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质量月报告篇一
“我们终于拿到了国家的有机认证,多亏了这次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让村里彻底解决了粉尘污染问题。”吕长增,是富阳长奇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从 2019年公司创立的第一天开始,他就一直为公司种植的铁皮石斛申请国家有机认证奔波,但由于种植基地附近的粉尘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治,使他多次与有机认证失之交臂。
在去年召开的富阳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上,吕长增作为企业代表,向镇政府反映了公司附近的粉尘污染问题。会议后,长奇生物科技所在的阆坞村随即联合交通、运管、环保等部门,对造成粉尘污染的渣土车进行了严格管控,村里专门拨款数十万元购买了洒水车,彻底解决了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周边的粉尘污染。今年年初,吕长增如愿以偿,铁皮石斛成功通过国家有机认证评审。
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是富阳环保局2019年推出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创新举措,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向同级人大(人大工委)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向社会通报环境质量和生态改善情况。
“区县市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向人大及公众作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已实施多年,但拓展到乡镇(街道)一级,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富阳区环保局局长李百山告诉笔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对基层环保监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像渌渚镇一样,截至目前,几乎富阳所有的乡镇、街道都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当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参会的社会各界代表人数达891人,征集到意见建议290余条,内容主要集中在村庄溪流河渠环境质量、扬尘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是环保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政府向老百姓报告环境质量,可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提高政府环保工作效率。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同样对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会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次数。
“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乡镇街道不仅要对老百姓关心的环保问题进行通报,更重要的是,还要制定详细的解决举措,明确具体解决时间节点。”
李百山说,每一次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都会对上次会议进行回顾,通报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基层环保工作事项,总结未完成原因,这也体现了新环保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
“目前,东洲街道的环保工作还存在渣土车随地倾倒泥浆、整治巩固效果难、部分企业主环保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我承诺新的一年里:加强对渣土车的管控,加大对企业偷排现象的处罚力度,继续强化对违规养殖场的管理。”在几天前召开的富阳东洲街道生态环境质量专题报告会上,街道办主任俞一波就感受到了“无形的压力”。
当着在场100多名村干部代表、企业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和村级代表的面,俞一波总结了东洲街道的环保短板,并对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具体解决时间点作出承诺。
“以前总觉得基层环保工作只是环保局一个部门的事,我们只是一个配角,通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才让我们明白环保事关每个基层部门。”俞一波告诉笔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将督促政府更深入地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必须要化压力为动力。
由于东洲街道临近杭州主城区,致使部分建设单位受到利益驱使随地倒放泥浆,致使马路行驶不畅。报告会开完后,俞一波牵头成立了8人的联防队,加强对东洲街道马路的巡查力度,计划对华木线沿线环境进行整治,对双桥路进行提升改造,加速推进都市农业精品线建设进度。
会前发放征求意见表,会中代表互动提问,会后广泛收集民意,这是富阳乡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三个必备环节。
在渌渚镇召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前,镇里专门发放100份《渌渚镇2019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建议征求表》,向全镇“两代表一委员”、村干部、普通党员、村民代表、企业代表收集意见建议。
统计结果显示,90%以上代表对年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表示满意;66%对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感到满意;95%以上认为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到位;95%以上认为企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后有明显改善。
“有些是政府本来就打算做的,也有些是有所疏忽的。民意代表政府工作方向,听取群众的声音,有助于抓重点、抓热点,让政府工作事半功倍。”渌渚镇镇长洪金元说,通过征求意见表能帮助政府更清晰地认识一年来的工作,可以收集到来自群众的真实意见建议。
比如建议加大对运输车辆装载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加强统一规划、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污水和粉尘治理等。
“305省道两路两侧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今后将如何开展长效管理;“三改一拆”和“美丽庭院”建设以来,农村面貌得到了很大改观,政府今后对新农村建设的设想和打算;政府倡导大生态大环境,镇党委政府对渌渚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整体构想和具体工程……”在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的互动提问环节,3名与会代表就自己关心生态环境改善举措积极提问,渌渚镇相关负责人根据提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答。
“会后,我们还会把报告会中老百姓的意见进行总结集纳,一些建设性意见将成为我们的决策依据。”对于老百姓反映的粉尘污染问题,报告会后,洪金元牵头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计划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水泥企业除尘提标改造、矿山粉尘治理等一系列举措。
通过会前、会中、会后的报告会民主互动,一方面提升了群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认知度,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基层政府对环保的责任意识。
强化属地责任 形成环保合力“以前大家对环保的参与度不够,这种形式的报告会更是从来都没参加过,对生态建设肯定有积极作用。”
第一次参加渌渚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的村民代表吴春苟说,政府向老百姓报告环境质量,不仅可以让大家了解政府做了哪些工作,也能让大家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
像村民代表吴春苟一样,鸿富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宝良也从未想过会站在台上就环保问题作出承诺。
