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总结>最新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通用9篇)

最新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通用9篇)

时间:2023-07-08 17:26:02 作者:曹czj

总结是对某种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一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 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 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

(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履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

(七)未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

(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未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实习不符合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二

一、学习会议精神安排:

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思想,分析形势,明确任务,全面推进2008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能够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2008年3月6日,台路沟乡召开了由全体干部和全乡工厂、企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会上,乡党委书记王保红同志认真全面地传达了戎均文县长、苏志明县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组织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后全乡安全工作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戎均文县长和苏志明县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张北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催人奋进,大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努力开创我乡安全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紧接着,政府乡长王占星同志强调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其他主要负责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王乡长还强调,要把扎实推进当前各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的切入点,早安排、早部署、早着手。各村和各单位要立即着手安排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各项事宜,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会上还围绕全乡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制定了2008年工作计划,并对各项工作任务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间和步骤,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落实。

二、二00八年工作的谋划和措施:

今年我乡安全生产工作争取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村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在保持全乡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这次会议的主旨就是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迎接两会的胜利召开,安排部署我乡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下面是政府乡长王占星同志就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具体安排:首先,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各机关的所有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意识。这是首要的思想任务。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意识,就不能有抓安全生产的思想动机,就更不可能有抓排除安全隐患的动作,那么就有可能随时随地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件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也是事关能否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我们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去认识和对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次,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坚持把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对照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进一步细化、完善、补充,按照企业的特点,确定监管内容,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列入其中,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使责任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主体部门都要承担安全责任。如果有一个环节不负责任或全部不负责任,那就不可能有安全存在。在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时刻抓好安全生产。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自身情况,认真研究,梯次型的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制,彻底排除隐患,确保全年生产安全。会后各单位要将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书面报乡办公室。

第三,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企业单位、行政村、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季节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要以碎石厂、砖厂、苯板厂、加油站为专项整治重点。这些企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锅炉油灌、砖窑厂房等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检修,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对炸药、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不能有丝毫纰漏;对开采挖掘的土矿、石矿要安全合理作业,严防滑坡、坍塌事故发生。基层安全:由于我乡地形复杂,而且又属于省、市、县的防火重点区域,所以要下大力加强防火工作。一是要强化护林人员的职责,必须做到有人必有责,人责统一,不能只挂虚名,不尽责任;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好放牧人员、儿童不能携带火种进入工程区,严禁任何人在林地、草地点火取暖。要加大扫墓祭祖时的监管力度,严禁发生火灾火险;三要落实救火组织队伍,做到人员、工具、报酬的三落实;四是严禁到各工程区放牧,各村要成立畜群、绝不能散放、乱放。学校安全:各中小学要特别注意用火安全,严防学生玩火、失火、煤气中毒事件发生。此外还要时刻注意食物中毒,学生冬季放学迷路、冻伤、冻死问题的发生。

第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让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讲座和警示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村、进学校、进机关、进家庭,使“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各企业、单位、机关,要以会议的形式,宣传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要学习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村里要通过标语、广播等方式向村民们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要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自我防卫的能力。第五,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乡政府要成立联合检查小组,要对企业、学校、村里以及防火器械与组织进行检查,针对安全隐患,要排查到底,决不留死角。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乡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村庄、以及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三

20xx年,我校在市综治办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宋新光直接抓,分管副校长李家意具体抓,学校办公室、政教处、保卫科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学校与处室和班主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三、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市公安、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教育,促进自护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1、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周工作。学校安全教育周以"校园安全"为主题,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组织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人防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2016年学校安全工作总结2016年学校安全工作总结。学校积极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前会议和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加强节假日对子女监护》的公开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倡走读学生步行上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三无”(无刹车、无铃、无牌照)自行车上学。

