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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优质7篇)

时间:2023-06-27 11:33:42 作者:曹czj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一

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 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20xx年9月一日至20xx年元月三十日止,合同期4个月。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溧阳市南山武术馆(愉悦养生会所)瑜伽教练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天工作八小时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

4.乙方一旦受聘,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图片及视频作为永久宣传使用。

第四条工作报酬

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的工作岗位是教练,底薪工资为 20xx.00元/月+提成1000元(绩效工资)。每月发工资时间为次月的10号。工作期间因乙方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聘。

2、甲方包食宿,如乙方自理食宿,具体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相关费用补助。

3、由于教练行业特殊,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甲方将在暂扣半个月工资作为押金,在合同到期时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会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合同期内教学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永不进步的;

b.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会馆规章制度的;

c.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d.教育接待学员不周,经教育不改的;

e.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f.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乙方患病或医疗期间,不能从事原工作。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d.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招聘相应人员代替乙方工作方可执行。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试用期),甲方应根据 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凡由会馆出资进行培训、服装及其他费用,乙方应按规定赔偿。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即给对方补偿一个月当月的工资。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联 系 电 话 :

签订日期: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二

甲方:

乙 方: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甲方良好的教学质量,加强人才储备管理;同时也保障乙方对学生的辅导工作相对独立、安全、规范、有效,即合理的课酬等权利,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双方有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文化课辅导老师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合同关系

1、双方为劳务关系。双方在劳务关系的基础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乙方不享受五险一金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乙方只享受按付出劳务量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本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如遇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劳务规程

1、签订合同后,乙方将自己可用于安排授课的时间表告之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时间表,适时适量地安排乙方的授课活动。

2、甲方根据乙方留下的联系方式,在安排乙方授课活动后,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向甲方领取派课表,与甲方及时沟通学生情况。

4、每次授课前,需根据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认真制作辅导计划、备课笔记。

5、授课过程中,给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

6、授课完毕,在学生认可的前提下让学生在辅导计时单上签字。

7、两到三次授课后,根据授课过程中了解到的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出个性化辅导方案,并及时交给班主任老师。

8、每月对学生进行月考,考后点评,并将考卷交给甲方学管人员存入学生档案。

9、根据乙方派课表上确认的课时,经核定无误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第四条 劳务报酬的计价标准

第五条 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1、劳务报酬的计算:在劳务规程规定的程序下,以学生在学生辅导计时单上签字认可的课时总数乘以每课时报酬,计算出乙方的劳务总报酬。

2、劳务报酬的支付:支付方式为月结。

3、每月支付日:每月1~10号为兼职教师开工资单日,20~30号会计审核工资并打到兼职教师银行卡上。乙方需及时开工资单,过时不开,当月作废。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公司业务的需要,在乙方事先认可的时间段内安排乙方从事授课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有义务按时按量支付相应报酬。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授课方式,授课内容提出修改,并要求乙方依照实施。在提前通知乙方知道的情况下,甲方的学管、教研人员可以旁听乙方的授课过程。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关培训,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最近一段时期的教学资讯、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料,对乙方提出的教学建议进行评测,切实可行的应积极采纳。

4、课程安排有变化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如发有临时变化,造成乙方到达上课地点却不能上课,甲方仍需按原订安排的课时数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报酬。

5、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图书资料。乙方向甲方借阅图书资料需在规定期限内交还甲方,逾期一周不归还者罚款1元/天;如所借图书资料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则乙方照价赔偿。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自己事先认可的时间段内,有义务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授课工作。乙方不可中途无故终止教学,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所有课酬以及追加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2、在甲方提出授课方式、授课内容的修改意见时,即使有不同意见,也需要配合甲方先予实施。乙方在授课工作中,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尽心尽力对待自己的授课对象,并确保每一次的授课效果能得到学生的认可。

3、乙方根据自己的实践工作,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平时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教研活动,以提高自己的授课水平。