作为企业代表,张宝良在报告会上面对全镇各级代表庄重承诺:“在今后的开采生产过程中会更加严格要求,做好矿山粉尘治理,做好污水处理及其他环境卫生工作,对渌渚镇负责,对富阳人民负责,对杭州负责!”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达成社会共识。推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能促使环保、交通、农办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富阳环保局局长李百山说,除了让政府形成合力外,通过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会,还能树立企业、群众的主人翁意识,特别是企业家们,能让他们以更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这才是这项创新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
为了实现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的实效最大化,富阳环保局已将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保考核体系,作为常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以与乡镇(街道)签订生态文明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将环保责任链延伸到村企(社区)一级,把生态环保任务落到最基层。
同时,富阳环保局还细分生态环保任务,改变以前环保工作局限在一人或一部门的情况,在不增加编制和机构的情况下,交通环保落实到交通工作中,城建环保落实到城建工作中,工业企业环保落实在工业工作中……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现场解决问题,争取环保小问题不出村,一般问题不出乡镇、不出街道。
“接下来,我们会将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纳入常态化轨道,还将向乡镇街道下放部分环保执法权。”李百山说,富阳环保局会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优秀做法,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坚持长效化的同时注重实效性。
质量月报告篇二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特制订打假工作报告制度。
一、稽查队向辖区政府汇报执法打假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向市局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少于1次,对责任区的难点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及政府。
二、以下重大案件上报市政府:
1、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案件;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
3、对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跨区域案件;
4、大案、要案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案件;
5、因地方保护致使案件难以办理的案件;
6、需要上级部门督办、协调的案件。
三、对打假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或报送不及时,造成贻误战机、打假不力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稽查分局负责人及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级、待岗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月报告篇三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质量月报告篇四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
质量月报告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的通知》和省综治委相关要求,经市综治委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综治组织认真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不少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党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明确要求。近期,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着力化解矛盾,排查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强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一项事半功倍的重要工作,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从源头上抓好这项工作,坚持每月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委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制度。
各级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平安建设的进程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排查梳理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碰头叠加、交叉感染、蔓延升级;
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对本地区、本系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加强研判,努力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二、进一步坚持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每月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分析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注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会议纪要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市综治办(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会议纪要和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台账)。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实行“零报告”制度。今年x月x日前要报送x月份协调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x月至x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体情况。各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半年和全年总结报送制度继续执行,分别于x月x日及下一年的x月x日前报送市综治办。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矛盾纠纷以及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切实担负起化解本单位、本系统矛盾和问题的主体责任,把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及时解决。各成员单位每个月要将排查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解决措施、处置情况书面报市综治办(每月x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情况,从20xx年x月开始上报)。经过排查,无重大矛盾纠纷的,也要实行“零报告”。
三、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市综治委将把各地各部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信息综合,建立信息资料库,实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推进信息共享。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对领导不重视,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力,或因隐瞒情况,导致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制,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x月x日,市委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座谈会,强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是综治组织的法定职责和主要业务,各地各级综治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每月召开一次的县级协调会议,是各地报送月报的基础。各县(市)区综治委要认真组织,明确由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至少由综治办主任主持召开,乡镇一级综治工作中心必须参加会议,县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加会议。协调会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汇总本地区矛盾纠纷情况,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分解责任单位、责任人;
