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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优秀6篇)

时间:2023-07-07 13:10:11 作者:曹czj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一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广大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近年来,我个人亲身经历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使用流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我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和感受。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非常实惠的利民政策。作为职工,我们每个月的工资中都会扣除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这部分钱由单位代为缴纳,而我们也可以同时进行个人缴存。这样的制度,使得我们在购房、租房或改善居住条件时有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尤其对于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的能力,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广泛,使其更具灵活性。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于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装修或修缮住房,甚至可以用于还清购房所贷款项。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不仅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样可以在其他方面起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例如,我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房屋装修,使得原本不够资金的情况下,我能够更好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这样的灵活性,使得住房公积金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和管理程序简化,方便了大家。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等现代化手段,我们可以方便地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查询、交纳和贷款申请等操作。相比以往,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更加简便快捷,免去了繁琐的排队等候,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会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待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住房公积金变得更加透明和可操作。

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有效地提高了其服务质量。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运营水平等措施,不仅降低了风险,也提高了公积金的收益率。这一系列改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利民政策,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是一笔重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通过个人的申请、贷款和使用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实惠和灵活性。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简化和改善,也提高了我们使用公积金的便利性。相信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仍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和便利。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更好地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二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上述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其他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为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一步,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填报有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上一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管理中心核定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汇总月缴存额。

第二步,管理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开户手续。

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其次,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第三步,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照管理中心为其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的数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为其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依据管理中心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为每年7月到第二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的,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结束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每年5、6月份向管理中心报送新的职工月工资总额,由管理中心据此核定下一核算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的,则继续以上一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等相关问题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工资变化情况,向管理中心填报新的《公积金汇缴清册》,重新核定下一结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八、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职工因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本人亲笔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对账单百元以上部分,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4)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据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三)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据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凡在省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近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的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具有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偿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项优点,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一项互助性的权益。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时,可到省中心领取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职工在本市工作变动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如属调动、原单位辞职后在新单位聘用的,应持调动函、新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转移手续;如属辞职、辞退、解聘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十二、有关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时,其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该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启封手续,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4)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因经营情况不佳等原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单位将附有该决议的缓缴报告报省房改办批准后,送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5)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6)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7)大修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十三、管理中心各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工

(1)公积金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解释、新缴存单位的开户、缴存单位的核定、单位及其职工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单位缓缴手续的登记等,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表格的发放。

业务联系电话:87349013;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9

(2)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核算、对账、账户封存与启封、结息、对账单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的账务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87314946;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7985

(3)资金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解释、贷款申请表的发放以及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业务联系电话:87313669 ;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8537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5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三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作为企业员工,我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首先,我将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和意义。接着,我会谈到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我将分享一些我所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最后,我会谈到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段: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和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该制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共同缴纳,为职工提供购房贷款和租房补贴的资金支持。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个人财富积累能力,增加市仛供求平衡,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段: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关注。首先,要确保缴纳金额的正确,以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其次,要及时办理房屋贷款手续,避免贷款利息的增加。同事,个人需要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最后,个人也要注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方式,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避免产生违规问题。

第三段: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有许多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个人实现购房的目标。通过积累公积金,个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己的住房,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为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最明显的是公积金资金的使用限制较多,不够灵活。此外,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额度和缴纳年限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第四段: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公积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该密切关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首先,要及时查询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准确。其次,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可以选择将公积金用于购房、装修或者租房等方面。最后,要掌握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确保自己的知情权益。

第五段:总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共同缴纳,为个人提供购房贷款和租房补贴的资金支持。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应注意正确缴纳金额、及时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个人要密切关注公积金账户,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并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这些努力,个人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四

晋直房资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我个人的生活中,也经常需要用到住房公积金,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了解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又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其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钱汇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供个人购买住房、租赁住房、购买房产附属设施及维修、装修等住房相关支出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国家政策,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它是强制性的,可以保证职工的利益;其次,提供公共住房比市场房价更加优惠,能够让广大职工用更低廉的价格获得高品质的住房;最后,公积金可以积累,可以使购房者看到以后的房贷压力并不是那么大,同时也能让购房者感受到城市生活的温馨与稳定。

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会自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待条件具备时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还贷、租赁和提取个人注销等用途。在使用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申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定的申请流程,需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人无法自主支配公积金,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部分欠款或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的职工可能无法申领住房公积金;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结论: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城市化建设和保障职工住房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每个居民来说,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住房公积金,尽可能采取合理方式使用,既满足自身需要,也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转。

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篇六

一是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做到开展两项活动与做好本职工作两促进两提高。对照标准,查摆问题,提高两项活动针对性。通过认真梳理,对查摆出的重集中轻民主、重应酬轻学习、重他律轻自律、重管理轻服务、重谋划轻落实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予及时纠正。二是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切实把两项活动抓紧抓牢抓出成效。

一是“一步到位”,大力度提高放款额度。为更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积极拓展房贷渠道,丰富期房按揭、现房抵押、二手房过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等多种房贷形式,真正让公积金贷款在职工购房置业中“解渴”、管用。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用户,积极协调银行,实行足额发放,及时到位,绝不惜贷。先后为大学城二期、三期工程、京城花园、名人花园、金都花园、金都国际、滨海花园、众诚家园、颐园小区、海韵小区、丽湖小区、第一公馆等楼盘居民发放个人贷款,放贷额度在全沧州市名列前茅,工作做法多次在全市系统内予以推广。

二是“一以当十”,超强度加大放款力度。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房贷市场,主动出击,多方协调,努力推动贷款上台阶。一方面,积极协调开发商给贷款户让利优惠。在公积金贷款,相关开发商分别给予3-4.5%的优惠,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积极协调银行加快放款速度。在此基础上,还积极向上跑资金,争取放款额度。在全沧州市各县市基本停止放款的情况下,争取上级1500万元资金支持,努力保障职工的'贷款需求。

在归集工作中,一是抓缴存,大幅度提高比例。在市领导及财政部门支持下,克服财力紧张的实际困难,使缴存比例提高至12%,圆满完成中心下达目标。二是抓扩面,大面积抓好延伸。推动归集工作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延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争取市政府领导支持,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要求企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是抓断交,大力度做好“清欠”。针对近两年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停交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情况,采取上门催缴,督导与宣传相结合的策略,深入细致做好企业工作,推动中盐长芦集团等欠缴企业的700多万元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在支取方面,坚持严格把关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支取规定审批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堵塞漏洞,防止个别人违规套取公积金。另一方面贴切实际,实行“人性化”管理、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宽松支取政策。半年共办理提取651笔,提取额1405万元。

同时,认真管好 “明白账”,严格做好职工公积金计息工作。今年以来,共为职工计息1932928.7元,努力让群众满意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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