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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 合同务实心得体会(大全7篇)

时间:2023-06-28 14:10:09 作者:曹czj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一

在商业社会中,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石,合同符合甲乙双方的利益,是商业秩序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合同轻易解除、签署后不履行、违约后不赔偿”等问题。如何让合同真正具有约束力,让其成为商业活动中的有力保障,这便是合同务实的重要观念。

段落二: 真诚与信任是合同建立的基础

合同必须建立在真诚和信任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了解,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和违约的情况下处置措施。只有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合同,才能够真正地落实,充分体现其约束力,达到预期的目标。

段落三: 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是提升合同约束力的重要一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或不彻底履行义务,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这种法律途径,双方才会更加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提高合同的约束力。同时,更加严格的违约惩罚机制也是增强合同约束力的重要途径。

段落四: 合同的修订和变更需要符合实际情况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抗力的因素,合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这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订和变更。在变更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合同协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导致损失。

段落五: 智慧管理完善控制是合同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

管理模式与管理流程的合理规范是提高合同约束力的重要途径。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始终提高管理过程的智能化和规范化,提升企业合同文化认知水平,创新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力度,从而实现对合同管理的智慧控制。

总结:

合同是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同时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要增强合同约束力,需要从建立真诚的信任关系开始,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善违约惩罚机制和变更合同机制,以及科学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从而让合同真正的具有约束力。只有充分发挥合同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二

合同填制是商业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日常运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填制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律法规,注重细节的把握和准确性,以保障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我也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以下就是我个人的分享:

第一段:认真了解法律法规

在合同的起草和填制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合同的类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此外,还需要仔细分析和比对各种条款和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所填写的合同内容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一个好的合同,必须是严格合乎法律法规的。

第二段:注重细节的把握

在合同的填写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和编排都需要严谨、精密,逐字逐句地理解和填写,避免出现措辞不当、歧义或误导等情况。更重要的是,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各项事项符合实际操作流程,避免出现偏差和疏漏。

第三段:理解和掌握相关术语

不同的合同类型存在不同的特色和条款,每一种合同都有其专属的术语和规范,因此我们需要逐步学习并掌握这些术语和规范,以更好地毕业后工作中的合同操作,从而减少出现误解或者疏漏的情况,并且可以更准确的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段:认真记录过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地记录每一个细节,包括合同的签约时间、约定内容、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等各种具体细节,并将其归档保存。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常规审核,尽可能排除各种隐患与风险,以保证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五段:维护合同关系

从短期和长期的角度来看,维护好合同关系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在有效履行好合同的同时,我们还应积极维护与客户的和谐关系,增加合作信任度,增强企业的良好声誉,并锻炼自己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总之,从合同签署到有效履行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专业素质和技能,遵照合同法律法规,精准表述条款,认真进行记录,充分维护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因合同而助力企业发展,更佳地满足客户需求。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三

谈到合同编写,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工作,常常需要我们细致谨慎。为了提高自我的工作能力,我在自己多年的合同编写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二段 制定合同前的工作

在合同编写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准备工作。我们需要进行合同标准制定,合同各项条款的设计以及数据的收集等工作。在这个阶段中,我们需要了解到客户的需求和目的,以便我们在合同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和客户进行沟通交流。

三段 合同条款设计

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中,我们要能够深入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此进行合同的设计。常见的条款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我们还需要进行长期的更新和维护,以防止出现不利于双方的条款。

四段 合同交流过程

在合同编写过程中,我们需要和合同的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需要重视对话的过程,听取乙方的意见以及要求。在谈判过程中,我们需要展现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以客观的态度,为双方互惠互信的合作关系提供更好的合同保障。

五段 总结

综上所述,在合同编写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将合同条款的设计贯穿整个合同过程,并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提高合同编写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地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以更好的胜任未来的合同工作。

作为一份合同,必定存在多种因素,工作人员在制定协议合同时必须保持充分的谨慎与许多审慎考虑。只有不断地提高自我素质,梳理相关信息和思路,我们才能将合同编写更好的实现。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五

随着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合同越来越成为各类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明确交易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更能够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在商务往来中,编写一份合规合法、条理清晰、明确易懂的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分享我在合同编写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合同的基本结构

合同编写需要在前期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了解合同的基本结构是必须要做的功课。一个好的合同应该有明确的条款,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清晰地陈述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的编写中,需要着重关注四个方面:第一,条文必须得到法律法规认可;第二,条文舒适度高、每个相关方面的权益的同时,能够完成预期目标;第三,应该清晰具体地标识验证条目;第四,采取适当的语气和语言表达方式,使其易于理解。

二、将合同重点阐述

在编写合同条款时,应着眼于合同的重点。也就是说,不能遗漏重要细节或让某些条款未明确地处理。任何重要的条款都应被明确制定,例如付款细节或交货细节,必须详细列举。同时,在明确这些条款时,还应考虑到合同期间存在的各种变化情况。做好足够的规划是关键,使合同成为一种有效的牢固工具,更恰当地处理商务往来中的各种可能性,最终达到企业合作共赢的目标。

