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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实用10篇)

时间:2023-06-27 08:44:35 作者:曹czj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一

公安责任追究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在中国,公安责任追究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治实践。近年来,在我亲身经历与所见所闻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公安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对这一主题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责任追究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识和使命感。在公安责任追究制度下,公安机关意识到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并将对其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追究的机制迫使公安机关更加谨慎、严格地开展工作,确保他们的执法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仅需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识和使命感的强化,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有效维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公安责任追究加强了公安机关与群众的互动和沟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而公安责任追究制度恰恰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个与群众建立良好关系的机会。当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受到公众质疑或投诉时,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并进行调查处理。这种及时的反馈和回应,增加了公安机关与群众的互动和沟通,促进了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公安机关通过倾听群众的声音和需求,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矛盾和问题,并及时作出解决和改进,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再次,公安责任追究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是公安机关如何合理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准。在公安责任追究制度下,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将受到不同层级的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自己的执法实践,接受上级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遵循程序正义和真实公正的原则,充分履行职责,并向社会公示执法结果和处罚决定。这样的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公安责任追究对公民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而公安机关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必须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安责任追究的制度下,公安机关不仅需要依法办案,还需要确保办案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益。对于公安机关的过失、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追究责任,才能及时纠正错误和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安责任追究作为一种法治机制,对于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公安责任追究的推动下,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职责意识和使命感,与群众建立了更加紧密的互动关系,提高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公安责任追究的引领下,我国的公安机关必将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教育部门不断强调小学教育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各地学校也陆续制定和落实了相关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位小学班主任,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责任追究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也逐渐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分享。

一、安全责任追究是一种教育方式

质量教育的核心在于教育方式的创新,安全责任追究便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通过对学生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和惩罚,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注意自我保护和安全。同时,这也是对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促进和督促作用,促使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更加严格和细致。

二、安全责任追究需要正当程序

安全责任追究不是无限制的打击和压制,而是基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正当的程序,不得以私人恩怨或偏见为由对学生进行惩罚。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公开和透明,让家长和学生能够了解到具体的追究过程和结果,以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三、安全责任追究要与家长沟通合作

安全责任追究不仅是学校的工作,也需要家长积极的参与和支持。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让家长了解孩子犯错的具体情况,并在家庭中进行教育,共同防范安全风险的发生。同时,家长也可以反馈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让学校更好的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为让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安全责任追究需要从教育角度出发

安全责任追究不仅是对学生的惩罚和警示,更应该从教育的角度出发,让学生通过体验和接受教育的方式来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各种形式的体验教育和安全教育课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行为方式和安全意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五、安全责任追究需要平衡惩罚和关爱

在安全责任追究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平衡惩罚和关爱的关系。过于严厉的惩罚容易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和挫败感,导致学生在安全教育方面的态度更加消极。因此,我们需要在惩罚和教育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关爱和帮助,让学生感受到学校和教师的支持和关心。

总之,安全责任追究是小学安全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我们积极的推进和实践。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教育方式的创新、遵循正当程序、与家长合作、从教育角度出发和平衡惩罚与关爱的关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四

一、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评议小组,成员如下:

xxx: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

xxx:园 长(直接责任人)

xxx:财务后勤

xxx:教学主任、聘用教师代表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按责论罚;

2、以警示、教育为主;

3、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管理责任,连带追究;

4、追究时限不超过一学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挟私报复;

6、容许被追究人辩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事故发生后,责任评议小组成员从多角度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受损程度;

2、评议小组根据了解的情况讨论分析事故责任的划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将评议情况面告责任人,听取责任人的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复议追究方案;

5、一般事故一周内处理,重大事故二周内处理,特大事故一月内处理;