系统分析本地可能发生重大问题隐患,包括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等;
针对存在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或突出趋势,研究对应措施;
研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建设;
总结本地好的经验做法;
检查督查本地区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协调会议召开情况和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要层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层层督促落实。
将可能引发下列情况的矛盾纠纷作为重大矛盾纠纷,应予上报:……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客观上来看,各地各部门都可能存在上述重大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报送市综治办。市综治办已经开始汇总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台账,对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到位、上报及时、化解有力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零报告”而又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进行责任查究。
建立协调纪要月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和有效化解。各级综治委要在组织好协调会议的基础上,将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分析其规律性、趋势性,形成分析报告,上报领导。要对协调会议中发现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调研,一个一个攻坚克难,找出矛盾的成因,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供领导参考。
会议纪要和重大矛盾纠纷内容涉密,各县(市)区和市综治委成员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时需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或邮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互联网或传真进行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或刻录光盘)。报送时间已明确为每月的x日前,请各县(市)区和市综治委成员单位按时报送,不得迟报、不报。
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月报告制度是否健全、台账是否完善、矛盾化解是否有效等,重点是“零报告”地区。市综治办拟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完善考评指标,加大对平时考评力度,增加分值,同时,适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督查活动,既考核报送是否及时准确,也考核重大矛盾纠纷是否排查发现。各地也要层层建立相应考评指标,加强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报送。
附件: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2.上半年/全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告
3.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台账;
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类台账
5.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队伍台账
附件1
县(市、区) 年 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参考格式及主要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地点、参加入员、讨论议题)
二、本月矛盾纠纷总体情况
三、排查出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其调处措施
附件2
县(市)区 年上半年/全年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告
(参考格式及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矛盾纠纷情况:上半年/全年共排查出矛盾纠纷x件,除前期存量外新出现x件,调处x件,调处率x件%,同比上升(下降)x%;
等。
2.工作开辰情况:上半年/全年主要开展的排查调处专项活动;
排查调处工作的新机制、新做法、新经验。
二、主要矛盾及突出问题
1.主要矛盾情况:上半年/全年矛盾纠纷中排前x位或超过x%的矛盾纠纷类型并进行简要分析。
2.群体性矛盾纠纷情况:上半年/全年本市共排查出群体性矛盾纠纷x件,同比变化是x%,其中涉及x人以上x人一下的x件,已调处成功x件;
涉及x入以上x人以下的x件,已调处成功x件;
涉及x人以上的x件,已调处成功x件。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x、x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是:x、x、x。
3.其他突出问题: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的其他突出案件情况,其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三、形势分析及意见建议
1.本辖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势及发展趋势。
2.对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地区或本地区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配合、具体措施落实等方面提出意见。
附件3
县(市)区 年 月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台账
编号 | 类型 | 所涉群体及人数 | 基本情况 |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 工作措施 | 进展情况 |
备注: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是指经研判认为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矛盾纠纷。本月新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均进行统计,前期积累未化解的也列入台账。
附件4
县(市)区 月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类台帐
类型
时间 |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 |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 城乡建设管理 | 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 | 环境保护 | 村务管理 | 劳动社保 | 医疗卫生 | 交通事故 |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
本月数量 | ||||||||||||||||||
本季累计 | ||||||||||||||||||
本年累计 | ||||||||||||||||||
类型
时间 | 学校教育 | 房产物业 | 消费者维权产品质量安全 | 经济合同、金融借贷 | 人身损害 | 婚姻家庭 | 邻里关系 | 边界管理 | 民族宗教 |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
本月数量 | ||||||||||||||||||
本季累计 | ||||||||||||||||||
本年累计 | ||||||||||||||||||
类型
时间 | 涉军维权 | 企业改制 | 移民安置 | 行政执法 | 涉法涉诉 | 其他 | 合计 | 年度累计 |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排查 | 调处 | |
本月数量 | ||||||||||||||||||
本季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