三、注重合同格式的规范化

除了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和清晰外,合同编写中,格式的规范化也非常重要。合同的格式可以帮助客户更快地理解条款及相关细节。对于不太了解合同结构的阅读者,简洁的合同格式可以让其轻松对合同概述做出快速了解,同时在合同的核心条款上做出精细的指导方向。这样,就可以让每个客户都可以很好地履行他们曾经遵循这些条款。

四、合同的适当调整

在合同的编写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内容的适时调整。商务往来中,有可能突然异常情况突然发生,这种情况将影响原始合同中存在的某些重要条款及相关细节。因此,需要保证合同能够迅速应对这类情况,并在未来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规避出现类似的风险和隐患。在实际操作中,不要担心讨价还价或犹豫不决,保证国内外服务的高质量。正因为如此,才能使初步的商务往来顺利进行下去。当然,在所有的合同调整、补充或更新过程中,需要缜密处理各种可能的风险和隐患。

五、合同的审查和确认

在编写完合同之后,务必要进行审查和确认。这是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一步。首先,合同的审查必须严格遵循以及行业相关新法律规定,以防止可能带来未知的风险或损失。其次,还应评估和确认商务条件和条款对企业的实质影响。最后,双方需要共同签署合同并对合同的各种细节做出严肃细致地讨论,以确保合同得到认可,达到双方所需的交易效果。

总之,在合同编写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性,使合同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强有力地支持交易,提供保护。在实践中,个体注意事项可能因国家、地区与行业而异,在所有情况下细心审查和明确合同条款,将有益于确保交易中的每个相关方受益。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已经成为各类商业交易和合作的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从事商务活动的人来说,合同填制的能力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很多人在对合同的规范和细节问题上并不是很了解,往往容易犯错。因此,在我这些年的合同填制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愿意和大家分享。

第二段:认真审阅(250字)

任何一个成文的合同都有其具体的规范要求和格式。在填写合同前需要认真审阅,根据规定条款填写,确保每一处都是符合规定的。要特别注意合同文字的表述方式和规格说明,以免因为格式问题而对合同产生纠纷和误解。同时,还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理解合同的执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第三段:优雅的表辞(250字)

在合同中使用优雅的表辞是非常重要的。既可以增加合同的正式性,同时也能够让各方更充分地理解合同内容。因此,我们在填制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措辞,确认清晰易懂的文字。特别是在重要的法律条款和义务中,尽量避免使用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措辞。我们还要在合同中增加礼貌和尊重的用语,这不仅可以表达对合作伙伴的尊敬和感激,同时还能够增加彼此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第四段:合同的签署(250字)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非常注意。签署过程中,双方需要逐条确认合同内容,保证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在签署完成后,还需要将合同备份一份留到自己手中,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需要时作为证据的根据。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署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合同中的所有内容,能够清晰地说明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使自己不会在签约后受到无益于自己利益的限制。

第五段:结束语(300字)

合同是商业交易和合作的必备文件。正确认识和操作它,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还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填制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审阅合同要求和格式,妥善处理好各种诉求和细节,将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以明确而清晰的措辞表述出来。同时,在签署合同前,还需要全面了解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以便在签署后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在今后的工作和业务操作中,我们将需要用到的很多细节,如果我们要好好总结并记录下来,以便今后纠正错误,把更好的方案和体验,广泛传播给更多的同行和经验者,以推动和完善趋势的发展。

合同中的收款账户填篇七

管理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_____________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经营管理职责: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二、 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9、不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

10、商品明码标价,不弄虚作假,以虚假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他人。

11、按照商品准入制度索要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及有关证件、证书、单据,建立进货台帐。

12、销售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要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资料。

13、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设店外店、摊外摊。

14、自觉做好责任区卫生清洁工作,不乱倒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爱护绿化和公共设施。

15、按规定停放车辆,场内车辆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鸣号。

16、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工作。不在市场内酗酒闹事、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扰乱正常秩序。

17、不做有损市场形象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所订立的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甲乙双方也可对照条款协商解决。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乙方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按照欠交费用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可在农贸城区域内公布欠费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摊号或房号进行催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催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和其它费用。

5、甲方如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附则

1、本合同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产权属自己的_______铺位(复式)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_________。

租赁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设施费、管理费等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以下费用。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月租金:人民币______元。

设施费每月分摊人民币______元。

3、当月管理费(含公共卫生、保安、消防、公共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2元。

4、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含损耗、区内路灯分摊)。次月10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业小区的综合管理规定》和小区内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保安、防火、防盗、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合同期内的租赁税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小区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2、乙方在承租商铺之后,应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小区内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内(包括二楼)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小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只限于经营服装和服装辅料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10、_________年___月_____日该小区开张之日乙方务必开门营业,此后乙方连续停业、空置、歇业不得超过七天,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____%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_____%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连续停业、空置、歇业超过____天;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_____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商铺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见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年月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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