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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实用5篇)

时间:2023-07-10 12:18:26 作者:曹czj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篇一

所谓的社会公德是指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下面是挑选较好的关于社会公德方面的调查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的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改变,人们需要快速的去适应现代化发展的社会,所以一些涉及社会公德的问题现在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们社会前进的脚步。社会公德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

公德的培养是一项事关重大的事业,因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项事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指出国民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国家也提出了“八荣八耻”,明确区分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和高尚的社会公德行为。公德的培养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公德的教育是其他道德教育的基础,因而全社会都有责任将社会公德建设好。

如今大连市长海县已经被当作旅游胜地重点建设,我们海岛人民就更应该加强对自身的要求,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构建和谐美丽新长海,从而使外来旅游者感受到我们的淳朴民风,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到长海县观光旅游,为长海县的经济腾飞做出贡献。因此,我利用暑假长达40天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假期的时间比较充裕,我会充分利用时间,拓宽调查渠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准确的资料,以此来确保调查结果的精准。

(一)调研范围

我把长海县的大长山岛镇作为主要的研究区域,并且侧重对人口密集的社区进行调查。当然一些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重点调查地点。

(二)调查对象

根据研究课题,我把调查对象归纳为上班族、学生以及老年居民。通过对调查对象的层次划分,有助于更好的梳理调查现象和结果之间的联系,从而更深刻的认识并解决问题。

(一)调查方式和方法

此次调研,我主要采用的调查方法有:抽样调查法与问卷法相结合,访谈法,观察法等。这次市民社会公德的调查主要采用抽样调查法,首先对样本进行分配。计划所调查的样本数为100,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老年居民,学生,上班族)进行分层抽样。其次对样本进行布点,以社区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包括:塔山社区、东山社区、中山社区等,主要采用街头拦截式方法进行问卷发放,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为接受调查者赠送小礼物(一支笔)。

在调查中期,采取观察法对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观察,以此获得作直观的资料;分别从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中选取一人作为访谈对象,获得大量意见观点。

(二)分析研究方法

1.审核问卷

检查回收的问卷是否齐全,有无重复、遗漏,剔除空白问卷,统计有效问卷数量。

2.分组整理

对经过审核的问卷分别归入适当的类,根据调查问卷中的问题进行预先分组分类。

3.统计分析

对于分组整理的信息,计算相应的频数与百分比,在此基础上分析。

(一) 经费预算:交通费用50元,问卷印刷费20元,礼物费用100元。

(二) 进度安排:7月20日至22日查阅资料,设置问卷;7月23日至26日发放问卷并回收;7月27日至31日对问卷惊醒整理分类、统计分析。8月1日至8月10日分析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此次调查活动共回收有效问卷100份,经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长海县地区人民社会公德现状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趋势:

(一)大多数被访者认为,改善目前社会公德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舆论监督、制定和宣传各类文明公约、实行严厉的罚款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社会上有75%的市民认为加强舆论监督、制定和宣传各类文明公约、实行严厉的罚款制度这种办法是最有效的,而只有13%的市民认为要加强管理监督队伍来维护社会公德问题。(注:蓝色部分为强舆论监督、制定和宣传各类文明公约、实行严厉的罚款制度;红色部分为加强管理监督队伍;黄色部分为加强教育宣传;青色部分为其他观点)。

(二)多数被访者认为目前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现象的原因是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比较差。

人们自身社会意识的薄弱引发了一系列违法的行为。下图充分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公德意识波若占整体被访者的31%,舆论监督、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也占很大比例,分别是18%,29%,22%。可以发现个人公德意识直接影响社会的文明。

(三)多数被访者认为目前违反社会公德现象严重的是:不遵守公共秩序。

不遵守公共秩序包括不文明乘车,随地吐痰、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等等。违反社会公德的主要现象是不遵守公共秩序,这一项占32.1%;不遵守规章制度占22.3%;不遵守礼仪规范占21.3%没有社会公德意识占24.4%。

