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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

时间:2023-06-29 12:05:10 作者:曹czj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篇一

以下《劳动合同注意内容》由合同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写劳务合同有所帮助!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一年

一个月

一年---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裁学习网建议大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大意签下了陷阱合同。

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试用期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篇三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______个月的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______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每月______日。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乙方职责

1、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2、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其他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篇四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内,乙方若有连续请假7天以上情况,试用期作相应顺延。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乙方离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中请,自离职之日起,本合同失效。

第四条 乙方的岗位为:_________,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执行甲方内部岗位、职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乙方同意在合同期间,根据岗位要求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与甲方签署相关的专项协议。

第六条 合同期内,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岗位调整后乙方的工作职责将随人事部门的调整通知及该新岗位所在职能部门经理的指示加以确定。乙方愿意服从甲方调配和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及时与甲方履行本合同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在乙方原工资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和部门的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临时调整。

第七条乙方工作时间以甲方考勤制度规定的时间为准,平均日和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调整。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国家和甲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方为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的唯一凭证,为乙方填写的、经甲方批准的加班申请单。

第十条 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如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月工资有异议,应自工资支付之日起7天之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予以妥善解决或及时回复;如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即为对该月的工资没有争议。

第十一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根据实际经营状况、乙方的工作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奖罚记录、岗位变动情况,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乙方不同意调整,则可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及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乙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资料及手续。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或办理补缴手续须缴纳的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地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照常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补助,按照国家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 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和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防范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其有关规定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各项法规,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其它专项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的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职业技术技能,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因工作目的所需的it办公资产和信息资产。it办公资产包括网络基础条 件、通讯条 件、办公计算机、软件、it应用系统、it账号(包括邮件、www、域、erp、即时消息等账号)和相关权限等;信息资产是指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内容。it办公资产和信息资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与服务期限内岗位权限相适合的使用权,且仅限于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的工作目的。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it办公资产和信息资产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甲方拥有对it办公资产和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进行随时监督和审核的权力,乙方无条 件接受监督和审核。

(一)乙方接受甲方it安全统一管理,配合甲方为保障it安全所开展的it安全检查、监督、加固工作。针对己经发现的it安全漏洞、隐患等相关问题,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迟整改而导致的后果。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办公网、研发网管理规定,保障甲方网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链路、环境)的安全。不得将研发设备接入甲方的办公网。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研发网和办公网接入任何新设备和新软件。

(三)乙方在使用甲方网络过程中,不得利用各种搜索、监测和黑客软件,对甲方网络进行扫描或攻击。不得私自将办公资产以外的设备与链路接入甲方办公网,从事研发、试验活动。不在甲方网络内部制造、传播病毒,影响甲方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乙方在工作中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个人的it账号、权限及相应的密码,对个人的it账号、权限及密码的安全性、保密性负全责,对所拥有的账号、权限对应的操作结果负有全责。不得向他人转让、借用账号及密码,不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七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it办公环境访问色情、反动、游戏、赌博、娱乐、bbs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发布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的信息、有损甲方声誉或者妨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信息或者非法、迷信言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行为是否符合it安全要求,具有监督、检查、审核的权利。若乙方不符合it安全要求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进行警告、网络隔离、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因违反劳动纪律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乙方严重违纪处理,甲方不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录用通知书》

2、《员工手册》

3、《员工培训协议》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己知悉上述甲方的规章制度,承诺每天上班期间至少浏览一次甲方内部网发布的最新的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自觉严格遵守。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管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原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约定与新修订或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乙方同意按甲方新修订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甲方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以及住所地、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等;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管理水平、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原工作岗位消失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除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可以进行变更合同的情形以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变更合同一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日内(含7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含15日)未答复对方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一)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定于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劳动关系状况--即是否与其他业务相关联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等)必须真实无误。

(二)健康状况良好,无隐瞒病史、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四)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酗酒等各种劣迹、无违法违纪经历。

(五)能服从领导,爱岗敬业,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自身素质、道德水准基本良好。具备爱岗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

(七)工作技能符合本岗位的工作要求。

(一)违反以下规定:

1、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

2、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3、不泄露商业机密;

4、工薪保密;

5、不隐瞒经营管理危机、重大隐患或事故;

(二)连续迟到、早退____次、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___次以上;连续旷工___天或累计旷工____天以上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工作态度不好,工作质量不佳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违反公司制订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的。

(六)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以其他办法煽动扰乱公司秩序的。

(七)受到过两次公司级通报处分或三次部门级通报处分的。

他重大损害的。

(九)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十)跟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商业往来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存在义务或关联关系,有可能导致与甲方利益冲突,但却隐瞒不报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强行戒毒的。

(十二)工作中,有贪污、盗窃、欺诈、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工作的。

(十三)泄露甲方及客户机密损害甲方及客户利益的。

(十四)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

(十五)工作中经常不服从管理,不按领导的正当指令行事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防治污染搬迁、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上述原因,使得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三十八条甲方符合法定条 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一)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四)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应提前30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订合同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续订,且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否则,即视为造成未续签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终止意向。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意向,双方应于合同期满时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十四条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去向,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其经济补偿及赔偿费的支付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招接收或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本合同及相关专项协议约定,或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获得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因乙方违纪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法依据《培训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甲方产品销售情报、服务情报、产品客户情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甲方人员资料、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及信息;

(八)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十一)其它经甲方确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乙方做出的所有职务成果,应按甲方所要求的形式首先向甲方报告,职务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一)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发明或者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商标、标识设计和广告设计的著作权;

3、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以确保甲方取得和行使上述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1、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研究、开发成果是在职务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四)乙方没有申明的,或乙方在甲方核实时无法证实其是非职务成果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该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研究、开发成果是在职务开发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三)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四)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五)乙方对涉及保密范围内资料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丢失、损坏;

(六)未经许可,不得将涉及保密范围内资料携出甲方工作场所;

(九)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和本合同解除、终止之后,对于属于甲方的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除履行自己在甲方的职务需要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用发送、出版或其他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或为其它目的而加以非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印、转移),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不是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

第五十二条当聘用期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和留有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设计图纸、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乙方在聘用期终止后应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已为公众所知。

第五十四条 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两年内,不在与甲方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与乙方在甲方期间所从事的同类或近似的工作。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不低于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如果乙方违反了本条 约定,应当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甲方应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可要求乙方立即终止违约行为、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没有按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的,乙方可以不履行本条约定。

第五十五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按损失额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力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松。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详细版十模板篇五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19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19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19]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未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以上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2019年的按2019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操作指引】实践中应当区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者不能混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经典案例]※申诉人郑某于1995年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郑某的工资为800元/月。2019年11月20日,物业管理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不再适合保安工作;当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工办理辞退通知”,内容是:“总务科:科室郑某临工因工作离职需要办理辞退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规定扣押金伍拾元)。请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2019年11月30日。使用科室签名:保卫科科长唐某。”通知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备注有“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暂不扣押金。” 郑某于当日正常工作完并在总务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辞退郑某,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用人单位还是同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对用人单位则无限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这是法律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作出的全新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经典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19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20个月=16万。李某月工资为2019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设限仅针对“高端”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劳动者,对“低端”劳动者并无限制,经济补偿年限可超过2019年。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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