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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

时间:2023-07-11 16:42:18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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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一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统一考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机关各股室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实行段、站(场)、临时雇工三级安全管理体系。段上成立以段长为组长,副段长、统计员、政工、各站(场)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段养路股,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站(场)长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该站(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职工做好自身安全防范保护措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段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段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及法律、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水毁抢修预案,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处理。

(四) 对段属各养管站、拌合料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综合考核。

(五)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和事故报告,及时办理有关日常事务。

(七)对养护作业区、大中修工程、养护维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做好安全检查,落实《甘肃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保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六条 各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本站(场)财产安全,职工及临时雇工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二)制定本站(场)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养护作业中的“三违”现象,做好安全管理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 各站(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使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负责。各养管站站长,拌合料场场长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初与各基层站(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工程项目办、工程项目经理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九条 段定时不定时的对各站(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机械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养护作业区不摆放安全标志,职工含临时雇工不穿戴标志服帽,驾驶员行车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现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监控和整改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对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安全监控部位实行登记制度,对财务、档案、票据等重要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公路养护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开工及施工期间应对职工和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杜绝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下达工程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 路面作业施工区域,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部颁jtg—2004标准),《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之规定,应在作业区两端摆放相应的标志标牌,设立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夜间配装红灯信号,在集体作业时,指派专人指挥疏导交通;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施工便道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对危险桥涵、隧道等事故易发生路段实行安全监控,坚持雨、雪天上路巡查制度,对急弯陡坡路段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撒防滑料,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养护及施工人员在路面作业,应穿着明显醒目的安全标志服(帽),摆放安全警示锥形标志,严格按规程操作;养护车辆上路作业时,需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严禁养护机械违章载人。

第十七条 储存、加工、拌和沥青、油渣的场地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专业人员,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验收通过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取和出入库登记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签订合法、规范的安全用工合同,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机械车辆及危险物品储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管组织要定期不定期检查车辆机械运行状况,严禁机车带病作业,及时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 车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机车技术状况完好,提高机车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机械作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学习,机关每周不少于2小时。各站、场每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必须择优录取,由段上推荐上报总段安委会审批,试用期一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严禁各站自行安排车辆驾驶人员,凡未经总段审批安排上岗的,发现后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养路小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职工,择优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车机成本管理,驾驶员未经安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购买配件工具,对违规采购的不予核销。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事故零报告制度,各站、场凡是发生不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段上,段上必须每月十五日前向段劳安科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

第三十条  事故救援应遵循消除隐患、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快速反应、加强协调、降低损失的原则。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必须及时组织就近施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段根据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站(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兑现,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站(场)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人员,依照《甘肃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全年安全生产无大小事故的养管站、施工组可奖给站长、项目负责人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凡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罚段安全领导小组成员500元,当事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1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一次不安全事故,取消该站(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机驾人员未经段许可,私自出车,每发现一次除收回运费外,并处罚当事人300元,站长100元。未经批准,无照驾驶,一次处罚当事人和驾驶员每人200元,站长100元。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扣发本人年终绩效工资奖金,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车辆机械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行、超负荷作业,每发现一次,对车辆机械驾驶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全年安全运行无事故,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要求的驾驶员,奖励300元。

第三十六条 当年车辆机械发生责任事故的机车驾驶员调离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厅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机驾人员肇事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即:全部责任罚5%,主要责任罚4%,同等责任罚3%,次要责任2%。情节严重的受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三十九条  在养护生产作业中,凡发现不穿标志服上衣或者裤子1次处罚100元;不戴标志帽1次处罚100元;不摆放安全标志1次处罚站长100元;以上处罚均在当月效益工资中兑现。

第四十条  做好站上财产、材料、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凡丢失损坏公家财物,照价赔偿,发生失火、被盗等事故,相关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并处罚站长100--200元,相关责任人200-5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崇信公路管理段段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加强六镇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六镇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贵州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六镇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五、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六镇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建项目。

第二章 六镇高速公路三第合同段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四零四控制一保持”,即:全年无死亡事故、无火灾、爆炸事故,无群体工业中毒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伤发生率控制在0.2‰以下,轻伤发生率控制在3.5‰以下,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综合治理达标率98%以上,保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保障措施

(一)安全生产

1.制定、完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修正《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汇编。

2.继续实行安全例会制度,及时沟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和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3.积极开展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做好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岗位能力考核工作。

4.继续做好单位的月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考核工作。

5.继续完善单位应急预案,对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价,项目部积极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6.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控工作,确保外来施工服务队伍安全协议征订率100%;危险作业审批率100%。

7.进一步加强各类危险源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记录,定期检查(周、月检查)和点检相结合,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积极推进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严格规范班组安全行为(班前会、班组安全宣言、安全袖标、安全绿十字、班组日志、劳保用品穿戴点检、设备点检、交接-班记录、现场“5s”、员工安全教育),努力创建团结、互助、和-谐、健康安全班组。

