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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实用8篇)

时间:2023-06-27 09:25:34 作者:曹czj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段落一:介绍假释汇报的背景和重要性(大约200字)

假释汇报是监狱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对罪犯执行假释前进行心理评估和重新定位的过程。通过假释汇报,监狱系统可以了解犯人的改造情况,评估其是否适合假释并为其设定相应的犯罪防控措施。假释汇报的重要性在于它关系到罪犯能否顺利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在我担任假释汇报员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积极影响的经验和体会。

段落二:假释汇报的执行过程和技巧(大约300字)

假释汇报的执行过程需要准备和沟通能力。在准备阶段,我要熟悉犯人案件的细节和个人背景,这样才能更全面地评估其改造情况和设定适当的犯罪防控措施。在沟通阶段,我要与犯人建立信任关系,引导他们自我评估和反思过去的行为,以及制定未来的改造计划。此外,还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并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提高汇报的质量和准确性。

段落三:汇报中的思考和成长(大约400字)

通过与犯人的交流和汇报的过程,我深刻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并且唯有给予机会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他们的改造。在和一位犯人沟通时,他诚实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家人的思念,他非常渴望回到家庭中重新开始。在这个过程中,我在他的眼睛中看到了他的内心和渴望。他的故事深深触动了我,我逐渐意识到我参与假释汇报工作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帮助罪犯反思和改过自新,为他们创造归属感和希望。

段落四:对假释制度的思考与反思(大约200字)

假释制度是一种为犯人提供改造机会的方式。通过假释汇报,监狱系统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管理罪犯,为他们设立适当的犯罪防控措施,促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然而,假释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如何评估和确定罪犯的改造成果、如何提高假释汇报的质量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评估和改进假释制度,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改造作用,并为罪犯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段落五:结语和展望(大约200字)

通过参与假释汇报工作,我深刻体会到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是一个艰难而有意义的过程。在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为更多的罪犯提供帮助和指导。我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更好地理解罪犯的需求和挑战,并通过我的工作为他们带来希望和改变。同时,我也期待听取更多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分享,以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为社会治安作出更大的贡献。

请注意,以上所写只是一种示例,并不代表一篇完整的1200字文章。具体的内容和展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扩展。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尊敬的人民政府,敬爱的各位领导、全体同犯们:

在喜庆千禧迎新春佳节之际,我们迎来了新禧年的第一个减刑、假释大会。这正所谓喜上加喜,庆中有贺,对我们服刑人员来讲:减刑是生命的延续,假释是新生的考验。在今恩赐我们生命,创造新生机遇的减刑、假释之时,请允许我代表全体服刑法人员向尊敬的人民政府、敬爱的各位领导、热情关怀我们的全体“特殊园丁”真诚地道一声:谢谢你们的帮助!谢谢你们的教育!谢谢你们的真诚!向为减刑、假释工作辛勤操劳、竭尽努力、忠守职责、严格执法的中级人民法院、__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表示深深地感谢!向减刑、假释和获得自由回归社会的朋友们表示忠心的祝贺!

长期的改造生活使我们深切的感受到:虽然判刑入狱,咎由自取。但身陷囹圄是不幸的,然而,能在××^v^服刑改造是不幸中的万幸。在这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权得到尊重、诚实改造形成风气、贡献突出受到奖励。人人努力学习,个个积极劳动,发挥一技之长,报效政府关怀,形成改造新风气。人民政府忠实地执行党的^v^政策,^v^领导竭尽全力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使我们在改造中受到教益。在这里改造,我们反思——惭愧,无地自容,在这里改造,我们感悟——良知,备感自责;在这里改造,我们意识——人生,无限美好;在这里改造我们真正体会到:殊路同归唯有人间正道……。

说句心理话,哪个服刑人员不想减刑,哪个同犯不愿早日回家。然而,常想想回家,不如常想想减刑,常想想减刑,不如常想想自己的改造言行……。只要大家记住政府的教诲,珍惜改造环境;只要大家顾大体、识大局、维护集体荣誉;只要大家清醒身份意识,不望责任和义务;只要大家肯流汉、勤努力,下次减刑会有你。

