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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7 11:40:34 作者:曹czj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篇一

透过学习公司下发的《孟连军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以案促改活动方案》的文件,我就如何做好自身廉洁自律工作,如何加强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范,下一步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如下反思:

(一)学习不系统、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案例中孟连军是因为不注重理论学习,放弃对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在各种物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堕入贪污腐化的深渊。对党纪国法一知半解,导致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导致走向错误的道路。

(二)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不足,思想不够敏锐,思路不够开阔,思考不够深远,观念有些陈旧,更新尚不到位。

(三)对自身刚性约束不到位,纪律观念不够强。突出表现为个人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弱化;本位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弱化;名利意识增强,公仆意识弱化,把强调政治纪律,视为束缚手脚,认为个人不拿不贪,就不是违纪违法,这样必然造成纪律涣散,难以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民主与集中、个人利益与党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一)加强学习,首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其次,学习必须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活学活用马列主义理论的能力,提高处理复杂局势和农村基础工作的能力。最后,学习必须要全面。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学习必须要全面。不仅要学习理论政策知识,还要学习法律、历史、经济、科学、社会、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力求知识全面。

(二)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首先,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腐败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强化职责意识。把履行“一岗双责”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在安排部署风廉政建设各各项工作的同时,不忘人社业务工作,让每一位干部职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真正守住拒腐防变这条“生命线、高压线、警戒线”,进一步强化纪律和法律意识,远离腐败深渊。

通过对《孟连军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以案促改活动方案》的学习,我一定要坚持把以案促改工作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把警示教育纳入纳入党员干部教育整体规划,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资料,既要透过以案促改起到以案示警的教育作用,又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各项工作的新业绩检验整改成效。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意识,确保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

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篇二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纪律作风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xx届xx次全会精神,研判反腐面临的新形势,剖析纪检监察机关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刚才,市监委副主任xx通报了前三季度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讲的很全面,我完全赞同。下面,就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标杆”意识的迫切需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纯洁党的干部队伍、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纪检监察机关所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要求我们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有更高的觉悟、更优良的作风和更严明的纪律,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律作风建设成效的唯一标准和最高追求,牢固树立执纪为民理念和“标杆”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和锤炼,努力做纪律作风建设的表率、维护群众利益的表率。当前,必须把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作为办案队伍的首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精神,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决反对和杜绝“四风”,始终保持办案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顺应当前零容忍反腐败形式的必然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还需先正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今年以来,中纪委更是铁腕肃贪,刮骨疗毒,敢于向“灯下黑”亮剑,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对自身队伍中的腐败问题坚决“零容忍”,重拳严惩“害群之马”。一系列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查处,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反腐败不搞特殊,监督者亦无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也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了中纪委要用铁的纪律铸造铁的队伍的坚定决心。作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准确把握案件查办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刻理解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信心,严格整肃队伍,更加突出查办案件主业主责,进一步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提升纪检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置身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反腐倡廉的成败。只有在加大案件查办过程中坚决防止和消除执纪办案不公、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才能有效确保依纪依法、公正廉洁办案。市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提出了“四个不允许”要求,即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允许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允许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省纪委紧扣中纪委纪律作风建设新要求,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四个不允许”是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守的“红线”,“五项承诺”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底线”,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办案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突出主业主责和创新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制的重要路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聚焦中心任务,不断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责任,先后进行了多次内设机构改革,执纪监督相关部门数量和人员力量分别占到内设机构总数和人员编制总数的近70%,使纪委的主业主责更加突出。同时,专门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内部监督。省纪委、市纪委分别依照中纪委部署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增强纪检监察办案力量的同时,增设干部监督室,强化了内部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确保任务更明确、责任更明晰、主业更突出、反腐败战斗力更强劲。

第五,加强纪检监察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是打造一支钢铁之军最紧迫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从已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已成为腐败分子重点拉拢和腐蚀的对象,纪检监察办案队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案件查办部门作为主业主责的承担者、履行者和实施者,必须聚焦政治建设,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经济建设,保障和服务发展大局;聚焦严惩腐败,遏制腐败蔓延。我们的办案人员也必须具备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练就坚不可摧的拒腐防变能力,辅之以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经受和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诱惑和侵蚀,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站稳立场、树起“标杆”、立起“旗帜”。