五、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汛前,学校对校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冬季,学校对电线和家属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我们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和不良文化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试图干扰学校及学生的社会恶势力和人员还存在,社会上的黄、赌、毒、非法出版的图书、音像及网吧和游戏室对学生的影响还非常大,学校周边的饮食摊和食品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煤矿安全工作总结)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四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我公司严格按照集团的决策部署,做好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坚持做好预防为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根据集团的部署和要求,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取得了显着成效,安全形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为深刻贯彻落实十七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文件精神,我公司成立了以xxx同志为领导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工作目标、标准和责任,细化分解,把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全员参与 (一)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我公司将通过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标语,在led大屏、宣传栏等位置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促进全民安全意识增强。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讲活动

法懂安全的浓厚意识。

(三)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梳理典型安全生产责任案例,谈经验教训,以生产安全险情处置和典型事故救援为案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警示教育。

(五)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升年”、“安全生产月”、“隐患排查月”、“一查三督”等活动,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三、深入检查,严肃整改

根据我公司实际的工作性质,定期实施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检查内容如下:

1.重点检查对工程建设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检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11.防火防爆、消防灭火设施;

1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13.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4.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15.生产经营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严格责任制,狠抓落实

为了认真落实集团各项指示和要求,对各个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

定。??(一)单位负责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公司的检查效果负责,确保检查有部署,有落实,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二)检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三)通过检查出的有问题予以解决,检查和督查人员对查处的事故做记录,并对查处的隐患进行现场指导整改,使安全生产形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通过一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较好的落实。持续改进的长效安全生产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安全、和谐、健康、稳步向前发展,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继续努力。

通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及细致的安全技术交底,有效地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安全无事故,经过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今年取得伤亡率为零,轻伤频率为零,治安案件为零,火灾次数为零的优异成绩。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欢迎下载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五

今日下午,县人民政府张庆星县长、县安监局邹连波局长等一行到我校检查食堂安全工作。并对我校食堂工作的开展提了许多宝贵的整改意见,特别针对中心完小领导到我校检查工作时留下的整改记录,提了许多批评意见。

罗时高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我院认真做好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现将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中医药相关法规、依法执业

1、作为一所二级甲中医医院,我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相关法规学习。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中医药相关法规,深刻领会其中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2、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时严格按照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无违规执业情况。在医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3、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管理医师队伍,对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行医资格严格把关,不允许任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者执业及超范围执业。在临床工作中,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4、严格按照有关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无出现 1

违规发布任何中医医疗广告情况。

二、加强中医药人才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教育,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医院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高端人才特别是中医药类别执业人员的引进工作作为医院工作重点之一。2017年至今共招收医疗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26人,其中硕士7人,中医类别21人;引进主任医师2名,主治医师2名,医师1名。截至2017年8月底,全院执业医师88人(含执助4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50人,中医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为56.82%。

2、医院制定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相应培训计划,积极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均组织对全体医师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同时每年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并派出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省、市、区级培训班,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3、医院积极组织开展名老中医师承教育,制定了《华佗医院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导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办法,完善了师承学习及考核办法。同时制定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实施。先后确定带教老师4名,跟师徒弟4名,双方签订跟师协议书,进行一对一的授教任务,开展了为期3—5年的跟师学习。在名中医老师的培育下,弟-子经过跟师侍诊、随师查房,学习老师的学术经验,撰写跟师日志、心得体会、论文,全面继承名医的学术思想与经验。

2

4、积极参与肇庆市、端州区卫生计划生育局的对口支援工作。我院先后与高要活道镇卫生院、端州区睦岗镇医院、端州区黄岗镇医院及城东-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制定相应工作方案与落实措施,将扶助基层医院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适宜技术开展等工作作为帮扶的重点。定期派出医务人员到支援单位进行坐诊、教学查房、专家会诊、中医适宜技术理论授课与操作示范与健康宣传等帮扶工作。根据肇庆市、端州区卫计局的部署,我院先后派出多名中医技术人员到端州、高要、四会、怀集、广宁、封开等县区举办农村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共10期,共培训基层医务人员1000多人次;同时免费向基层医生开放我院院内授课,先后有约200多人次参加学习。通过多年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力地提高了基层医生对于中医药的认同和自身中医的技能。

