推广“五位一体”管理服务模式,从建立健全社区五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实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目标的步伐、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等方面做出具体部署。社区“五位一体”服务管理模式的运行,将进一步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加大社区各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力度,提升社区管理综合水平。

广西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报考人篇九

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据中国人才网小编了解到,条例修改了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

以下5项情形可以申请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超生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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