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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车场管理年终总结(大全6篇)

时间:2023-06-25 16:28:06 作者:曹czj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适用本办法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规模,引导机动车停放。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设计、申报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性质或者用途。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商请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及其他闲置期超过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关要求,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十三条经验收合格的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验收合格及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三)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停车计费及信息系统设置证明及管理运行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

(三)按照规定将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四)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六)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停泊车辆安全;

(七)有完善的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九)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十)建立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十一)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管理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第十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停车入位;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其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相互提供便利,进行错时合作停车。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养作业服务,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管养单位。管养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或者拍卖。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停车卡逃避缴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报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停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六)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将恶意逃避缴费车辆信息,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二

对停车场加强管理,有利于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的维护,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停车场管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各经营户:

随着xx商城贸易的不断发展,许多经营户购置的自备货车以及外来车辆长期停放本商城停车场,造成一层中庭停车场车辆经常停满,出现乱停放现象,影响正常通道的通畅,甚至部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

一、停车场由商城保安人员维持秩序,统一安排车位,使车辆停放有序,确保车辆进出顺畅。

二、由商城保安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收费管理。

三、凡进入商城内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店铺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特此通告

xx商城物业管理中心

年三月五日

机动车停放,必须在停车场(库)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顺向停放。

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道路两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线(栏)内,车头统一朝路牙方向有序停放。

1、在人民路、民主路、黄花山路、书院路、八一路、朱熹大道等严管路段违反规定停车的,将依法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50元,并记3分。

2、友情提示

(3)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不得停车。

以上路段为法定禁止停车路段,违者依法应予以处罚150元,并记3分。

除以上路段,城区道路违法停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不按规定停车处以100元处罚。

近期,我区正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利用电视台、微博、微信等媒体对主城区各主要路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违法停车、闯红灯、随意横跨护栏、骑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超员、逆向行驶、进入导向车道后变道等)进行曝光。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3月2日

3、骑线、压线停车等于一车占两位,致使他人车辆无法停靠,属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请您将车辆按照车位停放整齐;文明停车的通告由本站提供!

4、如您发现有车阻碍通行,或其他停车现象,请您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联系该业主移车。

5、车辆停靠完毕请及时关好门窗,车卡分离,以防物品丢失;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倡导文明停车、规范停车,拒绝违停,共同创建和谐的社区!

xx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x年三月十四日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三

慧聪智能社区网讯 近日,我有幸参加中日物联网产业推进联盟的对日考察交流活动,专门对日本的智能交通和停车场管理进行考察学习,收获不小。日本近20年来停车管理方面的发展,经历了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从10多年前的停车场不够用,道路两侧违章停车,阻碍交通,到现状停车场到处可见,停车位互联网和手机可查询、预定,停车产业良性发展,道路交通通畅,其中很多管理的细节值得我们研究。

我国这几年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而停车场的建设不能快速跟上,大量的车辆违法占道停车,道路被挤占已经上升为交通拥堵的首要因素,和日本以前遇到的情况非常相似。另外日本城市的人口密度和车辆密度和我国城市类似,所以解决我国停车难题正好可以借鉴日本的发展经验和教训。

一、日本停车管理现状及特色

停车场管理一般分为路侧占道停车和路外停车场(库)两种,由于其对交通的影响和停车场产权的不同,一般都采取完全相反的管理模式,中日两国的分类方法相同,下面就分开论述。

1、路侧停车

路侧停车由于是占用道路停车,势必影响交通流量,管理的思想是车辆临时停放、加快周转,不鼓励长期停放。车位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停车费的收入也归政府。

日本东京的路侧停车采用咪表收费,咪表上有车辆探测器自动感应车辆,每个车位安装一个,每次停车时间限定1小时以内,每次投币300日元,不得超时。收费价格不高,但是限时很严格,车位紧张,部分车位注明是货车卸货用,客车不得停放。有民间监督员随时检查超时停车,处理违章停放。

国内北京市目前停车不限时,但是价格第一小时收费10元(人民币,以下不再注明),第二小时起则变为15元,通过价格杠杆减少车辆停留时间,加快周转,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目前的收费模式是人工收费,部分路段人工加手持pos机收费,每个收费员可以管理20个车位左右。车辆逃费或吵架现象时有发生,影响都市形象,同时收费员工作很辛苦,浪费人力资源,停车费收入的流失严重,政府很难把应收的停车费用收归财政。

两个国家的限时停放、加快周转的管理思路类似,但管理手段差异较大,建议逐步由人工收费模式向自动收费模式转变,这对于提高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减少资金流失、严格执法减少非法停车、缓解交通拥堵都有好处。

2、路外停车

路外停车场一般按照停车场的用途和位置,分为公共停车场或大厦商场配套停车场两类。路外停车场的管理模式和路侧相反,鼓励长时间停放,避免车辆频繁进出,减少交通流量。

a、公共停车场:

日本的公共停车场遍布大街、小巷、城市中心或郊区,密度很高,城市中基本上几十米之内就能见到停车场,大部分停车场都是因地制宜,规模不大,一般是6-20个车位,最小的停车场只有2个车位。在郊区、工业区也有大型的停车楼,有几百个车位。公共停车场一般都是自走式停车。

收费价格:一般按照每20min或30min收费,价格一般是200-500日元,也有按10min、15min、60min收费的,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商业调查的结果定价,折合1小时的停车费约为500-10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0-80元,一般市中心较高,郊区较低,夜间收费按60min计算,价格约是白天的三分之一。