9.严查“三违”行为,做好特种作业和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

10.加强施工现场内车辆管理,严查乱停乱放和超速行为,理顺物流,确保生产区域的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11.继续做好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和假日值班工作,确保假日安全。

1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事故,举一反三,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上报“四不放过”材料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13.开展“安全月”专项活动。

14.继续做好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

15.督促各单位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项目总工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10、加强外包队伍的结构安全评定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项目现场负责人责任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项目班组长责任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项目工人责任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分包单位负责人责任

7、服从总包管理,接受总包检查,不准跨省用工及使用外地散兵游勇。 

(五)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安全档案有: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档案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4、事故处理档案5、会议记录档案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教育档案7、安全生产合同档案8、特种作业人员档案9、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档案10、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11、安全生产奖罚档案12、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档案13、安全文件档案14、应急救援预案档案15、大检查档案16、专项检查档案17、安全生产保险档案18、安全投入档案 第七章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办法限期改正。原则规定: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分部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二、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 三、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队)领导报告。 四、施工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项目部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章 考核奖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项目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各施工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项目经理部对工区(队)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办法自定。三、项目经理部对施工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二

1.   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3. 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4.  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 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 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

9. 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

10. 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

1.0教育与培训对象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0培训目的和依据

2.1目的

·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能自觉维护与遵守

·确保员工具备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技能、知识和态度

·提升员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意识

2.2依据

3.0教育与培训的分类和要求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3.2新员工(兼职、临时、正式员工)的”三级”培训与教育

3.2.3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1-2天.

3.3”四新”教育与培训

3.4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操作

·锅炉及压力容器

·厂内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

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7事故调查之后的.跟进   

3.8承包商及其属下员工

4.0培训内容

4.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1.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主要内容

4.2.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2.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2.6重在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4.2.7危险的识别和风险评估

4.2.9典型事故案例

4.3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4.3.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4.3.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3.3安全管理经验

4.3.4典型事故案例

4.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

4.4.1厂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的健康安全环保政策和组织架构

·劳动纪律

·员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防火措施、急救措施

·报告事故和不安全状况

·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行政人事部门、安全部门、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4.4.2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现状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

4.4.3班组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本岗位的事故案例

·应急处理

4.5.经常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5.1新知识、新技术

4.5.2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5.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5.4事故案例等

4.6复工或转岗的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7“四新”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8.1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4.8.2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和实际操作技能

4.8.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4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8.5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进行总结回顾

4.9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

4.9.1本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4.9.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

4.9.3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定

4.9.4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4.10事故发生之后的教育与培训

4.10.1事故发生的经过

4.10.2事故发生的原因

4.10.3预防措施

5.0培训计划

5.1编制原则

5.1.1可行性原则

5.1.2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

5.1.3系统性原则

5.1.4经常性原则

5.2培训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5.2.1确定目标,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方法

5.2.3培训时间、地点、人员、教材、导师的确定

5.2.4培训的层次和频率应与涉及风险的程度和类别相适应

5.2.5选择培训材料时应考虑:

·培训目标

·受训者的当前的能力

·受训者的接受能力

·受训者工作所要求的技能

5.2.6培训导师应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和语言进行培训

6.0培训形式

制定培训计划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培训形式,本公司的培训有以下形式:

6.1定期教育形式

6.1.1安全周例会

6.1.2安全推广月

6.1.3安全有奖问答

包括外送考证的培训与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学习等

6.3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专题会

6.4宣传栏和宣传标语

7.0评估与反馈

7.2培训的有效性应从下列方式来衡量但不限于:

·培训前和培训后的测试

·评审受训人的工作表现

·在岗跟进观察

·培训后即场考核

7.3hse主任和主管应根据反馈结果改进培训的方式

8.0安全培训与教育档案管理

8.2所有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都应至少保存3年

8.3培训与教育应详细记录,具体包括:

·培训时间与日期

·培训地点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培训导师和受训人签名

·培训效果评价或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三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适时组...

为加强和规范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所有在岗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灭火逃生能力、岗位操作规程等。

4、新职工要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掌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5、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深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四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 、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 、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 、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 、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2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3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 、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 、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 、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 、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 、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 、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 、节假日前后;

b) 、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 、工作对象改变;

d) 、工种交换;

e) 、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 、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 、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 、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 、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 、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 、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 、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煤矿矿长。

2、煤矿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等负责人。

3、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具有任职资格。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所有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进行安全资格再培训。

6、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再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由各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二、《公司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办证

1、培训

各单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各生产矿井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由各煤矿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培训。

