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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一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八日
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二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三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_与xx_在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四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五
申请人:____杨__(__市_____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____年生、汉族,住__市_____路文____栋__室。项__(__市_____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_____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___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2、对执行杨__、项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____1、追加杨__、项__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___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__、项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____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复议于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____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_____年7月10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____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_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向__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_____年8月13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__、项__下达了(___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一、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项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___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_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___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_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____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____a、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__、项__(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__、项__(案外人)对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____被执行人(__市_____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项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____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异议执行申请书精选篇六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柴____诉王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____诉称王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____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____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____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____向柴____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____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____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____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____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____提供的用来证明王____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____与王____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____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____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____对柴____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____已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____与王____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____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