二、追根溯源,深刻剖析办案队伍自身在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各级纪检监察办案队伍总体情况是好的,全体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三季度,共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同比增长35.18%;立案涉及县处级干部xx人,同比增长60.23%,乡科级干部xx人,同比增长50.56%。2019年、2020年案件查办工作综合考核连续两年位列全省第一,为全市反腐倡廉群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三年全省第一做出了突出贡献,这既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凝聚着全体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的办案同志们的心血和智慧。

一是政治敏锐性还不够。部分办案人员政治觉悟不高、政治敏锐性不强,对做好新时期、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反映在对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推进各级党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不足;对“查案促民生”“查案促发展”的认识不够,对“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认识不到位。

二是工作要求还不够严格。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仍存在为难情绪,表现为“三怕”:一怕得罪领导,担心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单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同志和气;三怕影响工作大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放松了岗位职责和纪律作风要求,“和气”行事,敷衍办事。

三是责任意识、自律意识不强。个别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发现不出、案件查办不了;有的不顾原则,打探案情,跑风漏气;有的无视纪律,顶风违规违纪。今年前三季度,我市已立案查处市级纪检监察干部5人,县级纪检监察干部8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26人。

四是抓落实、求突破能力不足。个别办案人员工作作风不实,办案中没有真正沉到基层、深入到干部群众中去;变通执行上级纪委工作要求,压案不报、有案不办;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仅凭习惯、经验办案,工作方法、思维陈旧;缺乏治本理念,对已查处案件不作总结和规律剖析,对深层次问题提不出针对性治理对策。这些问题绝非“小事”,如果熟视无睹,姑息迁就,影响的是查案,损害的是形象,危及的是加快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失去的是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完善制度,强力推进,做纪律作风建设的领跑表率

作风建设事关纪检监察事业的成败,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更须守纪,办案人员身处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更应该树立“标杆”意识,严格正风肃纪,领跑作风建设。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纪律作风建设的自觉性。作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具备更好的精神状态,更优良的工作作风,去面对办案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破解各种新难题。全市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锤炼,强化政治意识、法纪意识,从严执纪,严格监督,维护好纪律法律权威,确保执纪办案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强化宗旨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做到公正执纪、清正廉洁。

二要严格要求,加强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要求,切实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办案队伍。要严明政治纪律,全市办案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严明组织纪律,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坚决纠正办案队伍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现象,确保严肃执纪、铁面执纪。要严明办案纪律,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杜绝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办案场所监督管理,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对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明生活纪律,必须重形象、严分寸、守规矩,带动严守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要强化作风,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办案队伍中的“四风”问题。抓好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既要认真查纠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关注社会热点、焦点,严肃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在案件查办中实现办案队伍、办案人员纪律作风的大提升。当前,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干部纪律作风整顿行工作,以解决15个突出问题为抓手,把“四风”问题整治作为促进自身纪律作风转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深入查摆办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认真整改。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举措,突出“四风”问题典型案件查处,以身边事教育、警示全市办案人员自觉转变作风、严守纪律。关注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决不能成为“四风”问题的典型。要坚决防止不以为然思想,坚决克服消极应对态度,做到“六不让”,即不让反映问题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查案事项在我这里梗阻延误、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群众利益因我受到侵害、不让纪检监察形象因我受到损害。

四要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不断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机制。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必须经常抓、反复抓长期抓,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形成常态。要明确责任,纪委书记是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书记是办案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始终把管好人员、带好队伍作为政治任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办案纪律,严格责任查究,确保全年查办案件工作实现“双零”目标。要健全制度,制度建设是强化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执行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切实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要严格监督把贯彻执行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十条禁令”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确保公正执纪,廉洁执纪。

同志们,新时代的重大责任使命,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队伍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篇三

湖北省xxx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仁平粮库监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费仁平在负责湖北省xxx粮库监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期间,通过为叶某某公司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修改评分标准、要求评委降低其他公司评分等方式,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亲友介绍给叶某某合作经营或进行投资。经查,费仁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陕西省xxx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新成受贿案。吴新成利用担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xxx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储粮指标分配、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945万余元。经查,吴新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银峰受贿案。王银峰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粮库项目建设、企业投资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00余万元。经查,王银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

云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李海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截留轮换粮销售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1555万余元;在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4万余元;挪用公款4418万元。李海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