2、考核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律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机考和笔试: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员等六大工种实行机考,六大工种以外的“其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绞车操作工、综掘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信号把钩作业工、主要通风机作业工、防突作业工、监测监控作业工、瓦斯抽放作业工、井下变电作业工、主排水泵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电气防爆检查作业工、矿灯充电作业工、耙岩机操作工、测风测尘作业工、电机车操作工等十六个工种实行笔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机考。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3、办证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报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办回证件后及时通知送培单位取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区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自己所持证件不符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章作业。

(3)各生产区队必须对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设置专栏上墙,进行牌板化管理。

(4)因工作需要、人员紧张,可实行一人双证(或多证)培训,确保动态持证上岗。

(5)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工资 部门调整或调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职教部门允许,并办理培训档案移交手续。

(三)处罚

(1)各生产矿井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的持证上岗,本单位必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从严处罚。

(2)发现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者,按上级或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对违规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者或违章接受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处罚当事人 1000元罚款。

(4)对未经职教部门允许随意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三、《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明确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部门是集团公司对外、对内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联系和管理部门。

2、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提前或延迟的培训,坚持“每办必审”的原则,必须在改变计划10日前以邮件或书面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属集团公司培训权限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须赴集团公司以外培训的,由单位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外出培训,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4、有关领导及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区分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与日常学习、会议的区别。凡各单位日常的会议学习,每周的安全活动,外出参观考察等等均不列入审批范围。

四、《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坚持逐级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即:按管理权限,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复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命题、颁证,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受其委托后负责监考、评卷、办证;各生产单位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复训)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命题、监考、办证,不属集团公司权限范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2、各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做到“每培必考”,坚持实事求是,保证 学习质量。

3、煤矿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

(1)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为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实际操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2)各生产单位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时,除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外,还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按不低于培训考核总分的30%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并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3)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分工种制定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4)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参加理论考试,对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双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应上岗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对已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达到复审期限的人员,在组织复训时,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五、《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形式的规定》

1、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实践学习的比重不低于30%,并纳入“每期一主题”活动。

(1)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执行落实的情况及建议;单位管理中值得推广借鉴的做法或应该吸取的教训;针对某一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等。

(2)基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本单位对企业各项制度、规定、措施执行落实的具体情况和打算;执行力情况的培养和锻炼;单位具体工作的创新做法;单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主观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等。

(3)班组长参加的培训:本班组管理中的好做法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如何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职工服气的班组长;职工中存在的意见及建议等等。

(4)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本专业、本岗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某一项常见或重要的专业技术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等等。

(5)一般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或方法;针对某一个安全生产具体问题的办法等等。

(6)新工人参加的培训:自身在煤矿从业想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目标(经济、地位、修养等)及步骤打算;对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的建议。

3、“主题”内容作为每一期培训的考核内容,分值不得低于考核总分的30%。“主题”的考核可以是实践操作、理论探讨、方法交流、工作方案、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必须是实际工作中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对工作有具体实际意义。各单位职教部门在每期培训前要广泛地、有针对性的地征求“主题”,做好考核准备。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主题”活动成果的运用工作,促使活动取得最大效果。

4、授课时间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脱产或业余时间进行,必须保证授课学时。

六、《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办班纪律》

1、必须建立以下各项纪律及奖惩措施

(1)考勤纪律;

(2)卫生纪律;

(3)课堂纪律;

(4)考试纪律;

(5)设施设备使用纪律;

(6)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7)其它应该规范完善的纪律。

2、教师纪律要求

(1)各单位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所在部门必须服从各单位授课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延误授课。

(2)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写出授课教案或课件。授课内容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严禁照本宣科;必须每课必备,严禁马虎应付。

(3)教师必须认真授课,保证学员掌握要求的内容。

3、班主任纪律要求

班主任必须保证办班质量。作到办班人数、课时、教师、管理、考核、档案到位。

七、《公司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证件管理遵照“分口集中管理的原则”。

1、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单位职教部门负责管理。

3、公安部门办理的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证件,由单位保卫部门管理。

4、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职教)统一管理,各单位职教部门留存复印件。

八、《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便于了解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进一步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标准化。

(一)对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的内容要求

1、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自然情况;

(2)职工接受培训情况登记;

(3)职工工种更换情况记录;

(4)职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方接受何培训;

(5)学习内容;

(6)各种成绩;

(7)证件编号。

2、办班资料档案,一班一档,主要内容有:

(1)办班通知;

(2)办班审批表;

(3)规定学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课程表;

(5)教案;

(6)学员考勤表;

(7)学习成绩册;

(8)考试试卷;

(9)培训班反馈表;

(10)监考记录。

3、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办班台帐。

(二)管理办法

1、各二级单位办班档案和职工个人接受培训档案均由各二级单位妥善保存管理。

2、集团公司部门办班资料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和承办单位分别负责保存管理,但必须将二级单位来接受培训人员的成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便于及时记录入档,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保存至该职工退休。

2、单位办班资料档案,一般保存五年(备查)。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起执行。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五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20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十大全篇六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 元。

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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