奥斯特洛夫斯基曾经有一句明言:我只相信一条,灵魂是在劳动时产生的,劳动是一切灵感的最好医生。请人民政府放心,我们一定遵守监规纪律,牢记罪犯行为规范,积极改造,用我们的劳动汗水洗涤灵魂。请让我以诗来表达此时此刻的心情:

在我崇拜你之前/我以为世界是个荒原/从我崇拜你开始/我才感受到世界是个乐园/过去的许多岁月/对我像一缕轻烟/当我接受改造时/虽然痛苦/却总感觉到许多庆幸在身边/你眼底一丝光彩/抵的住万语千言/你唇边灿烂一笑/就是我欢乐的源泉/在这个大墙内的世界/有了你/我才感受到命运是何等周全/总有那么一天/让我们牵手跨越那条白色的警戒线/如果有缘/让我们在墙外握手相见,共享兰天。

谢谢大家!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管控手段,它可以使服刑人员提前获得自由,回归社会。假释的实施不仅能够减少监狱的负担,而且也是对服刑人员改造和教育成果的肯定。假释的实施对于服刑人员和整个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假释在刑罚执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了法律、道德和人性的内涵。下面我将结合我的经历,分享一些假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罚对人性的摧残和改造

在监狱内,我得到了一种别样的体验,人的尊严和自由是多么珍贵。而刑罚也让我更加切实地感受到了人性的摧残和改造。监狱内的生活孤寂无聊,早晨的雾霾和晚上的漫漫长夜都让人倍感愁绪。刑罚的严厉惩罚,使得很多服刑人员都失去了自我尊重和人生信念。

然而,法律所赋予的惩罚的本质却不仅仅在于惩罚,它还更重要的目的是激发被惩罚者内心的改变。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深深地感到人性的奋斗和追求,我渐渐发现了应该如何把自身的力量和能力转化成对社会有用的行动。

第三段:假释的重要性和意义

假释是赋予服刑人员改变命运的机会,这既是对服刑人员新生的一个开始,也是刑罚执行改革的重要体现。假释不仅削减了监狱的压力,也让绝大部分服刑人员得到了新的人生机会。这也间接的反映了社会对服刑人员与他们自身改造的重视。

通过假释后的重新回归社会,我们也更能发现人性与社会相互关联的本质。让服刑人员在更为广阔和深邃的社会环境下重新开始人生,对于构建一个更为和谐、公平、安全的社会是有着巨大的意义和价值的。

第四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假释真正的让我感到改变和成长是因为在假释期间,我在一个新的环境中开始了我的人生。回归社会的不确定性让我更加的珍惜眼前的机会,着重培养自身的专业技能,同时在用工作赚钱的同时,也深刻地体会到了人际之间最基本的互动和尊重。

假释对于我而言不仅仅是名义上的重新获得自由,更是一次彻底的重生。我找到了自己的归属感,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及向往未来的人生信念。因此,我深刻地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和意义,人类的生命的奇妙与魅力是无限的。

第五段:结语

总而言之,假释不仅仅是单纯的一种依照法律权力的行为,更是对人心的柔化和对人性的内在复苏的重要标志。服刑人员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样的重要性,着重培养自己的人生意义取向和个人能力的提升,以便在回归社会后更好的融入和发展。人非法不可,无论是刑罚还是假释,都应该反映法律、正义和人性的价值和意义,共同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v^令第98号

颁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701 颁布单位:^v^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放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经2008年2月14日^v^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v^刑事诉讼法》、《^v^^v^法》、《^v^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八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臵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 3 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二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八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一条 罪犯伙食按照^v^财政部门、^v^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四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五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六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假释培训是指在假释人员获得暂时自由后,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和教育。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假释培训,获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对假释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对假释培训的初步认识

假释培训是为了帮助假释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假释培训,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还可以提供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加他们就业的可能性。在我的心目中,假释培训就像是给予他们一个翻身的机会,重新让他们站起来,回到正轨上。

第二段:对假释培训的深入认识

参加假释培训后,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它的意义和价值。假释人员在监狱期间缺乏正常的社交和职业技能培训,再加上过去犯罪行为的阴影,往往面临着就业难、适应困难等诸多问题。而假释培训则提供了一个重建信心和能力的平台,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社交训练等内容,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第三段:假释培训的亮点和优势