社会公德古人将其归纳为忠、孝、仁、义、礼。智、信,这种公德在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孕育延伸,如今他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作为社会公民,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别人,如果每个人都树立高尚的公德意识,那么我们的社会便会少了那些不文明的现象,我们的生活就会更加和谐美好。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权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社会真的发展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那么那将是一个多么美好的社会啊,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人们才会真正地幸福起来。

但是生活中仍然时时可见不文明的行为和现象,例如,公共设施被破坏,拦路抢劫时路人却视而不见,酒驾导致无辜路人丧生,旅游景点建筑上被乱写乱画,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面对这一切,我们热切呼唤良好社会公德的回归和重建。

今天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公德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同时时代发展的进程给予了它新的内涵,这个新内涵就是要求每个公民都承担起公民义务和责任,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首先塑造自己的个人品德,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讲公德树新风的新风尚。当然政府也应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我相信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社会公德一定会重新绽放光彩。

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篇二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xx年办证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

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三、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适应建设“ 法治、和谐”的奋斗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及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二是科学规划。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以前瞻、发展的眼光和科学、务实的态度,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听取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法律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优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设立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营业税、综合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1%左右,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税费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费政策。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市人事部门应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引进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解决“三难”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拓展市场,优质服务。一是积极推介法律服务。发改委、经发局要积极推介法律服务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走进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创造“法企合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顾问工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配备,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三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信访、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访和涉法涉诉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在全市实现“一村一顾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规范管理,优胜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严把法律服务机构进口关;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审批制度,规范合伙人的进出行为,发挥好导向、准入、协调和监督作用。二是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推行法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顺应市场规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务机构。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应树立自觉管理、自主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其自律性管理。

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篇三

近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在家乡松阳县,通过调查,深入地了解了当地农村现状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状况。本文就农业产业化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关键字:农业产业化;农村土地紧缺;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增收;新兴乡

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xx年温暖的春风已经悄然吹过我们的脸庞,过去的xx年,党和国家继续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推进了农村经济、教育、医疗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全社会对于“三农”问题的关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乘此东风,寒假期间我针对家乡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做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通过走访农户、乡镇政府,了解了农村农民的收入、支出结构以及农村的医疗卫生和教育等的状况。通过调查走访,取得了一些宝贵的实践经验,并就发现的一些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访问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最后结合自己的思考得出了本报告。

家乡松阳县位于浙江省南部,是闽浙山地绵绵群山中一颗未经雕饰的天然宝玉,拥有浙南最大的山间盆地——松古平原。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造就了松阳18xx年来经济殷实、民风淳朴、社会安宁的社会环境。宋代状元沈晦更有“唯此桃花源,四塞无他顾”的衷心赞叹。然而正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封闭思想,让我县在全省上下卧薪尝胆、背水一战大力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最早的主体——中小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大潮中错失了不少机会,比起周围的发达地区,我们落后了许多。在全省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xx年,我县的人均gdp却只有全省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特别是占全县人口87。5%的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xx年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660元,而我县却只有3209元。

我县农村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个样本:平原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乡镇附近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山区村——贫困中的。

根据政府部门的统计报告以及实际调查了解,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茶叶、食用菌、水果和蔬菜已经成为四个上亿元产值的全县农业主导产业。近几年来茶叶生产的发展尤为迅速,xx年产值达1。45亿。而新建成的浙南茶叶市场已成为全省最大的茶叶市场之一,种植茶叶则成了平原乡如下面要提到的新兴乡广大农民增收的一个特色产业。

而在中心城镇附近,传统的农产品简单出售所得早已不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不少农民也赶着浙江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潮,许多农民转为从事工商等产业,有的甚至开始回过头来投资农业,致力于搞农业产业化,如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他们的收入主要是源于经营性收入、创业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

此外,县内也有一些山区乡镇,其耕地面积少而且土地贫瘠,缺少合适的经济作物,本身工业又不发达,无法满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于是外出务工就成为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如象溪镇就是这样的典型。全乡耕地面积6172亩,而劳动力就有8855人之多,人均耕地只有0。7亩。全乡共有2396人外出打工,有的村甚至有一半以上的劳动力输出。