6、追究结果实行存档、公示、上报制度。

四、本责任追究制度在教职工会议上通过后实行。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五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和追究的过程,是一种行为准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对责任行为进行追究,使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责任追究的主要目的是促使责任人改正错误,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将从个人,企业和政府三个角度来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个人的责任追究是社会责任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生活中,我们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只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我们才能在行动上更加慎重。作为个人,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并积极投入到维护公共利益中。我们应该珍惜社会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个人责任,为社会的和谐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企业也应该承担起责任追究的义务。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责任要追究到企业身上。企业应该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为来实现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注重环境保护,遵守劳动法规,维护员工权益,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等。责任追究可以促使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赢得良好的口碑。

最后,政府的责任追究也是必要的。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义务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落实权力的监督,及时追究责任,维护公共利益。责任追究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政府的责任追究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社会主体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责任追究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力量。在个人,企业和政府三个角度上,责任追究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应该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只有人人都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护,社会进步才能持续进行。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责任追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推动社会的平稳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六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意识逐渐被重视起来。不仅是在法律层面上,企业、个人在各自的领域也开始关注责任追究这个问题。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我在工作中也多次体验到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些自己在责任追究方面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重视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意味着对事件的“追本溯源”。在企业管理中,我们经常处理各种问题,如订单延误、产品质量问题等。对待这些事件,责任追究是绝不能丢失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方,才能采取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在企业工作中,必须时刻提醒自己要重视责任追究这个环节,不能因为忙碌而草草了事。

第三段:认真分析责任

责任追究的“源头”,是正确的责任划分。当发生问题时,我们需要仔细分析事件的起因、结果及不同的责任方。在分析时,我们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能漏认责任或将他人的责任推到自己的头上,以免瞒报事件。在分析责任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问题的背景及复杂性,从而更好地判断责任方的重要程度。责任追究需要真正的“细心”,一点点分析,才能找到正确的思路。

第四段:实现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协同工作的结果,需要团队的努力才能实现。管理者需要引导员工建立责任意识,并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同时,我们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推动责任追究的工作进展。在实践中,我发现,明确工作流程能够有效提高责任追究的效率,使责任追究更加有序而系统化。因此,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我们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方的分工、工作进度及输出要求。

第五段:结语

责任追究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责任追究的工作,建立责任意识,认真分析责任,以及通过协作来实现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工作,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我在实践中,懂得了责任追究的重要性,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责任追究的工作。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xx年3月10日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我国对于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依法追究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并从中领悟到一些深刻的道理。下面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亲身经历和感悟,分享一些关于过错责任追究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过错责任追究是一种法治的表现,它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亲身经历一次交通事故,我亲眼目睹了过错责任追究的力量。在事故中,肇事者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但通过当地交警的调查,最终依法追究了肇事者的责任。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是社会稳定和秩序良好运转的重要保证。

第二段:从责任追究中汲取教训

个人的成长和进步离不开屡次的失败和错误,过错责任追究也是让人认识到自身不足的途径之一。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常与同事和同学们共事。有时候,因为没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因为个人原因带来一定的后果,从而被上司或者导师指责甚至追究责任。但是,过错责任追究同时也提供了改正错误、完善自己的机会,让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学习,我逐渐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且持续地提高和完善自我。

第三段:过错责任追究对于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

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当个人的过错责任被追究的时候,不仅会让个人深感惭愧和内疚,也会受到来自外界的非议和批评。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认识到错误之处并加以改正。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过错责任追究能够树立起一种价值观,促进全社会的道德建设。

第四段:过错责任追究需要平衡公正和利益保护

过错责任追究需要权衡公正和利益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过错责任追究能够保证公平和公正的追究,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对于个别个人来说,责任的追究可能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时,我们应当从整体利益和公正的角度出发,同时注重个别个人的利益保护。只有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确保过错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第五段:加强过错责任追究的宣传与教育

为了更好地执行和贯彻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制度,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社会组织等途径,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官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总结起来,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其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公平具有巨大的作用。对于个体而言,过错责任追究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能够促使个人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我们应当积极投身于这个过程中,共同推动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进步。

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心得体会篇十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处罚程序:

1)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泄密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出现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机密)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5.37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集体研究处理。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6.2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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