在假释培训过程中,我发现有几个亮点和优势。首先,假释培训强调个性化和针对性,通过对每个个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其次,假释培训注重培养自强意识,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培养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激励的意识,让他们在逆境中能够保持积极乐观。另外,假释培训强调团队合作和互助,在集体活动中促进假释人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帮助他们建立起新的支持网络。这些优势让我深信,假释培训的价值和作用不可忽视。

第四段:假释培训带来的收获和改变

在假释培训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职业技能和生活知识,还结交了许多优秀的同伴和导师。通过和他们的交流和学习,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积极向上的品质和思维方式,不再抱怨和消沉,而是积极乐观地面对人生。通过假释培训,我找到了重新开始的动力和勇气,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第五段:展望假释培训的未来

假释培训的未来充满希望,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要加强对假释培训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意义和价值。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培训。最后,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就业保障,为假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好的条件。

总结起来,参加假释培训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经历。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假释培训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从中获得了很多收获和改变。我相信,只要假释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假释培训提供的机会和资源,积极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就一定能够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尊敬的公司领导以及在座各位同事:

你们好!

光阴似箭,转眼20xx年已到,首先,祝各位领导,同仁,在新的一年我想借此机会,向曾经在工作给予我指导和支持的领导们、同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发言,我既感到幸运,又感到压力。感到幸运,是基于我进公司的时间不算长,工作表现也不算特别出色,但我的工作仍然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和支持,因此,我想,我是幸运的;而感到压力,是因为今天的成绩将是我明天的起点,我要努力做的更好,才能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成绩,所以,对我们在xx公司未来的成长,我感受到压力了。但是,未走过的路,总是令人充满希望的,因此,我期待着“未来”,期待在xx公司获得更大成功,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回想在公司里的日子,我对自己的工作做了一个小小的总结。

我是20xx年来到xx公司,现在我的工作职务是xxxx,在xxx指导下主要负责。在xxxxx工作过程中,让我接触到了许多不同的人和事,不但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也增强了我的办事能力,使我在工作中得以逐渐的成长。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不论职务的高低、工作量的多与少,我都保持积极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尽量使自己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更圆满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公司都能做出相同的贡献,我想这也是对我们所有员工来讲最为基本的一条。将工作做实、做细,以负责任的心态来严格要求自己。

俗话说“人望高处”,这正是我一直以来,或者说是我们广大“xx”员工努力的方向,因此,我对自己新的工作展望是:在去年已取得的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向上再进一步,以逐步实现“不断提升自我,创造更好成绩”的目标,我想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心声;同时,希望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亲爱的同事们:

我们今天播下诚实,明天收获的将是信任!

我们今天播下勤奋,明天收获的将是成功!

我们今天播下好学,明天收获的将是智慧!

我们今天播下信念,明天收获的将是辉煌!

我很荣幸加入xx,并且和大家一起工作,我相信在以后与大家共同工作的同时,自己的各方面都会有所提高并将成为一名真正具有优秀精神的职工,我坚信:xx的发展是无限的;前途是光明的,职工是优秀的。

最后,我愿意和大家一同扎根xx,为我们共同的家——xx公司——奉献上自己全部的力量与爱心,愿我们大家共同携手为xx腾飞撑起一片蓝天!!我希望,xx公司在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立足深圳,放眼世界!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向在座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

谢谢大家!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约200字)

假释是指对已被判刑的罪犯在未满刑期情况下获得提前释放并具有一定监管措施的一种措施。对于假释人员来说,这是一次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也是一次重新审视自身的机会。假释人员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社会观察和自我反省,用以调整自身的思想,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本文将从自身经验出发,探讨假释人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新审视和反思(约300字)

在被判刑期间,我沉浸在自己的罪恶之中,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伤害给社会造成的后果。通过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开始意识到自己不仅要为自己的过去负责,也要为社会做出回报。在假释期间,我常常与监管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分享自己的思考和反省。通过这些交流,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下定决心改变自己。

第三段:努力学习和自我提升(约300字)

假释期间,我充分利用时间学习和提升自己。我参加了一些技术培训课程和社区教育活动,使自己具备了一些实际工作技能。同时,我也重拾了对知识的渴望,不断阅读书籍和参与各种学习机会。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知识面,也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这些努力不仅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也是为了重新振作起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第四段:重建家庭和社交关系(约200字)