1. 农民对于增收状况普遍不乐观,增收的偶然性、风险性过大。茶农们由于土地有限,无法扩大规模,增收渠道较窄,而且由于产业规模较小,过度依赖市场,而市场价格的涨跌将对其有致命影响。

而从事二、三产业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也由于资金、市场、政策环境等对于增收前景抱谨慎态度。

2. 教育投资成为一般农民家庭的最大支出。我县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已于xx开始全部免除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以及其他大部分的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县将从xx年起逐步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制度。过去,按一般的农民家庭来算,大部分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倘若是上小学或者初中,依赖家里的省吃俭用尚能基本维持,到了高中阶段则不然,在农村地区,一个高中生每年的学费和日常花费需要6000元(调查所得数据)左右。一般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能承担的最多只能是一个孩子上高中的费用,并且倍感拮据;倘若孩子上了大学,便有很多家庭能经不起(在城市人看来并不算什么的)重负.

3. 因病返贫的情况较为普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加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县已经实施一年,一般要求在县乡级以上医院就医方可凭有效证件报销一定数额以上部分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一般小病就是靠土方或者买些常用药,舍不得上医院。医疗保险对他们来说形同虚设。而真正去医院的农民,一般花费一两千的,按照规定只能得到一两百的保险金,只能算是杯水车薪。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我县财政力量有限,一是保障力度较小,二是以钱定人,农村低保应保未保率高达50%,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4.农村信用社金融信贷事业发展滞后。

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篇四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方面的调查报告选题篇五

位于中国东南沿部,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城市,人口近千万,是长三角第二大经济城市,南翼经济、金融、物流、文化中心,中国东南重要交通枢钮。也是中国最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之一,“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表达了古往今来的人们对于这座美丽城市的由衷赞美。有着2200年的悠久历史,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自然景点与人文景观众多。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西湖、文化主体公园宋城、西溪湿地公园、安曼法云度假村等。

景区优越的地理位置,全新的经营理念,独特的旅游品牌,颇具吸引力的促销办法和高起点的开发档次,是成功的关键:

1、旅游做大靠投入

宋城建于1993年,开发之初占地面积只有30亩,投资亿元。在十多年的发展中,扩建到90亩地,带动西区房地产、酒店、旅游业的全面发展,道路等基础设施都有较快的发展。目前,宋城景区票价150元/人,日接待游客量在2万人次,日门票收入超过200万元。

随着宋城景区的发展壮大,2002年宋城集团董事长黄巧灵又投入巨资6000万元建造宋城大剧院,倾情打造一台立体全景式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年平均演出800多场,每年观看演出的游客超过150余万人,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强劲势头。2007年度,集团又投入3000余万元资金对《宋城千古情》进行全面提升。截止2007年底,《宋城千古情》已累计接待游客1300余万人次。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近2亿元,有力地推进了旅游产品结构的升级,带动了逾200万游客的城夜游市场消费。

到2011年7月底,《宋城千古情》演出已达11580场,每场2200个座位几近爆满,当前票价260元/人,按80%上座率计算,每场收入45.76万元,每日7场,日均收入可达320万元,年收入逾10亿。所以,《宋城千古情》已经成为国外友人了解、了解中国的窗口,成为了旅游市场的一张新的“金名片”,成为了来杭游客眼中城市的一个旅游物文化标志。

西溪湿地公园计划总投资110亿元,一期投资已达70亿元,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彰显。

2、旅游做强靠品牌

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这些要素及一系列市场活动而表现出来的结果所形成的一种形象认知度和品质认知感,以及通过这些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客源市场,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地域性、文化性和不可替代性。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是对城市旅游品牌的最好定位,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优美的环境给人以休闲度假、陶冶心情、探古颂今的美好印象。

安曼集团(全球顶级的小型精品(boutique)度假村集团之一)在全球十三个国家拥有19家酒店,具有较高的品牌和社会知名度。安曼法云度假村是阿曼集团在国内开设的第二家度假酒店。酒店针对高端消费群体,是身份和尊贵的象征,客房出租率接近100%,46套房间每套每天5000元,日收入23万元;餐饮消费最低标准是每人300元,到访的客人在享受aman度假酒店提供的多种富有特色的餐饮服务、水疗和休闲设施的同时,客人还可以领略到aman具有江南特色和山地民居特色的建筑风格。

