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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工作总结 节水灌溉设施采购协议(优质9篇)

时间:2023-06-27 16:06:14 作者:曹czj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一

供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采购节水灌溉设施达成如下条款,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如下(含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接货物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由甲方按乙方的需求进度交货,乙方需求计划应在每批供货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传真确认)通知甲方。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______,由乙方自提,______至______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负责办理由______至______货物运输事宜,其产品损耗及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质量标准、产品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

产品质量标准按企业标准执行,乙方收到货若对产品有异议应在____个月内提出。

五、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叁万元(约占产品总金额的30%)预付款,甲方产品生产完毕,乙方把剩余货款付清给甲方后,甲方安排发货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纠纷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力协调解决,协调未果在合同签订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供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需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需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二

采取免费教育等方式培养乡村教师

会议指出,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把提升最贫困地区教育供给能力和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重点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是夯实发展基础,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依托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会议认为,深度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一要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示范,允许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二要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完善引导扶持机制,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三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四要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会议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草案》坚持科学统筹、建管并重、节约用水、加大扶持等原则,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作了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建得好、用得上、增效益。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三

甲方:

乙方:

按照《_经济合同法》和《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建设内容:

xx乡xx渠(xx段)渠道加高工程,加高硬化渠道xxx米。

二、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承包额:

为人民币x万元(小写x元)。

三、工期本工程预计开工日期:

为20xx年x月x日,竣工日期为20xx年x月x日。

四、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大包施工,具体负责进料、人工、机械、原料采购,直至工程被验收合格为止。

2、施工所用沙石全部为伊河优质石料,石料大小、杂质含量不能超标,必须干净,水泥全部使用国标500号高山水泥。

3、甲方负责工程规划设计及相关事项协调、质量监督等,并安排一名工程质量监督员。

五、安全生产

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生产,若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非工作人员未经同意到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自负。

六、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乡质检组及有关负责人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全部工程款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_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_有关部门意见后,报_或者_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_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_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五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农田水利沟渠清淤

工程地点:__

工程内容: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资金来源:上级扶持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沟渠清淤修整边口

三、工程量

长度___米(__x米),单价:__元/米。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整(小写)__元

六、合同工期:__天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施工。

七、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双方自签订日日起生效。

发包人:__ 承包人: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年__月___日

合同格式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六

甲方(公章):

乙方:

按照《_经济合同法》和《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建设内容:甲方将********的水渠工程****米,包工包料给乙方施工。

二、工程造价:*********浇灌为人民币********元整,水渠*****米,以每米人民币******元的价格,合计人民币*****元,浇灌渡槽**米,以每米人民币******元的价格,合计*****元,以上三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元整。

三、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为11月3日,月31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

四、乙方要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工程一半工程量,甲方预付3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待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

乙方住址:

工程名称:_________项目

工程地址:

承包方式及明细:劳务、机械费分包;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根据《^v^经济合同法》及《^v^建筑法》制定;

本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单包人工费劳务项目;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认可各项条款。

1、甲方按照完成工程内容的多少决定乙方借支生活费的额度;

4、材料由甲方运输到车能运输到的位置,水泥集中堆放领取使用;

1、严格依据甲方施工程序进行施工;

4、乙方自备施工中所需的施工机具及其相关材料(如机械、运输工具、水、电等);

5、乙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6、乙方向甲方提供所属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因天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被迫停工的;

因业主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1、灌溉沟渠:单价___元/m价格计算,工人工资、工人交通费、利润、工人保险等一切费用,结算时按主渠道实际收方长度(农田制口、分水闸、便民池、人行桥、道路涵洞、跌水等均不再做单独计量)作为结算依据。

4、甲方支付与乙方的劳务费用中已包含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如发生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款的同时,乙方保证及时支付相关工人的人工费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或无故克扣工人工资,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

3、乙方不得违章操作,否则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皆由其自己全额承担;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生效,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含质量保证金)后自行失效。

由于乙方责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扣除人工费总额的%;施工中若乙方不能执行本合同,造成怠工、误工,不服从正常管理,工期拖延、质量低下,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退场。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工程施工中双方确认的单、证等书面材料,可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同等效力,与本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

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现场负责人: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 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_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_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_有关部门意见后,报_或者_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_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_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_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_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_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节水灌溉工作总结篇九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就的供热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承包年限为期半年,承包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具体内容:

1、承包价格,包括两部分第一是乙方自行向 营区暖户每平方米收取35元取暖费;第二是在供暖期内补给乙方人民币30万元。即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乙方享受补贴后然料费、水电费、炉锅检验费,锅炉水垢清洗费、烟道除尘费、劳保费、税费、锅炉工工资等都由乙方承担。

3、向供暖户收取取暖费乙方可以自行组织时间和人员收取,补贴部分在承包期内分三次给付即 年 月 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 年 月 日前付10万元, 年 月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

4、维护、保修服务:合同期内乙方负责甲方锅炉设备系统的保修、维护,如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减少损失,确保锅炉安全,有效的正常运行。

5、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供暖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供暖户室内温度达到18度,如因温度上不去收不上来取暖费甲方盖不负责;如因其他原因供暖户不交取暖费甲方负责协调;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供暖期间锅炉工所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人损坏都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承担在合同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到安全责任,乙方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锅炉运行各项参数的记录。甲方如不能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款,导致停炉,由甲方负责。

甲方负责人: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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