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兰侠违规决策案。李兰侠在贵州省省级储备临储粮采购中,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策省级储备临储粮的采购方式,以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220万元,并通过提前借支省级储备粮轮换资金方式偿还前述借款。经查,李兰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销计划部原部长董春平受贿、挪用公款案。董春平利用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购销计划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在收储库点审批、粮食运输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3万余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储,相关企业获取保管补贴;指使下属将公款挪用于其亲属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查,董春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原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立强受贿案。王立强利用担任中储粮大连直属库主任、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储存、轮换、收储库点资格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48万余元。经查,王立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山西省大同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斌贪污、挪用公款案。杨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报虚报购粮款、销售粮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338万余元;指使下属和多名粮食经纪人,将销售粮款436万余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经查,杨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

黑龙江省宁安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刘国忠滥用职权案。刘国忠伙同他人,在核查某民营企业申报粮食补贴工作中,对发现的自购玉米没有农产品专用发票等问题,故意隐瞒,致使申报企业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3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刘国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广东省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日照贪污、受贿案。刘日照利用职务便利,在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采购小麦业务中,伙同他人通过报销虚假运输发票方式,侵吞公款126万余元;在获取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购销、租仓代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7万余元。经查,刘日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xxx要求,立足职能职责,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胆大妄为、贪得无厌的粮仓“硕鼠”。从上述通报案件看,大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手,涉及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涵盖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危害后果严重;既有设租寻租、权钱交易、内外勾结、侵吞攫取的贪污受贿问题,也有擅权妄为、履职不公、执法不严的责任问题,还有监督管理走马观花、弄虚作假、官僚主义的作风问题。这些案件充分暴露出粮食购销领域责任、腐败、作风问题突出,甚至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久治不绝,形成系统性、领域性顽症,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严肃查处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充分彰显了xxx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释放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今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跟进、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充分认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紧紧围绕责任、腐败、作风问题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从严从快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基层粮食企业“靠粮吃粮”案件,持续形成高压态势;要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粮食购销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失职失责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改变监管缺失缺位的状况;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查办案件入手,深入剖析、查找根源,督促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改革,推动解决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问题,取得持久性成效。

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篇四

摘要:近年来,粮食买卖经济纠纷案件频繁,案件涉及的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理过程复杂。粮食是一种特殊性商品它的特殊性导致粮食交易不同与其它商品交易活动,因此,在粮食交易活动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笔者从一桩粮食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出发,就粮食购销业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风险节点和风险防控措施阐述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购销业务;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2013年6月,某粮食购销企业与某面粉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某粮食购销企业委托某面粉有限公司代收代储小麦,并将该批小麦定向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合作方式為某粮食购销企业提供小麦收购资金,某面粉有限公司利用自有仓房、场地和人力收购、储存和保管该批小麦。粮食收购业务结束后,某粮食购销企业将该批委托收购小麦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资金成本+双方约定利润”组成。该项业务由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两部分组成。双方合作过程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派业务员驻场监管某面粉有限公司小麦收购、储存,以及粮食出库业务全过程。

在小麦代收代储收购环节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某面粉有限公司提供的小麦收购进度将收购资金拨付给某面粉有限公司,由某面粉有限公司对售粮农户结算。在小麦出库环节(即:定向销售环节)中,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某面粉有限公司返给某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款,按收购成本价折算出小麦的出库量,财务人员再据此核减库存商品账。在定向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面粉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先款后货”条款,在未支付某粮食购销企业小麦款的情况下,不断擅自动用库存小麦,导致粮食库存短库,最终形成某粮食购销企业430多万元的亏库资金无法收回,某面粉有限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停业经营。