收费单价较高,但是大部分停车场都是单日收费封顶,郊区一般1000-1500日元每天,城市中心一般2000-3000日元每天(或24小时内)。

收费单价高、总价封顶的好处是:大大地减少了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比例,大部分人都使用地铁等公共交通,减少了交通流量;同时,少数在城市中开车上班或办事的车辆一旦停进停车场后,很多都停很长时间不挪地方,大部分停一天到下班时开走,很少有频繁地出行的车辆,这样可以节省停车费用,客观上进一步减少了交通流量。

而我国的停车场目前收费单价偏低,又实行线性收费,停多长时间交多少停车费,造成了小汽车出行比例较高,同时车辆频繁出入停车场,司机为了节省停车费,办完事后赶紧开车上路,宁愿堵在路上,从而造成了交通流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堵的恶性循环。

日本的停车场经济效益很好,业主有点儿空地都乐意投资建设停车场,所以停车场车位供给充足,没有停车难的问题,停车场互相竞争,停车收费价格趋于合理,并推出各种优惠措施。而我国的停车场收费偏低,经济效益很差,政府虽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停车场建设,但由于投资收益太低,投资的人很少。

b、大厦和商场的自有停车场:

大厦配套的停车场大多数都是自动立体车库,出入口位于大厦的首层临街位置,由于空间紧张车辆难于拐弯和调头,都设有转盘,每个转盘对应1到2个立体车库的升降机和车库门。少部分大厦的地下设有自走式停车场。停车场的出入口都设有明显的诱导标志、警告标志、价格标识等。日本的停车场设计对空间的利用率很高,在狭小的空间里能容纳很多的使用功能,在停车场的设计上,大量使用立体自动车库,出入口设有转盘,用起来又方便又节约空间。

大部分大厦的停车场为内部自用,收费已月租为主,对外开放的不多,价格临停价格比公共停车场商场稍高,如500日元/30min,月租6万日元/月,折合人民币约为临停160元/小时,月租4800元/月,价格较贵,所以日本白领和中层领导很少开车上班。

大型商场和购物中心才有配套的地下停车场,有自走式的,也有地下的自动立体车库。

商场的停车价格与公共停车场类似,但是购物后有折扣,如银座的松阪屋商场收费价格是300日元/30min,购物2000元以上免费1小时,购物5000日元以上免费2小时;秋叶原的友都八喜电器商场的收费价格是300日元/30min,购物5000元以上免费1小时,购物1万日元以上免费2小时,购物5万日元以上免费3小时。

郊区的大型超市一般都在超市的楼顶设立多层的停车楼,免费使用。所以日本的家庭购物开车的比例稍高。

摩托车一天之内停放一次700日元,相当于56元人民币;一个月6000日元包干,相当于480元人民币。自行车一般免费停放,但不得妨碍交通。

日本的停车场管理非常精细化,其收费价格和优惠模式都是做了深入的商业调研,以提高业主的商业竞争力,保证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四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公共类

(三)临时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

(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晰;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

(十一)禁止使用消防水洗车或在停车场修车等,并保持场地整洁。

(一)住宅类停车场

1、长期卡车辆。

(1)车主直接刷凭证,进、出住宅类停车场;

2、临时卡车辆

(1)车辆进入,一律发放停放凭证;

(2)车辆出场,一律凭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车辆进入,车场管理员必须询问被访人的姓名、住址等;

(4)确认无误后,填写《临时车辆进场登记表》,发放进出凭证放行;

(5)车辆出场无卡,必须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二)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

(1)车辆进、出道口岗,统一发、收车辆停放凭证,不须登记;

(2)车辆出场,车场管理员应确认无误后收回凭证放行;

(3)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一)检查出入车辆,及时提醒车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车位停泊。

(二)车场巡查员应按照标准的车辆指挥手势指挥车辆行驶或停泊。

(三)认真检查车辆并填写《车辆巡查记录表》,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发现车辆未关门、窗或车内有贵重物品应立即通知车主,当不能确认车主时,应派人留守直到车主到场方能离开。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七)做好宣传工作,每季度给车主发放安全温馨提示1次。

(三)凭证的办理

1、车主到管理处服务中心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填写《车辆资料》;

2、车主凭车位租赁合同,到财务室缴费;

3、车主将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或税务发票到服务中心办理凭证发放手续;

(四)临时卡凭证的发放,直接由管理处护卫主管到服务中心领取发放;

(五)及时将车主遗失的ic卡挂失,并每月进行1次统计;

(六)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停车场,应将收费、图象等资料至少保存一月以上方能做相关处理。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三)发票的领用和停车费的上缴

1、车场管理员应根据本班收费情况,确定领用发票的数量;

2、理处财务室应向车场管理员

(收费岗)预支100元人民币用于找零;

4、护卫主管不定期对免费车辆的图象、资料等进行抽查,每月至少3次以上。

5、临时收费出具的税务发票,应在上面写车牌号、日期、时间等。

(二)停车场相关证件新办或延期,统一由管理处财务室负责办理;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五

一、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设有固定停车场,占地面积1300㎡,为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空车,车辆专用停放使用。

二、停车场地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大门24小时不得关闭,方便使用车辆进出,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的安全完好、防盗、防火、防漏。

三、本公司车辆停放实行免费制,外单位车辆不得停放,以保证停车场的安全。

四、根据公司内定车辆最大停放值,按车辆投影面积2倍计算,每辆货运车辆为36平方米,正常停车量不得超过18辆,停车数量超过规定时,管理人员必须向公司值班人员汇报。

五、进入停车场地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车场地。

六、管理人员对场地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由当班管理人员承担损失,对事故隐患不阻止,不汇报的,经查出一次扣发当月奖金50%。

车场管理年终总结篇六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带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停车场管理制度。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持续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持续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个性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带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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