三、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院制定并实施科研工作制度和鼓励措施,组织医务人员积极进行临床科学研究、总结撰写医学专业论文及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17年至今,我院申报广东省中医药局科研立项共5项,肇庆市科技局立项共14项。发表医学专业论文84篇。获肇庆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端州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和二等奖2项;高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和三等奖1项。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3

贵溪市中医院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的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我院认真做好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现将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医药相关法规、依法执业

1、作为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我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相关法规学习。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中医药相关法规,深刻领会其中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2、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时严格按照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无违规执业情况。在医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3、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管理医师队伍,对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考试资格、行医资格严格把关,不允许任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者执业及超范围执业。在临床工作中,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加强中医药人才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教育,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1、医院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高端人才特别是中医药类别执业人员的引进工作作为医院工作重点之一。2017年至今共招收医疗类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23人,其中硕士3人,中医类别16人; 截至2017年10月底,全院执业医师68人(含执助4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39人,中医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为57.35 %。

医院进修学习;并派出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省、市培训班,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3、医院积极组织开展名老中医师承教育,制定了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计划和措施并实施 ,规范了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导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办法,完善了师承学习及考核办法。先后确定带教老师3名,跟师徒弟3名,双方签订跟师协议书,进行一对一的授教任务,开展了为期3—5年的跟师学习。在名中医老师的培育下,弟-子经过跟师侍诊、随师查房,学习老师的学术经验,撰写跟师日志、心得体会、论文,全面继承名医的学术思想与经验。

4、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工作。我院先后与流口卫生院、滨江卫生院等多家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实行中医对口帮扶。并将是否完成对口支援任务与职称晋升及评先评优挂钩。扶助基层医院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适宜技术开展等工作作为帮扶的重点。定期派出医务人员到支援单位进行坐诊、教学查房、专家会诊、中医适宜技术理论授课与操作示范与健康宣传等帮扶工作。举办农村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共2期,共培训基层医务人员1000多人次;同时免费向基层医生开放我院院内授课,先后有约200多人次参加学习。通过多年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力地提高了基层医生对于中医药的认同和自身中医的技能。

三、积极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院制定并实施科研工作制度和鼓励措施,组织医务人员积极进行临床科学研究、总结撰写医学专业论文及新技术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17年至今,我院申报市级立项共8项。发表医学专业论文21篇。院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每年都在10项以上。

2017年12月5日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七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

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有力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杜根民校长为组长;杨志军为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块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校长,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苏校长直接抓,分管罗主任具体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安全制度保证,实施扎实到位。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保安人员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恶劣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在各级工作检查中,受到批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16年学校安全工作总结2016年学校安全工作总结。同时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签订责任书。学校对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以杜根民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了现场指挥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抢救组等临时性机构。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每学期都进行紧急疏散的预演,收到良好的效果,为预防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奠定基础。

三、全社会总动员,群防群治群利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市公安、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我们都邀请法制副校长、社区治保主任以及司法所的领导到学校上专题法纪、安全知识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护能力。

1、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2、提倡走读学生步行上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三无”(无刹车、无铃、无牌照)自行车上学。

3、为了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发出倡议,“拒绝零食,从我做起”的签名活动。

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社区反映,及时整改。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篇九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一起来看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相关范文推荐
  • 07-08 最新工程人工工资要交税吗 私人工程合同共(大全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
  • 07-08 公路承包合同(实用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
  • 07-08 2023年家庭医生半年工作总结 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书(大全5篇)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
  • 07-08 2023年领导问计划和打算 后续工作计划想法(模板8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
  • 07-08 幼儿园班务学期工作计划汇总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
  • 07-08 防腐木保养合同(汇总10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
  • 07-08 2023年二上语文园地四教学设计反思 语文园地教学反思(优质6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 07-08 2023年小学观摩研讨活动方案设计(汇总5篇)
    方案可以帮助我们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以下
  • 07-08 最新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内容 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书(汇总5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
  • 07-08 政府办公室个人工作总结精选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