2014年10月,在某面粉有限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条款的情况下,某粮食购销企业将某面粉有限公司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主张400多万元小麦收购款及合同约定的资金成本和利润。2016年2月,案件先后经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某粮食购销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分析,该项粮食合作经营业务存在的诸多风险。一是缺乏对客户资信的深度调查。某面粉有限公司是当地资信很差的民营面粉加工企业,资产规模小,生产能力差,资不抵债,且法定代表人有犯罪前科。在客户选择上,某粮食购销企业根本不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债权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真实信息,缺乏对客户资信以及资金实力、实物资产情况的深入调查,客户选择相对粗放。二是对合作风险的预判不足,缺乏有效控制措施。在合作形式上,某粮食购销企业对支付的收购资金缺乏控制力,且对库存实物有监管权但实质上无法对代收代储的小麦进行掌控和实际占有,合同未能通过资产抵押、抵押担保等法律形式控制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罚则比较轻,对违约方没有足够的制约能力,没有形成震慑力。发生风险事件后的处置手段不多,主要途径是催款。三是履约不严谨,货物交付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焦点之一“库存粮食去向不清”。特别在粮食出库环节,粮食出库量是由某面粉有限公司付款折算形成,没有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货物交接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数量的关键书证系某面粉有限公司员工代签,没有某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实物出库交付环节证据链不足,存在很大漏洞,给某面粉有限公司混淆粮食去向和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合同履行过程不规范、不严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查小麦的物权占有、物权交付方面耗费了某粮食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举证责任。四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在粮食出入库过程中,各职能科室没有按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操作,在小麦在代收代储收入库、销售出库的关键节点,某粮食购销企业均缺乏实物出入库的原始单据,各类账簿的核算全部是按照双方往来资金折量记载。驻点监管人员没有有效发挥职责,对某面粉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先款后货”条款,随意动用库存小麦的行为没有采取控制措施,中止违约行为,导致粮食实物库存长期账实不符。出现资金风险后,业务部门未能及时与某面粉有限公司进行业务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为后期维权准备证据。五是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法律顾问把关,没有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建立的《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关系进行研究、规范,为后期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因素。《委托代收代储合同》《小麦定向销售合同》两类业务的融合,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具有相似之处,与通常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中,以合同约定的单价与货物交付数量确定买卖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而是以“收购资金+资金成本+约定利润”确定。所形成的最终结算单价与市场行情也存在差异。法院根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很难理解委托代收代储合同与定向销售合同之间的合同目的与货物单价的形成规则,致使法官难以产生内心确信,其自由心证产生的过程比较艰难,增加了维权难度。

加强粮食购销业务风险控制,就必须从业务决策、客户选择、合同管理和履行,以及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着手,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一是加强决策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特别是对重大合作或复杂的经营项目做好事前风险研判,法律顾问提前介入,规范合作经营方式,防范决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对合作客户要从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誉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核。涉及重大合作事项,应从工商、银行和税务等外部相关部门取证,摸清合作方实际情况,对合作方资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三是加强合同条款审核。在合同谈判、起草及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对赊销预付类业务的增加财产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条款,有效防控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给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提供有效保障措施。明确约定确认实物质量认定标准和依据,明确延期交货期间保管费用标准及承担方,明确保管、运输损耗损失等条款,防止因粮食市场行情变化给违约方提供违约机会,形成合同执行风险,丧失机会成本。四是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实物交割上,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形成货物占有权转移凭证,取得确定债权的法律书证。同时,业务结束后或出现风险时,及时进行货款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及时跟进,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事前取证和风险防范工作,在减少损失的同时,为后续维权做好证据链收集工作。五是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在合同书立、审核、履行等各业务环节严格执行内控流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层层把关,减少漏洞,降低风险。加强业务核算,准确处理形成的交易事项,客观准确反映经营状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促进业务部门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定期催收和跟踪制度,及时掌握债务人经营状况,防止诉讼时效失效和债权灭失风险。落实合同主办人、主办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防止内部管理松懈给对方造成机会,导致风险案件发生。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违法乱纪行为,严格执纪问责。六是树立法律意识。某粮食购销企业没有从法律层面分析与某面粉有限公司合作业务的本质特征,把委托代收代储、定向销售业务按单一的购销合同处理。如将小麦“定向销售”给某面粉有限公司的业务行为视同“非典型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处理,即案件中的买受人某面粉有限公司既是委托代收代储的受托人,又是定向销售合同的买受人,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实物交付和转移占有的物权变动行为,只需买卖双方办理拟制交付的仓单手续即可确认,减少审理环节中货物走向不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要进一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增加法律观念,事前做好合同条款的审核把关,事中控好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追究,把风险防控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案件剖析的报告(五篇)篇五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见面的,可以提请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相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止审理,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待其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恢复审理。

    (六)涉案款物处理。案件审理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审查清单。案件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款物清单是否完备、暂扣封存是否合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交换意见。案件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款物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沟通,并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

    (七)集体审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室务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集体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处分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告知受处分人员其享有的权利。

  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将宣布、送达情况书面反馈委托机关。

   处分决定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干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并在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处分决定应送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结案案件登表》。

   无特殊情况,在受处分人员影响期内,应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

    四、党员权利的恢复与行政处分的解除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原处分的机关或相关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分的解除。受到行政处分(开除处分除外)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案件材料的归档

  审结后的案件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归档,于结案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委(厅、局)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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