4、对于甲方提供的教学资料、甲方的教研成果,乙方有权无偿使用,但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

5、如果课程已安排好,乙方不能正常上课,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并且在下周找时间给学生补遗留的课,逾期不补,扣除乙方给学生落下的课酬。

6、第一次上课,甲方安排乙方给学生试讲2小时。如果试讲没有通过,则甲方不支付乙方试讲课酬。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制定辅导计划、备课笔记、作业单的,甲方有权对该次的授课不予确认。乙方的授课效果不能被学生签字认可的,甲方有权对该次的授课不予确认。

2、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授课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罚款五十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乙方旷工的,罚款200元。因迟到、旷工导致甲方签约学生退费的,乙方还应按退费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3、乙方因长期不参加甲方教研培训,导致自己不能胜任目前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甲方教学研究成果、教学资料,乙方如对外泄露,一经核实,乙方需要赔偿甲方伍万元整。如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

5、因乙方告知家长自身信息、工资待遇或将委托所教学生发展成自己的学生,或将学生信息透露给甲方同行业机构及个人,从而导致家长终止与甲方的合作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赔偿标准为:家长要求甲方退费产生的全部费用损失),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扣发乙方工资,并视情况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在授课的过程中,如有家长投诉乙方,甲方根据投诉的真实性进行处罚,投诉一次处罚50元,以客服记录为准。

7、乙方严格遵守调课、加课等相关制度。如果单方加课、调课等情况,由甲方和学员家长及授课老师协商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私自延长授课时间,甲方不发放乙方私自延长时间课酬;乙方更改授课时间,必须提前通知班主任,没有提前通知而导致家长投诉的,本次课时需双倍补偿。

8、乙方必须带完所接学生全部课程至学生结课,否则乙方需赔偿甲方贰仟至贰仟伍佰元的违约金。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三

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甲方以人民币______元整 的价格(大写: 元整),转让给乙方位于_____的______美甲店。

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美甲店包括机器、桌椅、美甲货品,客户资料及其他杂物。

第三条 美甲店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等概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转让美甲店后,美甲店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美甲店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条 甲方承诺“转让美甲店后,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美甲店物品、参与美甲店经营,干涉美甲店事务。”

第六条 乙方承诺“甲方不对转让后的美甲店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美甲店相关的过户手续。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有效期

为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同。

二、岗前培训

上岗培训期为_____个月,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培训期间,伙食自理,培训期结束,到店上班第一天开始记薪。

三、劳动报酬

1、固定工资_____________元/月。

2、提成奖金:完成核定月度销售任务部分,可获奖金_______元。超出月度销售任务部分,提成______元。

3、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乙方负担。

4、甲方每月______日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定期为乙方提供产品和工作培训,提工作制服二套,员工离职时应清洗干净退回公司,如有丢失、损失者,扣除制服费。

2、乙方本人负责健康证、上岗培训及有关证件产生的费用,于签订合同日缴_______元教育培训费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合理原因辞职,必须要提前______天书面提出,经同意交清手续后,方可退还教育培训费以及解除合同。

3、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届满即告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经营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五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v^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西藏高校就读(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经全日制学习,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一)申请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个人残疾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

1.区内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发放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上报时间

(一)各高校于当年4月1日前汇总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所在家庭被认定为低保家庭的,由毕业生到原就读高校申请,高校于次年4月1日前将本校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三)2014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高校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于2014年10月1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我区拉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六、列支渠道

2014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财政收入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5年起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残联、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六

乙方: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 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第二个学期的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过程当中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美甲学徒的合同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v^社会保险法》、^v^《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管理,统一制度模式、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报批土地涉及的人数,以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为基数,预存15年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账户中,再由财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划转至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足额到位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v^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任职满一年的村(居)两委成员、寺管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离任后则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

第九条 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地方政府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为困难群众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下同),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依法继承。无法退还本人且无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同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除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v^国籍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加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十九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即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规定补缴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跨省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自治区级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汇总本地(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划拨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贪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件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v^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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