3、旅游做久靠文化

宋城景区,是中国人气最旺的主题公园、首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筑为形,文化为魂”是宋城的经营理念。怪街、市井街、宋城河、千年古樟、九龙广场、城楼广场、文化广场、聊斋惊魂、南宋风情街等景点一步一景。宋城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地,王员外家小姐抛绣球招婿表演更是闻名遐迩,新春庙会、火把节、泼水节、桂花节四大节庆活动精彩纷呈,更是挖掘了文化、演绎了文化、传承了文化。

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是宋城一绝。《良渚之光》展示了远古时期刀耕火种的原始文化;《宋宫宴舞》以“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的大型舞蹈表现南宋国泰民安,歌舞升平的景象;《金戈铁马》以真实的事件为背景,融入真实的人物,历数了国破山河碎的历史场景,诠释岳飞精忠报国抵御金兵的英雄气概;《美丽的西子、美丽的传说》以悲戚的历史传说婉唱亘古不变的爱情故事,荷花仙子舞翩跹、断桥相会、梁祝化蝶……,以千古名句“江南好,风景旧曾谙……”等名句来忆江南,最忆!《世界在这里相聚》诉说着改革的大潮涌动在钱塘大地,给江南古都带来了勃勃生机。正以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人文精神和广阔胸襟,每年迎接来自世界各地3000万朋友,一幅饱含文化的历史卷轴展现在每位游客的眼前。

西溪人文,源远流长。西溪自古就是隐逸之地,被文人视为人间净土、世外桃源。秋雪庵、泊庵、梅庄、西溪草堂在历史上都曾是众多文人雅士开创的别业,他们在西溪留下了大批诗文辞章。深谭口百年老下的古戏台,据说还是越剧北派艺人的首演地。

西溪民风,淳厚质朴。每年端午节在深潭口举行的龙舟胜会,历史悠久,形式独特,被誉为“花样龙舟”。烟水渔庄附近的“西溪人家”、“桑·蚕·丝·绸故事”重现西溪原居民的农家生活劳动场景,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水乡典型的民俗文化。

4、市场开拓要宣传

宣传促销是旅游业开发的重要关键。能否把旅游的市场做大,不仅决定于旅游产品能否适销对路,而且决定于宣传促销是否搞好。宣传促销对于旅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内外客源市场占有率,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点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好的产品是基础,要有市场认同,还需进行必要的宣传促销,一份的宣传可以带来六份的收入。

宣传需要创新“给我一天,还你千年”,是宋城的广告词。从最新版的《宋城千古情》演出已在今年三月份全新亮相;民俗表演推陈出新,作坊表演对景区所有店铺统一包装,创建出“七十二行老作坊”的文化品牌。

宣传需要包装西溪湿地公园与非诚勿扰栏目组长期合作建立,专题拍摄基地,起到较好的影视拍摄效果;打响刺绣招牌,展示中国传统文化;宣传江南民俗、手工艺品和江南小吃吸引游客。

宣传需要合作据悉,宋城先后应邀赴西安等地考察,寻求演艺产品的推广合作。目前,宋城集团已初步确定把西安作为文化演艺品牌输出的第一站。

1、重视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

核心课程特别是岗位技能课程需要面向当地旅游业发展实际,通过校企合作,遵循景区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开发基于工作过程和典型工作岗位的课程。与行业保持紧密联系,根据旅游业最新发展,不断优化课程整体结构和单元设计,使学生学习内容来源于旅游业实际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通过反复开展做中学、学中做,熟练掌握各种技能。

2、提倡小组团队学习形式和项目化课程。

根据景区开发与管理专业的课程特点,开发和设置有针对性的学习项目,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学习任务,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3、教师挂职锻炼与学生顶岗实习相结合。

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指派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同时教师可在相应单位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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