犯罪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我失去了亲情和友情的支持。在假释期间,我尝试着重新与家人和朋友建立联系,并向他们表达了我对过去所造成的伤害的忏悔和愧疚之情。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我感受到了家人和朋友的宽容和支持,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改变决心。同时,我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争取得到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第五段:展望未来和感悟(约200字)

经历了假释期间的种种努力和改变,我逐渐重新找回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我决心在未来的生活中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扎实地工作,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深深明白,假释仅仅是给我提供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真正改变自己的责任还在于我自己。我将铭记过去的错误,珍惜现在的机会,坚定自己的信念和道德底线,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所起到积极影响的人。

总结:通过对假释人员的心得体会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假释给了罪犯们一个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的机会。而假释人员需要通过重新审视和反思,努力学习和自我提升,重建家庭和社交关系,展望未来并坚定信念,才能真正改变自己,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坚持,假释人员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

假释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小时候我理想就当一名光荣人民教师我梦想自己像红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我想像自己来到最困难边远山区为了让一个个失学孩子再次背上书包走进教室我一次又一次地上门访问请家长答应送们孩子到学校里面来学习读书我把学生一个个接进教室耐心地为们上课热情地辅导教育这些孩子终于长大成材做了国家栋梁许多孩子回到自己出生地方——贫穷山区建设们自己家乡使落后山区变成了富裕地方好象当年南泥湾在三五九旅进驻开发下变成了陕北江南 大了一点时候我理想当一名医生我梦想自己成为一名救死扶伤医生有一次我站在手术台前把一名快要死亡病人救活过来家属都围着我表示感谢这一种多么光荣职业啊!

以后可能我还会改变自己理想但不管这么变我都会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

三年级一班 宋美华

理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照亮夜行的路;理想是路,引你走到黎明。理想的光环时刻映照着我。它是我的精神动力,引导我一路前行。

我的理想是当一名钢琴家。每一次,看到钢琴家在国际音乐会上为大家演奏时,我都非常地羡慕,也希望自己长大后能像他们一样,为大家弹奏优美的乐曲。从小的时候,我对钢琴就有着很大的兴趣,十岁的时候,我就开始学琴了。虽然每次练琴都很辛苦,但是我仍然没有放弃,继续坚持苦练下去。我曾多次代表学校去参加比赛,都获得了名次,学校的老师和家人都夸我很有天赋,我很,也很兴奋,这也使我有了继续弹琴的动力。

克雷洛夫曾说过:“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中间隔着河流,行动则是架在河上的桥梁,为了实现理想,单说是不行的,要紧的是做。”他说得对,有理想,就必须靠实际行动来实现。所以,从现在起,我要好好地读书,打好基础,刻苦学琴,寻找名师,报考音乐学院,相信不久的将来,理想会变成现实,我要好好努力,为我的理想而奋斗。

杨玉洁

理想是海中的风向标,理想是高山上的雪莲,理想是风浪中的小船,载着我驶向胜利的彼岸。

曾经,我的理想如同满天的繁星:当一名画家,描述出祖国的壮丽山河;当一名作家,写出心中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当一名科学工作者,探索祖国与宇宙的奥秘;当一名歌唱家,唱出对祖国的真情实感。

然而随着慢慢地成长,我也默默为自己定下了一个理想的目标,它就像一双雪白的翅膀,永远陪伴在我身边。你们知道我为自己定下了什么理想吗? 我的理想便是当一名普普通通的小学教师。这个信念就像电影镜头一般,在我脑海里不停地重播着。我知道,它已经深深地烙印在我的心里。我之所以选择当一名教师,那是因为,教师能够传授给学生们知识,用辛勤的汗水来浇灌每一株渴望知识,渴望成长的幼苗,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我知道当一名教师是很辛劳的,但对我而言,无论有多少苦,我都能忍受都能坚持,因为我相信,只要付出了,就一定能尝到甜头。虽然小学教师不轻易,但能与学生们一起游戏,一起学习,什么伤心难过的事情都能一笑而过。因为有一颗颗纯洁的心来陪着我们一起度过,让我在工作中重新感受爱的深刻。因为爱,我能更快乐地生活。

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现在我要努力地读书,长大后当一名教师为祖国培养人才,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理想奋斗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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