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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 撤销赠予合同(优质5篇)

时间:2023-06-27 18:39:05 作者: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篇一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篇二

第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第八条、本合同签署之后,根据本合同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合同、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篇三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xxx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1、甲方自愿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 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 )的房产,赠与一半给乙方,将该房屋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赠与。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若因甲方的个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不变更登记不影响乙方所享有的房产权属。

4、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签署即表明对本协议的认可。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公证处公证,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进行公证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见证人(乙方母亲、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篇四

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种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不仅由婚姻法来调整,也要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本案承某和黄某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在房屋产权尚在承某名下的情况下,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婚姻登记部门要求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予以登记,但是婚姻登记部门仅是形式审查,其对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做实质*审查,也不具有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只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可能与婚姻解除形成一定牵连,在衡量这类协议的财产关系时不能仅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既依照合同规则又兼顾公平地进行处理。因此,承某与黄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房屋赠与条款还是可以适用合同法来处理。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条款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特征。儿子受赠取得房屋没有对价,承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可以撤销该赠与。

3、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有人主张,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赠与条款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及债务事项作了安排,而并不对财产处理协议作实质*审查。而且在婚姻登记部门签订的赠与合同也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经过公*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承某与黄某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不属法定不可撤销情形,还是允许撤销的。

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撤销的后果

有人主张,前述案件中,承某与黄某共同将房屋赠与儿子,现承某表示撤销赠与,而黄某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赠与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述房屋承某与黄某应按等分原则享有各半产权,而属于黄某的一半房屋可以继续履行赠与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如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因此,承某撤销了房屋赠与,该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条款。而黄某作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人,也是无法单独将房屋赠与儿子的。

关于黄某是否可以将诉争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首先,房屋尚未进行分割,黄某无法单独处分其中一半财产。其次,在承某与黄某分割上述房屋时,除应遵循共同共有财产等分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并结合离婚协议中对其他财产的处分约定来综合考虑。因此,诉争房屋的实际分割,可能并非承某与黄某各半产权。据此,黄某不能单独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儿子。

综上所述,承某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后,承某和黄某应对诉争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分割完毕后,双方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对于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进行相应处分,包括继续赠与给子女。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篇五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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